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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鸿钧:伽达默尔的解释学与中国法律解释

更新时间:2018-05-20 12:59:59
作者: 高鸿钧 (进入专栏)  

   伽达默尔的哲学解释学,是20世纪西方哲学的重要成就之一。他关于艺术、历史和法学等领域真理问题的思考,不仅对人文社会科学具有重要意义,而且对于法学研究具有很大启示。他所阐释的解释学原理及其他关于法律解释的具体论述,有助于我们从一个新的视角认识法律存在与发展的性质,正确把握法律解释的基本方式,改进现行中国的法律解释。

一、 解释学的近代发展

   伽达默尔的哲学解释学内容十分丰富,论述十分细致。我们拟围绕《真理与方法》一书,对其中的主要思路与核心观点进行叙述。

   (一)解释学所指向的问题

   自古以来,在真理生成的过程中,解释学就扮演重要的角色,在神学和法学领域尤其如此。但是,由于近代科学对知识概念和真理概念据有了统治地位,解释学就失去了正当的地位。自17世纪开始,尤其在19世纪,自然科学的思考范式占据了主要地位。这一范式的特点是,(1)客观事物有自身的性质、法则和规律;(2)这些性质、法则和规律是客观真理;(3)人类诉诸理性和实验,能够认识和把握这种客观真理,只要提供同样的条件,就可以获得同样的实验结果;(4)真理具有超越时空和不受人的意识影响的特征;(5)客观事物是本体,人的认识在于使主观意识与客观真理相符;(6)科学在于运用正确的方法,认识事物的本质。随着科学的胜利,这种科学主义的客观真理观,也渗透到人文社会科学领域。于是,研究者开始采用科学实证主义的方法,探究哲学、宗教、历史、艺术、道德、政治和法律等客观真理。然而,"社会-历史的世界的经验是不能以自然科学的归纳程序而提升为科学的" 。在人文科学和社会科学领域,任何普遍经验都不足以达到规律性认识,都无法套用普遍经验去理解个别现象和特殊事件,而必须"在现象的一次性和历史性的具体关系中去理解现象本身" 。更为重要的是,自然科学研究成果,无助于解决人的道德问题和规则正当性问题。

   科学主义步步取得胜利,并颇有取代中世纪神学统御一切的地位。在这个过程中,一些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者对于自然科学模式渗入所有领域的趋势,进行了抵制。康德把道德归入实践理性,把审美归入艺术理性,从而使人文和社会领域的关系,区别于人与自然的关系,后者被归于纯粹理性的范畴。但是,在康德那里,作为审美的艺术领域,却落入了个人趣味和判断的主观领域。后来,尼采以后现代先知的口吻,主张重估一切价值。古希腊的形而上学理论和中世纪的基督教信条,以及近代科学主义的客观真理观,都成为他"审判"和颠覆的对象。在打破这些黄昏偶像的同时,他却遁入了古希腊酒神的审美迷狂之中,并在主体的个人"权力意志"中找到了精神归宿。20世纪之后的解构主义,则把尼采的后现代主义演绎成不同版本,主观主义、相对主义的真理观以及真理虚无论,则成为哲学的重要流派,并在道德、政治和法律领域产生了不可低估的影响。如何摆脱自然科学范式的客观主义真理观,同时避免主观导向的相对主义真理观,构成伽达默尔哲学解释学的基本主题。

   (二)解释学的历史发展

   伽达默尔认为,解释学自古希腊时代就已经存在。"解释学"(hermeneutics)源自希腊语,与古希腊作为信使的赫尔墨斯(Hermes)之名相关联。赫尔墨斯是传递神意的信使,转指解释和传导历史流传下来精神创造物的使者。 这种精神创造物,主要是指历史文献,宗教典籍、文学遗产以及法律文本等。在古代和中世纪西方,解释学一直存在,神学体系和法学体系,就主要得益于神学家对《圣经》的解释和法学家对罗马法等法律的解释。

