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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勤华 张顺:从“民惟邦本”到“以人民为中心”

——中国传统“民本”理念的法理设定及当代传承

更新时间:2022-12-08 23:37:49
作者: 何勤华 (进入专栏)   张顺  

  

   摘要:“以人民为中心”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根本立场。它既是中国共产党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之本质特征的深刻认识和精确把握,也是对马克思主义法学之“人民性”的继承与发展,更是对中国古代“民本思想”的传承与创新,尤其是吸收了如“德主刑辅”“明刑弼教”“援法断罪”“重惜民命”等中国传统法治文化的精华,而且在此基础上予以时代内涵,由此构成了新时期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核心是全体人民共同参与,它以人民为主体,在继承和发展中国传统法治文化的基础上,汲取其他国家的优秀文明成果,在社会主义实践中实现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自信。

   关键词:民本思想;法理设定;以人民为中心

  

   “以人民为中心”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根本立场,是建设现代法治国家的终极目标。该命题的提出,既是以习近平为核心的新一代中国共产党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之本质特征的深刻认识和精确把握,也是对马克思主义法学之“人民性”的继受,更是对中国古代“民本思想”中法理设定与实践的传承与创新。

   一、中国古代民本思想的起源及其设定

   民本思想,就是“以民为本”,主要指中国古代一些有作为的君主、贤臣,在治国理政的活动中,为维护和巩固其统治而提出的一种执政观(统治观),一般表现为“重民”“敬民”“爱民”“惠民”“安民”“恤民”等。中国古代民本思想,一直受到学术界的关注。21世纪以后,从政治学、历史学、经济学和社会学视角探索、研究中国古代民本思想的成果进一步增加,但从法理视角予以梳理、分析和研究的成果尚不多。因此,从法理学角度,对民本思想的起源及基本内涵做一些梳理,以明了中国古代民本思想与当代中国“以人民为中心”思想在制度层面上的传承关系很有意义。

   (一)民本思想的起源

   《尚书·泰誓》在记载夏王朝时代的史迹时指出:“惟天地万物父母,惟人万物之灵。亶聪明,作元后,元后作民父母。”表达了统治者应“敬民”“爱民”“惠民”,想要维持政权的长久稳定,必须以人民为本。至商王朝建立,成汤终于确立了“民惟邦本”的理念。周人从夏、商两代兴亡的历史经验中总结出了“天命靡常”的王权转移理论,又进一步萌发出以“明德保民”为主旨的民本思想,并以此为基点形成了一套完整的理论模式,对后世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西周“德”观念的发展,反映了中国古代政治制度的民本主义倾向。周公所倡导的“德”治,基本上以“民”作为整个思想系统的落脚点。在周公等人的观念中,“民意”被视为“天意”,统治者想要自己的政权长治久安,就必须重视民意。如同中国近代梁启超所言,中国上古时代,人们已经知道民意的重要,必须尊重民意,只是如何将民意贯彻落实,予以实现,则未予重视,还没有对其做出研究。因此,在执政实践中,如果违反了民意,除了迫使人民群众“揭竿而起”进行起义之外,在平时尚无有力的制裁之法。就这一点而言,“德”的观念就是沟通君主和民众的一个中介,缓和而不是激化彼此的冲突和矛盾,它的出现,使得重民思想开始有了可操作的可能。

   从中国古代政治法律思想的发展变迁中,我们可以得知,民本思想在春秋战国之际逐渐明晰,至秦汉时期得以成型,至隋唐达到鼎盛。而对春秋战国时期各派思想家在中国古代民本思想之确立上的贡献,得到了许多学者的高度评价。

   (二)民本思想之法理观的确定

   民本思想,内容虽然涉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等各个层面,但作为统治者的一种执政观,即使在中国古代“人治”的政治生态下,主要内容也是指向制度层面的运作。换言之,国家的最高统治者,在制定、执行、实施律法的过程中,关心不关心民众的根本利益,重视不重视民众的各项诉求,能否协调、处理好“君(国)与民”“官与民”的关系,是维护、巩固其统治(包括确保自己统治的合法性)的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因此,民本思想之法理观,就是统治者在治国理政时如何通过制度处理好民生、民权、民意等的指导思想,它涉及的是一种治理国家的法理设定(计),或者是法律架构以及相应的各项具体措施。春秋战国时期民本思想之法理观的确定,一方面是汲取了春秋以前以“德”为核心的民本思想。另一方面,也凝聚了诸多学派关于“重民”“惠民”“敬民”“爱民”“富民”等思想精华。

