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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受文:加强贸易政策合规 全面提升开放质量

更新时间:2018-10-10 23:25:28
作者: 王受文  
不得从当地含量要求、外汇管制、国内销售等方面对外国投资者进行限制。

   特别提醒注意,在招商引资政策中,不能要求投资企业必须购买或使用国产品,也不能对企业的出口以及用于当地生产的进口进行限制。在标准制定领域,不能对进口产品适用严于国内同类产品的标准,或要求进口产品进入中国市场必须经过某种检验或测试,而对国内同类产品没有类似要求。国民待遇原则也有例外。其中最主要的就是政府采购,也就是说,国民待遇原则不适用于政府机构购买自用或公用目的的采购。例如,我国公立医院采购医疗设备时优先购买国产医疗设备,不违反国民待遇原则。

   如某政策文件规定,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包括: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发费用金额占其研发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且主营业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上述规定可能导致企业更愿意选择境内知识产权人的授权许可,从而导致其他成员的知识产权人处于不利地位;而如果将“自主”界定为中国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独立研发,不能有外资参与,且必须在中国境内进行知识产权申请,也涉嫌违反了国民待遇原则。

  

   (四)遵守关于补贴的相关纪律

  

   经济贸易领域,补贴可能造成市场扭曲、不公平竞争。政府对某个产业进行补贴,补贴越多,企业生产越多,可能造成产能过剩;或导致某些应该倒闭的企业勉强维持,形成“僵尸企业”。而如果没有补贴,企业将根据市场规律、价格机制进行生产经营,公平竞争,优胜劣汰。根据世贸组织《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构成补贴需要四个要素,一是行为主体,即政府或公共机构提供。美欧等成员将中国的国有企业、国有银行都视为公共机构。例如,微波炉生产企业购买宝钢生产的钢材,美方认为因为宝钢是国有企业,所以微波炉生产企业购买到的钢材是带有补贴的,微波炉生产企业也享受了补贴。总体而言,美欧等成员对中国“公共机构”的认定,是比较宽泛的。为此,世贸组织上诉机构裁决,不能仅凭所有制是国有,就视为公共机构,而要看国有企业或银行是否承担了“政府职责”。上诉机构在特定案件中,支持了国有银行是公共机构,但国有企业不必然是公共机构。二是支持形式,即提供了财政资助。三是存在利益传导,使获得补贴者得到了较市场条件下更加优惠的条件。四是存在专向性,即针对特定产业、地区或企业。

   补贴可分为禁止性补贴和可诉补贴。禁止性补贴包括出口补贴和进口替代补贴。如某政策文件规定,对入选本省知名国际品牌且有一定出口实绩的企业给予15万元奖励;或企业达到一定出口业绩要求后,可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又或者企业出口额每增长1美元就补贴1毛钱等等,这些规定将享受补贴的条件与出口实绩挂钩,构成了出口补贴。如某政策文件规定,用户购买中国境内生产的农机可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或者企业购买国产设备可享受税收抵扣,这些规定将享受补贴的条件与使用国产品挂钩,构成进口替代补贴。世贸规则规定,禁止性补贴不得给予或维持,需立即撤销。中国在加入世贸组织时也承诺取消禁止性补贴。

   禁止性补贴以外的补贴都是可诉补贴,如果其他成员证明对其产业造成损害,则可采取反补贴措施,征收反补贴税,或者将我补贴政策诉诸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还是以钢铁补贴为例,中国各级政府给钢铁企业补贴,企业生产的钢铁产品出口后,美国认为损害了其国内产业,对中国钢铁企业进行反补贴调查,征收反补贴税,中国补贴多少,美国征收多少,中国政府补贴的钱,最后被美国政府以反补贴税的形式拿走了。

  

   (五)履行其他具体承诺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具体承诺范围较广,在议定书与报告书中做了详细叙述和规定。在此仅以出口管理措施和透明度方面的承诺为例。

