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晋峰 吴何坚:司法鉴定公信力的反思及破解的制度机制选择
【摘要】作为自然科学技术运用到诉讼中解决事实问题的典型代表,司法鉴定对于促进司法现代化、司法公正发挥了关键作用,诉讼各方赋予了鉴定意见极大的信任,但随着问题的不断暴露,司法鉴定也饱受各界诟病。如何重新确立司法鉴定公信力,除了要在观念上重新正确认识司法鉴定的证据效力,避免“唯鉴定是从”的局面以外,还需要从管理模式、管理范围、管理手段等管理角度,鉴定启动、鉴定实施等诉讼角度,鉴定人出庭、专家辅助人、鉴定意见认证等证据角度对司法鉴定公信力的提升进行宏观考察。同时,还应当重新诠释当事人鉴定申请权的行使、鉴定技术标准的运用以及鉴定意见采信的基本模式等在理论和实务界存在的微观误区。
【关键字】司法鉴定;司法鉴定管理;鉴定意见;证据采信;公信力
“伴随着过去50年惊人的科学技术进步,新的事实认定方式已经开始在社会各个领域(包括司法领域)挑战传统的事实认定方式。越来越多对诉讼程序非常重要的事实只能通过高科技手段查明。随着人类感官察觉的事实与用来发掘感官所不能及的世界的辅助工具所揭示的真相之间鸿沟的扩大,人类感官在事实认定中的重要性已经开始降低。{1}”司法鉴定是作为自然科学技术在纠纷解决中重要应用的典型代表,在日益复杂的现代型诉讼中地位已非常重要。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由于现代型诉讼所产生的诸多问题在技术上相当复杂,为迈向专门化的法院体系(这一体系也会有自身的问题)之目标,而并非以(或主要为)全能型体系为模式,大量依赖专家证人看来似乎是唯一可选择的方式。{2}”
然而随着司法鉴定乱象的不断曝光,社会公众对于司法鉴定的科学性、可靠性,甚至对司法鉴定的公信力产生严重质疑。例如,在上海查处的“人伤骗保”案中,经有关机关查明,自2014年以来,以犯罪嫌疑人宣某、王某等12名无业人员为首,各自纠集多名社会闲散人员,招揽诱骗交通事故伤者签订事故理赔代理协议,并伙同个别鉴定人虚构、夸大伤残等级,勾结个别律师通过民事诉讼等方式骗取保险理赔金{3}。2020年9月11日,新京报刊发题为《买卖婴儿背后亲子鉴定造假调查:无血缘关系鉴定为亲生》的报道,披露了“司法黄牛”通过调换血样的方式帮助原本并无血缘关系的父子,做出“亲生关系”的司法鉴定报告,从而使当事人通过非法途径抱养的婴儿被“洗白”身份{4}。随后经有关部门查处,广东华医大司法鉴定中心被撤销登记。上海“人伤骗保”案和广东华医大司法鉴定中心虚假鉴定案,是近年来在社会上产生较大影响的两个案件,将目前司法鉴定领域存在的一些问题揭露了出来,使得社会公众对司法鉴定的公信力产生了一定的质疑,或是不信任,亦或是认为司法鉴定的最终结果是可以通过利益交换来获取的,动摇了鉴定意见的证据地位。
社会纠纷涉及事实问题的复杂多变是与经济社会的发展相一致的,不可逆转的,作为纠纷解决的最后一道防线,诉讼中的各方对于案件所涉事实中的专业问题往往因为知识的有限而需要借助专业人士的力量。因此,“专家在对待证事实涉及专门性技术领域的调查、了解,实质上代替法官从事职务性活动,因此,专家的鉴定结论对法官就案件事实的认定具有重大的影响力。{5}”换而言之,鉴定意见在事实认定方面的作用是其他不具有该专业知识的诉讼参与人员无法取代的。加之,鉴定意见的使用者同样因为缺乏专业知识,在对鉴定意见进行认证时,往往出现畏难情形。这就使得鉴定意见一旦因为各种原因出现结果错误或者程序错误,使得诉讼各方甚至公众对鉴定意见公信力产生质疑时,就可能会进而演变为对诉讼的公正性、司法的权威性产生质疑。这也是本文关注司法鉴定公信力的起因。对于司法鉴定公信力而言,除了要认识到其重要性以外,还要对目前司法鉴定公信力建设的困境和原因进行剖析,厘定一些误区,进而在宏观层面提出提升司法鉴定公信力的制度路径,同时针对目前司法鉴定领域的几项重点内容从微观层面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理论和实践策略。最后,对以鉴定意见为代表的整个科学证据的公信力提升进行展望,以期为我国司法鉴定制度体系的完善提供一定的借鉴和参考。