   首先,是儒家的民本思想法理观。儒家在国家治理的法理架构上,坚持将民本和君本兼顾,“德治”和“仁政”一体推进,大力宣扬为民谋利。首先,儒家站在治国理政之高度,来理解“德”的政治内涵,认为“得民心”“顺民意”是维护政权稳定的基本路径;其次,儒家认为“德”的政治目的,最终是为了施行“仁政”,它们既是使国家长治久安的基石,也是区分“仁君”和“暴君”的准绳。而要使“德”“仁政”得到贯彻落实,必须以“安民富民”“先教后刑”“以德去刑”“德刑并用”等一系列法理措施来予以保障。再次,儒家强调“得天下有道:得其民,斯得天下矣;得其民有道:得其心,斯得民矣;得其心有道:所欲与之聚之,所恶勿施,尔也。”统治者抓住民之所欲与所恶至关重要,从而表述了“得民心”“顺民意”这一民本思想。

   其次,与儒家同时代,以老庄为代表的道家学派的民本思想法理观。它将人作为主体、手段和目的,强调对人的关怀和尊重。道家主张贱为贵本,下为高基。王的地位虽然至高至贵,但这种高贵要以下民作为基础。在现实的政治法律关系中,君居于雄、刚、强、先的方面,民居于雌、柔、弱、后的方面。但这种关系不是一成不变的,“天下之至柔,驰骋天下之至坚”。君居于高贵地位,就要有自知之明,懂得柔弱胜刚强的道理,不可片面依侍雄、刚、强、先。君主盲目自恃高贵,是取败之道,尤其是立法、司法都不得扰民,要简约顺心。

   是故道家认为,君主应以谦虚的态度对待下民,争取民众的拥护和辅助。《庄子·在宥》指出,民虽然地位卑微,但统治者不能不依顺。“故君子不得已而临莅天下,莫若无为。无为也而后安其性命之情。故贵以身于为天下,则可以托天下;爱以身于为天下,则可以寄天下”。所以,老子提出: “圣人无常心,以百姓心为心。”告诫为政者治理国家的关键在于察民情、顺民意。而争取民意的手段有两条,一是成全民之所欲,二是除去民之所恶。老庄针对当时统治者严刑重敛和穷兵黩武的状况,提出了“薄赋敛”“去刑罚”“止战争”等爱民治国的政治法律措施,与儒家民本思想法理观的内容基本一致。

   再次,是墨家的民本思想法理观。早期墨家脱胎于儒家,其节俭观、选贤观、民本思想等都是儒、墨交融之产物。墨家学说立足于平民立场,蕴含着丰富的民本思想。在其治国理政的法理架构中,其“节用”主张表现为崇尚节俭,体现了对民力的保护;“尚贤”主张表达了贤人治国的要求,体现了对民智的重视;“非攻”主张明确反对攻伐之战,体现了对民命的珍惜。墨子提出“兼相爱,交相利”的思想,以及贯穿于《墨子》全书关于爱民、利民、为民争法律地位的一系列论述,构成了墨子民本思想的特色。

   在一般人的印象中,法家主张“弱民”“贫民”“愚民”,但这只是法家思想的一部分。法家中的商鞅、韩非等强调,为了巩固君主的权力,必须要让民众愚昧、贫弱。但法家学派中的管仲、李悝等,则不仅仅主张法治,而且为了实施好法治,必须提升国家的经济实力,让民众过上富裕的生活。即使商鞅和韩非,在许多场合,也说过为了治理好国家,必须重视“民本”。换言之,法家的“民本”思想,从逻辑上说,并不像儒家那样具有价值论内涵,而是与有利于君主统治,维护国家利益,强化国家本位相适应的功利主义(实用主义、效果主义)民本观。

