石佳友: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的产权保护
目次
一、产权保护制度的理论基础
二、作为基本权利的所有权
三、产权保护与法治进程的推进
四、结语
摘要:产权保护是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洛克等思想家的学说为产权保护的正当性提供了理论基础。产权保护同样关乎人的尊严、自由和身份认同,具有基本权利的属性。法治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实现路径和有效保障,而法治与所有权保护之间存在内在的密切联系:产权保护是法治的必然要求和重要内涵,产权保护可以促进法治的完善;而产权保护最终必须依赖于法治。近年来,中央高度重视产权保护,反复强调健全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为此,应当进一步完善征收制度,严格公共利益的认定标准,改进征收补偿制度,对不同所有制主体实行平等保护。
关键词:产权保护;所有权;法治;国家治理现代化;征收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此,需完善产权保护、市场准入、公平竞争、社会信用等市场经济基础制度,优化营商环境。显然,产权保护制度的完善,是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保障,是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深化要素市场化改革、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的必然要求。在未来,完善产权保护制度的重要方向,就是继续推动“健全以公平为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这一重大政策目标的落实,以公平为原则推进产权保护的法治化。
众所周知,“产权”一词通常是指财产权(property rights),在经济学、法学等领域被广泛使用;其内涵以所有权为核心,因此二者在很多语境下经常互换使用;除了所有权之外,产权这一语词还包括债权、股权、知识产权及其他各种新型财产权。就所有权的概念而言,从法律史和比较法的角度来看,并不存在一个单一的定义,所有权更多地表现为一个权利束(bundle),由一系列确定权利人与他人之间关系的权能、资格(entitlement)所组成;这些权能或资格可能受到不同形式的限制,存在不同程度的例外。大陆法的所有权概念,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最为典型:“所有权是以最绝对的方式(la manière la plus absolue)享有和处分财产的权利,除非法律或条例对财产利用另有禁止性规定。”而在普通法中,关于所有权的经典概念是威廉·布莱克斯通所给出的自由主义的定义:“权利人对外部世界的物可以主张和行使唯一和独断性(despotic)的支配权,它可以完全排除世界任何其他人的权利。”
产权保护是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产权的激励效应会促使人们创造和积累财富。从法律经济学的角度来看,所有权的核心特性是排他性的占有、使用和处分权等,因此产权保护制度必须“清晰且强而有力”,以确保市场的良好运行从而促进经济增长。由此,保护产权是“法治”的重要内涵,因为财产是个人生存、发展的重要保障,是其尊严、自由和独立性的物质基础。因此,财产所有权被公认为是最为基本的人权之一,在国际人权公约中得到广泛承认。在我国,宪法、民法、商法、刑法、行政法、知识产权法等重要法律都强调保护公民、法人等主体的合法产权;尤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作为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对产权保护作出了全面、系统和较为完善的规定,是我国产权保护法治化进程的里程碑。
产权保护制度的理论基础
在政治与法律思想史上,产权保护正当性的思想最早由洛克在17世纪提出,其理论在后世产生了广泛的影响。
(一)洛克的劳动所有权理论及其影响
洛克在其名著《政府论》中指出:人类一出生即享有生存权利;上帝将世界给予人类共有,亦赋予他们以理性,让他们为了生活和便利的最大好处而加以利用。也即是说,上帝将世界给予人类所共有,他是把世界给予勤劳和有理性的人们来利用的。土地和一切低等动物为一切人所共有,但是每人对他自己的人身则享有一种排他的所有权。物质世界是人人所共同享有权利的东西,在有人对它施加劳动以后,就成为了他的财物。但是,正是劳动使一切东西具有不同的价值,因为劳动把这些东西同公共的东西区别开来。劳动在自然之物上面加上一些东西,使它们成为劳动者的私有财产。洛克认为:“他的身体所从事的劳动和他的双手所进行的工作,我们可以说,是正当地属于他的,所以只要他使任何东西脱离自然所提供的和那个东西所处的状态,他就已经掺进了他的劳动,在这上面加入他自己所有的某些东西,因而使它成为他的财产。”由于劳动使它脱离了自然原来给它安置的共同状态,就成为对此肯花费劳力的人的财产。因此,劳动使劳动者的产品同公共的东西有所区别,劳动在万物之母的自然所已完成的作业上面加上一些东西,这样它们就成为他的私有的权利。这就是洛克的劳动所有权理论(labor theory of property),这被认为是洛克政治学著作最为杰出的理论成就。显然,洛克的财产权理论源于自格劳秀斯以来的自然法思想,强调财产权是一种与生俱来的天赋权利。简而言之,在自然状态下,上帝只是把地上的一切给人类共有,而只有劳动才使人们对原来处于共有状态的一切拨归私用,从而产生了私有产权。因此,“财产”是“劳动”与“上帝赐给的共有之物”的结合。这一理论在经济史上具有十分重要的价值;“洛克所提出的劳动所有权原则构成了劳动价值论的基础;劳动价值论正是以洛克的劳动所有权原则为根本依据的”。