   在出口管理措施方面,中国承诺将非关税措施限制在一定范围内且逐步取消,仅对在议定书附件6清单中已列明的税目征收出口税。一段时间内,中国对超出清单范围的产品征收出口税,并对部分产品实施出口配额管理。2009年,美、欧、墨将我矾土、焦炭等9种原材料的出口限制措施诉诸世贸组织;2012年,美、欧、日起诉我对稀土、钨、钼的出口限制措施,世贸组织均裁决我相关措施违反承诺。虽然根据世贸组织《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一般例外”条款,允许成员采取“与保护可用尽的自然资源有关的措施”,但援引该条款需满足一定的条件。根据专家组的解释,贸易措施与国内限制平行实施,且目的是保护自然资源。目前,我已撤销所有涉案产品的出口税和出口配额管理措施。通过这几起案件,中国有关政策制定部门也进一步明确,对资源进行保护,应在生产环节加强管理而不是在出口环节进行限制。

   在透明度方面,除了前文所述在世贸组织协定中普遍的通报等义务,中国在加入世贸组织时,出于改善投资环境等考虑,还作出了有关透明度的其他承诺。包括,承诺设立或指定一官方刊物,用以公布所有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知识产权和外汇管制的法律法规;承诺将与贸易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翻译成一种或多种世贸组织正式语文(英文、法文或西班牙文)。经过多年努力,中国通过《立法法》《法律法规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暂行办法》等法律和文件,对政府信息的公开和翻译做出制度安排,使中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不断得到完善,各部门和各级政府行政公开意识日益增强。

  

三、认真落实合规方面的有关政策文件

  

   2014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贸易政策合规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9〕号,以下简称〔29〕号文)印发,要求国务院各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出台的贸易政策应符合世贸组织规则和我国加入承诺。具体程序上,可分为事前合规和事后合规。事前合规,是指国务院各部门应在拟定贸易政策的过程中进行合规性评估,并在正式发布时将政策文本抄送商务部(中国政府世界贸易组织通报咨询局)。国务院各部门拟定的贸易政策,在一些情形下,如政策制定部门认为有必要,应在按有关程序报送审查或自行发布之前,就是否合规征求商务部的意见。事后合规,是指商务部负责接收世贸组织成员对国务院各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贸易政策提出的书面意见,对其进行合规分析判断并协调有关部门或地方政府做好相关后续工作。

   根据〔29〕号文,商务部制定了《贸易政策合规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商务部公告〔2014〕第86号),进一步细化了商务部进行合规工作的程序和时限要求等。目前,全国各省级政府均已根据[29]号文和《贸易政策合规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出台具体落实办法,实现了合规工作机制全覆盖。

   此外,如前文所述,我国在履行透明度义务方面,也有一些相应的制度安排。例如,2010年10月,国务院颁布《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要求除特殊例外,中央和省级政府各部门制定规章时应公开征求意见。2012年4月,国务院法制办《法律法规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暂行办法》、《关于部门规章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相关事项的通知》。2015年3月,修改后的《立法法》要求法律草案,除经委员长会议决定不公开的,应将法律草案等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015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做好与贸易有关的部门规章英文翻译工作的通知》,要求各部门负责翻译本部门制定的与贸易有关的规章,并在施行前或最晚不迟于90天内在部门网站上公开发布。这些都是进行合规工作的依据和要求。

  

四、进一步加强合规工作的重点

  

   一是提高认识。各部门和地方的领导同志必须澄清模糊认识,把思想统一到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部署上来,统一到党的十九大报告和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的我国坚定支持多边贸易体制、全面对外开放的立场上来,统一到参与乃至引领全球治理体系改革的目标上来,高度重视合规工作,提高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进一步提升对外开放质量。

   二是加强能力建设。合规工作能否取得成效,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是否有足够专业的队伍。世贸规则非常复杂,也有很多解释的空间。各部门、各地方应当配备相应的人力、物力,大力开展业务培训,提高理解、运用、驾驭规则的能力,商务部应尽力提供教材、师资方面的支持。

   三是做好日常合规。合规是一个持续性工作,一方面要对存在问题的政策措施进行清理,另一方面要对新制定的政策文件主动开展合规。对合规工作中存疑的问题,要及时征求商务部或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意见,做好信息交流和沟通。

   四是加强对外合规。国外有一些违规的政策措施,影响中国企业或产业的利益。中国企业如果遇到不公平待遇,可以向商务部和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反映。通过对外合规,商务部可在多双边渠道下对涉嫌违规的国外措施提起交涉,保护中国企业利益,努力为建设经贸强国营造良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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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行政管理改革》2018年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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