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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典顺:“检验真理标准”与“实践真理标准”的再理解

更新时间:2021-01-11 22:46:01
作者: 曹典顺  

   作者简介:曹典顺,江苏师范大学哲学范式研究院院长、教授,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逻辑研究”首席专家,江苏徐州,221116。

   原发信息:《湖南社会科学》第20204期

   内容提要:“真理逻辑”是中国化唯物史观研究基本的学术视阈,包含“真理检验逻辑”和“真理规范逻辑”。“真理检验逻辑”回答和要解决的问题是“真理如何检验的问题”,“真理规范逻辑”回答和要解决的问题是“真理是什么的问题”。衡量真理在社会实践中是否得到了实现的问题,属于“真理检验逻辑”的研究领域。“检验真理标准”就是检验预设或既定的“真理逻辑”是否适合社会历史发展的“认知逻辑”,属于“真理检验逻辑”的研究领域。确立何种真理逻辑为社会发展逻辑的问题,属于“真理规范逻辑”的研究领域。“实践真理标准”就是在特定的社会历史发展时期应该遵循的“发展逻辑”,属于“真理规范逻辑”的研究领域。“检验真理标准”与“实践真理标准”的联系是本质的,差别只是视阈的而非内在的。区分“检验真理标准”与“实践真理标准”,在实践上能够为践行中国道路与中国价值提供学术合理性支持,在理论上为构筑“中国化唯物史观”积累学术资源。

   关键词:真理逻辑/真理检验逻辑/真理规范逻辑/检验真理标准/实践真理标准

   标题注释: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逻辑研究”(编号:17ZDA003);江苏省333工程科研课题:“中国道路的发展逻辑研究”(编号:BRA2019088)。

   理论与实践的关系问题,历来是哲学的基本理论问题,也是从来没有彻底消解差异性理解的哲学元问题。2011年,我曾在《求实》杂志发表《“真理的标准”的时代性与“当代真理的标准”》一文来探讨该问题,今天依然想就该问题继续探讨。探讨的问题意识在于,在承认唯物史观的马克思主义学者之中,差异性理解理论与实践的关系问题现象依然存在,甚至是冲突性地存在。冲突理解的根本原因,不是关于“理论”与“实践”孰先孰后或者是谁决定谁的问题,而是基于对“真理”“理论”“实践”“生活”“假象”“再理论”“再实践”等概念和范畴理解的差别,或者说,学者们对诸多概念和范畴的“边界”缺乏同一性理解。导致这一理论困境的方法论原因在于,一些学者对于唯物辩证法的理解和运用还不能够自觉和彻底。从对“真理逻辑”的“真理”范畴的本质把握来理解彻底意蕴的唯物辩证法就是,由于实践是不断发展的,所以,实践作为检验真理的标准就应该具有“相对真理”的意义,但唯物史观的“真理逻辑”和“实践真理标准”,无疑又应该和必须是正确的,也就是说,实践亦具有“绝对真理”的意义[1]。按照唯物史观理解,“实践”作为检验真理标准和唯一真理标准,没有任何可以质疑或者说违反唯物史观逻辑的哲学根据。问题是,使用“社会生活”意蕴上的“真理”概念,容易遮蔽“真理检验逻辑”和“真理规范逻辑”两大真理视阈的存在和差别,即忽视或消解“实践真理”和“检验真理”的存在和差别(注:尽管“社会生活”与“实践”内涵上有统一之处,但差别亦是明显的,即不是一个概念群的范畴。然而,人们却经常将二者混淆在一起)。就作为问题意识的“真理问题”而言,就是要回到哲学本身逻辑之中、回到唯物史观经典作家问题意识之中理解“真理问题”。这种逻辑下的“真理问题”,不仅存在“检验真理标准”的问题,也存在“实践真理标准”的问题。“实践真理标准”不是僵化的标准,而是伴随社会主义道路不断探索而持续发生变化的标准。科学、正确、准确区分“检验真理标准”与“实践真理标准”,可以避免简单用“生活”取代“实践”而导致弱化唯物史观真理逻辑对中国道路理论与实践的指导价值。用习近平哲学的逻辑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逻辑”,离不开中国人民对马克思主义真理力量的深刻感悟和准确把握,即在习近平哲学中,“中国化唯物史观”就是新时代的“实践真理标准”(注:中国化唯物史观就是指马克思唯物史观与中国国情相结合产生的唯物史观),新时代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就是新时代的“检验真理标准”,两者不可混淆和相互取代。