洛克认为,人类对自然界取得支配地位源于两个原因:人类成员需要使用自然的馈赠以维持其生存;上帝将地球上的土地明确赠予人类。由此,个人在其出生后,享有获得自我保存(self-preservation)的权利;由此,他有权获得食物、饮料以及其他上帝为其生存(subsistence)所提供的物品。根据政治哲学家的分析,从人的生命由他自己来保存这一事实可以得出:人对“获得外物(缺之则无法顺利生存下去)的行动”享有权利;这包括用武力保护自己所得之物的权利。因此,获得和占有某物以及协议或意志行动只要对自我保存来说是必要的,它就是正当的、自然的。个人的劳动与某事物交融在一起,他就自然获得了该物的所有权;社会个体的劳动与社会资源相融合,即形成了个人的私人产权。洛克的劳动所有权理论有两个基本前提:首先,在自然状态下,每个人的劳动都仅属于他自己;其次,个人通过对不属于其所有的财产进行劳动来增加财富,将其劳动与财产相混合。洛克还指出,保护个人所有权是人类进入政治社会的主要目标,而对个人所有权的保障取决于三个条件:首先,存在基于同意而制定的法律;其次,有独立的法官,有权根据法律来对争议作出裁决;第三,判决由有权机构负责执行。洛克所称的劳动所有权的正当性在于,在自然状态下所有人都平等地共同享有自然所提供的各种资源,而且这些资源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自然界也是物质资源超级丰富(super-abundance)的世界。但值得说明的是,洛克的“超级丰富”是有特定涵义的,他的本意是指:对于那些愿意付出不可避免的繁重劳动以维持其生计的个人来说,自然界的财富是无穷的;也就是说,自然界的财富可以为愿意付出劳动的人没有负担地加以利用。而劳动所有权则取代原先的公共所有状态;这不仅减少了浪费,还从整体上增加了财富总量。正是劳动这一关键因素促进了私人所有权产生,因此“劳动渗入”是劳动财产权的核心理由,即劳动因素的介入使得劳动者“有权”(合法地)占有相应的劳动产品,这是符合社会正义的占有行为。
毫无疑问,在今天看来,洛克的劳动所有权理论有其明显的局限性。洛克所处的时代正处于资本主义发展过程的起点,他用神权来解释大私有制以前的状态,而且他所谓的劳动是加在土地上的因而只是农业劳动。正如马克思所批评的,由于古典政治经济学在考察财富问题时缺乏历史的维度,所以他们无法设想劳动与占有的同一是前资本主义的所有形式,无法设想资本主义的所有权形式恰好体现的是劳动与占有的分离。但是,这一理论在被提出后的相当长的时期内,却产生了广泛的影响。譬如,前引《法国民法典》第544条就直接受到了洛克所有权理论的影响。另外,洛克的劳动所有权理论直接影响了普通法的法院裁决。在1871年美国康涅狄格州最高法院所审理的Haslem诉Lockwood案中,原告Haslem对散落于公共道路上的动物粪便做上记号并指挥仆人将其堆积;当晚其将粪堆堆积后离开,准备第二天再来用车拉走。但是当晚被告发现粪堆后,却用车直接拉走。法院认为,“原告改变了动物粪便的原始状态并且通过劳动显著地提升了其价值,而被告则直接将原告花费劳动(outlay)所形成的果实加以攫取并据为己有”。显然,在该案中“某人劳动所形成的果实”(fruits of one’s labour)是法院裁判案件的关键理由。在当代,洛克的理论也常常用来解决所谓的公地悲剧(tragedy of the commons)问题。所谓的公地悲剧,是指由于公共资源的开放和不受限制的使用,个人基于其自利目的必然进行过度的利用和耗损;由于个人使用资源的总量远超过资源本身的承载量,最终导致公共资源的枯竭,从而损害所有人的共同利益。典型的场景是,公共的草地上有一群牧羊人在放牧,每一个牧羊人都想尽可能多地获取资源,所以每一次都带尽可能多的羊来吃草,虽然他很清楚过度放牧会导致牧草枯竭,但他只会考虑自己的利益。所有的牧羊人都持有同样的心态,最后的结果就是草地牧草耗竭,所有人都无法放牧。公地悲剧被认为是一种涉及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对资源分配存在冲突时的“社会陷阱”。对于公地悲剧,研究者提出了诸多解决方法,如使用者付费、对使用行为进行规制等。而在一些自由主义论者看来,悲剧的根源正是因为缺乏洛克所倡导的私人所有权:由于资源的公有状态,使得个人不必承受资源使用的代价和后果;因此,解决公地悲剧的出路是按照洛克的理论,将公共资源进行私有化,转化为私有财产之后,就可以对所有人形成激励,让其考虑可持续的利用问题。
(二)产权保护的其他理论
黑格尔对于所有权制度有十分深刻的论述。他认为,所有权对于人格的发展十分重要;个人将其意志投射于具体的物(包括身体)之上从而获取生存。在这个意义上,个人所有权如同人在物质世界的存在,个人藉此来确认自己和他人的身份。由此,为了使人们可以作为自主和独立的存在,私人所有权制度十分必要。反之,如果个人没有生计手段,这毫无疑问将极大地限制其获得自主生活的能力,因而将会产生十分严重的后果。此外,边沁在其《民法典原则》中也阐述了所有权的相关原理。他认为,所有权理念的实质在于保护期待(expectation),即主体可以从所占有的物之中获取利益的期待;这样的期待和信念只有依靠法律才能实现:对于那些被某人认为是属于其所有的利益,除非法律上有保障,否则他无法作出指望;正是法律才可以使他忘记他自然的脆弱性(natural weakness),也只有通过法律的保护他才能围住一块地,让他能怀有遥远但稳定的收获希望,(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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