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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亚虎:出土秦律中的俗禁问题

更新时间:2020-11-16 08:49:27
作者: 吕亚虎  
最为简捷的应对办法就是对其采取“堕地弃之”或者直接杀死。秦律所谓“有怪物其身及不全而杀之”者,当包括此类初生儿。

  

   二、秦律禁以“秦”为名

   古人命名有讲究和讳忌,相关礼俗由来已久。《左传·桓公六年》载鲁桓公问名于申繻,对曰:“名有五,有信,有义,有象,有假,有类。以名生为信,以德命为义,以类命为象,取于物为假,取于父为类。不以国,不以官,不以山川,不以隐疾,不以畜牲,不以器币。周人以讳事神,名,终将讳之。故以国则废名,以官则废职,以山川则废主,以畜牲则废祀,以器币则废礼。晋以僖侯废司徒,宋以武公废司空,先君献、武废二山,是以大物不可以命。”16《礼记·内则》云:“凡名字不以日月,不以国,不以隐疾。”《新书·胎教》亦引青史氏之《记》所载古胎教之道,王后于太子生后先行悬弧之礼,“然后卜王太子名,上毋取于天,下毋取于土,毋取于名山通谷,毋悖于乡俗,是故君子名难知而易讳也”。17三者所言虽异,其意则同。尽管当时有此类命名的礼俗,然从上引《左传》文字来看,当时也有违礼俗而取名者。秦统一后,曾以国家律令的形式禁止吏民以“秦”为名者。岳麓秦简简文云:“令曰:黔首、徒隶名为秦者更名之,敢有、有弗更,赀二甲。(2026正)”18

   简文大意是说,黔首、徒隶有以“秦”为名者,须更名。法令颁布后,敢有以“秦”为名,或之前以“秦”为名而今不更改的,处以罚二甲的惩处。依此可知,“有弗更”,是说当时黔首、徒隶等群体有以“秦”字为人名者,故秦令要求名“秦”者改名。“敢有”则是说令下后仍敢以“秦”为名者。从一般认知上讲,国家相关立法具有相对滞后性,不会对不存在的社会现象做出超前的司法规定。因此,秦颁布此条律令时,此前社会确应有以“秦”为名者,故律令特加禁止之。

   关于这一点,出土战国秦戈铭文可为佐证。如秦昭襄王时铜戈铭有“廿一年相邦冉造,雍工帀(师)叶,工秦”、“卅七年上郡守庆造,桼(漆)工媻目,丞秦,工城旦贵”、“廿廿(四十)年上郡守起(造),图工帀(师)帀(师)耤(?),丞秦,工隶臣庚”。19廿一年相邦冉戈上的“工秦”即名“秦”之工师,其与卅七年和四十年上郡戈上的“丞秦”当为同一人。“秦”于秦昭襄王廿一年时为工师,到卅七年时已成为漆垣工师之丞,四十年时则改任图工师之丞。20又,传世秦印中亦有以“秦”为名者,如阴秦、宜秦、宁秦21、姚秦及傅广秦等22。秦陶文则有宁秦、杜秦等。23除作为权力象征的官印和身份凭证的私印外,古人有佩吉语印的习惯。因此,上引秦印“宜秦”、“宁秦”,由字面意思看,不易判断是私名印抑或是吉语印。但阴秦、姚秦、杜秦则可确定是以“秦”为名者,而“傅广秦”则是以“广秦”为复名者。这几枚秦印或陶文的年代虽不可确知,但从秦立法禁以“秦”为名者推测,其或应属秦统一之前秦国的遗物。如研究者所说,此不仅可证实战国晚期秦国确有人取名为“秦”,故秦始皇须下诏改名。更可推测改名的规定甚晚推行,很可能是秦始皇统一天下的新规定。否则战国晚期的上郡丞应当已经改名,不应为“秦”。24

   值得注意的是,里耶秦简中也见有以“秦”为名者,可为此说另一佐证。如简文云:“廿六年七月庚戌,疒斯舍守宣、佐秦出稻粟=一石一斗半斗以贷居赀士五朐忍附贪虫令□史庆监。”(9—1526)“廿六年七月庚戌,疒斯舍守宣、佐秦出稻粟=二斗以贷居赀士五巫濡留利□□令史庆监。”(9—1903)“廿六年五月庚戌,疒斯舍守欧、佐秦出粢粟=四斗一升泰半升以食疒斯□者居赀士五□升令史津监。”(9—2303)25这三条简文的时间均为始皇二十六年,所涉史事略同,时间跨度也较短,故简文中任厮舍佐的“秦”应为同一人,且“秦”显为人名无疑。此几条简文时间为始皇二十六年五月或七月间,名“秦”的厮舍佐仍未改名,推其原因,或者岳麓简所载“名为秦者更名之”之更名令在始皇二十六年七月之后颁布,或者秦于统一后即颁行更名令,但此令推行全国尚需时日,未可遽然生效,故佐秦之名于始皇二十六年七月间仍未改之。此外,里耶秦简第9—1159号牍上尚载有一条更名文字:“□年更名曰殷。”此可能与秦令更名规定有关。26

