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廷泰:人的需要、社会主要矛盾与法治保障
【摘要】 人的需要以及需要的满足是社会发展的原动力。马克思、恩格斯从人的需要与生产、两种生产所引发的双重关系中,揭示了社会发展的基本矛盾和基本规律。黑格尔是对人的需要和劳动之间关系进行法哲学解读的第一人。人的需要和满足需要的方式的统一,也就构成了推动市民社会发展的主要矛盾。新中国成立以来,执政党对社会基本矛盾的判断有一个变化的过程。坚持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的科学判断,必须牢牢把握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与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矛盾,破解人的需要体系及其满足方式之间的矛盾,用法治方式去解决人的权利要求体系与法治保障体系之间的矛盾。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的主要方面是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它是满足人民权利要求体系的主要制约因素。因此,破解社会主要矛盾,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必须依靠法治,必须使人的需要体系与法治保障体系协调发展。
【中文关键词】 人的需要;需要体系;满足方式;社会主要矛盾;法治保障体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其中,一个重要标志就是中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运用马克思主义法哲学观为指导,从学理层面解读社会主要矛盾与法治发展的关系,对于破解人的需要体系及其满足方式的矛盾,化解人民日益增长的权利需要体系与法治保障体系之间的矛盾,用法治方式去解决不平衡不充分发展的问题,用法治手段保障人民对美好生活需要的实现,无疑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一、社会发展的原动力奠定在人的需要和满足需要的条件基础之上
什么是社会发展的原动力?换言之,社会不断发展的最重要的动力源来自哪里?这是历史学家、社会学家和哲学家一直试图解决却又众说纷纭的难题。历史唯物主义的创始人认为,它就是人的需要以及需要的满足。在标志着马克思主义法哲学体系形成的重要文本——《德意志意识形态》之中,马克思和恩格斯为我们清晰地揭示了社会发展原动力的基本因素。他们批判包括费尔巴哈在内一切旧唯物主义的局限性时说道,旧唯物主义者只把人看作是“感性对象”,而不是“感性活动”,从来没有看到现实存在着的、活动的人,从来没有把感性世界理解为构成这一世界的个人的全部活生生的感性活动。[1]所以,“当费尔巴哈是一个唯物主义者的时候,历史在他的视野之外;当他去探讨历史的时候,他不是唯物主义者。”[2]历史唯物主义者,即马克思主义者完全不同于费尔巴哈这些旧唯物主义者,他们把一切人类社会生存前提、事实、基本条件、以及各种关系都奠定在人的需要及其满足条件的基础之上,这就是决定历史发展的四个基本因素。
第一种前提:人们为了满足生存需要,必须生产。这是我们确定一切人类生存的第一个前提,也是一切历史的前提。这种前提是:人们为了能够创造历史,必须能够生活。但是,为了生活,首先就需要吃穿住用以及其他一切东西。因此第一个历史活动就是生产满足这些需要的资料。[3]这就是说,人的需要以及需要的满足,是人们从事生产活动的原动力。这种需要的满足方式只有靠劳动/生产,在存在私有制的社会条件下,如果人不劳动/生产也能获得满足他的需要的生活资料,“人们就会像逃避瘟疫那样逃避劳动。”[4]人用劳动/生产这种方式来维持生活,是一切历史的基本条件。
