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龑:国家统一义务的法理与实践
摘要:国家统一是宪法和法律上的义务,它的法理基础是连属关系。事物的整体性不在于要素本身,而在于诸要素之间的连属关系。近代中国完成了主权国家建构,主权国家是主权意志与祖国这一历史存在的连属化,国家统一正是基于这一连属关系而生成的历史使命和法定职责。思想史上观察,连属关系是同交易关系和交往关系并列的一种类型,也可称之为“一家亲”关系。实现两岸统一的重点在于维护和促进两岸之间的连属关系,对于否定和破坏连属关系的行为则加以法律制裁。因此,连属关系是国家统一义务的法理基础,也是司法实践中认定隐性台独行为的判准。
关键词:国家统一;宪法义务;连属关系;两岸一家亲
引言
“海峡两岸分隔已届70年,台湾是中国一部分,民族复兴、两岸统一的历史大势,是任何人任何势力都无法阻挡的。”[1]国家统一是世所瞩目的实践命题,但其背后所具有的一般理论命题特征却较少受到关注。我国宪法规定,“完成统一祖国的大业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神圣职责。”《反分裂国家法》第2条进一步规定,“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共同义务。”宪法与法律都将国家统一规定为基本义务。可是,在当今这个自由与独立成为主题词的时代,为什么统一是法定义务?如果违反这一义务必须加以制裁的话,这一义务背后的法理根据是什么,这是任何主张两岸统一的人都必须认真回答的问题。
“统一”不是一种简单的物理空间的聚合,也不是单纯的意志决断,而是一个历史存在命题。这一命题建立在祖先一代对空间的占有关系之上,却不限于物理的占有,还有秩序与空间之间历代养成的连属关系。可是,在所谓的民族自决和公投理论的遮蔽下,这种“自古以来”的历史正当性似乎缺乏足够的证明力。民族自决所标榜的独立意志塑造出的民族国家,以及各民族国家组成的国际格局已经成为不言自明的真理,执掌世界霸权的大国更愿意用民族自决与公投来实现轻省的全球治理。相反,根据历史存在所提出的统一诉求,因为不属于现代主流知识体系,不符合霸权国家的利益,无法成为国际论辩的理由、国际司法裁断的根据。但是,任何理论都以不偏离真实世界为限。源自欧洲的地方性知识一旦变成普适话语免不了局部溢出,成为越界的伪知识。历史存在本身不会因一时一地之主流话语就失去了一般法理上的价值,反之,它是任何公投意志生效的前提。主体理性之外,连属关系理性同样是法律秩序的基础。[2]连属关系是事物成为整体的本质属性,它构成了统一成为法定义务的理论基础,也是实践中维护和加强统一纽带,审判和制裁台独分子分裂行为的司法理据。
一、空间与法度
(一)空间变迁的类型与法理依据
人类历史是一部占有、分配、争夺空间的历史。人类占有空间的历史顺序大致有三:首先是陆地空间时代,陆地空间包括陆地、河海与陆海三种空间,由此生成的是陆地秩序、河海秩序以及陆海秩序;其次是海洋空间时代,由此生成了海洋秩序以及陆地与海洋空间相对立的秩序;最后,近代以来,除了天空之外,虚拟空间成为新的空间时代,由此正在形成新的实体世界与虚拟世界共存的新秩序。在这历史上三个不同的空间时代里,又可以区分出两种基本的状态:空间变迁的状态和空间稳定的状态。一般认为,空间稳定是历史上的常态(normal state),而空间变迁则是非常状态(exceptional state)。在空间变迁中,空间扩张尤为令人瞩目,构成了人类历史上最为波澜壮阔的一页。无论是古代的陆地扩张,还是大航海时代的海洋扩张,以及人类对外太空的探索,都展示了人类的雄心壮志。但是,空间扩张所带来的巨大秩序断裂和战争伤亡,也使得空间扩张成为人类思考的痛苦根源和灵感源泉。空间扩张并非人们所希望的常态。每次大规模扩张之后,空间便进入到一种相对来说稳定的秩序状态。这种状态必然表现为某种形式的秩序状态。当一个人居空间进入某种稳定的秩序状态时,人们从理论上将其定义为国家[3]。
