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诗鹏:论现代国家民族之建构
摘要:现代主权国家都会展开基于多民族国家的国家民族建构及其认同。在现代政治理论话语中,Nation的实质是“国家民族”(state nation),也是基于主权国家对治内族群(ethnic group)的进一步集聚。西方启蒙运动以及非西方国家民族之独立解放,都蕴含着现代国家民族之建构。国家民族建构的基本逻辑,是从文化性质的族性(ethnicity)到国家民族的族性(nationality)的转化与提升,其中包含着政治民族(political nation)与文化民族(culture nation)的双向互动,并在积极的民族主义与爱国主义中实现和构建不同族群的国家认同。当今时代正在经历既往新自由主义及其全球资本主义背景下的民族国家式微到新自由主义新变局及其有限全球化背景下的民族国家复兴,国家民族建构再度显化,因此更有必要立足于现代中国国家民族建构,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
关键词:国家民族 现代性 族群 国家认同 中华民族共同体
Nation是现代国家理论的核心概念,人们越来越倾向于将其把握为国家概念,但这一概念的确又存在着民族的义涵,并与族群(ethnic group)关联。现代国家都要求建构域内诸族群对于国家的认同,其实质是国家民族之建构。因此要确当地把握国家民族——国家与民族的统一,也是现代主权国家的本质属性——就不能舍弃国家民族的精神维度,将Nation仅仅看成是制度性的国家(state),也不能将Nation还原为族群性民族。
在国际法框架下,现代国家主要是指基于主权国家的民族国家(nation state),而国家民族是基于民族国家而进行的族性建构。当然,从西式民族国家来讨论国家民族建构,本身就是本文要反省的一个问题,而且西式民族国家也正在发生重大变化,其国家民族建构方式也在发生变化。哈贝马斯(Habermas)于20世纪末提出民族国家终结观及其后民族结构理论,但近年以来西方盛行的民粹主义及其右翼民粹主义,已让哈贝马斯感到深深的不安,其声称“我不知道发生了什么,有一种刺耳的喧嚣让我感到绝望”。就实际情形看,当下时代可能正在驱使民族国家复兴,这一复兴既要考虑到那些导致民族国家终结的因素如何在民族国家框架内结构化,并促使民族国家本身发生转变,还要考虑到被此前西式民族国家排斥的那些国家及地域。在笔者看来,西式民族国家存在欧洲主权国家兴起的基本样态,有着19世纪中叶以后形成的欧洲现代民族国家体系的背景,但民族国家及其理解定位均不能限于这一背景乃至于西方传统,而必须要考虑到从西式单一民族国家到现代多民族国家的转变,以及从西式民族国家到非西方多民族国家的自主建构。经历20世纪60—70年代非西方国家广泛获得民族独立解放的现代世界,实质上已经是一个以多民族国家为基本单元的国际世界体系,有必要基于这一背景研究现代国家民族之建构。
一、国家民族及其概念考辩
国家(state)与民族(nation)的区分是当代学术探讨的核心问题。“Nation”(通常译为“民族”)与“state”(译为“国家”)自然有别,但在现代民族国家的语境中,Nation实为国家民族,而不是传统意义上的“民族”。大体说来,政治学更强调国家,因而其所谓的民族常常被置于共同体意义上展开;而民族学之强调民族,则是将其看成一种社会文化存在,并尽可能避免引入国家概念。现在看来,对Nation的理解有必要破除过于学科化的区隔,从这一概念本身所包含的国家与民族两个方面进行定位与定义。
在现代社会政治理论话语中,国家民族是一个常规性概念。在国家民族中,国家(state)乃民族(nation)的题中应有之义,是民族的当然规定。人们平常所谓“大民族”(nation)概念指的就是国家民族,即政治民族。