   在近代,宗教改革和文艺复兴推动了解释学的发展。它们的共同特点是,尝试重新解释传统经典。前者是解释《圣经》,后者是解释古希腊、罗马文学作品。解释的目的旨在超越中世纪神学教条的束缚。其中对《圣经》的解释,已经运用了部分与整体相关联的方法。然而,这两种解释都把古代经典奉为权威,并局限于发现文本的原意,论证经典的一致性和完美性。显然,这两种解释都忽略了经典的历史性,压抑了解释者的积极和主动性。因此,这个阶段的解释学不过是一种技艺学,伽达默尔将其称之为解释学的"前史"。

   进入19世纪之后,解释学才开启了自己的历史。在这个时期,许多人都为解释学的发展做出了贡献,如施莱尔马赫、赫尔德、兰克、德罗伊森、狄尔泰、胡塞尔和海德格尔等。其中施莱尔马赫、狄尔泰和海德格尔三人,从神学、史学和哲学的不同角度,对解释学做出的贡献最大。他们为伽达默尔的解释学形成和发展,奠定了重要基础。这里我们对这三位学者的解释学主要观点,进行简介。

   1.施莱尔马赫的解释理论

   施莱尔马赫(1768-1834)的主要观点可以概括如下。(1)理解和解释密不可分,"所有解释的问题实际上都是理解的问题" ;误解不是个别现象,而是普遍存在,因而理解并不是存在于个别领域,而是普遍存在。(2)理解分为两种,一是宽松的理解,即自发的理解,凡自发理解都是误解;二是严格理解,这种理解需要具备"避免误解的技艺" 。(3)严格理解有两种方法,一是语法理解,二是心理理解。(4)在两种理解中,他更重视心理理解。心理理解,重在理解作者创作过程的心理特性,以及这种特殊心理所体现的普遍性。为此,他把语法解释的方法,即从部分到整体、从整体到部分的方法,运用于心理解释,从而提出了著名的"解释学循环"概念。(5)他还提出了一句名言,即解释者对作者的理解,优于作者对自己的理解。这意味着,解释者对文本的理解,不限于对作者本人的理解。例如,诗人创作有时是处于意识朦胧状态,读者通过作品解读,能够更好地理解诗人。伽达默尔认为,施莱尔马赫上述观点,对解释学的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但是,他作为神学家,仍然按照理解《圣经》的模式,认为理解仅仅在于把握作者的原意,而不是文本的意义。同时,他关于解释学普遍适用的观点,超越了过去的狭隘观点。该种观点认为,解释学之适用于某些个别领域。他把解释学视作方法,突破了把解释学仅仅视为技术的观点。但是,按照解释学本质来理解,这种观点仍然存在局限,因为解释学并不属于方法论范畴,而具有本体论性质。

   2.狄尔泰的解释理论

   对解释学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另一位学者是狄尔泰(1833-1911)。他的主要观点如下。(1)人是历史地存在,历史世界是人的精神构造物,历史是生命的历史过程。个人的个性不是原因的结果,因为个人与环境存在互动关系,环境制约个人的行为,但个人也影响环境,因此在历史过程中,不存在自然科学的那种因果关系。(2)自然科学与个人的经验和体验相脱离,旨在描述外在事物,关注的是特别中的一般。与自然科学不同,精神科学,即人文社会科学,涉及个人的经验与体验,涉及对人的内在心性的理解,关注的则是一般中的个体,是"生命本身理解自身",故而"生命构成精神科学的真正基础" 。例如绝大多数人是异性恋,但通过归纳法得出所有人都是异性恋的结论,就会在观念和制度上排斥和歧视同性恋者。因此,精神科学套用自然科学的归纳法,乃是一种误用。(3)解释学应成为精神科学的方法和哲学基础。(4)精神科学应采用不同于自然科学的方法,但要使精神科学与自然科学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精神科学既然作为科学就应当具有像自然科学一样的客观性" 。(5)在历史领域,历史学要成为科学,就应避免历史相对主义,就应获得自然科学那样的客观性。为此,他主张一种历史主义,"把过去的精神理解为当代的精神,把陌生的东西理解为熟悉的东西"。 他认为,人类本性具有同质性,生命的个体性,是人的生命同一性的具体表现。特定历史的意义具有客观性,只要解释者超越自己的时代偏见,"从某个时代自身来理解该时代" ,即作者在意识上保持同时性,作者的意思就可以直接从文本中发现,就可确保理解的客观性与正确性。这实际上是主张,解释者不仅应绝对尊重文本,还应把自己置于文本所产生的历史情境之中。

