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旭:海天寥廓立多时

——《宪法实施原理:解释与商谈》后记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626 次 更新时间:2016-05-31 2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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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旭  

这是我近些年围绕宪法、国家与理性集中思考的一部作品,虽然仍然不免青涩,但我想尝试着在其中表达一些根本性的问题。剑桥学派的理论旗手之一昆汀.斯金纳曾经评价霍布斯说:“我不仅把霍布斯的政治理论视为一个总的思想体系,而且视为一项以辩论干预时代冲突的行动”。知识人总是愿意在制度、经验与实践背后发掘理念和原则,从而用心智构建一幅世界历史的普遍图景,完成自己对世界的理解与表达,最终实现“以知识投入社会”(布迪厄语)的抱负。

从这个意义上说,研究公法也就是表达个体心灵对公共秩序与共同善的诠释与理解。虽然在某种自由主义底色的学说看来,公共秩序往往需要警惕滑向一种不容辩驳的权威,毕竟霍布斯也讲过“公民的窃窃私语就是对公共理性的消解”;共同善在一个“理性的同一性”已经消散的后形而上学时代也注定容易成为一种语词的幻象,并有可能成为另一种极权的外衣。但我仍然想表达,现代性的宿命就是无法拒绝“公共的()”,也许我们可以填充各种共同体的代名词: 国家、区域乃至想象的虚拟共同体(例如网络),但这就像古希腊悲剧意义上的“命定”,个体必然要面对、投向乃至依靠一个共同体的生活,因为原子式的个体预设必然由于种种缺陷而要走出自然状态,这种缺陷在霍布斯笔下是“一切人对一切人的战争”所带来的虚弱,在洛克脑海中是“资源匮乏所带来的自然权利摩擦”,绝对的自由主义预设也就预设了公共权威的绝对需求,个人自治与公共自治,人权与人民主权,也就必然成为一种共生的结构。由此,我们可以理解意大利激进主义哲学家阿甘本笔下的“裸人”( (Homo Sacer),其拉丁文原意即为“被祭祀的人”,为何可以成为国际法意义上“难民”的哲学基础,因为失去了一个公共权威庇护,没有对公共权威承认与同意作为基础的生活,就真的失去了现代人的内在规定性,成为“身世浮沉雨打萍”的游魂,在命运的巨浪里豕突狼奔。由此可见,2015年引发全球讨论的欧洲大陆难民潮,在哲学上的语境就是,一个文明的政治社会如何面对局部的自然状态回归,这种自然状态对文明政治社会的挑战才是现代性最大的敌人,因为现代人已经陌生于这种自然状态意义上的人性,而现实实践中难民引发的各种公共服务危机和国家治理危机不过是这种哲学危机总爆发的表现,是心灵秩序崩塌的具体反映。

也许会有人对这样一种裹挟着黑格尔思维和语汇的表达不以为然,但我始终认为,公法学的研究必须以某种权威理论作为基础。不理解权威,也就无法解释自由;自由意志与公共强制的辩证法才是公法学真正的思想基础,这也正是处在英国内战前夕的智者霍布斯洞悉到的先机:没有公共强制,其实自由意志也就会成为决堤的洪水,最终导向欲望和情感的虚无。由此,个体的自我认同是在对集体的反思性认同中建构起来的,是社会性遗传赋予了文化意义上的人最终的力量。

更重要的是,诚如哲学大师维特根斯坦所言“言论也是行动”,公法学对权威的思考在本质上是通过心智建构观念意义上的权威,表达了对现实的善良期待和观念引导。儒家文化中讲“理与势的结合”,以理抗势固然充满沛然的道德激情,而“以势引理”也是一种真正的智慧。我们固然可以不去坚持“国家是理念的充分现实性”这样一种执念,但探究权威的道德-政治基础,仍然是我们去理解法律意义上的公共权威----宪法,之本质的不二法门。


