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宇军: 权利在西方法律中的历史演进
在《拿破仑法典》第一编第一章第一节“民事权利的享有”之下,首先就指出:“第7条 民事权利的行使不以按照宪法取得并保持的公民资格为条件。”[8]紧接着是“第8条 所有法国人都享有民事权利。”[9]这两条摆在一起,看似轻描淡写,显得如此简单,则包含了西方法律数千年来的巨大变化。在《十二铜表法》中,权利只有罗马公民才具有,奴隶、妇女、外邦人等是不具有这样的权利的;在《法学总论》中,一个“受自己权力支配和受他人权力支配的人”的划分,就把人分为三六九等,其权利的享有也是悬殊的。而在这里,“民事权利的行使不以按照宪法取得并保持的公民资格为条件。”也就是说,不是公民也可以享有民事权利。这在西方法制史中是一个大的飞跃,在古希腊古罗马以致到中世纪的欧洲,沿着西方人自我认可的历史踪迹,未进入公民的行列是没有权利可言的。在《拿破仑法典》颁布的当下,成年妇女们还没有公民资格,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于是进一步规定“所有法国人都享有民事权利。”就意义非凡了,在民事权利这个维度,将一切法国人一视同仁,这不能不说是一个伟大的历史性的进步。
对于外国人,在西方过往的历史中也是不能享有民事权利的,但在《拿破仑法典》也有了突破性的规定,从第9条到第16条,都涉及到外国人如何能在法国享有民事权利,特别通达之处如“第11条 外国人,如其本国和法国订有条约允许法国人在其国内享有某些民事权利者,在法国亦享有同样的民事权利。”[10]这里运用了外交上的对等原则。又如“第13条 外国人经政府许可设立住所于法国者,在其继续居住期间,享有一切民事权利。”[11]
和《十二铜表法》与《法学总论》不同,《拿破仑法典》没有设立“家长权”,而是代之以第九章“亲权”,过去那种父亲对子女几乎无限的及于终生的权利没有了,主要侧重于父亲对子女未成年前教养的权利。过去附着于家长权下的丈夫对妻子的权利,也有了较大的改变,向相互平等的方面转化,如“第212条 夫妻负相互忠实、帮助、救援的义务。”[12]“第231条 夫妻双方,均得以他方对自己有重大暴行、虐待与侮辱为理由,诉请离婚。”[13]当然,这种改变并不彻底,还拖着过去的尾巴,体现出男尊女卑的传统。如“第213条 夫应保护其妻,妻应顺从其夫。”[14]“第215条 即使妻经营商业,或不在共有财产制下,或采用分别财产制,未经夫的许可,亦不得进行诉讼。”[15]
在所有权方面,对于所有权有了更普遍更准确的定义:“第544条 所有权是对于物有绝对无限制地使用、收益及处分的权利,但法令所禁止的使用不在此限。”[16]另外新增加了添附权:“第546条 物之所有权,不问其为动产或不动产,得扩张至该物由于天然或人工而产生或附加之物。此种权利称为添附权。”[17]在添附权下,有了比《法学总论》更合理的解释,比如“第554条 土地所有人以不属于自己的材料从事建筑、种植及施设时,应支付其代价;如有必要,所有人并得被判令赔偿损害:但材料所有人无拆取之权。”[18]其他的用益权、使用权、居住权、地役权等的设立仍如其旧,尽管其解释和具体的运用会有不同。
用《拿破仑法典》作为权利至上的西方法系的代表,不知人们是否都赞同,也有人说,比《拿破仑法典》晚出近一个世纪的“德国民法典”,具有结构严谨、逻辑清晰、首尾一致、避免重复的优点,比之《拿破仑法典》有更深邃的法理,更显得抽象化、概念化、专业化。可以这样看,《拿破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是近现代法律的双璧,对世界都有重要的影响,就我们这里论证的重点而言,二者均足资证明西方法系的权利本位,这就够了。
还有一点不无重要,在《人权宣言》中提出的“私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在其以后的法律实践却打了折扣,例如在法国第三共和国时期,“在所有权方面,为了国防、国民保健、运输、能源生产和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等目的而削弱了私人所有权,特别是不动产所有权的绝对性;”[19]又如在二战后的德国,“在物权法方面,基本法宣布:‘财产权负有义务,即其使用应有利于公共’(第14条第二款),在立法和审判实践中却对私有财产权进行各种限制,对不动产所有权尤其如此。”[20]看来私有财产并非那么神圣或绝对,记住这一点,对我们后面的讨论是有帮助的。
话说回来,无论是“德国民法典”还是《拿破仑法典》,都是一个伟大的贡献,[21]它们成了近现代很多国家民法典的蓝本,尤其是它对权利人的划时代的界定,标志着人类进入了现代社会。同时它们又将权利至上的西方法系,推举为世界性的典范,让天下法律尽入其彀中。
注释:
[1] (古罗马)查士丁尼著,张企泰译:《法学总论》,第18页,商务印书馆1989年版。
[2] 《法学总论》第一卷第九篇的“家长权”,与《十二铜表法》中的“家长权”用语不同,实质却无多大区别,都表示了家长(男性)对子女有广泛的持久的权利。
[3] (古罗马)查士丁尼著,张企泰译:《法学总论》,第51页,商务印书馆1989年版。
[4] 同上,第54页。
[5] 同上,第55—56页。
[6] 同上,第62页。
[7] 同上,第63页。
[8] 李浩培、吴传颐、孙鸣岗译:《拿破仑法典》(法国民法典),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第2页。
[9] 同上。
[10] 《拿破仑法典》(法国民法典),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第2页。
[11] 同上。
[12] 同上,第31页。
[13] 同上,第33页。
[14] 同上,第31页。
[15] 同上,第31—32页。
[16] 同上,第80页。
[17] 同上,第80—81页。
[18] 同上,第82页。
[19] 由嵘主编:《外国法制史》,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275页。
[20] 同上,第292—293页。
[21] 恩格斯说:“这部革命的法国的法典,直到现在还是包括英国在内的所有其他国家在财产法方面实行改革时所依据的范本。”《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39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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