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选

普选,特指香港行政区行政长官及立法会将由普选产生。在现代文明社会中,凡达到法定年龄的公民,除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外,均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这是一项普遍的政治权利。2014年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了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普选问题和 2016 年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声明,俗称8·31声明。根据全国人大的解释,香港在2017年可以实现特首普选,并最终实现立法会普选。从2017年开始,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选举可以实行由普选产生的办法。普选时须组成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由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产生二至三名行政长官候选人。每名候选人均须获得提名委员会全体委员半数以上的支持;香港特别行政区合资格选民均有行政长官选举权,依法从行政长官候选人中选出一名行政长官人选;行政长官人选经普选产生后,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2015年6月18日,香港特区立法会以28票反对,8票赞成,否决了政改方案。【相关专题: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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