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勤国 冯桂:论担保权的性质及其在民法典中的地位
独立的优先权编则可解决这些问题。担保权实现担保债的功能的手段是赋予债权以优先效力,这一点与法定的一般优先权和特别优先权没有区别,将其与各种优先权规定在一起有共同的基础。法国民法典将优先权与担保权规定在一编,其法理根据或在于此。担保权与优先权相加,内容足够丰富,堪成一编,而且适用便利。当然,独立的优先权编缺乏可循的先例,虽有理论上的科学性,但民法典立法是一项艰巨的系统工程,新设一编可能遭遇许多隐藏的风险。独立的优先权编需以缜密、充分的基础理论研究为前提。中国民法典立法如箭在弦,不能慢慢等待优先权理论的积累充实,为不耽误民法典立法,独立的优先权编又不如将担保权置于债编安全、简便。
由是观之,担保权无论置于债编还是优先权编都是合理的,前者胜在现实可行,后者胜在逻辑严密,可谓各有所长。目前可先吸取法国民法典现成的经验将担保权规定在债编,以推动民法典的立法进程。同时积极展开对优先权的研究,积累有关基础理论,在拥有成熟、系统的优先权理论之后,于适当时机修订民法典,增加优先权编。这样既可使中国民法典早日出台,也可使中国在将来能够拥有逻辑更合理、体系更精美的民法典。
[1] 本文讨论的担保权即传统物权理论中的担保物权。
[2] “因物权制度确立和物权观念之精确化,担保物权的物权性似无可非议,在一般意义否认其物权性而主张它是债权的观点,现已十分少见。”董开军著,《论担保物权的性质》,载《法学研究》1992年第1期第28页。
[3] “若姆(Sohm)把抵押权当作债权来构成。盖以债权人无自己的执行权,非借国家之强制执行不可,故非属于具有支配性的物权。因此现代之抵押权人并不具有任何私权上之力(Macht)的构成,而债权的本质为‘无力’(Ohnemacht)的构成,故非把抵押权亦列入债权的领域不可。”刘得宽著《担保物权之物权性与债权性》,载《民法诸问题与新展望》,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81页。
[4] “担保物权不是物权,只不过是为担保债权的实现,根据法律,或根据当事人的合意和公示,对一定的债权赋予优先清偿权的权能,并不是与债权不同地另外存在着担保物权这一物权。”(日)加贺山茂著 于敏译《担保物权法的定位》,载《民商法论丛》第15卷 第476页 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5] 参见史尚宽著,《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7页;谢在全著,《民法物权论》(上),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5页;王利明著,《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6页;梁慧星主编,《中国物权法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9页。
[6] “物权之特质在对物之直接支配,为支配权,物权人在其支配领域内得依自己之意思,无需他人意思或行为之介入,即使权利发生效用,以获得权利内容之利益。” 谢在全著,《民法物权论》(上),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5页。相近表述可参见梁慧星主编,《中国物权法研究》(上),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0页;王利明著,《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7页。
[7] “若质权或者留置权尚有对标的物的占有支配,但占有、支配标的物并非质权或留置权的目的,而是质权或留置权发生效力的基础。” 梁慧星主编,《中国物权法研究》(下),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802页。
[8] 参见谢在全著,《民法物权论》(上),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5页;王利明著,《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8页。
[9] “物权乃是得要求世界上所有之人,就其对标的物之支配状态应予尊重之权利。易言之,任何人均负有不得侵害该直接支配状态之义务,物权人即得对任何人主张之。故世人以绝对权或对世权称之。” 谢在全著,《民法物权论》(上),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7页。
[10] “权利担保物权是指以无形但具有交换价值的民事权利为标的而成立的担保物权,例如权利质权。” 梁慧星主编,《中国物权法研究》(下),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808页。
[11] “财团抵押是德国法系国家采用的制度。它是将属于同一企业事业单位的不动产、动产和权利作为一个财产整体(财团)在其上设定抵押权。浮动抵押是自19世纪于英国出现的在英美法系国家采用的制度。浮动抵押是担保人将经其定义的全部或某一类现在或将来所有的财产作为担保物于其上设立抵押权。” 郭明瑞著,《论担保物权的历史发展趋向》,《法学》1996年第2期第18页。
[12] 梁慧星主编,《中国物权法研究》(上),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1页。相近论述可参见王利明著,《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9页;谢在全著,《民法物权论》(上),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8页,田山辉明著,陆庆胜译,《物权法》,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5页-第6页。
[13] 张岑晟、何绿野著,《新政治经济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41页。
[14] 刘东升、陈宇杰编著,《政治经济学原理》,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4页。
[15] 马克思著,《资本论》,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49页。
[16] 梁慧星主编,《中国物权法研究》(下),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805页。
[17] 王利明著,《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680页。
[18] 优先权包括一般优先权和特别优先权,前者有工资优先权、税收优先权、诉讼费用优先权、医疗费用优先权、丧葬费用优先权等;后者有船舶优先权和留置权、航空器优先权和留置权、建筑承包优先权、船舶抵押权、航空器抵押权等。
原载《甘肃社会科学》2004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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