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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瑞华:西方传统婚姻制度的当代危机:历史溯源与法治回应

更新时间:2022-12-17 21:32:09
作者: 钟瑞华  

  

   摘要:近代早期以来,西方婚姻日益向世俗化、自由至上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发展,终于酿成了当代西方社会的婚姻危机。这在微观层面上表现为个体婚姻的不确定性、易破碎性和短暂性,在宏观层面上表现为传统一夫一妻制婚姻和婚姻形式多元化的此消彼长。西方这一历程提醒我们:婚姻涉及重大的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任凭自由主义和个人主义在婚姻家庭领域过度发展,将在根本上助长社会范围的权利滥用和道德滑坡,以及婚姻家庭和社会秩序的混乱;有关的理论研究和法治实践应竭力避免价值中立的立场,致力于一种兼顾个人与共同体、私益与公益、自由与秩序、过去与未来的,更顺应天道、更符合自然、更适应人性、也更加稳健的婚姻家庭秩序。

   关键词:一夫一妻制;婚姻危机;自由主义;个人主义;多元化

  

   一、当代西方社会的婚姻危机

   由一男一女结成意在维持终生的夫妻关系,在其中实现生儿育女、互助互爱等私人目的,并承担起人口再生产、伦理道德养成等特定的社会功能,这是西方两千多年历史中占主导地位的婚姻形式,这也是近现代世界各文明国家中最盛行的婚姻法律制度和婚姻实践形式。这种以异性结合、一夫一妻、彼此忠诚、生儿育女、互助互爱、维系终生为根本特征的婚姻形式,就是一般所谓的一夫一妻制。由于在人类社会中实行时间长、适用范围广,一夫一妻制结合现已成了“婚姻”这个名词的通常意思。在当代社会,一般所谓的“婚姻”,如无特别说明,指的就是这种一夫一妻制婚姻。一夫一妻制作为一种婚姻形式,虽然在所有民族中都曾实行过,但只有古代的希腊、罗马人实行一夫一妻制,将一夫一妻制当作唯一合法的婚姻形式。公元4世纪罗马帝国基督教化之后,罗马法中很多前基督教的婚姻法规范都被保留了下来,其中就包括强制性的一夫一妻制。之后,基督教又持续不断地为一夫一妻制添加新的神学论证,锻造新的法律规则,并借助世俗权威大力推广之,终于在公元12世纪打造出了一整套系统、完备的婚姻神学和教会婚姻法,通过教会机构普遍适用于西方基督教世界。近现代以来,在西方列强的全球殖民进程中,尤其是在基督教势力的积极推动下,一夫一妻制又被移植到包括我国在内的很多亚非拉国家,取代这些国家的传统婚姻形式,成为这些国家现代婚姻法的核心内容和基本制度,一直实行到如今。由于一夫一妻制婚姻在法律上的垄断地位,在事实上的主导地位,以及在理论上的系统论证都是在西方中世纪盛期之前就已实现的,因此它可以说是“西方”的“传统”婚姻制度——本文标题中的“西方传统婚姻”之说即由此而来。

   但一夫一妻制婚姻,在曾经孕育了它的西方社会,尤其是在近现代以来由基督新教所主导的西欧、北欧和北美国家中,自20世纪六七十年代以来却遭到了越来越严峻的挑战。在这些国家中,多种多样的性别关系和婚姻家庭形式,如同性婚姻、单亲家庭、丁克家庭、非婚同居、约定期限婚姻、开放式婚姻、多元性伴关系、单身独居等等,在自由、平等、隐私和人权的名义下,已经被社会认可或法律承认为一夫一妻制婚姻的适当替代形式,打破了传统一夫一妻制婚姻的优势垄断地位。“合法意义上的婚姻,在西欧和北美各国处于衰退之中。”此类有关传统婚姻已经坍塌的悲观论调,自20世纪晚期以来在西方一些国家中即时有耳闻,而与离婚率、非婚生子女、单亲家庭、单身独居等有关的统计数字,以及与隐私权、堕胎权、同性婚姻、一夫多妻制等议题有关的法律诉讼和新闻报道,也为这种论调提供了有力的佐证。传统一夫一妻制婚姻在西方社会的土崩瓦解似已不再是一个遥远的预测,而成了一个不得不被接受的社会现实。诚然,在漫长的西方历史中,一夫一妻制婚姻这不是第一次遭到事实上或理论上的挑战,但与以往不同的是,发生在当代西方社会的这一轮婚姻危机,是在西方社会进入近现代之后经过数百年的积聚而终于凸显出来的一种整体性危机;在这一次危机中,西方人已经实行了两千多年的一夫一妻制婚姻遭到了根本性突破和全方位挑战,近乎被彻底颠覆。

