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勇 张慧慧:传统中国法律的家户性及当代价值
其三,强化家户成员的相互连带责任。家户是生产、生活的基本单元,也是基本的政治责任单元,并形成命运共同体,所谓“一损俱损,一荣俱荣”。这种命运共同体既来自于长期的家户单位生活,又来自于国家法律的建构,其重要特点便是家户成员的连带责任。秦始皇统一中国后,实行严刑峻法,在实行家族连带方面达到极端,“以古非今者族”“敢有挟书者族”“妄言者族”“诽谤者族”。在家户制度下,家族连带具有很强的实用性。“重刑,连其罪,则民不敢试。民不敢试,故无刑也。”(《商君书·赏刑》)“失法离令,若死我死,乡治之。”(《商君书·画策》)秦朝严刑峻法包括家族乡里连坐,极具威慑性。汉代数次中止族刑连坐,但又数度恢复。三国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族刑时行时废。重要原因便是家族连坐,有助于防范和压制人们犯罪。在“一损俱损,一荣俱荣”的家族命运共同体里,人们的行为不仅要考虑对自己的影响,还得顾及与自己最为亲近的人受到牵连。在家族连带责任中,家长作为一家之主,又负有主要责任,甚至全部责任。“一家人共同犯罪时,如非巨恶重罪,依唐律止坐家长,无造意随从之区别,此亦认家长为一家的表率,对国家所负守法义务特为加重。”
其四,以户籍制度巩固和维护家户制度。家庭是十分古老的社会组织单位。在传统中国的春秋战国时代,随着国家力量的强大,将一个个分散的个体家庭编制为统一的户籍,通过国家法律的形式维护家户制度。国家法律将不同的家庭编制为不同的户籍,赋予不同的权利和义务,加以分类治理。“与农户相比,工、商户在许多时候被置于‘贱民’之列。”户有户主,作为户的责任代表。户主是家户的主持人,对外则是家户的代表。国家税赋和兵役、维持秩序的责任要由户主承担,而不是家户每个成员。国家法律规定了户主的法定责任。唐朝法律规定:“诸户主,皆以家长为之”;“诸脱户者,家长徙三年”。(《唐律疏议·户婚》)户籍制度体现的是地域关系。这种制度与国家行政建制相联系,形成地域性连带责任。“令民为什伍,而相牧司连坐。不告奸者腰斩,告奸者与斩敌首同赏,匿奸者与降敌同罚。”(《史记·商君列传》)这种地域连带更加强化了家户成员的政治责任意识,巩固和维护着家户制度。其五,注重通过家户进行自我调节,国家法律不轻易介入家庭事务。传统中国法律具有很强的家户性,一方面在于通过国家法律巩固和维护家户的地位,另一方面又在于国家充分利用家户的自治功能,并不轻易介入家庭事务。家户作为独立的生产、生活和政治责任单元,人们在长期的共同生活中形成人伦情感,形成公认的习俗和普遍的公理,人们更多的是根据这些礼俗调节自己的生活。家户作为一个相对的自治体,通过家法、家规、家训、家教、家风等加以维系和自我运转。在分散的一家一户的农业社会,国家法律的介入需要支付高昂的成本。这种成本是剩余财富十分有限的传统国家难以承担的。因此,传统中国的治理尽可能实行简约治理,即尽可能利用家户内在的力量而不是外在的法律进行治理。“中国解决争端首先必须考虑‘情’,其次是‘礼’,再次是‘理’,只有最后才诉诸‘法’。”
传统中国法律家户性的当下价值
传统中国法律以其家户性特征维护了整个帝制国家的运转,只是任何一种制度都有其时代性和局限性。在传统中国的法律体系中,“家与孝原本有伟大的理性意义,但由于过分强调,终于养成一种强烈的家族意识,而阻碍了‘个人主义’与‘社会精神’的发展”。由于家户的极度发达,个体的独立性受到压制,以致于传统中国始终未能形成超越血缘基底的契约性、普遍性的法律,而是长期维持着以血缘基底为基础的身份取向的家户性、保守性的法律。
近代以来,中国的经济社会发生了巨大变化。传统中国法律的家户性得到根本性改造,废除了不平等的家长制和夫权制。现代中国的法律突出表现为个体性。一方面,在现代国家体系下,每个人都是平等的公民,享有平等的权利。我国《宪法》第3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民法典》第14条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公民个人成为权利主体。另一方面,随着城市化和市场化,独立的个人成为利益主体。人们愈来愈依靠国家而不是家庭处理财产和个人问题,独立的个人成为社会的基本单元,社会构成日益个体化。与此相应,国家法律保障和维护公民个人利益和权利。
建立在个人利益和权利基础上的现代法律无疑是社会的巨大进步。在这一过程中,以个体契约社会为基础的西方法律被大量借鉴。只是在借鉴过程中,人们对传统中国的法律特性及其赖以存在的社会基础未能加以充分理解,甚至表现出激烈的反传统主义倾向。早在20世纪初期,作为中国传统社会细胞组织的“家”以及维护家庭组织延续的血缘伦理、纲常礼教等遭到激烈的批判,一度出现了“毁家”“破家为国”的激进主义,将传统定义为阻碍国家现代化发展的桎梏绳索,因而应与之彻底决裂。受激进主义思想的影响,传统中国社会及其法律的家户性未能给予恰当的认识。