   从上引秦律来看,禁止以“秦”为人名的对象,乃是设定为黔首、徒隶等群体。“黔首”之名,在《战国策·魏策》《吕氏春秋·大乐》《韩非子·忠孝》等文献中已有出现,王念孙据此认为,“黔首”一词最早使用并不始于秦统一之后,“诸书皆在六国未灭之前,盖旧有此称,而秦遂以为定名,非始创为之也”。27而据《史记·秦始皇本纪》所载,秦始皇二十六年统一六国后,“更名民曰‘黔首’”。“黔首”何义?《说文·黑部》云:“黔,黎也。从黑,今声。秦谓民为黔首,谓黑色。”《汉书·艺文志》“至秦患之,乃燔灭文章,以愚黔首”。颜师古注:“秦谓人为黔首,言其头黑也。”《礼记·祭义》“明命鬼神,以为黔首则”。孔颖达疏则云:“黔,谓黑也。凡人以黑巾覆头,故谓之黔首。”28孔、颜二氏之说语义大体一致,皆以头部黑色释“黔首”。秦统一前,对于平民的称呼,有民、氓、民氓、民萌、众庶、黔首等众多名目,从中选取“黔首”作为标准的统一称呼,这是秦统一六国以后统一名物制度的诸多措施之一。但何以在统一后偏偏选取有黑色之意的“黔首”作为“民”之标准称谓?这应非巧合,当与秦始皇以秦得水德之瑞,以黑色为正的观念有关。在这样的观念下,更民名为“黔首”显然是当时秦王朝尚黑观念的反映。

   秦律所禁以“秦”为名的“徒隶”一词,屡见于《管子》《鹖冠子》《战国策》等先秦文献中。近年来,在出土秦简如睡虎地秦简、里耶秦简、岳麓书院藏秦简中也多见有“徒隶”,学界对其身份地位多有讨论。29总体上看,战国秦时的徒隶当是指隶属于国家,身份低于平民,在官府劳作的某些刑徒(城旦舂、隶臣妾、鬼薪白粲等)和官奴婢(隶臣妾)。基此,秦律所禁对象,似乎只是一般平民及身份更为低下的徒隶群体。那么对于贵族阶层,是否可以以“秦”为名呢?此条律令并未明言。有学者据此认为,秦代有关避讳的规定,也是有等级规定的。这里所划定的范围是针对没有社会地位的一般百姓和徒隶而设定的。若是有爵位之人,可能就不受此条令文的约束了。30然在已刊布的、被命名为“秦更名方”的里耶8-461号秦牍上,第一栏第十七列文字内容作“诸官为秦,尽更”。31游逸飞指出,此条文字内容当为省写,原文或作“诸官‘名’为秦,尽更”,其意指所有秦朝官吏的私名若有“秦”字,均须更改。24孙兆华依据战国初期秦就有对于“初带剑”从上到下的颁令次序这一现象进一步指出,根据对象不同,部分秦法令的颁布可能有一个从“吏”等特殊群体到“百姓”或“黔首”“徒隶”等下层人群的顺序。进而,吏“名为秦者”可能先于“黔首、徒隶”已更名了。“秦更名令”颁布于秦统一后,那么此令当后于“秦更名方”。32由此看来,秦令禁以“秦”为名者,并非仅限于黔首、徒隶等身份低下阶层之群体,对于官吏自然也是适用的,这其实也符合王朝法令适用对象的普遍性特点。

   秦统一后,禁天下吏民以“秦”为名,维护旧有的命名礼俗恐非主因,而更多应是从秦的国家身份认同和现实政治方面的考量,即出于维护新的大一统王朝政治威权的庄严性和神圣性而采取的措施。这种变化,在出土秦属虎符上也有很好的体现。如秦在统一六国前,其为周天子统御下的诸侯国之一,其国君即称“君”,故杜虎符上的铭文作“右在君”。待至秦惠文君前四年(BC334),“天子致文武胙”,认可秦惠文君称王之举后,秦国新郪虎符上铭文即作“右在王”。而到秦统一天下,秦王政称“始皇帝”,阳陵虎符上的铭文则变作“右在皇帝”。19由君而王而帝的称谓变换,正与秦由诸侯到大一统王朝的国势发展相一致。这种国家身份的变化导致的更名行为,在里耶秦简“秦更名木方”所载内容中也有反映,过去称“王”的,现均改称之。如“毋敢曰王父曰泰父”、“王马曰乘舆马”、“王节弋曰皇帝”、“王谴曰制谴”、“以王令曰【以】皇帝诏”、“王游曰皇帝游”、“王猎曰皇帝猎”、“王犬曰皇帝犬”31,等等。秦为嬴族立国之名,也为统一王朝之名,对于吏民来讲,自然不应以此神圣、庄严之国名及王朝名为个人之私名。因此,统一后的秦王朝从国家身份变化和现实政治的威权性与庄严性出发,以律令形式禁止吏民以“秦”为名,自是合乎情理的现实举措。