第二个事实:需要的满足又会引起新的需要。人的需要是不断增长的,如果人类没有新的需要,那么,人类社会发展的动力也就消失了,社会也就不可能会有任何的进步和发展。诚如马克思、恩格斯所言“:已经得到满足的第一个需要本身、满足需要的活动和已经获得的满足需要而用的工具又引起新的需要,而这种新的需要的产生是第一个历史活动。”[5]德国哲学家们不懂得历史发展的世俗基础,把从事生产活动的工具归结为像一个棍子那样微不足道。他们只推崇“德国人的伟大历史智慧”,岂不知这种伟大的智慧根本不是谁的精神的产物,而是在人的需要不断增长,这种不断增长的需要只有借助劳动工具生产出满足这些新需要的前提下才能实现。[6]
第三种关系:种的繁衍所引起的家庭关系。马克思、恩格斯认为“:每日都在重新生产自己生命的人们开始生产另外一些人,即繁殖。这就是夫妻关系之间的关系,父母和子女之间的关系,也就是家庭。”[7]在马克思和恩格斯看来,家庭关系起初是唯一的社会关系,当需要的增长产生了新的社会关系,而人口的增长又产生了新的需要的时候,家庭关系就成为从属的关系了。在这里马克思和恩格斯十分重视人口的生产和再生产在社会发展中的作用,他们认为,第三种关系和前面两个因素构成了人的社会活动的三个方面,这三个方面在人类历史上同时存在,并且到现在仍然在历史上起着重要作用。
第四个因素:两种生产所引发的双重关系。两种生产是指物质资料的生产再生产和人口的生产再生产,因为无论是通过劳动而生产自己的生命,还是通过生育而生产他人的生命,它会立即表现为双重关系:即人与自然的关系和人与人的关系(社会关系),前者就是生产力,后者表现为生产方式。也就是说,这双重关系是由人的需要和生产方式决定的。由此我们可以合乎逻辑地得出以下结论:由人的需要所引发的生产力和生产方式,人们所达到的生产力的总和决定着社会状况,在劳动和交往实践中所产生的包括法律在内的全部社会意识,“即生产力、社会状况和意识”之间的矛盾也就构成了人类社会基本矛盾和社会发展的最一般规律。[8]
这样,一种崭新的历史观也就呈现在我们面前:从直接生活的物质生产出发阐述现实的生产过程,把同这种生产方式相联系的、它所产生的交往形式即各个不同阶段上的市民社会理解为整个历史的基础,从市民社会作为国家基础的活动来描述市民社会,同时从市民社会出发阐明意识的各种不同的理论产物和形式,如宗教、哲学、道德、政治、法律等等,而且追溯它们产生的过程。[9]
二、人的需要和满足需要的方式构成了推动社会发展的主要矛盾
黑格尔是对人的需要和劳动之间矛盾进行法哲学阐释的第一人。在《法哲学原理》中,他认为,市民社会含有三个环节:其一,需要的体系。这个体系通过个人的劳动以及通过其他一切人的劳动与需要的满足,使需要得到中介,个人得到满足。其二,司法。司法通过对所有权的保护来保障需要体系的普遍的现实性。第三,警察和同业公会。通过警察和同业公会来预防遗留在上述两体系中的偶然性,并把特殊利益作为公共利益予以关怀。[10]
在黑格尔那里,个人的需要是市民社会的出发点,它与纯粹生理需要的客观性不同。在人的需要体系中,它已经赋予了动物生理自然性以外的自由自觉的内容。因而它是一种具有主体自觉性的“主观需要”。这种主观需要具有双重意涵:“一是个体性,一是自觉性,其核心是个体对需要的自觉。”[11]这是人的需要与动物需要的本质区别。人的需要不是作为一种本能而存在,而是一种自由的内在环节的存在。这种自觉的需要具有无限性即不断增长的特征,它除了生理需要之外,还具有人的特质的诸多内容,包括诸如身份、地位、权力、精神享受等。人的上述需要的满足是靠人的劳动创造出来,通过人与自然的物质变换和能量变换过程而创造出来。相对于动物而言,劳动本身就是自由自觉的活动,人的需要及其满足方式的统一,尤其人的精神需要及其满足,才使人有可能成为真正自由的存在。可见,“需要及其实现方式所表达的是人的自由存在方式,人的需要的实现方式揭示人是否自由以及在何等程度上的自由。”[12]这是因为,人的需要越丰富,满足人的需要的方式和手段越先进越充分,那么,人的自由程度也就越高,他的需要也就越脱离动物界而成为“人”的需要。