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康 梁季:营改增的全方位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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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康 (进入专栏)   梁季  


我国当前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是基于理论反思、结合实际国情并借鉴国际经验所作出的系统性工程式的创新,视界是全局的、长远的,其本质是以改革为龙头,以结构优化为重点,以制度创新拉动管理创新、科技创新等整个体系的创新,第一位是制度供给。而从前面的分析中,自然可看出营改增的结构性减税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相互之间内在的逻辑呼应关系。首先,营改增自身是一项重要的制度创新,体现了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的制度供给之要义,而且新制度安排必然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其次,减税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主要举措之一,尤其是在当前


营改增改革结合了稳增长、调结构和惠民生,对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必将是正面、全面和深远的。营改增的利好影响需要通过制度政策的动态优化以及市场主体及时调整经营模式而逐渐得以释放和显现。营改增改革未来仍有深化空间,如税率简并、抵扣制度完善以及集团纳税制度的探索细化等等。


营改增的结构性减税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具有内在的逻辑呼应关系。首先,营改增自身是一项重要的制度创新,体现了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的制度供给之要义;其次,减税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主要举措之一,尤其在当前经济下行、企业经营困难的情况下,通过营改增实现企业降税,可在短期内降低企业经营成本,进而降低经济的整体运行成本,有利于对冲经济下行、稳定经济增长;第三,营改增减负幅度差异化的结构性特点也恰可呼应我国结构性改革之重点。


自2016年5月1日起,我国营改增试点改革推进到全面覆盖阶段,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一并纳入。为保障营改增改革顺利推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下发了《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之后国家税务总局又配套出台了《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等若干关于行业管理、纳税申报、发票使用等方面的公告。仅财税改革方案(财税〔2016〕36号文)便有3.9万字,堪称中国税收史上最长的政策文本;涉及纳税人近1000万户,是前期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总户数的近1.7倍;年营业税规模约1.9万亿元,占原营业税总收入的比例约80%。


这样,2016年5月1日以后,我国营业税彻底退出历史舞台,增值税实现了对货物和服务的全覆盖。同时,本次改革将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相应始于2004年的增值税转型(从生产型转向消费型)也基本到位。除上述“双扩围”(扩大征税范围和扩大抵扣范围)外,本次营改增试点改革还具有两个突出特点:一是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减轻企业税负。为确保做到这一点且税率档次不可过多,改革方案中安排了诸多过渡性政策,如在“扣税法”(抵扣进项税款)的基础上引入“扣额法”(在旅游业等实行差额征税),同时对一般纳税人的特定应税行为适用简易方法(如对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适用简易计税办法);二是在继承原营业税条例和之前营改增试点方案(财税〔2013〕106号)基础上予以完善。改革方案力求最大程度地继承原营业税条例中的合理内容,同时在方案的框架设计上保持与原增值税试点方案(财税〔2013〕106号)一致。比如,本轮营改增试点改革方案附件1中关于税目的解释,绝大多数继承了原营业税条例中的相关解释。同时,也将最新的经济发展情况反映到方案中,如根据2001年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将商务服务从其他服务业中分离出来,作为单独的税目等。改革方案势必对中国经济社会产生全面深远影响。


以结构性减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引领新常态对冲经济下行压力


关于结构性减税可以有不同角度的理解。从国家整个税制体系层面来看,可以理解为减少间接税比重和提高直接税比重,还可以理解为某些税种收入占比或税负降低(并不排除某些税种收入占比或税负增加,如资源税、环境税费)。具体至某一税种而言,则可以理解为某些产业(行业)、某类企业减税,如给企业研发活动减税,给小微企业减税等。


营改增是近年来覆盖面最广、力度最大的一次结构性减税,对经济的景气状态和结构演变影响大。营改增的减税效应反映在两个方面:一是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因税制转换带来的减税,二是原增值税纳税人因营改增后抵扣范围扩大而带来的减税。所以,营改增试点改革的减税不仅涉及试点纳税人,对原增值税纳税人也有重要影响,涉及面非常广。据统计,截至2015年,我国因营改增试点改革累计减税6412亿元。其中,原增值税纳税人减税3279亿元,试点纳税人减税3133亿元。本轮全面营改增试点改革预计又将带来5000亿元的减税。企业所感受到的减税是一种对其更积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激励,形成提升经济运行景气的效应,有利于在经济增速走低过程中对冲下行因素而引领新常态。