司法鉴定公信力的提升,除了可以实现纠纷解决、权利保障等传统功能以外,现代型诉讼对司法鉴定公信力也提出了新的需求。
1.1有助于现代型诉讼的功能实现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的不断深入,社会主体之间的关系愈发复杂,诉讼作为纠纷解决的重要途径,也面临着结构性的改革。仅涉及诉讼当事人双方利益的传统诉讼,也可能会对其他社会公众的利益产生影响,使得诉讼具备了公共性,诉讼从而具有了现代性。如生态环境资源诉讼、消费者权益保障诉讼等就是典型的现代型诉讼。这对证据提出了新的要求,尤其是专业事实的认定已经脱离大部分法官对事实认知的范畴,而需要借助专业的外部力量(如鉴定意见)。然而鉴定也给法庭带来新的问题,“即使所有上下层法官意见都一致,他们的决定也比一致的科学判断少一些内在的说服力,因为法官的方法比起科学家们的方法实在是太虚弱无力了。{6}”这就造成司法鉴定一旦进入庭审程序,“虽然在法律上法庭不受鉴定结论的束缚,但是一些领域,尤其是自然科学如此的复杂和专业,法庭甚至不能完全地理解鉴定的理由,更不用说评价其可信度了。当几个鉴定人提供了矛盾的鉴定意见时,这一困难就更加突出。目前还尚未找到有效解决这一难题的办法。{7}”
以生态环境资源诉讼为例。与其他诉讼相比,生态环境资源诉讼证据资料的获取存在易逝性和因果关系复杂性的问题。前者,“由于环境污染因子一般是通过水流、空气、土壤等介质进行传播,具有流动性和隐蔽性,而且损害通常会在污染发生后很长一段时间才能显现,但损害被发现时环境侵权行为的发生地的情况已经发生了变化,而环境损害鉴定对检材的提取时间和地点有严格的技术要求,一旦错过检材的提取时间就会导致环境损害鉴定结果的不准确,就必然会导致环境侵权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失公正。{8}”后者,是由于“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害,往往是经过漫长时间,由多种因素复合累积之后才开始显露出来的。受害人往往是在不知不觉的状态下遭受损害的。{9}”这就对证据的收集时间和精准性提出要求,尤其是生态环境资源诉讼中的关键证据——鉴定意见,需要在特定时间收集到特定的检材,并且鉴定人需要出具高质量的鉴定意见。因为一旦鉴定意见出现错误就需要重新鉴定,但很可能原来的检材已经灭失,即使重新鉴定,鉴定机构可能由于检材的灭失已无法得出准确结果,进而使得案件无法得到正确的处理。这就在一定程度上要求初次鉴定意见的质量、公信力等有保障,否则将会对诉讼功能的实现产生阻碍。如果法庭裁决,尤其是证据的确认没有得到诉讼双方当事人信服,或是社会公众认可,则很可能会造成新的社会矛盾,或者群体性事件的发生。这是生态环境资源诉讼、消费者权益保障诉讼等现代型诉讼不可回避的问题。
1.2有助于诉讼中专业技术问题的解决
“在证据法方面,否定从科学的新方法和新发展上获得帮助是错误的。因而,允许专家就某一问题作证已经成为趋势,除非该问题根本不涉及任何专业技术。{10}”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因鉴定意见错误造成法官误认事实的情形大量被曝光(当然,这种错误可能是由于鉴定人等主观原因造成的,也可能是因为科学技术水平等客观原因造成的),社会公众除了对鉴定意见的公信力会产生质疑外,还会对据此作出事实认定的司法裁决公信力产生质疑,影响司法权威。这可能造成的后果是,即使鉴定意见是科学、准确的,司法鉴定程序没有瑕疵,诉讼某方当事人也可能因为鉴定结果或裁判最终不符合自身利益,而失去对鉴定或裁判的信服。更有可能造成的后果是,在日后的诉讼程序中,诉讼各方对鉴定意见不再信任,循环往复,造成诉讼中的专业问题无法通过专业人士得到有效解决,形成新的事实认定困局。以此恶性循环,造成诉讼中的专业问题得不到及时解决,尤其是现代型诉讼中日益复杂的事实认定,如果还仅仅依赖过往的证明责任加以评判,不仅可能难以达到定纷止争的效果,甚至可能激化矛盾。如湖南浏阳镉污染事件{11},2003年湖南省浏阳市镇头镇双桥村引进长沙湘和化工厂,化工厂在未经审批的情况下建设一条生产线,长期违规排放工业废物,最终导致大量植物枯死,一部分村民也因体内镉超标而出现头晕、胸闷、关节疼痛等症状,并且造成两名村民死亡的结果。该事件最终也造成2009年7月29日、30日,当地上千村民因环境污染围堵镇政府、派出所的群体性事件。该事件要得到妥善处理必然需要借助专业人士对环境污染的性质、原因及后果等发表专业看法,而这势必已经不是“私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纠纷,而俨然已经变成群体性事件。