  

   三、秦律禁壬、癸哭临及葬以报日

   战国以来,择吉文化盛行,此一社会风习对当时社会民众的日常生活和生产有着深厚的影响,这在已刊的数批战国秦汉时期的术数文献———《日书》中有着大量的信息反映。这种行事时日的择吉风习对秦王朝上层也有着重要的影响,以至在作为国家统治阶层意志体现的秦律中,对丧事中哭临、葬埋的禁忌时日有明文规定。如岳麓秦简简文云:

   自今以来,禁毋以壬、癸哭临,葬以报日。犯令者,赀二甲。·廷卒乙十七。(1706+1784正)18

   此条秦律所涉禁止内容有二:其一,禁止在壬、癸日中行哭临之事;其二,禁止在“报日”中行葬埋之事。

   (一)秦律禁壬、癸日行哭临之事

   上引秦律中的“禁毋以壬、癸哭临”,整理者注:“哭临,见《汉书·文帝纪》:‘无发民哭临宫殿中。殿中当临者,皆以旦夕各十五举音,礼毕罢。’”18整理者注所引,乃是汉代帝崩之丧事哭临之礼。比照简文之义,似较偏狭。按,传世文献所载哭临有二义:其一,哭临乃古代丧礼之一。国君死,集众定时举哀或吊祭曰哭临。依周礼,同姓诸侯死,哭临于庙;异姓诸侯死,则哭临于外。如《左传·襄公十二年》云:“秋,吴子寿梦卒,临于周庙,礼也。凡诸侯之丧,异姓临于外,同姓于宗庙,同宗于祖庙,同族于祢庙。”杨伯峻注:“《礼记·檀弓》郑注:‘丧哭曰临。’”16吴与鲁同为姬姓诸侯,故依礼哭临于周庙。秦汉时,帝崩,仍行哭临之礼。如《史记·孝文本纪》云:“其令天下吏民,令到出临三日,皆释服。……毋发民男女哭临宫殿。宫殿中当临者,皆以旦夕各十五举声;礼毕罢,非旦夕临时,禁毋得擅哭。”又,《后汉书·礼仪志》云:“登遐,皇后诏三公典丧事……百官哭临殿下。”其二,泛指人死后集众举哀或至灵前吊祭。如《三国志·魏志·孙礼传》云:“《礼》:为死事者设祀哭临,哀号发心。”33此条律令所禁以壬、癸日哭临,非只涉及帝丧之哭临,而实际上是针对全国民众丧事的立法。故简文所云“自今以来,禁毋以壬、癸哭临”,大意是说,从今往后,凡是人死举哀或吊祭的哭临之事,禁止在壬、癸日进行。否则,对违反律令者,处以罚二甲。

秦律何以禁止丧事以壬、癸日哭临?此或与当时社会流行的五行学说及五德终始说有关。天干五行理论在出土秦简中多有记载,睡简《日书》乙种简文即云:“丙丁火,火胜金。戊己土,土胜水。庚辛金,金胜水。壬癸水,水胜火。”(简79贰—82贰)周家台秦简亦云:“【甲乙木,丙】丁火,戊己土,庚辛金,壬癸水。”34可知天干壬、癸于五行属水,这在当时是较为普遍的认知。五德终始说是战国末期阴阳家邹衍所创,指金、木、水、火、土这五种德性或性能处于从始至终、终而复始的循环相胜运动状态。邹衍将这一学说作为历史变迁、王朝更替的根据,指出“五德从所不胜,虞土、夏木、殷金、周火”,而“代火者必将为水”。35作为改朝换代的理论工具,邹衍创设的“五德终始说”被秦始皇所信奉,他据邹衍“水德代周而行”的论断,自以为秦得水德之瑞,并以此作为理论依据,进行了一系列符合水德要求的改革,以证明秦扫六合、一统宇内,代周而立的政权合法性。《史记·秦始皇本纪》对此记载:“始皇推终始五德之传,以为周得火德,秦代周德,从所不胜。方今水德之始,改年始,朝贺皆以十月朔。”正义云:“秦以周为火德,能灭火者水也,故称从其所不胜于秦。”2根据五德终始说,秦变周,得水德之瑞。而据天干五行学说,五行之水所配天干为壬、癸。哭临为丧葬仪式,丧葬之事于五礼属凶礼,本非吉事,作为与王朝德瑞相配之天干壬、癸日自然不宜举行哭临等属丧葬凶礼之仪式。(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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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江汉论坛. 2020年0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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