当然,Nation之义涵本身也经历了一个嬗变。勒南(Ernest Renan)指出:“Nation的古语意义,就是指血缘相连的亲属团体,是同族同根意义上的,当一定的族群或民族扩大为一个稳定的交往共同体时,这个共同体对于外来的族群,则可能称之为民族。在中世纪后期在英语世界中流传时,Nation最初的含义就是指族群(racial group),而不是政治共同体。”Nation也与族群(ethnic)的古义相通,都用以指“外来团体”“异教徒”,且是贬义。哈贝马斯也认为:“民族实际上是他人强加的,它一开始就是一个从消极意义上区分自我与他者的界限。”约在13世纪晚期,民族概念又突显了精英涵义,即蕴含着政治共同体的意味。据威廉姆斯(Raymond Williams)的推测,作为政治共同体的民族应出现在16世纪,并于17世纪末流传开来。其中关键事件,应是《威斯特伐利亚和约》之后主权国家以及早期民族国家的形成。此后,在启蒙运动之后,Nation不再局限于地域与宗教背景,而是直接赋予国家民族的义涵,形成诸如法兰西民族、意大利民族、西班牙民族、德意志民族等等国家民族指称。有关专家考证,在1878年的《法兰西学院词典》中,民族的第一个定义就是指政治实体,即“出生并生活在一个国家中,在单一政府治理下的人群共同体”。亚当·罗伯茨认为:“nation显然被视为政治实体,即state或country的表现。”依照阿尔弗德·科班的定义,民族“即国家或希望成为国家的共同体”。在现代语境中,Nation的实质正是国家民族,中文译为“国家民族”有其合理性。需要指出的是,对于中华多民族国家传统及其现当代重构而言,也应该从国族而不只是族群性的民族入手,以突显其实际语境及其政治效能。在黑格尔(G. W. F. Hegel)那里,Nation就是政治国家或伦理国家,作为自然状态的国家要求集聚为更高的国家民族。“作为国家的民族,其实体性的合理性和直接的现实性就是精神,因而是地上的绝对权力。”马克斯·韦伯(Max Weber)讲的民族,其政治民族及其国族性质同样不言而喻:“民族是一种充分宣称有自己国家情感的共同体;由此,民族是一种通常趋向于建立自己国家的共同体。”这里指的就是作为政治民族的国家民族。本尼迪克特·安德森(Benedict Anderson)给出了民族是“想象的共同体”的著名判断,其所指的民族(nation)依然还是政治共同体:“民族是一种想象的政治共同体——并且它是被想象为本质上有限的(limited),同时也享有主权的共同体”。安东尼·史密斯(Amthony D.Smith)分别界定了民族(nation)与国家(state)概念,认为:“民族是指其每一个成员共享一个历史疆域、共同的传说、集体、公共文化、独立的经济体和共同的责任和权利的人群。这个定义表明,民族这一概念是指一种特殊的社会和文化的共同体,一个共享历史和文化的地域共同体。”史密斯非常清楚民族学家们关于民族在地域上的规定,在这一意义上,民族已经被规定了政治上的合法性。这使得民族在同国家关联在一起时,成为国家的内在要素。至于国家中是否承诺这一要素,则是另一回事情。“国家是法律和政治概念,国家可被界定为在一个确定的疆域内自治、有生杀予夺强制权力的公共机构。国家不是社团。”在史密斯看来,国家民族的具体形成乃“法国大革命的产物”。
应当指出的是,西式民族国家本身就是主权国家的表现形式。由博丹与霍布斯(Hobbes)所确定,并由洛克(Locke)、孟德斯鸠(Montesquieu)与卢梭(Rousseau)等进一步完善的主权国家概念就包含着西式民族国家的最初样态。在西式民族国家中,国家民族要求表现为政治意识,并表达为国族性。基于族群而聚集的民族可能是想象共同体,但由族群向国家民族的集聚则全然不是想象的结果,而是政治实践的结果。由此可见,民族主义的实质就是国族主义,而民族的国族认同乃是国族主义及国族精神集聚与锻造的结果。