   首先是传统的婚姻理论被彻底否定和摒弃——这是一个漫长的过程,最早可追溯至西方近代早期。原本,西方围绕一夫一妻制构建起来的传统婚姻理论,对婚姻的起源(由上帝设立)、结构(一男一女)、性质(宗教的、社会的、契约的和自然的)以及功能(公私益兼顾)等,都有着明确而独特的认识;正是在这套理论之上,中世纪西方构建起了严密的宗教和/或世俗婚姻法律制度,以保护合法婚姻,惩罚通奸、重婚等被认为有害于婚姻和社会的违法行为。但是近代早期以来,尤其是17、18世纪启蒙运动以来,传统上有关婚姻起源、结构、性质和功能的理论解说基本上都被颠覆。婚姻是由上帝所设立的,还是仅为一种生物性选择——遵循优胜劣汰的生物进化原则,并以生存、繁衍为根本导向?婚姻是否必须是一夫一妻的,且只能发生在异性之间?生儿育女在婚姻中到底是一种什么地位?婚姻一定要以维系终生为前提预设吗?到底是应该继续以一夫一妻制为人类婚姻的唯一合法形式,还是应该承认同居、同性、多妻、多夫、多性伴、开放关系等其他类型的亲密结合为一夫一妻制婚姻的合法替代形式?以及,婚姻是应由个人绝对支配、不容外来干涉的私人事务,还是应该接受国家法律和社会伦理的一定规范和引导,并努力寻求个人与共同体、私益与公益、自由与秩序间的平衡?在所有这些问题上,西方传统婚姻理论的回答已经不能令很多人满意,慢慢地取而代之的是一些不断涌现的哲学和科学新理论。

   其次是一夫一妻制婚姻的各个要点几乎全已被废除。原本,在传统的婚姻理论之上,中世纪西方建立起了一套繁复的婚姻法律制度,其中包括一夫一妻、夫妻异性、婚姻不可解除、夫妻一体、婚外性行为非法、配偶和婚生子女的继承权受排他性保护等多个要点。但是现在,经过几个世纪的发展演变之后,取代婚姻不可解除原则,无过错离婚已成为西方各国婚姻法上的一项普遍原则;婚姻也不再以维系终生为前提预设,而成了一种离散自由的暂时性安排,甚至还出现了事先为婚姻确定存续时间的有期限婚姻;同性之间的婚姻也已经被几乎所有西方国家的法律承认为合法;丈夫和妻子不再被理所当然地视为在法律上是一体的,她和他成了各有独立思想和意志的个体,不仅对外可以独自签约,在婚姻存续期间也可以相互签订契约;堕胎不仅是合法的,它还成了一项权利,妻子堕胎甚至不需要丈夫的同意;通奸不再是犯罪行为,它最多只会导致一些不利的民事责任;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同等地享有继承权。一切都已改变,唯一没变的似乎就只剩下“一”夫和“一”妻这最后一点。但不容乐观的是,在西方一些国家中一直有成千上万的人在其社群内部实行着一夫多妻制,其中既有西方本土的基要派摩门教徒,也有来自亚非拉一些地区的少数族群或移民群体。这些一夫多妻制实践者还多次提起诉讼,挑战国家禁止重婚或一夫多妻行为的刑法规范的合宪性。一些国家的立法和司法机关虽然在原则上依然维持了传统刑法的有效性,但对单纯的重婚或一夫多妻行为的惩罚却越来越缓和。例如在2017年,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最高法院,在经过了长达27年的指控、调查和诉讼之后,对于该案中同时娶了25个妻子的罪犯温斯顿·布莱克莫尔,最后的惩罚不过是区区6个月的软禁——尽管该案判决维持了禁止一夫多妻行为的刑法规范,认定两位基要派摩门教领袖的一夫多妻行为构成犯罪。2020年3月,在美国一夫多妻制实践者集中居住的犹他州,立法机关通过了一项法律修正案,大幅度降低了对一夫多妻行为的惩罚:之前,一夫多妻是一项重罪,而依据新法案,在不涉及威胁、欺诈或暴力的情况下,一夫多妻不再是一项重罪而只构成一般的违法行为,对其处罚仅为不超过750美元的罚款及社区服务。由此,基要派摩门教徒就在犹他州实现了其一直在寻求的一夫多妻行为的去罪化。那么,一夫多妻制婚姻的合法化还会远吗?据美国当代法制史学家约翰·维特(John Witte)报告,在主张法律应容忍一夫多妻制的问题上,“各色自由主义者和自由至上主义者、穆斯林和基督徒、哲学家和社会科学家、多元文化主义者和反文化主义者发现,他们站在了同一条战线上”。看来,传统一夫一妻制婚姻的最后一个法律堡垒在当代西方社会也已岌岌可危。

