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凡:新时代中国国际法学教育的定位与路径
二是国际法研究和实践更加丰富和全面。首先,在习近平外交思想、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指引下,加强国际法研究和运用的主体性、主动性、主导性;其次,与对外贸易、境外投资、海外存在的日益增长相适应,探索更好地运用国际法来维护我国国家利益以及我国在外企业、个人的合法权益;最后,在美国单边主义、保护主义、霸权主义抬头,藐视多边体制、践踏国际规则的背景下,强化对国际法的研究和运用,捍卫国际体制、国际秩序和国际法治。
三是国际法研究和教学队伍更加壮大和成熟。总体而言,当前我国国际法研究已经完成了从自发到自觉的转变,在理论储备、研究水平、人才队伍等方面取得了长足进步。例如,不少高校成立了专门的国际法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成立了与法学研究所平行的国际法研究所,整合相关研究、教学力量和资源,集中攻关国际法课题研究和人才培养。这些都为国际法学设置一级学科做好了实践探索和实操准备。
当下有一种提法,用“涉外法学”取代“国际法学”来命名新设置的一级学科,笔者对此持保留态度。
首先,“涉外法学”这一称谓无法涵盖国际法和外国法(国别法)。“涉外法”有其特定内涵,是指一国国内法律体系中具有涉外因素的那些法律制度和规则,简单地说,就是“与外国有关的本国法”。其属于一国国内法的一部分,本质上是国内法。例如现行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对外贸易法、外商投资法,曾经的涉外经济合同法,都是如此。主张以“涉外法学”命名一级学科的人认为,“涉外法学”包括涉外国内法、外国法(国别法)和国际法,这无论是从语法、逻辑还是经验上,都是不成立的。
其次,从“涉外法治”并不能推导出“涉外法学”。“法治”是一个远比“法”或“法学”的内涵更丰富、更全面、更动态的概念,“涉外法治”“涉外法治建设”“涉外法治工作”等概念完全可以涵盖国际法和外国法(国别法)的研究和实践,而“涉外法”和“涉外法学”则并非如此。如果因为讲推进“涉外法治”,就要生造出“涉外法学”来与之对应,未免太过机械、牵强。
最后,“涉外法学”的提法不能契合全面实行国民待遇和实施高水平对外开放的大环境。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律制度和规则建设发展的总体趋势是“内外统一,一体适用”:经济合同法和涉外经济合同法统一为合同法、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的统一、国家经贸委和外经贸部合并为商务部,以及新外商投资法全面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等,都是在强化相关法律制度和规则的统一性,凸显内外一致、一视同仁的基调和精神。
综上,笔者认为,设立“国际法学”一级学科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应当适时启动相关工作,推动新时代中国国际法学教育迈上新台阶。
廖凡,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合作局副局长、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教授。
来源:本文原载于魏磊杰主编:《大国崛起与国际法教育》,当代世界出版社2022年7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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