国家是世界秩序的基本单位。自从威斯特伐利亚公约以来,关于世界空间的思考便在国际与国内两个话语中展开。在国际秩序的框架内,国家在空间上的变化就表现为一个国家对另一个国家的殖民、国家的分裂、被殖民国家的独立以及被分裂的国家的统一。国家是一种有边界的秩序空间,空间意义上的法就此包含三个层面的法类型:第一层是世界秩序的法,第二层是国家间的法,第三层是国内法。通常所说的国际法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关于世界作为整体的法,而是第二个层面的国家间的法,[4] 第一层面的法至今尚付阙如。所以,这三个层面划分还属于理论类型,现实的空间法类型是复杂的,既有民族国家的法秩序,也有超民族国家的法秩序,如世界霸权力量、地区联盟和形式上的所有国家间联合。这几种超民族国家空间秩序的生成各有其合法性的理据,如普世主义理论、自由契约的合意理论以及国际法与国内法一元化的国际法理论[5]。一定程度上可以说,这些理论都同神学-自由意志观念有着密切的渊源关系,一直以来都是当前世界居于主流地位的理论。
(二)两种现代性视野下的空间秩序变迁
现代性的基本特征不只是发现与征服原始空间,还包括对旧文明空间的新文化改造或者说文明复兴。从自然状态到文明状态这一频繁见诸现代经典著作的政治哲学命题,其实也是一个空间命题。据此理论,传统的空间秩序是一种自然秩序状态,这种自然秩序,可能如卢梭所想象,非常淳朴与良善[6],也可能如霍布斯所描绘,是一种人人为敌的丛林状态[7],故而需要告别自然状态,转型到文明秩序状态。从自然秩序状态发展为初级文明秩序状态,可参仿法学家哈特的原初规则,将其称之为原初现代性。[8] 从欧洲历史来看,启蒙时代所形成的文明秩序属于法与空间关系上的二级现代性,因为这种空间秩序不是直接从自然状态而来,而是对中世纪以来的文明改造,用互联网时代流行的话来说,就是版本升级。早在启蒙运动之前,欧洲已经有了罗马文明以及再早的希腊文明,文艺复兴本身就是对古典文明的升级和改造,而不是直接从野蛮到文明。所以,原初现代性是从自然状态过渡到初级文明形态。二级现代性则不然。它不是从自然到文明,而是从旧文明到新文明,从新文明升级到更新的文明。自从中世纪受基督教会压制的精神世界进步为自由意志,二级现代性的升级步伐就再也停不下来了,如工业革命从1.0一直升级到现在的4.0版本。而且,20世纪之前的殖民行为,虽然除了文明空间对野蛮空间的占有之外,还包含对野蛮空间的文明改造,如英国在殖民地推行普通法,但这都属于原初现代性。原初现代性的空间变迁是充满暴力的文明扩张,偶尔也包含普世文明对低端文明空间的占有和改造。
严格来说,欧洲近代公法秩序,即施米特所怀念的民族主权国家构成的均势空间秩序[9],可归为二级现代性。但即便如此,这种均势秩序并未维持多久。当资本主义经济形式席卷了每个民族国家之后,国家内部就生成了空间扩张的二元辩证结构:国家与市民社会。如果说民族国家是一种稳定的、保守的空间秩序,那么市民社会天生就是扩张性的,突破民族国家的疆域和边界乃是天性使然。二级现代性在每个民族国家里种下了破笼而出的种子,国家与市民社会的空间二元论就成为接力大航海时代新型空间变迁的动力所在。每个民族国家一旦商品经济发达,市民社会兴起就引发了空间扩张的客观需求。二级现代性就意味着文明空间必然从民族国家空间升级为更大的文明空间,如美国从门罗主义向威尔逊主义的国际政策转向。[10]在原初现代进程中,殖民与独立是主旋律。在二级以及不断升级的现代进程中,全球化和区域整合成为主旋律。可问题是,一旦原初现代性的暴力必须被摒弃,原初现代性所依赖的自由-神学思维便不足以支撑二级现代性的空间统合任务。从目前的逆全球化趋势以及欧盟的统一进程来看,尤其如此。