   二、中国古代民本思想之法理设定的实践

   中国古代民本思想,深刻地影响了中国古代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等诸多方面,而贯穿于这各个方面的法律之制度设计与制度实施,受到民本思想的影响更为突出。

   (一)民本思想法理设定之逻辑架构

   在中国古代特定的农耕经济和家国一体之宗法社会中产生并发生影响的民本思想,带有中华帝国特有的体制和机制之烙印。即历代统治者及其附属政治精英,在设计治国理政的法律架构时,第一位要考虑的是如何维护、巩固、支撑皇权的统治,保障统治阶层利益的最大化,民众作为统治的客体,并不是他们关注以及想维护的重点。但是民本思想萌芽、起源和发展的历程,以及历代王朝丧失民心最终丢掉政权的历史教训,又让他们意识到任何个人和集团,无论是要夺取政权,还是维持政权,不管是打天下,还是治理天下,都必须“得民心”“顺民意”。这里的“民”,主要有两层含义:一是指庶人,指黎民百姓;二是指皇权之外的所有阶层和群体,在这个意义上,“民”实际上是“君”统治下的臣民。

   但是,中国古代民本思想之内在本质(属性),又是存在着不可克服的矛盾和悖论,即一方面,某集团想夺取天下和治理天下,必须要“得民心”“顺民意”。而另一方面,民众的根本利益和皇权以及最高统治者的根本利益又是冲突和对立的。即为了“得民心”“顺民意”,统治者对人民必须要好,但这种好的最高境界,也只能局限在“敬民”“重民”“爱民”“惠民”“富民”等层次上,而不可能将政权与民分享。在法理架构上,更不可能让民众成为政权的核心。那么,既然要对百姓好,又不能让其分享国家权力(皇权),结果只能是,(在最理想、最好的程度上)这种对民众的好,只能局限于客体意义上的、恩赐性质上的、工具属性上的对民众的“重视”“保护”和“恩惠”。然而,由于已经排除了政治(不能让民众参与国家的领导和管理)等施恩范围,剩下的就是经济领域和法律生活之领域了。

   在经济领域,中国古代社会比较稳定的常态,是一家一户的小农经济。农户(包括佃农)除了为国家缴纳和承担税赋劳役等之外,除非遇到天灾人祸要饿死人时,几乎不会与国家政权发生联系。法律领域的情况更加特殊。由于“民”被排除出了行政的主体范围,他们平时也不会和官府(执法机关)发生关联,除非发生了恶性事件,官府为维护统治的稳定必须追究责任,“民”才能进入官府的视野。

   (二)民本思想法理设定之实践

   因此,在上述前提条件下,民本思想的法理设定和架构,即通过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来取得“民心”的范围就非常狭小了。一般就局限于两个领域,一是当民众遇到天灾人祸时国家从经济层面上给予救济,如灾后的“轻徭薄赋”等等,以体现国家的“重民”“保民”“惠民”“爱民”的态度。二是国家在立法和司法政策上施行的“德主刑辅”“明刑弼教”“援法断罪”“重惜民命”“矜恤老幼”“宽宥残疾”“存留养亲”“免死承祀”等制度和政策。

   1. 轻徭薄赋,与民休息。

   “轻徭薄赋”立法政策的出现往往是统治者意识到要使社会发展,则必须使农民的经济、政治状况有所改善,避免施加过于繁重的徭役赋税加重农民的负担,而采取“与民休息”的立法政策恢复和发展经济、巩固新生的政权。历史上各个王朝刚刚建立时多是如此。赋税是封建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主要手段,也是直接关系国计民生的基本国策。因此,统治者认识到,保障民有恒产,坚持以民为本,采用薄其税敛、不违农时的原则,满足自给自足的封建经济运作,是推进民本思想的根本办法。

汉代的赋税制度就非常周密、柔和及人性化。西汉初年,田租剥削是“什五而税一”或“三十而税一”,战争较少,规模不大,公共工程以及宫殿修筑活动也较少,因而除征收法定的徭役外,极少额外征收赋税,与秦王朝横征暴敛形成了鲜明对比。司马迁在《史记·律书》中将之描绘为“故百姓无内外之徭,得息肩于田亩,天下殷富,粟至十余钱,鸣鸡吠狗,烟火万里,(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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