为了实现和提升人的自由度,必须培养人的劳动能力,这种能力包括理论和实践两方面的教育和训练。理论教育或理智教育的目的在于获得各种必要的知识、观念和思维能力,实践教育则在于训练人的勤劳的习惯和普遍有效的技能。[13]由此可见,人的需要和满足需要的方式的统一离不开人的素质的提高,离不开对劳动者的教育和训练,离不开社会生产力整体水平的提高。人的需要及其满足手段的统一,不仅关乎人的自由的实现,而且内在地包含着平等的要求。黑格尔指出“:需要和手段,作为实在的定在,就是成为一种为他人的存在,而他人的需要和劳动就是大家彼此满足的条件。”任何人“无论对手段自身及其占有者来说,以及对满足需要的方式和方法来说,都成为特殊目的的规定者。此外,它还直接包含着同别人平等的要求。”[14]黑格尔在这里所指谓的平等,是指通过商品交换或市场交易的等价交换原则所体现出来的人格平等,人格平等是市民社会中一种普遍的平等。只有在这种普遍平等中,每一个人的人格、权利、需要及其满足才能被平等地对待。
人并非天使,也不是天生的有教养者,人在追逐私利过程中,物欲和贪婪也会容易膨胀,这是人性的弱点。因此,在市民社会中,犯罪现象也就不可避免。为了使市民社会中的财产关系和契约关系得以维系,市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和人格权不受侵犯,严格公正的司法对于市民社会来说是不可或缺的。对于侵害他人被法律承认了市民的财产权和人格权的犯罪行为,就被看成是具有社会危险性的行为。对他人的侵害行为不只是影响直接受害人的定在,而是牵涉到整个市民社会的观念和意识,所以犯罪的本性也起了变化,对社会成员中一人的侵害就是对全体的侵害。在这种情况下,刑罚就是必不可少的手段。[15]黑格尔认为,司法具有两方面的功能:一方面,司法作为客观普遍性使需要与劳动统一起来,具有使财产权和人格权的实现成为现实的功能;另一方面,司法承担着对市民教育的功能,使私人在这种“有教养”的环境中逐渐成为“有教养”的存在。为达此目的,刑罚的轻重既要考虑犯罪行为对受害人造成的侵害程度,还要衡量这种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黑格尔非常赞同“刑罚世轻世重”的原则,主张刑罚的轻重要依市民社会的情况不同而异,这是司法正当性和公正性的重要体现。正因为如此,“一部刑法典主要是属于它那个时代和那个时代的市民社会情况的。”[16]
在黑格尔关于市民社会理论环节中,需要的体系关注的是私人福利及其实现的制约,司法的功能是对私人福利侵害行为的惩罚和私人权益的救济。但是这还不够,要保障特殊福利能够真正实现,还必须依赖警察和同业公会[17],这是预防社会危险和保护公民生命财产的公共权力条件。黑格尔指出:“在需要的体系中,每一个人的生活和福利是一种可能性,它的现实性既受到他的任性和自然特殊性的制约,又受到客观的需要体系的制约。对所有权和人身的侵害,通过司法而被消灭了。但是在特殊性中的现实的法,既要求把阻扰任何一个目的的偶然性予以消除,以策人身和所有权的安全而不受妨害,又要求单个人生活和福利得到保证——即把特殊福利作为法来处理,并使之实现。”[18]因此,公共权力对于个人和市民社会的必要性,就在于公共权力承担着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的重要职能,包括对“普遍事务和公益设施”予以监督和管理;对个人权利的保护,包括保障个人的受教育权,使个人免于贫困,从而使个人成为“市民社会的子女”,防止个人因贫困而成为“贱民”。黑格尔认为,“贫困自身并不使人就成为贱民,贱民只是决定于跟贫困结合的情绪,即决定于对富人、对社会、对政府等等的内心反抗。此外,与这种情绪相联系的是,由于依赖偶然性,人也变得轻佻放浪,害怕劳动,……这样来,在贱民中就产生了恶习,(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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