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里峰:社会史与历史社会学:一个比较的反思
摘要:社会史与历史社会学既有共通之处,又有显著差异。社会史关注特定时空背景下的社会结构和社会变迁,历史社会学关注不同社会的共同规律和相似机制。社会史以揭示过去的社会事实为己任,历史社会学旨在借助过去探究现代社会。社会史主张回到历史场景,注重描述和阐释,历史社会学往往超然于历史,注重分析和解释。社会史通过比较去理解单一研究对象,历史社会学以多案例比较去探寻因果机制。社会史与历史社会学应该相得益彰,而无法相互替代。
20世纪上半期,西方史学领域发生了一次影响深远的范式转移。古希腊罗马以来延续数千年之久、由兰克学派发展到顶峰的政治史开始陷入危机,以法国年鉴学派为代表的社会史兴起,并逐渐占据了史学研究的中心舞台。20世纪二三十年代和八九十年代,中国史学界也先后出现过两次社会史研究的潮流,来自不同学科的研究者,围绕社会史的概念、理论、方法等问题展开过热烈讨论。然而,时至今日,无论在西方还是中国,社会史似乎已经风光不再。一方面,在历史学领域内部,“新文化史”这一更时髦的史学类型横空出世,大有引领学术潮流之势。另一方面,历史学与社会学相结合的研究取向看来已成为“历史社会学”的专利,“社会史”的名目正在失去昔日的光环。近年来,探讨历史社会学理论和方法的著作层出不穷,其理论先驱、研究路径、关键议题都得到了系统的梳理。相比之下,尽管从事社会史研究的学者还大有人在,以社会史为题的论著也还在不断涌现,但它似乎正在变成一个相对固化的研究领域,曾经魅力四射的方法论意义和开放性特征却逐渐淡出了人们的视线。在SAGE出版社新近推出的《史学理论手册》中,刘易斯(Brian Lewis)这样结束社会史一章:“……几乎没有人怀疑社会史正要经受一场存在危机,而且那种极度的自我确信将开始消散。”然而,历史社会学是历史学与社会学相结合的唯一途径吗?社会史在新文化史和历史社会学的挑战下还有存在的必要与可能吗?鉴于学界对社会史和历史社会学的发展脉络已有诸多梳理,本文对此不拟赘述,只想通过重读先贤论著,就社会史与历史社会学之异同略做反思,以就教于方家。
一
历史社会学和社会史之出现并成为相对独立的研究范畴,无疑是历史学与社会学(或更广义的社会科学)相互借鉴和融合的结果。在许多人看来,历史社会学和社会史并无实质性区别,一项研究被贴上哪个标签,在很大程度上不过是由研究者所在的学术系科所决定的。事实当然没有这么简单。多年来积累的学术文献表明,历史学与社会学结合是以两种很不相同的方式展开的,它可以源自史学研究向社会学借鉴概念、模式和方法(这是社会史兴起的前提),也可以是社会学者自觉引入历时性维度的结果(这是历史社会学出现的因由)。这两种路径既有显而易见的共通之处,又存在诸多并非无关紧要的差异性。
大多数概论性历史社会学著作,通常都不会仅仅局限于社会学领域,而会将多位社会史家的贡献纳入历史社会学之列。例如,斯考切波(Theda Skocpol)1984年主编的著名文集《历史社会学的视野与方法》,除导论性和展望性章节外共讨论了九位学者,其中只有艾森斯塔特(S.N.Eisenstadt)、本迪克斯(Reinhard Bendix)、蒂利(Charles Tilly)、沃勒斯坦(Immanuel M.Wallerstein)、摩尔(Barrington Moore Jr.)5人是社会学家,另外4人中,波兰尼(Karl Polanyi)是经济学家和经济史家,布洛赫(Marc Bloch)、安德森(Perry Anderson)、汤普森(E.P.Thompson)则无疑属于历史学家阵营(尽管安德森同时拥有历史学和社会学教职)。