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陈俊:法学继受对法学研究及法学教育的连锁影响——以德国法教义学在我国台湾地区之继受为例的反思
摘要: 当我们今天讨论法学研究和法学教育应当主要朝向什么方向发展以及具体如何进行调整时,与其是以德国或美国的情况作为参考样版来径直断定我们应如何效仿行事,还不如先来仔细考察那些大规模进行某种法学继受的地区的现状(特别是其中存在的弊病),进而以一种后见之明对法学继受过程当中应当注意避免的一些重要问题形成清醒认识。就此而言,以我国台湾地区法学界长期以来大规模继受德国法教义学为实例进行细致检视,并反思这一持续至今的法学继受过程给当地法学界学术生态带来的各种连锁影响,可以为我们在当下谨慎思考中国大陆法学研究与法学教育的主要发展方向之选择,以及自身法学的主体性意识之培养,提供某种必要的警醒。
关键词: 法学继受 法学研究 法学教育 法教义学 学术生态
中国法学界大致发端于2014年的法教义学和社科法学之争,[1]如今业已从早期主要是在法理学界内部侧重于立场宣示及方法论宏观介绍,逐渐发展为彼此拿出深入到法学内部民法、刑法等学科的具体问题,来演示各自研究范式之优点的进一步较量。但是,现有研究成果通常都是在这两类法学研究范式及其具体学术应用的层面上展开,很少同时结合法学教育的角度进行专门探讨。即便偶有一些学者论及法教义学、社科法学与法学教育的关系,实际上也往往直接将自身在研究方法和知识取径上的偏好,作为主张法学教育应当更重视何者的主要论据进行抽象讨论。
在法教义学和社科法学对于中国法学界而言皆属可供选择继受的外来研究范式的大背景下,若要讨论我们的法学研究和法学教育应当主要朝向其中哪个方向发展以及具体如何进行调整,与其是以德国(法教义学的学术大本营)或美国(当下社科法学开展得最为兴盛的国家)的情况作为参考样版来径直断定我们应当如何效仿行事,还不如先来仔细考察那些大力继受法教义学或社科法学之后的地区的法学界如今又是怎样一番现状,进而以一种后见之明认清法学继受过程当中应当注意避免的一些重要问题。就后者而言,我国台湾地区可谓是在继受德国法教义学方面最为用力的先行例子之一。本文将从细致检视我国台湾地区法学界长期以来对德国法教义学的大规模继受入手,反思这一持续至今的法学继受过程给当地法学界学术生态带来的各种连锁影响,进而为我们在当下谨慎思考中国大陆法学研究与法学教育的主要发展方向选择时,提供来自现实例证的某种警醒。
一、学术世代划分及其为学特点之总体差异
近年来,苏永钦教授在多个场合反思了我国台湾地区法学界目前所处的“继受法教义学”之特定阶段存在的主要问题。[2]他以“三代”法教义学在我国台湾地区法学界的发展为例,将“三代”法教义学所共同呈现的“继受法学”从特点上区分为“三手”。按照他所做的概括,在我国台湾地区的法学发展历程中,就不同阶段所体现出来的学术特点而言,第三手的继受法学是以“通过日本学者了解德国法”为其特征,而第二手的继受法学则体现出后来有能力自己观察德国法的样貌。[3]上述所说的第三手和第二手的继受法学,具体分别是借助于苏永钦教授所称的第一代和第二代的法教义学打造成型。我国台湾地区法学界中第一代和第二代的法教义学共同存在的一个学术弊病,用苏永钦教授的原话来描述,那就是“我们过去的法教义学,是把机器搬过来的同时把使用手册也搬过来,所以写的教科书、论文,基本上是原封不动地把人家讨论的问题拿过来,把人家的问题意识当成自己的问题意识。”[4]苏永钦教授指出,从总体来看,我国台湾地区法学界目前所欠缺的是体现第一手的继受法学之特点的第三代的法教义学,而第三代的法教义学应当具备的最大特点则为完全扎根并研究本土的问题,去思考如何解释法律、如何建构体系以及如何建立秩序。[5]苏永钦教授的这些阐述,提出了不少引人深思的重要学术问题,但惜乎皆仅有短短数言。对于读者们来说所幸的是,苏永钦教授在十多年前的一次学术访谈中曾就上述主题谈及更多的内容。