今天我们熟悉的宪法,作为一种基本权利的保障书,是相当晚近的启蒙哲学的产物,用英国政治学家贝拉米的话来讲“是一项人类文明相当偶然的产物”。也可以说,这是一条“没有国家”的宪法观,是将复杂的、充满历史感的人性平面化为“单向度的人”(马尔库塞)、成为利益和欲望主体的权利人的一套叙事。如果我们看看18世纪以前乃至上溯到古典时期,宪法的本质有另一套奠基于共同体和一体性原理之上的宪法观。用斯宾诺莎在《神学政治论》中的讲法,政治统一体的首要任务在于“维护自己的存在”(in suo esse perseverare),而能够确保政治统一体根本存在的结构就是宪法。

这种政治统一体的自我保存性可以追溯到亚里士多德对“城邦”一体性与自然性的论说。亚里士多德认为,从家庭到村坊到城邦,最高的秩序就表现为“一种成熟而完整的整体”也就是城邦,这是一种自然性的最高表现:所谓自然性,也就是“没有附加任何外在目的与标准的联合即自然的联合”。因为在亚里士多德看来,人类社会只有两种关系体现了既非习俗,也非约定的“自然”本质:雌雄结合的关系;统治与被统治的关系。前者推演出一个共同体必然要存续和繁衍的自然本质,后者导源自一个共同体要求内在秩序的自然要求。在他看来,只有城邦实现了这样两种自然,城邦帮助人实现其完美的自身目的:“只有在城邦中,人才能履行那种定义人类特性的活动”,城邦并非人的创造物,具有比人更高的完整性和成熟性。

由此,自然性实现一体性,一体性应该具有正当性:它要提升人的德性,“离开法律与城邦,人将沦为禽兽”(Aristotle , politics ,1253a19-25)。

这种共同体的一体性本质,要求既保持物理形态的连续性和不可分割性,也保持其主观意志的共同性,前者的失落就是共同体在物理形态上的解体,而霍布斯意义上的实证主义-自由主义宪法观就是为克服一个分崩离析的状态所提出;后者的丧失则是青年黑格尔在1802年《德意志宪法》中对神圣罗马帝国宪法的批判:仅仅由各个零散、局部、各自为政的邦国意志所拼凑起来的“宪法”根本没有一个整全的、共同的最高意志,它是不配称为宪法的,因为丧失了主观意志共同性,也就丧失了宪法的本质。

由此可见,现代宪法与宪法学的根本危机也就在于对一体性担保的丧失,在于将自己仅仅矮化为一套实证规范秩序,从自然价值的一体性滑向规范的一体性:国家仅仅在法律秩序上成为一种实证法秩序的整体,失去了对内在主观共同意志、价值认同与自然正当的维护。在这个问题上,自由主义最深刻的批评者卡尔. 施密特的确是一针见血,他在《宪法学说》中指出“国家即是一种宪法”,而宪法是一种“nomos”,但这个nomos的古典含义并非仅仅是一种实证的规范秩序,而也是一种自然正当的价值存在空间:也就是作为实存的规范与作为正当的规范。纯粹的自由主义法治国原则忽视了它的双重含义,施密特批评凯尔森 的纯粹法学即是一个例证,它用一个“框架秩序”取消了任何价值,也就无法守护真正的自由民主原则。吊诡的是,联邦德国1949年《基本法》第79条第3款“禁止修改条款”反而是 Schmitt理论的成功。