史密斯(Dennis Smith)1991年出版的另一部总结性著作,列出了历史社会学“第二次浪潮”的18位代表性人物,其中包括(按照作者自己的分类)13位社会学家——帕森斯(Talcott Parsons)、斯梅尔塞(Neil J.Smelser)、艾森斯塔特、本迪克斯、斯考切波、李普塞特(Seymour M.Lipset)、摩尔、沃勒斯坦、马歇尔(T.H.Marshall)、朗西曼(W.G.Runciman)、吉登斯(Anthony Giddens)、曼(Michael Mann)、艾利亚斯(Norbert Elias);4位历史学家——汤普森、安德森、布洛赫、布罗代尔(Fernand Braudel);以及1位“社会学家兼历史学家”——蒂利。这些历史学家都对历史社会学的形成和发展具有重要影响,如果不讨论他们的理论视野和史学实践,对历史社会学的学术梳理肯定是不完整的。
2003年出版的SAGE《历史社会学手册》,将20世纪中叶以后的历史社会学区分为两个发展脉络,一个是作为社会学的分支首先在美国出现的,它是现代化理论的产物,旨在分析现代性的起源和转变,体现为宏大理论、比较分析和对解释的强调,并将历史学著述用来服务于社会学目标,代表人物为蒂利、斯考切波、曼、沃勒斯坦等;另一个则保留了更多历史学的特色,深受英国影响,呈现为更具经验性、更与过去相连接的形式,也更具有阐释色彩,代表人物为汤普森、霍布斯鲍姆(Eric Hobsbawm)等。这里提到的两种研究路径,显然正代表了通常所说的历史社会学与社会史之间的分野。
在笔者看来,尽管社会学家吉登斯曾说“社会科学和历史学之间根本没有可以设想出的逻辑上的、甚或是方法论上的区别”,历史学家布罗代尔也声称历史学和社会学是“同一种智力冒险”,我们终归不能把历史社会学与社会史简单视为同一事物的不同名称而已。把上面提到的这些社会学家与历史学家的著作拿来做一番对比,当不难发现,他们在理论视角、问题意识、资料使用乃至表述风格上都有很大的不同。至于史密斯将蒂利称为“社会学家兼历史学家”,更提示了一个饶有意味的事实:虽然蒂利始终强调历史学与社会学的交叉融合,其早年著作和后期研究确实呈现出不同的学科特征。众所周知,蒂利是一位十分高产而又影响深远的社会学家(曾发表过数十部著作和数百篇文章),尤以对民族国家形成、社会运动、暴力政治等问题的历史比较分析享誉学界。可他的成名之作,却是探讨1793年法国旺代叛乱、具有十足历史学味道的《旺代》一书。该书利用丰富的档案资料,兼用历史叙述和统计分析,揭示了18世纪后期法国城市化进程对旺代地区社会结构的影响,进而指出旺代叛乱事实上是大革命以来一系列社会矛盾冲突的延续和爆发。尽管书名叫作“社会学分析”,全书读来却更像是一部精彩纷呈的史学著作。不妨说,这本书的问题意识是社会学的,研究和写作的方式则是偏向历史学的。蒂利去世后有一篇纪念文章,对《旺代》(而不是后来更有名的那些著作)赞誉有加,并称蒂利之后的作品再也没有超越这本书,因为他越来越关注宏观历史进程和概念化,而失去了处理一般与特殊之间“创造性张力”(creative tensions)的精彩。
最近有一篇历史社会学回顾文章写道:“历史社会学不等于社会史研究。社会史属于历史学的范畴,关注的是过去的时代,而社会学关注的是现代性产生以后的时代。历史社会学是史学和社会学的结合,可以说是以历史的眼光审视现代性,或称为以史为鉴,而社会史则纯粹是历史范畴,运用事实、例证、考据等方法还原一个时段的社会生活历程。”这话阐明了历史社会学与社会史的一个重要差异,不过,说历史社会学旨在“以史为鉴”(这恰恰是社会史出现之前传统政治史的基本特征之一),恐怕不太妥当;将社会史的内容等同于“社会生活历程”(这正是年鉴派以降社会史家所要超越的地方),将社会史的方法等同于“事实、例证、考据”(这是历史学的共同特征而非社会史的贡献所在),也显然低估了从布洛赫、费弗尔、布罗代尔到汤普森、霍布斯鲍姆、斯通(Lawrence Stone)等社会史家在理论和方法上的重要贡献。也许有理由认为,这段话在某种程度上代表了历史社会学家对社会史的一种普遍误解,因此,有必要回到社会史家的论著中去做一点澄清的工作。