苏永钦教授在2010年接受的一次学术访谈中,曾将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学者按照各自的为学总特点划分为三个学术世代。其中,第一代民法学者主要是在日本民法学的熏陶下成长起来,他们当时所做的民法学研究,就其特点而言,被苏永钦教授形容为“说明书法学”“手册法学”,亦即这一代民法学者的工作重心主要在于介绍外国的民法制度和民法学说;第二代民法学者以王泽鉴教授为杰出代表,相比于第一代民法学者,第二代民法学者最大的特点是对翻译过来的法律文本进一步做出诠释,并开始对案例进行讨论,以及与法律实务家们展开对话;第三代民法学者的为学特点则是“从民法走出来,进一步从比较历史的、社会的、经济的等等多社会科学的角度去谈民法,从解释学跳到政策学,谈民法应该怎样、应该如何修法,解释学不再是唯一的方法论”。苏永钦教授将我国台湾地区上述三代民法学者的各自研究取径形象地概括为,“第一代是问如何(是什么),第二代是问(法律的)为什么,第三代不是问法律的为什么,是问社会的为什么”,并明确指出“目前这第三代尚有很多工作要做”,强调我们“要去了解社会的为什么,而不单是规范的为什么,规范的为什么始终还是停留在去了解我们移植东西的内部道理。”[6]苏永钦教授对我国台湾地区第一代、第二代和第三代民法学者之学术研究风格的上述描述,既大致对应于前文中他所介绍的第一代的法教义学/第三手的继受法学、第二代的法教义学/第二手的继受法学、第三代的法教义学/第一手的继受法学之区分,也与他在更早之前所区分的“法学为适用法律的技术”“法学为自主的规范科学”“法学为法律的社会科学”这三个他心目中我国台湾地区的法学发展趋势之不同阶段划分遥相呼应。[7]
如果从不限于民法学界的更宽广视野来看,那么上述苏永钦教授所做的不同学术世代描述,也与其他学者关于我国台湾地区法学界的学术代际之整体划分相契合。例如,有学者将第二次世界大战后50多年来我国台湾地区的法学研究者社群划分为三代,其中第一代是指那些“战后原受日本法学教育或从事司法实务的台籍人士加上大陆来台法学人士”,其代表人物为梅仲协、王伯琦、史尚宽、林纪东、戴炎辉、韩忠谟、蔡章麟、姚瑞光等;第二代是在20世纪50年代末和60年代初从我国台湾地区的法律学系毕业后再到外国留学(主要是德国),学成后回到我国台湾地区进入当地大学担任教职,其代表性人物为王泽鉴、蔡敦铭、翁岳生、城仲模、吴庚等人;第三代为那些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从外国留学回来后进入我国台湾地区各大学和研究机构从事教研活动的法学研究者。[8]除此之外,我们还可以将我国台湾地区那些曾主要受教于前述第三代法学研究者,并在本世纪初以来进入当地法学界的年轻世代学者,增列为第四代。
二、留德风气在我国台湾地区法学界带动的连锁变化
苏永钦教授坦承,我国台湾地区法学界对德国法教义学的大力继受迄今已有数十年的历史,但目前非常明显的不足是没有发现本土的问题,“还在研究德国人研究的问题,而这些问题有的在台湾地区根本不存在”。[9]这种学术缺陷,结合上文中苏永钦教授对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学界不同学术世代及其总体为学特点之区分来看,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正是我国台湾地区法学界长期处于第二代的法教义学/第二手的继受法学之强势笼罩下所导致的直接结果。关于第二代的法教义学/第二手的继受法学主要所做学术工作(即倾力于转录摹写德国法学知识)存在的毛病,在民法学界之外也有一些反思。例如有年轻世代的刑法学研究者在细致梳理了上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台湾地区刑法学界继受德国刑法学的过程后,非常感慨地指出我国台湾地区的继受式刑法学“对于德国通说几乎没有抵抗能力”,“缺乏做为思考主体与知识主体的自信,缺乏向权威发问的勇气”,“像德国刑法学这样庞大的知识体系,可能是资产,也可能是包袱”。[10]