古典意义上的宪法守护着共同体的“整体的自然性”,而启蒙哲学则赋予现代国家另一种双重本质:一体性与非自然性,将一种自然正当的秩序纯粹打造为依靠人的主观意志和权利诉求所塑造的“优良政体”,国家成为人为的制宪权行使的结果,也建立在个体同意与约定的基础上,这正是现代国家非自然性的本质。这种本质必然带来价值一体性的奔溃与实证的规范放逐正当的规范。黑格尔在《论德意志宪法》中早就为这种现代精神写下判断:“现代人面对高度实证化、中立化的一体性国家,要么选择离开此岸(“享受死亡的永恒”),要么在非自然的宪法秩序里享受权利带来的世俗的欢愉,从而让自己能够活下去”。从这个意义上说,现代人打造的宪法秩序不过是个体欲望、直觉与情感的避风港,是一种真正的存在主义和无边的虚无,是一种碎片化的一体性,配合着的是尼采笔下失落了精神的“末人时代”(last man) 和查尔斯.泰勒对一个没有本真性伦理的时代“渺小、卑微、琐碎的民主快乐”的刻画。


正是对这样一些问题的思考,我尝试对宪法解释和宪法商谈的理论资源在一种古典的关怀下进行某种理论深度的发掘与还原,宪法解释的本质就是要通过一种人为的技艺保持国家(宪法)的一体性,弥合价值的裂缝,否则我们无法理解“合宪性推定”何以成为一项原则;而这项工作不能仅仅背靠从笛卡尔到康德的主体哲学与意识哲学,不能仅仅是一种实践理性的推演,而必须重新激发某种真正唤醒国家一体性原则的共和精神,我不在意对具体解释方案的探讨,而是希望寻找一种牟宗三所谓的“通孔的智慧”,去寻找宪法实施对于国家认同和价值体认的深层次原理。

而这种通孔的智慧注定是要在今天的中国语境中得以发掘,是背靠中国文化的。我始终以为人是实践的、历史的和具体情境的,中国宪法学今天之关键任务就在于提出一套整全的国家理论,为理解个体和权利提供根本的反思前提和价值空间。170多年来,中国思想最大的危机之一是缺乏国家想象及其正当性叙事,走出帝国后,我们并没有找到真正具有自然正当和文明连续性的共同体架构,也无力对世界历史的一般图景提供我们自己的诠释和想象,从而也就无法为“自我”立法,因为“自我”不被认识。由此,宪法商谈其实是一种宪法解释,重构对整体公共自我的认识;宪法解释也是一种宪法商谈,呈现公共自我的各种具体镜像。而这样一种“以言行事”的努力最终是为了对公共实践提供坚实的思想基础,为公共权威提供更佳的价值尺度。


回首十余年来问学之路,虽然常怀媒介法哲学与公法学的“冰人”之愿,但资质愚钝;虽出于多家之门,但多年来蹉跎岁月,一事无成。如今仍恐是“乱花渐欲迷人眼,浅草才能没马蹄”,不得入其门。倒是应了夫子的概括“不得中行而道者,必也狂狷乎。狂者进取,狷者有所不为”。我的幸运就在于人生道路上得到太多良师益友的提携,让我在学术之途中进取不止,又能坚持有所不为。

我要感谢我的三位导师,韩大元教授、张树义教授和郑永流教授。三位先生思想各异,学问分殊,但正是这样难得的求学机缘才让我的眼界和思维能够在一个更辽阔的基点上展开,并充分汲取三位先生的养分,努力内化为自己的风格。如果以往圣先贤作比,郑老师一丝不苟极似康德,张老师汪洋自肆恰如卢梭,而韩老师则正是一种理性与激情,“尊德性”与“道问学”完美结合的典范,时常让我想起那位既能撰写宏大文章,又能躬行道德实践的大儒哈贝马斯。一生能受教于三位这等人物,恰如陈之藩《在春风里》的感叹“只能谢谢天了”。尤其是在传授我学业之余,三位先生对我多年来的无私关爱、提携美意更是让我感怀。身无长物,只有继续耕耘,方能回报一二。

