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波:我国民法典编纂方法的消极效应反思
摘要:我国《民法典》编纂主要采用了“摸着石头过河”渐进成型的方法,该方法给我国《民法典》编纂带来诸多积极效用的同时,亦裹挟了一些消极效用。就前者而言:一是缩减民法典编纂的时间成本;二是为民法典编纂积累丰富素材;三是降低民法典编纂的技术难度;四是及时呈现司法实务最新发展;五是契合转型中国经济发展之需要等。然就后者而言,仍然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以下问题:一是难脱部门民法的痕迹;二是缺乏理性构建色彩;三是政策性立法思维的介入;四是体系解释和适用难题;五是滞碍民法教义学发展;六是对私法法源整合功能不彰等。为纾解这些消极效用,保障《民法典》的实施,有必要从三个层次入手:近期包括整理民法典立法资料;清理民商事司法解释;完善民法典施行规则。中期包括保障商事单行法和民法典适用之衔接;协调司法解释和案例指导制度之关系;建立民法典的定期修订更新机制。远期包括部门法理学研究之推进;民法教义学之发达。
关键词:民法典;法典编纂方法;民事立法;法典化
编纂法典是具有重要标志意义的法治建设工程,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走向繁荣强盛的象征和标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已于2020年5月28日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并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截至目前,《民法典》颁布已两年有余,实施也一年有余。自《民法典》编纂工作完成以来,学术界关于行政法典、环境法典、商法典、经济法典编纂的倡议和研讨如火如荼。在此背景下,回望《民法典》的编纂形成过程,梳理和总结中国特色民法典编纂的经验方法,探究该方法如何成就《民法典》的编纂,评估该方法对《民法典》的体系和内容产生的积极作用和消极影响,旨在克服消极效用,确保《民法典》的全面实施,同时亦为其他领域的法典编纂工作提供有益启迪。
一、中国特色民法典编纂方法之意涵阐释
(一)方法与民法典的编纂方法
在相关辞书,对“方法”一词存在多元的解释。《汉语大词典》对“方法”的解释为:(1)测定方形之法;(2)办法、门径;(3)方术、法术;(4)法则。《现代汉语词典》将“方法”定义为:关于解决思想、说话、行动等问题的门路、程序等。《中文大辞典》将“方法”解释为:(1)量度方形的法则;(2)为达到某种目的而使用的手段、办法;(3)道术,法术;(4)用科学和逻辑的程序和技术作为研究的途径。在希腊文中,“方法”μέθοδος一词系由“κατά”(沿)和“Τρόπος”(途)合成,意指“论述(正确)行动的途径”。从法学的角度来看,不能将“方法”拆分为“方”和“法”后再合并解释,即测定方形之法。方法的含义可以引申为:在给定条件下,为达到某种目的(目标)所采取的途径、路径、法子、步骤、手段、措施等。方法包含两个基本的要素:一是某个有待实现目标的确定;二是为实现该目标选择的推进办法和推进途径。关于方法的重要性,毛泽东同志曾有过精辟形象的论述。他指出:“我们不但要提出任务,而且要解决完成任务的方法问题。我们的任务是过河,但是没有桥或没有船就不能过。不解决桥或船的问题,过河就是一句空话。不解决方法问题,任务也只是瞎说一顿。”任何目标设定都必须依赖一定的方法,方法受到广泛的青睐和重视是现代社会科学的特征之一。所谓《民法典》的编纂方法,即为实现民法典编纂目的(目标)所采用的步骤、方式、方案、手段、措施等。与编纂方法相近的概念为编纂技术,我国学术界通常对二者不加区分。实际上,编纂技术和编纂方法旨趣迥异有别,前者是从静态/内部视角即《民法典》的编制体例和内容构造入手观察的,后者更多是从动态/外部视角即《民法典》形成过程来看待的。编纂方法既与《民法典》立法技术无涉,亦不关乎其内容。犹如建造一幢房屋,编纂技术特指房屋的框架结构和材料选用问题,框架结构是选用已经设计好的样本图纸还是自行临摹,建房材料是采用砖石结构还是以土木为主;编纂方法则指从形成过程观察房子以何种方式搭建起来的,如是以专业工程队短期内一次性施工完成,抑或采用临时工形式渐进成型。
(二)民法典编纂方法的域外法考察
从世界范围来看,《法国民法典》作为近代资本主义国家的第一部民法典,亦是19世纪法国大革命精神的产物。在制定《法国民法典》之前,法国是一个单一国家,虽然全国各地施行的法律不尽相同,但是不存在地区性法典,因此,制定《法国民法典》可谓白手起家,它采取了一次性的编纂方式。《德国民法典》在编纂之初虽然已经有《巴伐利亚马克西米利安民法典》(1756)、《普鲁士国家的普通邦法》(1794)、《奥地利普通民法典》(1811)、《萨克逊王国民法典》(1863)、1848年制定的《德国普通票据法》和1861年完成的《德国普通商法典》等邦(王国、公国等)法以及在莱茵河左岸地区和在巴登邦适用的《法国民法典》存在,但也是一次性编纂完成的。《瑞士民法典》是法学家欧根·胡贝尔的个人作品。1893年,欧根·胡贝尔受瑞士联邦委员会鲁赫奥耐特(Ruchonnet)的委托,负责起草民法典草案。从民法典草案提呈到最后完成,他参与了全部的立法程序,不仅起草了民法典草案,后来还作为国民会的成员通过议会亲自把控着法典的命运。在通过授课资格后的一段时间内,他还作为一个新闻职业者担任过《新苏黎世报》的主编,以撰写论文和做报告的形式对民法典展开宣传。《瑞士民法典》采用的也是一次性的编纂方法。
(三)中国民法典编纂方法的特殊性
