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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惠岭:习近平法治思想对法治中国建设的实践价值

更新时间:2021-10-27 00:26:34
作者: 蒋惠岭 (进入专栏)  

  

   1、政引法随,民本邦固

   将党的领导始终贯穿于法治中国建设实践全过程。对全面依法治国实践来说,党的领导是其重要的政治属性,也是实现法治中国的根本政治保障。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偏离了方向,放弃了优势,法治中国建设便寸步难行。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国际国内环境越是复杂,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任务越是繁重,越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手段巩固执政地位、改善执政方式、提高执政能力,保证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全面依法治国决不是要削弱党的领导,而是要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要健全党领导全面依法治国的制度和工作机制,推进党的领导制度化、法治化,通过法治保障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效实施。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确保党既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又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从严治党”。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以及党的一系列重要纲领性文件中,党中央对于党如何领导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作出了全面部署,集中表现为“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领导立法”就是要把人民意志转化为法律,而党作为代表最广大人民利益的政党,必须全面、深入地参与到立法全过程中来,真正把党的政策当作国家法律的先导和指引,当作立法的依据和执法司法活动的重要指导。“保证执法”就是指执法活动只要符合法律和程序的,各级党委和政府都要给予支持与保护,不能把执法机关严格执法行为当作找麻烦。“支持司法”就是要求党委对于依法独立公正履行司法职责的行为给予支持,帮助司法机关排除不当干扰,为司法机关撑腰。“带头守法”就是要求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要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逐利违法、徇私枉法。

   另外,党对法治工作的领导是相对党作为一个执政整体,就党的执政地位和领导地位而言的。具体到每个党政组织、每个领导干部,就必须服从和遵守宪法法律,而不是以个人的身份对法律工作指手划脚,将个人意志当成党的政策甚至党规党纪。在党的领导实践中,要划清党作为一个执政整体的正确领导与党的个别领导干部个人意志的不当影响的界线,要体现对政治性、程序性、职责性的把握。

   将人民利益始终作为法治建设成效的检验标准。全面依法治国之所以获得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和拥护,是因为法治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是人民。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权益。要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全面依法治国各领域全过程。随着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发展、和谐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因此,习近平法治思想要求全党要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新要求新期待,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树立辩证思维和全局观念,系统研究谋划和解决法治领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用法治保障人民安居乐业。

   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必须走正确的道路。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我们要坚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在法治领域的具体体现”,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核心要素便是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首先,当代中国的法治不论从古今中外法治模式中吸取了哪些滋养,都必须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当代中国的法律制度既采纳了西方大陆法系的基本模式,又嵌入了中华法系传统的法律智慧,更是以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为实质内容。我国几千年的法律文明史积淀了深厚的法律文化,有很多优秀的思想和理念值得传承、吸纳。中国共产党的百年,是在法治道路上摸索、创新的百年。中国按照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采用苏联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模式,借鉴西方法治有益经验,从中国国情出发,逐步形成了适合自己的法治道路,构建了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坚实的法治基础。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决不照搬别国模式和做法,决不走西方所谓‘宪政’、‘三权鼎立’、‘司法独立’的路子。”

   其次,中国共产党成立以来的百年法治历程证明,我国政治制度和法治体系是适合我国国情与实际的制度,具有显著优越性。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在这个问题上,我们要有自信、有底气、有定力”。中国历史上曾长期处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工业革命、科学技术乃至经济发展都受到历史、环境的很大限制。在新中国成立以后,又受到了西方国家的封锁和排挤。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根据中国国情选择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道路,并在进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全局与战略高度定位法治、布局法治、厉行法治,将全面依法治国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系统总结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鲜活经验,不断推进理论和实践创新发展。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既要立足当前,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深层次问题;又要着眼长远,筑法治之基、行法治之力、积法治之势,促进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提供长期性的制度保障”。

   2、法治为轨,宪法为纲

   权力关进制度笼子,治理遵循法治轨道。将法治作为国家治理的轨道,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认识。第一,约束意义上的“法治轨道”。在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过程中,有三个因素不可或缺:一是治理主体,二是治理对象,三是治理方式。对于治理主体来说,由于治理者掌握着公共权力和公共资源,在地位上有一定的优越性,所以容易产生对治理对象和其他主体权利的不利影响。对国家治理过程中的相对方主体来说,他们既应当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又要为了别人实现权利或者为了维护法律秩序而履行相应的义务。在治理方式上,治理主体与相对方都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界限、渠道、方式实施相应的行为,否则便会因违反治理的法定方式而造成相反的效果。权力和权利都要在法律的约束下行使,否则就会被滥用。

