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鸿钧:印度法研究与传统印度法的主要特征
三、传统印度法的研究:历史与现状
在印度法研究领域,印度学者和西方学者的有关研究已经取得丰硕成果。相比之下,研究者更多关注现代印度法,而对传统印度法不够重视。实际上,现代印度法经过英国法的影响和近代以来的自身改革,实现了世俗化,传统文化的特色已不突出。在广义的传统印度法中,移植到印度的伊斯兰法虽然在适应当地环境过程中,带有印度的某些印记,但总体上并不能反映印度文化的特征。相形之下,以印度文化为基础的传统印度法,无论是印度教法还是佛教法抑或耆那教法,都体现印度文化的特征。印度古代的王令、行会规章和习惯法虽然具有世俗法的性质,但也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宗教的影响,并具有印度的特色。
佛教中的“达摩”是个整体概念,狭义上是指佛教戒律,广义上包括佛教三藏经典所体现的宗教教义、哲学原理、伦理训诫和僧团戒律。换言之,佛教法不仅涉及佛教戒律,而且涉及佛教教义。与传统印度法相比,中国佛教界内和界外学者对于佛教法的研究(尤其有关戒律的研究)十分深入、具体,取得了重要成果。
就印度法而言,本文更关注传统印度法;就传统印度法而言,本文更关注上文所说的狭义传统印度法(下文“传统印度法”均指狭义传统印度法),即古代印度教法、王令、行会规章和习惯法,而不包括古代印度的佛教法和耆那教法等具有印度文化特色的宗教法。在狭义传统印度法概念中,印度教法是核心。在古代印度,狭义传统印度法占据主导地位,只有在特殊时期如阿育王统治时期,佛教法才是占主导地位之法。在绝大多数时期,佛教法只是佛教徒奉行之法。耆那教法也基本是其信徒所尊奉的教团之法。在德里苏丹和莫卧儿帝国统治时期,伊斯兰法虽然成为政府推行的官方法律,但仅在刑法和税法事务方面适用于印度教徒;在其他领域,印度教徒仍然遵守传统印度法,尤其是印度教法、行会规章和习惯法。
许多研究印度历史的学者都指出,有关研究面临特殊的困难,因为古代印度直接可用的信史材料较少。在古代印度教的发展中,自梵的概念出现之后,梵变成至高之神。这个至高之神被奉为宇宙万物的本源和根基。梵虽然无所不在,但其作为本体却无影无形,无以名状,不可言说。抽象的永恒不动之梵,作为造物主,虽然显现为具象的宇宙万事万物,但这些具象的事物都处在变化之中,而一切变化的事物都被称作“摩耶”即幻象。根据这种理论,人类的历史不过是流动的幻象,人们不必当真,没有必要记载作为幻象的历史事件、人物和君王法令。因此,古代印度没有类似古代中国的史官及其秉笔直书的记事传统,也没有官方主持修撰的正史或地方志。古代印度虽有史诗或往世书之类的野史,但其中所包含的真实历史事件和人物,都夹杂于文学描写和神话叙事中,常常真假难辨。同时,古代印度也没有古希腊和古罗马那样的非官方历史学家及其重要的记实性历史著作。因此,人们很难断定印度历史上许多事件、人物和典籍出现的具体时间,也难于确定并分析它们的社会背景。如同研究印度历史,研究传统印度法也存在诸多困难。在传统印度法中,权威的法源不是类似古代中国和西方那样的由政府制定和颁布的法典,而是神启经和圣传经。这些权威法律文本实际上都是学术著作,大都出自婆罗门祭司或学者之手。其中许多经典文本涉及法律的内容很少,多是宗教教义、道德训诫和伦理准则,即便作为法学特征最突出的法经和法论,也都混杂着大量宗教和伦理内容。同时,这些法律文本的实践效力常常因实证材料缺乏而不易确定。在古代印度,王令和习惯法在法律的发展中虽然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令人遗憾的是,王令没有像罗马法中《新律》那样被汇编成册并保存下来,只在为数不多的摩崖石刻和铜板文书中得以幸存,而古代习惯也很少得到汇编和保存,因而古代印度没有类似中世纪德意志的《萨克森明镜》和法兰西的《博韦的习俗和惯例》那样完整保存下来的习惯或习惯法汇编。
研究传统印度法虽然在资料上存在困难,但这些困难并不构成研究的根本障碍。今天,研究者仍然能够通过不同途径获得有关传统印度法的丰富资料。
(一)佛经中反映的传统印度法
在卷帙浩繁的佛经中,许多内容记载或折射出传统印度法的一些内容。下文主要以《南传大藏经》为例,概括指出佛经中所记述的传统印度法的部分内容。