   除了理论上的突破和制度上的挑战之外,传统一夫一妻制婚姻的危机在现实生活领域有着更直观、更具体的体现。当今时代,西方人的婚姻在很大比例上最终都会以离婚收场,每个人的婚姻现在都呈现出极大的不确定性、易破碎性和短暂性。在穷人的婚姻依然脆弱易碎的同时,婚姻在一向将其视为标志性制度的中产阶级当中也深陷泥淖而日趋崩溃,例如在2010年,美国弗吉尼亚大学“全国婚姻项目”和美国价值观研究所婚姻家庭中心共同发布的一份报告指出,“在过去几十年中,婚姻的倒退基本上一直被认为是一个困扰穷人的问题。但是现在,它正在蔓延到坚实的中产阶级中层”,具体表现则是离婚率和婚外生育率的不断上升,以及婚姻幸福感的日渐下降。这些是婚姻危机在微观层面的表现。在宏观层面上,社会上同性婚姻、单亲家庭、丁克家庭、非婚同居、约定期限婚姻、开放式婚姻、多元性伴关系、单身独居等其他亲密关系、婚姻形式和生活方式越来越多,越来越普及,传统一夫一妻制婚姻相比较而言则已成了不折不扣的少数派——致使坊间甚至产生了“婚姻消亡或即将消亡”之说。事实上,在当代西方社会,不管是在精英人士中还是在普通民众中,都有越来越多的人丧失了对一夫一妻制婚姻的信心。这,相较于传统婚姻理论的被抛弃和传统婚姻制度框架的被突破而言,或许应该算是更深一层的危机。

   事情是怎么发展到这个地步的?

   二、西方婚姻危机的历史溯源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传统一夫一妻制婚姻在西方社会走到如今花果飘零的地步,也并非一日之功,而是经历了一个主题有迹可寻、脉络大体清晰的漫长发展过程。其中一个明显的分水岭是近代早期发端于西欧的宗教改革。在宗教改革之后的历次思潮、运动和革命中,西方社会有关婚姻的思想观念、生活实践和法律制度,虽然在德、法、荷、英、美等各个国家的发展节奏有快有慢,且各国间也存在一定的差异性,但长期来看整体而言却呈现出一些共同的发展趋势,如世俗化、自由主义、个人主义、多元化等。这些趋势环环相扣,交互叠加,逐渐增强,最终的结果就是传统一夫一妻制婚姻在当代西方社会日趋式微,深陷危机之中。所有这些都发生于一个如此漫长而广阔的历史时空当中,或许很难绝对断言这多种趋势中到底何者为因何者为果,也很难不无争议地指出这多种发展趋势,与17世纪以来西方的科技发展、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以及社会分工的变化等因素相比,到底哪一个更根本性地促进了西方婚姻制度的发展演变。但是,透过历史的重重迷雾却依然可以分辨出,对近代早期以来西方婚姻理论和制度变迁最具关键意义、对当代西方人婚姻生活实践影响最大的,要数世俗化、自由主义和个人主义在婚姻家庭领域的长期、过度发展。试分述如下。

   (一)婚姻世俗化

世俗化是相对于神圣性而言的。世界上大多古老文明都赋予婚姻以一定的神圣性,如古代罗马法认为婚姻是“神事和人事的共同关系”,我国传统儒家思想也认为婚姻有香火延续、祭司祖先的宗教性功能。西方文明建立在基督教根基之上,基督教信仰构成西方文明的精神内核。近现代以前的西方,其政治法律、经济社会、文学艺术等,都是依据并围绕基督教信仰来构建的,婚姻家庭制度也不例外。基督教圣经中关于婚姻的经文是西方基督教婚姻神学和婚姻法律制度的最基本依据。在这些经文的基础上,基督教发展出了一套系统而独特的婚姻神学和婚姻法,把婚姻的宗教性和神圣性体现得淋漓尽致。例如,基督教早期教父圣奥古斯丁(St. Augustine, 354—430)就把有关婚姻起源、性质和益处等问题的讨论牢牢地镶嵌在其有关上帝的创造和救赎、人类的犯罪堕落和蒙恩得救等基督教教义的神学论述之中。在奥古斯丁那里并不存在单独的婚姻理论,而只存在作为其神学理论的一个组成部分的婚姻教义。(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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