   一、检验真理标准:唯物史观的真理检验逻辑

   所谓“检验真理标准”,就是指检验预设或既定的“真理逻辑”是否适合社会历史发展的“认知逻辑”。不同的哲学理论具有不同的“检验真理标准”。简言之,马克思主义的“检验真理标准”就是“社会实践”。“检验真理标准”作为问题被关注,可以追溯到《汉书·河间献王刘德传》,即该书中提及的“修学好古,实事求是”。这里的“实事求是”只是进行了“朴素的检验真理标准探讨”,与唯物史观的“真理逻辑”并没有必然性的关联,而且亦与“真理逻辑”没有内在关联。1941年5月,毛泽东在《改造我们的学习》一文中对“实事求是”做了经典的阐释——“‘实事’就是客观存在着的一切事物,‘是’就是客观事物的内部联系,即规律性,‘求’就是我们去研究”[2]。毛泽东思想视阈中的“实事求是”理论,因为毛泽东对其赋予了唯物史观的内在逻辑,而具有了作为“问题意识”的“真理逻辑”——“实践是检验真理标准”的“认知逻辑”。当然,人们也绝不能仅仅将毛泽东的“实事求是”理论理解为是对“真理逻辑”的“认识论视阈”阐释,因为,“实事求是”理论还包含着对“中国社会主义发展逻辑”等“中国化唯物史观问题”的哲学概括。从逻辑上理解,既然马克思、毛泽东等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已经阐明了唯物史观的“检验真理标准”,那么,马克思主义者积极传播和身体力行这一唯物史观逻辑就可以坚持马克思主义的“真理逻辑”。事实上,由于“社会意识”的相对独立性,对同一问题的解决方案不是“一元逻辑”而是“多元理论”,即实践中孰对孰错的问题就因此而“多元”“反复”和“漫长”,或者说,“检验真理标准”就因此成了哲学意蕴上的“真理问题”。从中国道路的探索理解,基于“社会发展逻辑”确立的需要,1978年5月,中国社会爆发了政治化解决“检验真理标准”问题的大讨论,史称“1978年关于实践是检验真理唯一标准的大讨论”。这次“检验真理标准”的探讨,从哲学上理解就是“真理问题”的现实生活实践的展开。从实践上理解,1978年9月,邓小平给予了“理论与实践相统一视阈”的社会发展逻辑阐释,即邓小平认为,“现在摆在我们面前的问题,关键还是实事求是、理论与实际相结合、一切从实际出发。这是政治问题,是思想问题,也是我们实现四个现代化的现实问题”[3]。

   “检验真理”本身不是“真理逻辑”的目的,它是为服务于“真理逻辑”而产生,即不存在没有既定“真理逻辑”的“真理检验”,或者说,“真理检验”就是要检验既定的“真理逻辑”是否正确。与“真理检验逻辑”相适应,“检验真理标准”逻辑上必然归属于“真理检验逻辑”,也就是说,“检验真理标准”逻辑上不应该等同于“真理逻辑的标准”——“实践真理标准”,因为,“实践真理标准”逻辑上归属于“真理规范逻辑”。唯物史观十分重视与价值理论相适应的“检验真理标准”问题。如在确立“检验真理标准”的方法论角度上理解,马克思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一文中指出,“人的思维是否具有客观的真理性,这不是一个理论的问题,而是一个实践的问题。人应该在实践中证明自己思维的真理性,即自己思维的现实性和力量,自己思维的此岸性”[4]。这就是说,马克思认为,应该从实践视阈寻找和发现“检验真理标准”。从“检验真理标准”的内涵角度上理解,毛泽东在《新民主主义论》一文中指出,“真理只有一个,而究竟谁发现了真理,不依靠主观的夸张,而依靠客观的实践。只有千百万人民的革命实践,才是检验真理的尺度”[5],即毛泽东认为,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从社会主义道路探索的实践角度上理解,无论是早期的“苏联新经济政策”,还是当下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无一不是从“社会实践视角”判断其理论是否具有“真理性”。从唯物辩证法视角理解,之所以会产生“真理检验逻辑”的问题,根本之处是因为,存在着与其要检验的既定“真理逻辑”差别甚至相对立的不同的“真理逻辑”。正是从这种“真理逻辑”理解,马克思唯物史观认为“理论的对立本身的解决,只有通过实践方式,只有借助于人的实践力量,才是可能的”[6]。