我也要尤其感谢胡锦光教授、焦洪昌教授、李树忠教授。胡老师多年来在学问上的深刻、敏锐一直让我感佩不已,在胡老师身上我们也可以体会到一个命题,只有思想清楚的人才能把表达运用到自然而娴熟。而入人民大学以来,胡老师一路上对我的关爱、勉励也让我铭记于心,不能忘怀。焦老师和李老师都是我在法大求学时的恩师,在我学生时代就对我提携、鼓励有加,为我的前途奔忙。当我将主要研究领域转入宪法学之后,有更多的机会求教于两位老师,也能更加感受到他们对于中国宪法学的深刻认识和丰沛的道德激情。

屈指算来,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工作已经快八年。这八年来我始终生活在一个真诚探讨学术、交往如沐春风的环境中。我还要尤其感谢宪法与行政法教研室的各位前辈、同侪:杨建顺教授、莫于川教授、李元起教授、张翔教授、王贵松副教授、喻文光副教授、丁晓东博士。正是在这样一个真诚友善,又充满着学术切磋气氛的团队里,我才能够全力以赴,并从各位身上获得太多的真知灼见。还要特别感谢张翔教授充满学术含量的序言,我以为那是一种学术序言的理想商谈情境,张老师一直是我学术上最为仰慕、也是多年来给予我最多学术教益和鼓励的青年学者之一。他在序言中表现出来的冷静、客观与深刻,必将成为我进一步砥砺相关命题的重要思想助力。

我还要感谢多年来一直给我教益、对我多有砥砺的各位学界学长、同辈:李洪雷研究员、高秦伟教授、王锴教授、余军教授、姚国建教授、夏正林教授、宋华琳教授、王青斌教授、梁凤云法官、郑磊副教授、李忠夏副教授、王建学副教授、陈征副教授、杜强强副教授、支振锋副研究员、翟国强副研究员、泮伟江副教授、于文豪副教授、程雪阳副教授、赵鹏副教授、祝捷副教授、白斌副教授 蔡乐渭副教授、王书成研究员、秦小建副教授、陈征楠副教授、雷磊副教授、周林刚副教授、聂鑫副教授、钱锦宇副教授、王蔚副教授、黄明涛博士、田夫博士、田飞龙博士、王涛博士、赵真博士、郑毅博士、武华军博士等和更多未及列名、一并致谢的各位学友。

收入本书的文字很多也是在发表于《中国法学》、《法学研究》、《中外法学》、《清华法学》《环球法律评论》等刊物的作品基础上整理而来,我也要特别感谢多年来在学术上鼓励我、帮助我的各位编审老师,他们是作者文章最认真的读者,也是最犀利的诤友。

最后,我要感谢我的妻子吴培培。这些年来,她和我甘苦共担,风雨同舟。没有她的爱与情,我不会有今天的灵魂与生命;某种意义上说我是她的作品,是她的培养、包容与无微不至的关爱,才让我在红尘俗世中保持向上与向善的力量,这本菲薄的作品是完全献给她的。

我相信一切深刻的思想诞生于内心的激情,来自于对共同体的担当,对中华文明生生不息的祈祷以及对人类整体命运深深悲悯的同情。从这个意义上说,我是一个休谟主义者,我以为理性的思维架构不过是丰沛情感和坚强意志的外衣,是对一种至善共同体生活无限忠诚基础上的有限书写与言说。我也是一个文化意义上的中国人,相信“吾侪堪当继往圣,天公终不丧斯文”,并愿意因此为了中华文明政治秩序的建构而思考大问题、追求大格局、养成大气象。然而,在一个学者也不愿再过沉思的生活,也开始迷恋微信、微博这些琐碎与卑微的信息技术的时代,这也多少有些不合时宜。

清夜命笔至此,耳畔忽忆起任公胸臆,援此以明心志:“世界无穷愿无尽,海天寥廓立多时”。

初稿2016年新春于三亚海棠湾

定稿于2016年五月北京世纪城寓所


王旭著:《宪法实施原理:解释与商谈》,法律出版社2016年5月版,29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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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责编:陈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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