首先,释迦牟尼在传教过程中,十分关注当时各国的政治局势,并与当时的一些国王,如拘萨罗国王波斯匿和摩揭陀国王频毗娑罗、阿阇世有过频繁接触。佛经一些内容记录了古代印度某些政治情况。①摩揭陀国王阿阇世计划攻伐跋耆国,派大臣雨行去探询释迦牟尼的看法。雨行把该计划告诉释迦牟尼后,释迦牟尼并没有直接回答,而是询问在身边的阿难:跋耆国是否奉行了“七不退法”?所谓“七不退法”是指治国安邦的七种措施,内容包括经常集会协商、做事同心协力、王位根据正法继承、尊敬老人、禁止掳拘女童、尊崇庙塔和保护阿罗汉。“七不退法”虽然带有佛教色彩,但这些内容基本上与印度教法的规则相耦合。阿难回答说,跋耆国践行了“七不退法”。释迦牟尼说,跋耆国只要奉行“七不退法”,就可长盛不衰。阿阇世王得知释迦牟尼的意见后,便终止了攻伐跋耆国的计划。②阿阇世之母是拘萨罗国王的女儿,阿阇世弑父之后,把外公赠给他母亲的迦尸村据为己有,此事引起拘萨罗国与摩揭陀国之间的战争。摩揭陀王子阿阇世为了早日登位,害死父王频毗娑罗;释迦牟尼对阿阇世弑父行为当面进行责备,并原谅了他。在一次战争中,拘萨罗王战胜并擒获了阿阇世王,训斥之后将他释放。③拘萨罗国王波斯匿向释迦族求婚,释迦族首领摩诃那摩感到为难,无奈之下,把自己与婢女所生之女羽翅刹那嫁于波斯匿王。波斯匿王与羽翅刹那生子毘琉璃。毘琉璃在去外婆家走亲时,受到外婆家仆人的羞辱,并偶然获知事情真相和其母低贱身分。毘琉璃王子登基后,开始报复释迦族,将“释迦族”“全部虐杀”。④阿育王是孔雀王朝开国之王旃陀罗笈多之孙。阿育王与兄弟争夺王位,“杀害百人之兄弟,只独自继承王统”。北传佛经《阿育王传》更详细记载了孔雀王朝的政治情况和政教关系,涉及国王的世系、频头莎罗王诸子争夺王位,阿育王胜出后登基杀戮“五百大臣”和“五百宫人”等事件,还记述了阿育王如何扶持佛教,他的后代弗舍蜜哆王如何毁坏佛教僧房和杀戮僧人。上述佛经从一个侧面反映出在释迦牟尼所处的印度列国时代和其后很长时期的政治状态:第一,各国分立,彼此之间既有合作,又有冲突,战事频发,一些大国吞并小国。第二,各国政治制度很不稳定,宫廷斗争常常导致王室内部相互残杀。第三,许多国家都争取宗教支持,而不同国王也支持不同宗教;同时,各种宗教,尤其是新兴沙门,积极寻求王权支持。
其次,佛经中对古代印度的种姓制度有许多记载,并反映出种姓顺序受到挑战,种姓与职业的关系有所变化。佛经记载,婆罗门青年阿摩昼在与释迦牟尼的争论中,宣称“世有四姓”,即“刹帝利、婆罗门、吠舍、首陀罗”;并认为“在这四种姓中,刹帝利、吠舍、首陀罗三种姓,必然要侍奉婆罗门”。释迦牟尼虽然不同意阿摩昼的观点,认为刹帝利优于婆罗门,但阿摩昼的观点毕竟代表了当时印度教的正统观点,反映出当时种姓制度的阶序。拘萨罗国王波斯匿在与释迦牟尼的一次讨论中提到,“有此等之四种姓:刹帝利、婆罗门、毘舍、首陀”,其中“刹帝利与婆罗门为最上”。句中“毘舍”即指吠舍,而“首陀”则指首陀罗。波斯匿王的观点一方面印证了印度当时存在四个主要种姓,另一方面从自己的立场出发,有意抬高刹帝利种姓的地位,把刹帝利置于婆罗门之上。根据佛经记载,当时印度的种姓已经出现了分化,一些婆罗门开始从事农业。释迦牟尼在癨园精舍一次对婆罗门的谈话中提到,“住舍卫城一婆罗门,于阿致罗伐底河岸,为作耕田而拓伐森林”。《耕者婆罗豆婆遮经》说,在一个婆罗门村中,“耕者婆罗豆婆遮婆罗门的五百架犁都套上了轭”。由此可见,这位婆罗门在大规模从事农业生产。释迦牟尼在癨园精舍一次对养母之比丘交谈时,肯定该比丘赡养母亲为善行,随后提到,在王舍城东北方,有个名叫萨林提耶的婆罗门村,村中有位婆罗门名字叫克西亚哥达,种植1000伽利娑稻田,稻米成熟时,一半稻田由仆役看护,另一半稻田雇人看护。这位婆罗门经营的农业生产规模也很大,既有仆役,也有雇工。上述佛经内容反映出,一些婆罗门已经脱离了理想的“六业”,即教授吠陀、学习、祭祀和为他人主持祭祀、布施以及接受布施。根据印度教经典,婆罗门应以“六业”维持生活,在不能从事本业的困境中,虽然可以从事吠舍的某些职业,如经商,但为了避免杀生,即使捡拾谷穗为生,也不得务农。根据上述佛经的记载,在释迦牟尼时代,婆罗门不仅开始务农,还从事其他职业。据一段佛经记载,高罗王治国时,想要动员全国对婆罗门进行布施,但发现“受布施食者中,守五戒者全无一人,皆为破戒者”,遂与大臣毘楼商量,决定只对守戒且有学问的婆罗门进行布施,对从事医生、车夫、商贾、畜牧、为人屠宰家畜、猎人和持武器护送商队等十种婆罗门不予布施。在《婆罗门法经》中,释迦牟尼认为古代婆罗门控制欲望,修习苦行,摒弃享乐,不贪恋财产,不同其他种姓通婚,但后来他们由于羡慕国王的荣华富贵,便意志动摇,诱导国王举行祭祀,并通过主持祭祀获得国王赠赐大量财富,随后便沉迷爱欲。在《婆罗门品》中,释迦牟尼对当时和过去的婆罗门进行了更具体的比较,认为有些婆罗门已经堕落,甚至连狗都不如:①昔时婆罗门只在本种姓中通婚,(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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