1.3有助于司法公信力的保障
诉讼是纠纷解决的最后一道屏障,公信力是诉讼的最基本要求。司法公信力的前提和基础是案件事实的正确认定和程序的公正。从前者而言,法庭需要保障事实的认定是建立在确实充分的证据基础之上;对后者而言,获取证据和事实认定的程序需要公正,令人信服。换而言之,一旦收集、审查、认证证据的过程中出现瑕疵或者错误,或即使没有出现瑕疵或错误,而诉讼各方也不信任的情况下,司法公信力往往就难以保障。但是在司法实践中,鉴定意见无论是在证据生成,还是在审查、认证过程中,都有可能会令人质疑。如曾经在社会中引起较大反响的“邱满囤诉汪诚信等名誉侵权案”就是一个明显的例子[1]。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方先后向法庭出示3份由不同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1)“邱式诱鼠剂”通过的河北省科委组织的鉴404号、1991年12月30日通过的商业部组织的科技鉴字013号文件,其结论是“邱氏诱鼠剂具有明显的诱鼠作用,显著提高了杀鼠剂的适用性”;(2)北京农业大学核磁共振实验室进行的鉴定,其结论是“不含氟乙酰胺及其化合物”;(3)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采用气质联用技术、远红外光谱、氟19核磁共振3种方法对其进行鉴定,结果显示“所测试样品均不含有氟乙酰胺及其化合物”。被告向法庭提供了5份不同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1)1991年12月,北京植保站对样品成分进行鉴定,其结论是“含有氟乙酰胺”;(2)1992年2月27日,北京市公安局刑侦处技术监督科对样品进行化验,结论是“含有氟乙酰胺”;(3)1992年4月,中国军事医学科学院对样品进行化验,鉴定结果是“含有氟乙酰胺”;(4)国家农药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分别使用气相色谱法和紫外分光光度法对氟乙酰胺进行多次重复检测,结果均是“该样品均含有氟乙酰胺”;(5)公安部二所对样品进行分析,测试结果是“老鼠死因系该鼠药毒杀,鼠药中含有氟乙酰胺”{12}。与此相同的案例在实践中还存在很多。就单从上述司法鉴定实践来看,必然有部分鉴定意见的结果存在差错,法庭将其中的任何一份鉴定意见作为证据都可能会使当事人对裁判结果的正当性产生怀疑,进而对司法公信力产生影响。当然,在实践中出现多份不同鉴定意见的原因是非常复杂的,有体制性、机制性障碍,也有鉴定机构、鉴定人的主客观因素。但无论是何种因素造成的,其表象都是鉴定结果出现错误,其实质是司法鉴定公信力存在不足,后果是即使鉴定意见的最终结果是科学的、符合客观事实的,也可能因为诉讼各方对鉴定意见公信力的质疑,造成对鉴定意见为质疑而质疑的局面出现,进而对司法公信力产生严重影响。据此,本文认为在诉讼事实认定日趋复杂的背景下,司法鉴定公信力的提升对于司法公信力的提升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
2 司法鉴定公信力的反思
如上文所述,司法鉴定公信力是司法公信力的有力保障,在司法实践新形势下,社会公众对司法公信力提出了新的要求,倒逼司法鉴定不断提升鉴定质量,防止“诉讼活动尤其事实认定受‘科学至上’以及科技应用司法实践产生的效应的影响,致使作为证据的‘鉴定错了,裁判就会产生错误’”{13}177情形的出现。(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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