一般而言,自然的和文化的族群发展为民族国家都须经历国家民族的集聚。现代国家民族本身就是主权性的西式民族国家展开国家建构的结果。在西式民族国家形成过程中,对民族的忠诚在很大程度上被包含于对国家的忠诚。“国家建构势必需要国家民族/国家认同:公民超越他们对某个族群、部落、乡村共同体(village community)或宗教的依恋,开始将自己视为国家民族/国家共同体(national community)的成员并对他们同一国家民族的人怀有忠诚感。”因而,没有国家民族,也就没有现代意义上的民族。西式民族国家语境中的民族(nation),必然要求建基于国家民族认同之上。在这一意义上,诸如不列颠、法兰西、德意志、美利坚、俄罗斯、中华,本身就表征着不同国家民族及其精神的集聚,其不只是某单一或复合的民族称谓,更不能降低为族群(ethnic group)。
依照学界流行的文化民族与国家民族之区分,民族精神也有两种语境:与文化民族对应的是族群意义上的“民族精神”;与国家民族或民族国家对应的即国家民族精神。西式民族国家语境中的民族精神(National Sprit),其实质是国家民族精神,而不只是指某个单一民族的精神。从现代历史背景看,民族精神是在某一个民族及其自然的历史过程及其文化传统中形成起来的,具有感性化特征。国家民族精神,则是在西式民族国家框架下民族精神及其宗教信仰的理性化的集聚与提升,且具有国际关系与法治的语境。黑格尔正是把国家看成是不同民族的集聚与重组,从而把赫尔德式的感性的民族精神转化为理性化的国家精神,完成了民族之于国家的精神建构过程(即国族化过程)。“各种具体理念,即各种民族精神,在绝对的普遍性这一具体理念中,即在世界精神中,具有它们的真理和规定;它们侍立在世界精神王座的周围,作为它的现实化的执行者、和它的庄严的见证和饰物而出现。”黑格尔论证并阐发了民族国家框架下国族及国族精神形成的基本逻辑。在现代欧美的民族国家格局中,国家民族精神更能起到凝聚国民共同意志的功能,这也正是欧美国家更强调国家民族精神而不是族群性的民族精神的原因。
在全球现代化运动中兴起的民族主义,实质上是“国家民族主义”或“国族主义”及其国族认同前提下的民族自觉与民族自治。民族主义与国族认同相互巩固,成为现代世界国家民族重构的基本背景。民族主义本身就是以领土及主权国家为核心的现代政治运动的结果。正是在民族主义运动中,“‘政治民族’这个概念和词汇,最终有可能扩展成涵括境内所有居民的民族”。
由此,国家民族以及国族认同建构成为民族主义运动的主题。学界通常把民族主义区分为“族裔民族主义”(Ethnic Nationalism)与“公民民族主义”(Civic Nationalism),便于突显民族主义的国族认同及其现代法理意义。依迈克尔·伊格纳捷夫(Michael Ignatieff)的看法,“族裔民族主义”与“公民民族主义”意在“区分以族裔、语言、宗教或人种来感召人们的民族主义与以共同遵守某些特定的宪法原则来感召人们的民族主义”。“族裔民族主义”蕴含着狭义的民族即族群面向国家民族的关联,“公民民族主义”则重在国家民族及其国民认同。不过,在哈贝马斯看来,应从狭义的“民族”及“民族精神”提升到民族国家及其国族认同:“一个‘民族’可以从他们共同的出生、语言和历史当中找到其自身的特征,这就是‘民族精神’;而一个民族的文化符号体系建立了一种多少带有想象特点的同一性,并由此而让居住在一定国土范围内的民众意识到他们的共同属性,尽管这种属性一直都是抽象的,只有通过法律才能传达出来。正是一个‘民族’的符号结构使得现代国家成为了民族国家。”就此而言,族裔民族主义,应是基于族群自觉的族群面向国家民族的开放,而不是族群本身的内卷。一段时间以来,有关“族裔民族主义”与“公民民族主义”的区分似过于偏向前者,(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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