二
同样是历史学与社会学的交叉学科,社会史和历史社会学既借鉴、分享了彼此的优长之处,又存在不容忽略的差异。简言之,社会史作为历史学的一个分支,关注特定时空背景下的社会结构、社会经历、社会变迁等;历史社会学作为社会学的一个分支,则关注不同时空和不同社会的共同规律、相似机制。历史/时间对于社会史家来说就是研究对象本身并彰显了其学科本质,对于历史社会学家来说则是探讨现代社会/现代性的工具和参照物。在研究方法上,社会史主张回到历史场景,寻求“同情之了解”,注重描述(descreption)和阐释(interpretation);历史社会学则倾向于超然历史之外,追求“价值无涉”(value free),注重分析(analysis)和解释(explanation)。如果对不同社会进行比较,社会史通常是为了更好地理解自己的研究对象,历史社会学则是为了寻找相似的因果机制。姑试论之。
历史社会学与社会史之差异,首先体现为共相与殊相的分野。笔者非常赞同社会学家古尔维奇(Georges Gurvitch)的观点:历史学和社会学都有总体化的抱负,但历史学家关注个别的东西,社会学家则关注典型的东西;二者都关注时间,但历史学家强调连续性,社会学家则强调非连续性。历史学家卡尔大概不会同意这种说法,他声称,“历史学家并不真正对独特性感兴趣,他们真正感兴趣的是从独特性中概括出来的一般性”。同样地,既然社会学“涉及历史上的各个社会,而每一个社会都是独特的,都是由特定的历史前提、特定的历史条件所铸造的”,那它也“必须像历史学一样,使自身和特殊与一般之间的关系联系起来”,方可避免“极端理论”和“极端经验”的危险。然而,让历史学家和社会学家都能打通特殊与一般、殊相与共相,恐怕是一个过于美好而不可能实现的愿望。卡尔希望历史学能够如孔德所说,“从科学中产生预见,从预见中产生行动”,却又不能不承认,“历史浑身上下都渗透着相对性”,很少会重复发生,因而历史学家是无法“预言特殊的事件”的。
社会史并不反对模式和规律,相反,社会史的先驱恰恰是为了“把历史研究转变为一门严谨的科学,一门依赖于经验研究和分析方法的科学”,才逐渐发展出了这种新的史学类型。史学研究不仅要搜集和整理历史资料,还须对其进行类型化和概念化处理,也不能不涉及解释模式的问题。霍布斯鲍姆指出社会学(尤其是结构功能主义模式)注重各种社会之间的共通性,历史学家则注重差异性;可他也强调,历史学家“必须从一开始就建立模式”,否则便“无法将片段而散乱的史料组织成一个前后一贯的系统”,这样写出来的东西“将会像是稗官野史”。汤普森提出的前工业时期英国的“道德经济”(moral economy)概念,霍氏研究早期社会抗争时提出的“社会性盗匪”(social banditry)概念,都是借助概念化、模式化使历史解释得到深化。但是很显然,这些概念或模式是建立在对过去社会的深入理解甚至体验之上的,其主要目的在于更准确地描述处于某时空中的某社会的某方面特征。或者说,社会史家提出的概念、建构的模式是具有显著历史性(特定时期)、差异性(特定社会)、有限性(特定目标)的概念和模式,而并不指望将其扩展到对其他时空、其他社会、其他方面的解释。如果这些概念和模式能够被恰当地用来描述另一个社会——例如人类学家斯科特(James C.Scott)在东南亚农村也看到了道德经济,历史学家贝思飞(Phil Billingsley)在“中华民国”也发现了社会性盗匪——那不过是因为该社会凑巧在某些方面与概念发明者所研究的社会具有相似性。当然,先前的研究者会给后世学者提供启迪和借鉴,但他们并不是也不可能是为了解释其他社会而提出这些概念和模式的。布罗代尔大概是社会史家中借鉴社会科学意愿最强烈的一位,(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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