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泽伟:中国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40年:历程、影响与未来展望
内容摘要:中国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40年的互动历程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公约》不但促进了中国对全球海洋治理的参与、推动了中国涉海法律制度的完善,而且使中国与海上相邻或相向国家间的海域划界争端更加复杂、中国海洋权益的拓展受到更多限制。中国与《公约》40年的主要教训有:中国不应成为国际海洋法律秩序的被动接受者,中国的立场不能以意识形态为取舍标准,中国的主张不能只局限于短期利益的考量等。此外,中国国家身份的转型决定了中国与《公约》的未来关系将更加密切,中国“加快建设海洋强国”战略的实施也需要对一些与《公约》有关的国内海洋法律政策做出调整。
关键词:《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中国
1982年12月10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在牙买加蒙特哥湾开放签署,中国成为首批签署《公约》的国家。2022年是中国签署《公约》40周年,回顾中国与《公约》的发展历程,探讨《公约》对中国的深远影响,总结中国与《公约》互动中的经验教训,展望中国与《公约》的未来发展,无疑对中国“加快建设海洋强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中国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40年历程的回顾
中国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40年的互动历程,可以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一)中国与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1973-1982年)
1971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恢复了在联合国的合法席位。12月21日,第26届联大通过了第2881(XXVI)号决议,接纳中国参加“和平利用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洋底委员会”(the Committee on the Peaceful Uses of the Sea-Bed and the Ocean Floor beyond the Limits of Present National Jurisdiction,以下简称海底委员会)的会议。1972年3月,中国代表在海底委员会全体会议上发言阐明中国政府关于海洋权问题的原则立场。1973年7月,中国代表团向海底委员会提出一份“关于国家管辖范围内海域的工作文件”,阐述了中国关于海洋法问题的基本主张。1973年12月,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在纽约联合国总部召开。1974年7月,在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第二期会议实质性协商的一般性辩论中,中国代表阐释了中国政府在海洋法几个重大问题上的一贯态度和主张,如新的海洋法律制度必须符合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利益等。1980年8月,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第九期会议最后完成了《海洋法公约草案》。1982年4月,中国代表在表决《公约》时投了赞成票。总之,中国代表团自始至终参加了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历期会议,积极参加对海洋法各实质事项的审议,并就领海、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公海、国际海底区域、海洋环境保护、海洋科学研究以及争端解决等诸多方面提出正当合法主张,为制定《公约》做出了自己的贡献。
(二)批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前中国的有关实践(1982-1996年)
按照《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最后文件》决议一“关于国际海底管理局和国际海洋法法庭筹备委员会的建立”,1983年3月国际海底管理局和国际海洋法法庭筹备委员会(以下简称筹委会)正式设立。中国作为成员,一直派代表参加了筹委会的会议。1991年3月5日,中国大洋矿产资源研究开发协会经筹委会批准登记为先驱投资者。中国还参加了联合国秘书长主持的《关于执行1982年12月10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1部分的协定》(Agreement Relating to the Implementation of Part XI of the UN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 of 10 December 1982, 以下简称《执行协定》)的磋商,中国在磋商中的基本做法是:“不反对各方对公约海底部分的修改意见,实事求是地阐述我国对所有问题的看法,支持秘书处的有关建议,同意在维护人类共同继承财产的原则下制订有利于促进深海底开发的措施”。1994年7月28日,在《执行协定》表决时,中国投了赞成票。为了确保跨界鱼类种群和高度洄游鱼类种群的长期养护和可持续利用,1995年8月在联合国的主持下召开了跨界鱼类种群和高度洄游鱼类种群会议,并通过了《执行1982年12月10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有关养护和管理跨界鱼类种群和高度洄游鱼类种群的规定的协定》(Agreement for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Provisions of the UN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 of 10 December 1982, Relating to the Conservation and Management of Straddling Fish Stocks and Highly Migratory Fish Stocks,以下简称《鱼类种群协定》)。中国也参加了《鱼类种群协定》的协商,并投票赞成该协定,还于了1996年11月6日签署了该协定。