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现代化、城市化和市场化的发展,社会的个体化趋势十分迅猛。在个体主义社会中,“每个人都追求着自身的利益”,“人的一切的权利和义务都要被追溯到纯粹财产的规定和财产的价值”,“一切社会关系都完全建立在对可能的效用与实现出的效用进行比较的基础上”。在此基础上,人们以个体为利益单位就业并获得相应的酬劳,以个体为组织单位进入市场化、城市化的浪潮之中。个体化即意味着以个体为基础、以利益为联结纽带的社会组织方式,意味着以个体利益和权利为本位的法律设置原则。法律具有规范作用,也具有引导作用。随着社会的个体化,人们愈来愈意识到,照搬西方法律,过分张扬个人利益和权利也有诸多弊端。经历了上百年激进主义思潮影响的人们,开始重新认识传统中国社会及其相应的法律特性,并试图从中国传统中发现有助于破解由于过度个体化造成治理难题的法律资源。从家户性的角度来看,传统中国法律在当下及未来仍有相当的借鉴价值,许多有益元素可以成为现代国家治理的重要资源。
首先,法律尽可能维护家庭的完整性和延续性。传统中国法律的家户性是以家户为基础的,特别强调家户的地位和价值。这是由传统农业社会的生产和生活方式决定的。在现代社会,生产方式发生了重大变化,个人的地位日益突出。但是,家庭仍然是人们最基本的生活和生命再生产单位。在农村,家庭还是人们物质生产的基本单位,农村基本经济制度是家庭承包制。在这一背景下,过度张扬个人利益和权利的个人主义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即使是在个人主义盛行的西方国家,近些年也开始重视家庭价值,相关的法律重视维护家庭的稳定性和延续性,一个家庭的解体,当事人要支付高昂的成本。在个人意识日益强烈的当下中国,有必要从传统中国汲取资源,在尊重和维护个人权利的基础上,强调家庭整体的价值,尽可能维护家庭的完整性和延续性。邓小平很早就注意到这一问题,他指出:“欧洲发达国家的经验证明,没有家庭不行,家庭是个好东西。我们还要维持家庭。孔夫子讲,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家庭是社会的一个单元,修身齐家才能治国平天下。”在维持家庭方面,法律理应成为重要保障。
其次,法律要强化个人对于家庭的责任。传统中国法律的家户性是以家户为基础的,特别强调个人对于家户整体的责任,包括孝老爱亲等。这在于家户是生产和生活的基本单位。在现代社会,个人成为利益和权利主体。但是,家庭仍然是人们的生活、生命活动单位和情感共同体,是社会的细胞组织。大量的个人事务仍然需要依靠家庭来完成。邓小平特别举例说明了家庭养老的社会功能:“都搞集体性质的福利会带来社会问题,比如养老问题,可以让家庭消化。欧洲搞福利社会,由国家、社会承担,现在走不通了。老人多了,人口老化,国家承担不起,社会承担不起,问题就会越来越大。全国有多少老人,都是靠一家一户养活的。中国文化从孔夫子起,就提倡赡养老人。”传统中国还运用法律强化人们的孝老爱亲意识。尽管当下中国不可能像传统中国一样完全依靠家庭赡养老人,但家庭成员间的孝老爱亲意识仍然非常重要,并需要通过法律加以强化。中共中央印发的《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明确规定要加强孝老爱亲方面的立法。“孝老爱亲”属于维护家庭共同体的法律范畴,将其立法,就是要引导人们履行维护家庭共同体的责任。
最后,促进自治、德治与法治融合。传统中国法律的家户性突出家户的功能,在于家户是一个相对独立的自治体。人们在以家户为单位的日常生活中,通过习俗规范自己的行为,按照公序良俗约束人们的行为,“以德化人”“以德治人”。在现代社会,家庭的功能弱化,但仍然是人们生活的共同体,并遵循相应的家庭规则。家庭因此成为社会治理的基本单元,需要形成良好的家风、家教、家训。在这方面,传统中国有非常丰富的资源。尽管当下的自治、德治要与现代法治精神相吻合,但家庭仍然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如在农村村委会选举中,实行“一人一票”,以充分体现和保障个人权利和独立的意志,但家庭成员也可相互委托和代表。法治意识不是自然生成的,需要人们从家庭生活开始养成法治生活习惯,家庭良好的法治生活习惯因此成为法治社会建设的牢固基石。
徐勇,华中师范大学资深教授、政治学部部长,教育部首批文科“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张慧慧,华中师范大学政治科学高等研究院博士研究生;转自:《东南学术》2022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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