与法国、德国、瑞士等大陆法系国家“范式民法典”的编纂方法迥异有别,我国《民法典》采取的是“摸着石头过河”而非“一次性成就”的编纂方法,走的是一条渐进式、合围式的道路。具体而言,自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民商事立法就长期奉行“成熟一个、制定一个”和“宜粗不宜细”的指导思想和立法方针,立法机关根据不同时期社会经济的发展状况和审判实践之需要,陆续颁布了众多的民商事单行法。同时,为保障这些民商事单行法的实施,最高人民法院还发布了大量与之相配套的民商事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的文件。民商事单行法和司法解释齐头并进的“双轨”发展态势,构成了我国民商立法的基本格局。这些民商单行法和司法解释为编纂《民法典》积累了宝贵经验,亦成为我国此次《民法典》编纂的主要来源和基本素材,可以被看作是《民法典》编纂的前期准备工作。具体说来,《民法典》七编中除了人格权编,其余六编均以一个或者几个既有的民事单行法为基础和依托,如总则编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为基础;物权编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为基础;合同编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为基础;婚姻家庭编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下简称《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以下简称《收养法》)为基础;侵权责任编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为基础。逐一地对照和拆解,可以明显地看出,我国《民法典》编纂是成熟一编,制定一编,通过不断的“积少成多”最后“汇流成河”积累聚拢统一为《民法典》。
关于这一方法,我国立法机关亦有清晰认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李建国2017年3月8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以下简称《民法总则(草案)》)说明时指出:“1979年以来我国民事立法是富有成效的,逐步形成了比较完整的民事法律规范体系,为编纂民法典奠定了较好的法律基础和实践基础”,“编纂民法典不是制定全新的民事法律,而是对现行的民事法律规范进行科学的整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李适时2016年6月27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作关于《民法总则(草案)》说明时亦明确:“民法总则草案以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则为基础,按照‘提取公因式’的方法,将其他民事法律中具有普遍适用性的规定写入草案。”2020年5月22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王晨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重申,“编纂民法典,就是通过对我国现行的民事法律制度规范进行系统整合、编订纂修,形成一部适应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符合我国国情和实际,体例科学、结构严谨、规范合理、内容完整并协调一致的法典”,“编纂民法典,就是全面总结我国民事立法和司法的实践经验,对现行民事单行法律进行系统编订纂修,将相关民事法律规范编纂成一部综合性法典,不断健全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些论述对《民法典》的编纂起到了方向和指南的作用,在总则和分则的编纂中亦得到了全面贯彻。
“摸着石头过河”的民法典编纂方法在世界范围内尚无先例可循。它颇类似于毛泽东同志所提出的“农村包围城市”的革命方略,“由点及面”以“星火燎原之势”逐渐实现从“量变”到“质变”。这种方法深嵌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实践过程之中,契合了中国经济发展的现实需求,对贯彻和执行党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属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商事立法独一无二、独具特色独树一帜的方法。它彰显着中国人独特的实践哲学观和文化智慧,体现出鲜明的中国道路、中国自信、中国气派。这种方法亦非法学家理性建构和逻辑推演的产物,而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40多年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践这种“自生自发秩序”自然演化和生发的结果,是经济基础在上层建筑的投射和反映。
二、中国特色民法典编纂方法积极效应评估
在《民法典》编纂工程告竣的背景下,省察和总结我国《民法典》的形成历程,无疑,“摸着石头过河”的编纂方法居功至伟,对《民法典》的立法进程、内容、体系形成及社会适应性方面发挥了十分积极的效用。
(一)缩减民法典编纂的时间成本
民法典编纂作为一项规模浩大的政治活动和政治工程,需要投入的人力、物力、财力、时间、信息搜集成本巨大。《德国民法典》制定争论持续近半个多世纪。1814年,海德堡大学教授蒂堡(Thibaut)刊文《论德国制定一部普通民法的必要性》,呼吁德国政府对民法进行全面迅速的修订,称应当凝聚一切力量努力创制一部法典,以繁荣法律和工商业。萨维尼(Savigny)应声而起,与之隔空对战,于同年写就《论当代立法和法理学的使命》一文,旗帜鲜明地反对法典编纂。他认为,法律是不断变化的社会生活的产物,不应当以法典的形式僵化地固定下来,最好让习惯法和法学理论得到自由发展。相反,编纂法典“乃文化衰退之表现”。蒂堡和萨维尼之间的学术论战直接催生了日后对德国民法学影响深远的历史法学派,使《德国民法典》的诞生推迟了近1个世纪。《德国民法典》自1874年2月28日成立立法筹备委员会到1896年8月24日颁布,仅制定工作就耗费了近23年。奥地利很早就开始了民法典编纂的筹备工作。特蕾西娅女皇于1753年任命法律委员会负责筹备民法典,(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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