(三)批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后中国的有关实践(1996年—现在)
1994年11月,《公约》正式生效。1996年5月,中国批准了《公约》。中国高度重视《公约》的地位和作用。“长期以来,中国秉持善意履行《公约》,建设性参与相关规则制定,持续通过提供资金、人员和后勤协助等方式支持《公约》各机构工作,支持发展中国家能力建设和海洋事业发展。”
中国与国际海底管理局(以下简称海管局)保持着良好的合作关系。作为勘探合同方和海管局理事会成员,中国一向重视海管局的工作。1996年,中国成为海管局第一届理事会B组成员。2004年5月,中国成功当选为理事会A组成员,并一直延续到现在。中国还积极参加了海管局《“区域”内多金属结核探矿和勘探规章》《“区域”内多金属硫化物探矿和勘探规章》和《“区域”内富钴铁锰结壳探矿和勘探规章》的制定。例如,中国代表在参加《“区域”内多金属结核探矿和勘探规章》审议中明确提出,该规章应鼓励有条件的国家或实体,特别是发展中国家进入国际海底区域活动。又如,2011年在海管局第17届会议期间,中国代表团关于富钴结壳勘探区、开采区面积的建议被海管局采纳,解决了富钴结壳资源面积问题,从而使富钴结壳探矿和勘探规章最终得以通过。2012年,海管局在18届会议上提出了《关于拟订“区域”内多金属结核开发规章的工作计划》(Work Plan for the Formulation of Regulations for the Exploitation of Polymetallic Nodules in the Area),并“将此类规章制定工作作为管理局工作方案的优先事项”。中国积极投入海管局有关“开发规章”的制定工作。例如,2019年中国政府在“开发规章”草案评论意见中指出,“开发规章”草案虽然对企业部申请开发工作计划以及与其他承包者的联合安排等作出了规定,但内容过于简略,操作性不强,因而应进一步澄清“健全的商业原则”的含义和标准、尽快制定成立联合企业的标准和程序等。2020年10月20日,中国政府还就海管局三份标准和指南草案提交了评论意见。
此外,2015年6月联大通过了第69/292号决议,决定启动“国家管辖范围以外海域生物多样性”养护和可持续利用问题国际协定谈判,该国际协定被视为《公约》的第三个执行协定。中国代表团积极参与谈判工作进程,通过单独发言或参加“77国集团+中国”发言表达立场,为推动谈判进程贡献中国方案。
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中国的影响
《公约》是当代国际社会关系海洋权益和海洋秩序的基本文件,确立了人类利用海洋和管理海洋的基本法律框架,标志着新的海洋国际秩序的建立,被誉为“海洋宪章”(constitution for oceans)。因此,中国参与《公约》的缔结、签署和批准的实践,必然导致《公约》对中国产生多方面的影响。
(一)《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中国的积极影响
在《公约》作为“发展中国家的胜利”得到通过和生效之后,中国政府对其保持了一种积极赞赏的态度。诚如在纪念《公约》开放签署30周年会议上,中国代表指出:“《公约》是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历时9年取得的重大成果,为现代海洋秩序确立起基本的法律框架,是现代海洋法的主要来源……30年来,《公约》取得的成就有目共睹…… 《公约》所确立的基本原则和规则仍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公约》对中国的积极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促进了中国对全球海洋治理的参与。首先,中国与涉海多边国际机构的合作进一步密切。1977年,中国加入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政府间海洋学委员会。1982年签署《公约》后,中国主动参加“涉海国际组织、多边机制和重大科学计划,推动国际和地区海洋合作”。例如,中国积极参与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国际海事组织等专门机构有关全球海洋治理规则的制定工作。1989年10月,在伦敦召开的国际海事组织第16届大会上,选举中国为A类理事国,这标志着中国已成为世界上最大的8个海运国之一;2017年12月,在国际海事组织理事会第119届会议上,中国交通运输部国际合作司副司长张晓杰当选为国际海事组织理事会主席。此外,中国代表吕文正、唐勇还先后当选了联合国大陆架界限委员会委员。
1996年国际海洋法法庭成立后,中国的赵理海、许光建、高之国和段洁龙先后担任该法庭的法官。值得注意的是,2010年在国际海洋法法庭海底争端分庭受理的第一个咨询案“国家担保个人和实体在‘区域’内活动的责任和义务问题”(Responsibilities and Obligations of States Sponsoring Persons and Entities with respect to Activities in the Area, Request for Advisory Opinion submitted to the Seabed Disputes Chamber)中,中国政府提交了“书面意见”(written statement),阐释了中国的基本立场,如担保国未履行《公约》义务、有损害事实发生并且二者之间存在因果联系的情形下,担保国才承担赔偿责任等。2013年,在国际海洋法法庭受理的全庭首例咨询意见案“次区域渔业委员会(就非法、未报告和无管制捕捞活动的有关问题)请求咨询意见”(Request for an Advisory Opinion submitted by the Sub-Regional Fisheries Commission, SRFC, Request for Advisory Opinion submitted to the Tribunal)中,中国提交的“书面意见”强调法庭的咨询管辖权缺乏充分的法律基础,因而反对法庭的咨询管辖权。
此外,中国大洋矿产资源研究开发协会是国际海底多金属结核资源的“先驱投资者”。2001年,中国大洋矿产资源研究开发协会与海管局签订了勘探合同,成为勘探开发国际海底区域多金属结核资源的承包者之一,在东北太平洋海底获得了一块面积7.5万平方公里的多金属结核矿区的专属勘探权和优先开采权。2017年5月,中国大洋矿产资源研究开发协会和中国五矿集团公司分别与国际海底管理局签署了勘探合同延期协议和多金属结核勘探合同。(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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