苏永钦教授指出,我国台湾地区的法学“从单纯辅助司法的法律技术,到自主的规范科学,再尝试成为包摄规范与事实的社会科学,可说是回应社会发展的自然转变,非少数人的主观意愿可以左右”。[11]而在我看来,如今回头来检视我国台湾地区法学迄今为止的发展历程,可以发现固然并非少数人的主观意愿便能完全左右,但当地一些重要学者基于其自身学术偏好所做的经年努力,起到了非常关键的重塑和推动作用。
(一)20世纪七八十年代以来台大法律系之作法的示范性影响
在一篇访谈中,作为我国台湾地区第二代法学家之翘楚的王泽鉴教授,曾描述了自己所亲历并大力推动的“台湾地区法[学]德国化”过程,而此种他所形容的“台湾地区法[学]德国化”过程,按照王泽鉴教授自己的说法,又主要是通过“台大教学的德国化”得以具体实现。
王泽鉴教授现身说法介绍说,在1964年至1965年时,有10位或11位从台湾大学法律系毕业的学生(具体包括王泽鉴、施启扬、戴东雄等人),同时在德国的海德堡大学继续深造。而他们各自在德国拿到学位回来后,大多数人都先后进入台湾大学法律系任教,致力于将自己从德国学来的那一套研究法学的方法引入进来。尤其是王泽鉴先生到台湾大学法律系任教后,很快就于1970年出任系主任,在选聘教员方面据称非常注意保持有德国法、日本法和英美法等不同外国法学教育背景者在人数上的平衡,但实际上,更偏重于选聘有着德国法学教育背景者来充实当时台湾大学法律系的师资队伍。王泽鉴教授的原话是:“比如,假设法律系有五十个教员,那么德国法背景的可能有二十个,日本和美国的各有十五个。”[12]
正是这批我国台湾地区的第二代法学家,借助台大法律系在当地法学界中的龙头地位,深刻影响着我国台湾地区法学研究和法学教育其后的总体走向。借用一位当地学者的原话来形容,那就是在上世纪七八十年代,人们“看到一个以德文与德国法为尊的典范在台湾的法学教育中不断的发挥作用”。[13]在上述“以德文与德国法为尊的典范”之氛围下所形成的最重要成果,正是前文中苏永钦教授所说的第二代的法教义学/第二手的继受法学。王泽鉴教授大力推动的用我国台湾地区的案子把德国的法学学说套进去的做法,便是此方面具体实践的典型例子,例如他明言自己耗费多年心血所写成的《不当得利》一书,便是“把所有台湾的判决都容纳进去了,采用德国的架构,把台湾上百个案件纳进去分析,几乎没有漏掉重要的判决”。[14]有学者认为,相较于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制度规定本身取法于德国者甚多,王泽鉴教授引领的这种“以德国学理注入台湾地区裁判”的判例研究,才是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学德国化的真正关键。[15]
(二)法学界师资学缘结构的变化及其突出特征
以王泽鉴教授为代表的我国台湾地区第二代法学家,自上世纪70年代以来所做的上述努力,直接改变或者间接影响着全岛各主要大学法学系所的师资学缘结构,对我国台湾地区后来的法学教育格局和法学研究风格均产生了非常深远的影响。
就其对我国台湾地区法学教育格局的深远影响而言,这突出体现为,在当地几所最具代表性大学的法学系所师资队伍当中,有德国法学教育背景者所占的总人数比例长期明显居高。王泽鉴教授早年从台湾大学法律系本科毕业后,(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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