   第二,保障意义上的“法治轨道”。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过程是一个不断获得成就、巩固成果、逐步积累而最终形成体系的过程。这些成果既可能是物质化的形式,也可能是制度化的形式,还有以凝聚共识和文化结晶的形式展现的法治成果。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陆续形成的成果需要及时以法律的形式加以固化,并进一步发展。与此同时,现代化建设成果是全体人民共同享受的福祉,亦应当有公平的分配机制,从而维护法律秩序和社会关系的稳定。法治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保障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成果的系统性、规范性、协调性,并具有“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作用,有利于应对重大挑战、抵御重大风险、克服重大阻力、解决重大矛盾。

   宪法法律地位至上,宪法统领执政治国。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和法律效力,是其他所有部门法律的母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国家各项法律制度的总依据。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明确宪法法律至上的法治理念,为中国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活动确立了根本的标准。从我国1954年第一部宪法颁行以来,特别是1982年宪法修改以来,在社会主义事业建设推进过程中,我国根据不同历史阶段的实际情况,对宪法作过多次修改。在今后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习近平法治思想将指引我国宪法实施的实践进一步丰富和健全。

   其一,继续丰富宪法的内涵。在今后的国家建设过程中,还会出现更多新的情况,也会有很多新的建设成就。宪法也应当与时俱进,适应时代发展,体现中国法治建设的成就,体现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成果。习近平法治思想要求继续坚持宪法法律的至上地位,将宪法作为指引法治体系完备、支撑法治内涵丰富、提高法律规范权威的重要手段。要坚持反对将宪法奉为至尊但束之高阁的做法,坚决反对将宪法的内容空洞化、虚幻化,间接地削弱宪法的权威,削弱宪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基础作用。

   其二,全面落地宪法的实施机制。宪法的监督和实施机制是依宪治国的重要抓手,同时也是我国法治建设中的一个薄弱环节。习近平法治思想特别强调要加强宪法监督和实施,推进各种法律文件和法律行为的合宪性审查工作,对一切违反宪法法律的法规、规范性文件坚决予以纠正和撤销,以维护国家法治统一。通过宪法实施机制的全面落地,中国的宪法才能真正成为一部具有生命力的“活”的宪法。不同国家根据本国国情确定本国的宪法监督和实施机制,如有的国家建立了宪法法院或宪法委员会,有的则由普通法院负责违宪审查。我国宪法所确定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宪法实施监督的机制是根据中国国情确定的制度,正在逐渐发挥作用,也必将在今后的法治中国建设实践中,在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导下得以继续完善。

   其三,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法律,领导人民实施宪法法律,党自身更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而且都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3、整体推动,系统完善

   指导建立社会主义法治体系骨干工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习近平总书记对这个总目标作出了进一步阐释,即“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正是这五大体系共同构成了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严密的法网,成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骨干工程,也只有在这五大体系都更加健全并能够协调发挥作用时,法治目标才能实现。

   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习近平法治思想主张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可以说是抓住了问题的关键之处。法治中国建设是一个有机的整体,但关键在于执政党要做到依法执政,各级政府要做到依法行政。依法治国作为我国的基本治国方略,必然要求执政党的所有执政活动依法进行,否则会产生政治风险和法治风险。各级政府是法律的执行者,是法律与社会的联结者。在法治约束之下的行政执法既能将法治的精神完整地传递给社会,又搭建了依法治国的骨干架构,是依法治国的重点内容。可见,依法执政是对执政党提出的要求,依法行政是对各级政府提出的要求。建设法治国家的进程中,党的领导地位和政府的主导地位,无疑是对法治影响最大、最深、最广的两个核心因素。要实现依法治国,就必须与依法执政和依法行政共同推进。

   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在法治中国的战略部署中,国家、政府、社会三者通常是重点考虑的三大场域。其中,法治国家是具有全局性的追求目标,而法治政府正如“依法行政”一样要求政府依法行使职权,法治社会则是对社会群体和社会成员从内到外的一种状态要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治国家是法治建设的目标,法治政府是建设法治国家的重点,法治社会是构筑法治国家的基础”。可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相辅相成、相互支撑、相互促进。任何一个方面出现漏洞,都会导致法治中国蓝图的残缺。

坚持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法治建设涉及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普法、监督、保障等多个环节。其中,坚持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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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学术前沿》杂志2021年8月(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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