当英国在原初现代性的裹挟下漂洋过海撞击清政府大门的时候,彼时中国实为一个超大空间的文明体。自秦完成大一统的历史任务之后,“天下大势合久必分、分久必合”,始终没有脱出天下这一空间范围。从秦至清末,“二千年之政,皆为秦政”[11],不管是儒表法里,还是儒法合一[12],都表明天下这一空间几千年来一直有着鲜明的文明特质。然而,对古代中国的政治加以世界历史定位极为不易,简单套用西方概念又是削足适履,所以在野蛮与现代的二元选项之外,使用原初现代性会更精确一些。无论是神人关系,“祭如在,祭神如神在”,还是人与自然的关系,“天地者,生之本也”,以及人与人之间的礼法关系,都说明古代中国秩序并非自然秩序,而是一种文明秩序类型。在这个意义上,近代所遭遇的西方冲击较之美洲和非洲,实为二级现代性对原初现代性的冲击。李鸿章名之为“三千年未有之大变局”确有夸大之嫌。尽管朝贡体系瓦解,内部空间部分被殖民,但天下这个“至大无外、至小无内”的空间思维依然有效,需要升级的是人道秩序。
近代以来,从革命与建国,到经历了站起来与富起来之后,我们始终处在移植的西方秩序同天下空间相适配的进程当中,而提供这一新动力的则是新旧并存的两种空间秩序观。一是传统的大一统思维,中国还没有完成祖国统一,台湾尚待回归;二是科技和资本推动的一体化思维,中国正面临着全面走出去的新需求,所以发起了“一带一路”倡议。乍看起来,两种秩序观貌似对立,因为前者是原初现代性意义上的空间修复,而后者则是二级现代性的现实需求。如果说空间拓展是自由意志,那么空间统一则是反自由意志的。这样一来,对于中国来说,要同时兼顾来自两种现代性的抱负和使命,就要找到可同时包容两种观念的新法理。这个法理就是:空间与意志之间具有历代养成的连属关系。如此一来,两岸统一是对连属关系的承认和保护,而“一带一路”倡议并非以新旧殖民化方式掠夺各国,而是同相关国家确立和加强彼此的连属关系,共建分享未来的共同体。因此,基于“连属关系”的空间秩序观不是对传统观念和西方观念的否定,而是扬弃之后的兼收并蓄。
(三)中国:祖国与主权国家的统一体
经历过宗教的洗礼之后,思维(精神)与存在(身体)的二分法成为理性思维的根本法。从神权秩序中破茧而出的国家就有了两个身体之说,一是头颅,二是躯体。两者本不可分,却往往由于现实功利的需要而断然割裂。作为国家头颅的是自由意志以及精神秩序,作为国家躯体的则是祖国。在自由意志构造的秩序里,法律是一种具有神学-形而上学的自由律法。在这个法律体系中,至少包含三个根本法:一是人民主权原则,也即人民这个公共人格的自由意志;二是意思自治原则,也即私人的自由意志。三是议会公决原则,即多数人的自由意志。三个根本法影响深远,却还不足以成就一个健康持久的空间秩序。
法的原初意义来自于私法上的占有,也即人对空间的占有,所以法被认为是绝对精神在大地空间上行走的轨迹[13],或者是空间争夺过程中生成的规则。[14]挣脱了宗教束缚的自由意志必然要把每一寸空间加以测绘从而财产化。因此,在不同历史阶段和不同技术水平条件下,精神秩序所可欲的实体空间可以是一个民族空间,也可以是一个帝国空间,还可以是天下空间。每个精神秩序脱虚就实,都首先建立在祖国这一特定历史存在之上。祖国可以是自然秩序空间,也可能是具有原初现代性秩序空间,但无论如何都是精神秩序的现实条件。它或许无法匹配自由意志的远大抱负,但却是各种精神秩序的起点。这也就是说,精神秩序必须结合实体空间才能生成自由律法主导的现实世界。这种结合长期以来为人们所忽视,它实际上是一种关系思维,而非主体思维。精神与身体的两分法只是一种初级的认识论。从辩证唯物主义观来看,这种二分法包含两种关系,一种是精神从身体处解放出来的自由关系[15],(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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