   “检验真理标准”理论上包含“唯心主义检验真理标准”和“唯物主义检验真理标准”两种类型的“检验真理标准逻辑”。“唯心主义检验真理标准逻辑”强调“真理逻辑前提性”的意义和价值,即“唯心主义检验真理标准逻辑”在将“唯心主义检验真理标准”确立为“真理逻辑”的目标和宗旨的同时,却忽视“真理逻辑科学性”的意义和价值。它的弊端至少有三个方面:其一,从“社会意识”的视角理解,社会自发产生“检验真理标准”共识的可能性不存在;其二,从“个体自我意识”的视角理解,个体对“检验真理标准”的认知存在发生变化的可能;其三,从“真理逻辑”应该具有科学性的视角理解,唯心史观只是将“真理”简单地理解为人们的精神性目的活动。“社会实践”作为“唯物主义检验真理标准”的合理性和科学性,也可以从三个方面概括:其一,“社会实践”是“真理逻辑”的展开和完成,是“真理逻辑”目标、主旨的实现和贯彻,或者说,从宏观意蕴上理解,“社会实践”本身就是“真理逻辑”的组成部分,二者是同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不可被分割;其二,“社会发展目标”是“真理逻辑”建构的主旨和灵魂,按照马克思“任何真正的哲学都是自己时代的精神上的精华”[7]的观念,“真理逻辑”必然要伴随着不断变化的“社会历史”而实现自我创新,即只有将“社会实践”作为“检验真理标准”,才能围绕变化了的“社会发展目标”适时创新“真理逻辑”;其三,“社会实践”作为“检验真理标准”,既是“检验真理逻辑本身”,也是“检验社会实践本身”,检验“社会实践”是否准确、正确地贯彻了既定的“真理逻辑”,也就是说,“社会实践”作为“检验真理标准”的检验对象之一,必须在“社会实践的践行”中适时调整“社会实践”的内容和形式[8]。

   坚持唯物史观真理观的学者在理解“实践检验真理标准”问题上依然存在多种差别,其根本原因在于对如何确立“检验真理标准的标准”理解不同,即学者们基于对“实践”范畴的不同理解而产生了差别的“检验真理标准的标准”。这就意味着,科学辨析“实践检验真理标准”的差别,就是要探讨和发现导致“实践”差别的逻辑前提是什么,即确立“实践检验真理标准”中的“实践”的“实践标准”。从“标准”形成的逻辑前提视阈理解,至少有五种不同的“检验真理标准”的“实践标准”。其一,将“社会生活本身”作为逻辑前提理解的“实践标准”。该“实践标准”的优点在于把握住了“现实生活世界”对于真理的基础性作用,不足之处在于容易将“现实生活世界”片面化理解,即容易被经验世界的“假象共识”所左右而丢失“实践标准”的合乎理性逻辑。其二,将“社会实践本身”作为逻辑前提理解的“实践标准”。该“实践标准”的优点在于能够紧密与实践相关联,不足之处在于容易误将“当下实践”作为终极“实践标准”的根据,即容易以实用主义、存在主义等非唯物史观逻辑判定“真理逻辑”。其三,将“社会宏伟理想”作为逻辑前提理解的“实践标准”。该“实践标准”的优点在于能够激励人们对美好社会向往和促使人们努力参与社会实践,其不足之处在于容易将“虚幻理想”误认为是“社会历史实践”,从而加速或延缓“社会历史进程”,导致社会秩序混乱。其四,将“社会核心价值”作为逻辑前提理解的“实践标准”。该“实践标准”的优点在于有利于社会和谐的实现,其不足之处在于容易使人们安于现状,排斥和拒斥社会进步和发展,即容易导致“闭关锁国”或反对“改革开放”的发展逻辑。其五,将“社会预期目标”作为逻辑前提理解的“实践标准”。该“实践标准”的优点在于能够左右社会发展的方向和逻辑,其不足之处在于无法确保其预期目标制定的科学性、论证的合理性和选择的正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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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责编:陈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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