   伽达默尔认为,狄尔泰对解释学的重要贡献是,他从历史学的认识论出发,指出了精神科学不同于自然科学的特征,为精神科学奠定了解释学基础,并努力提升精神科学,使之与自然科学具有同等的地位。但是,他的解释学理论也存在局限。第一,他认为解释学是一种方法。这种观点相对于把解释学作为一种技术,无疑是一种改进。但这种观点没有认识到,"解释学现象本来就不是一个方法论问题" ,而具有本体论的属性。其次,他把解释学的适用范围限定在精神科学领域,没有认识到哲学解释学所具有的普遍性,即在一定程度也适用于自然科学领域。复次,狄尔泰的历史主义立场,使得他从历史的相对性出发,最终却走向了历史客观主义,把理解局限于发现作者的原意,从而没有摆脱追寻客观性的自然科学阴影。这样一来,他就消解了历史文本的时间性,并消解了解释者对文本意义理解的参与性和主动性。最后,他主张解释不应局限于文本作者的思想感情,还应注意当时的社会和历史情境。这同施莱尔马赫重视作者心理相比,视野具有了很大扩展。但这种观点仍然主张,解释在于复原文本所反映的历史本来面目。如此定位解释的目的,显然带有自然科学的烙印。

   3.海德格尔对解释学的贡献

   除了以上两位学者,海德格尔关于解释和语言的本体论哲学,对伽达默尔解释学影响最为直接。

   (1)海德格尔认为,哲学的核心问题时人的存在问题。存在包括作为存在者的人对存在的领会和解释。"领会使自己成形的活动称为解释","解释植根于领会","是对被领会东西的占有"。 但是,"解释并非要对被领会的东西有所认知,而是把领会中所筹划的可能性整理出来" 。解释过程即筹划过程,"谁想理解某个文本,谁总是在完成一种筹划" 。这样一来,对存在的领会和解释,都属于存在的方式,即存在的组成部分,而不是存在的附属物;解释由此并不属于方法论,而具有本体论的属性。

   (2)存在的具体形式是特定人的此在,此在标示出存在的时间性。人生活于此在,并筹划未来,即在各种可能性之间进行选择。筹划是一种预期,这种筹划过程就是领会和解释过程。筹划中选择的多种可能性,意味着解释者具有主动性,解释有很大自由空间,解释中包含着对此在的超越。但人进入此在,具有"被抛"的性质。置身此在,人的筹划必然受制于此在的情境,因而"解释并非把一种'含义'抛到赤裸裸的现成事物头上,并不是给它贴上一种价值" ,而是受到前有(Vorhabe)、前见(Vorsicht)和前把握(Vorgriff)的制约。前有是指解释者占有被解释物的意向;前见是指解释者从自己的视域出发;理解被解释之物,前把握是指解释者从自己视域出发,对被解释之物进行概念上的把握。前有、前见和前把握,构成此在筹划的前结构。"任何解释工作之初都必然有这种先入之见",因此,"解释从来不是对先行给定的东西所做的无前提的把握"。

   (3)任何理解都语言密不可分,语言与理解一样,是人存在的先天结构。"存在者的存在方式是指向'世界'的被抛的在世",而"话语是共同规定着在世的展开状态", 因而人生活在语言的包围中,"语言是存在之家","人居住在语言的寓所中"。 语言不是人的工具,而是人此在的存在方式,具有本体论性质。

海德格尔的上述观点,虽然涉及解释问题,但他的重点不在于探讨解释学问题,而是追问存在的本体论问题。伽达默尔把海德格尔的上述伽达默尔则从解释学的立场,借鉴并创造性地运用了海德格尔的上述观点。第一,解释已经具有本体论的属性,"在《存在与时间》里,真正的问题不是已经不是存在如何能被理解,而是理解如何是存在"。 第二,解释活动是解释者与文本的互动,受到前见和文本的双重制约,在辩证的互动中实现整合。第三,语言具有本体论属性,由此,解释的语言性决定了解释具有普遍性。(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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