营改增减税的“结构性”特点表现在依产业和企业类型而减税程度有所差异。2016年5月之前,对生产性研发服务投入高的原增值税纳税人减税幅度大,对年营业额为500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的减税效果明显,对专业化分工精细、分包转包普遍存在的新兴业态减税效果也明显(因为增值税的“道道征、增值征”机制替代了营业税的“道道征、全额征”机制)。2016年5月1日以后,对于那些土地房产投入(购买或租赁)以及道路通行费用高的产业,其税负降幅明显,典型的如集仓储与运输于一身的邮政快递业将在本轮改革中显著减税。


尤其值得一提的是,营改增试点改革对小微企业以及分包转包频繁的新型业态而言,其税负痛感会大大降低。对于小微企业而言,利润微薄,所得税负担相对较低,其税收负担主要集中于流转税即营业税上,因为营业税的特点是无论盈利与否,“开门”有收入即有税,税负痛感自然很强。一项调查表明,个体工商户所缴纳的税收中,至少62%以上为流转税(《小微企业税收政策研究报告》,西南财经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发布)。尽管小微企业有起征点政策,但仅有年营业额为36万元(2014年10月之前是24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才能享受到。营改增后,对于那些年营业额在36万元-500万元的小微企业而言,其税负降幅是比较非常明显的。对于原适用5%营业税税率的小微企业而言,其税负从原来的5%降低到现在的2.9%,降幅达到42%。


对于分包、转包频繁的新兴业态而言,营业税“道道征、全额征”的特点使得项目价值(价格)在没有任何增值的情况下税负随流转环节而增加。尽管从理论上看,营业税负可随价格最终转嫁至消费者,但在短期之内对价格起决定作用的还是供求关系的因素,因此短期内仍然对企业形成现实负担。营改增后,增值税“上征下抵”机制很好地解决了重复征税问题,因此新型业态整个产业链税负的降低非常明显,这对于处于产业链上任何节点的企业而言,税负痛感都会降低。


我国当前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是基于理论反思、结合实际国情并借鉴国际经验所作出的系统性工程式的创新,视界是全局的、长远的,其本质是以改革为龙头,以结构优化为重点,以制度创新拉动管理创新、科技创新等整个体系的创新,第一位是制度供给。而从前面的分析中,自然可看出营改增的结构性减税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相互之间内在的逻辑呼应关系。首先,营改增自身是一项重要的制度创新,体现了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的制度供给之要义,而且新制度安排必然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其次,减税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主要举措之一,尤其是在当前经济下行、企业经营困难的情况下,通过营改增实现企业降税,可在短期内降低企业经营成本,进而降低经济的整体运行成本,有利于对冲经济下行、稳定经济增长;第三,营改增减负幅度差异化的结构性特点也恰可呼应我国结构性改革之重点。我国供给侧的结构性改革要落实于提高我国供给体系的质量和效率,提升能够满足我国消费“升级版”的供给能力,而这类供给的增加恰恰需要通过创新创业、增加研发投入以及促进专业化细分和新业态发展(电子商务、快递业、互联网+)得以实现,营改增试点改革恰恰是消除这类产业(企业)发展的财税机制障碍因素,给予其合理的减税,其对释放经济的潜力活力、助益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引领经济新常态的作用是不言而喻的。


促进我国经济和产业的专业化细分与升级换代


发展第三产业是我国调整经济结构的重要内容,而促进产业精细分工是产业发展的必要条件,分工越精细,产业越有可能升级发展。营业税“道道征、全额征”的特点已对第三产业发展形成了制度上的阻碍,营改增后,取而代之的增值税“道道征、道道抵”机制,对产业分工是“中性”的和“鼓励”的,从而消除了阻碍第三产业和专业化分工发展的原有机制制约,特别还包括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将辅业推向市场且向市场购买辅业服务,加速产业分工与升级,对第三产业发展的促进作用会十分明显。以营改增试点改革最早的地区为例,上海市第三产业占比从改革前一年(2011年)的58%上升到2016年第一季度的70%。生产性服务业增加值占全市GDP的占比从2008年的18%上升至2015年的40%,占服务业的比重达到60%。2015年生产性服务业营业收入增速快于服务业。这些业绩与营改增为第三产业发展营造制度环境,具有内在必然关联。


制造业转型升级也是新常态下打造中国经济升级版的重要引擎,而制造业转型升级一方面要靠加大研发投入提升竞争力,另一方面则需创新业务模式,如以总集成总承包方式促进制造业服务化,从单一的卖产品到卖设计和卖服务,再到向全产业链的生态圈方向发展。营改增后,研发投入与实物投入享有同等的增值税抵扣政策,从而鼓励制造业购买研发服务,促进产业升级。同时,营改增在加速专业化分工的同时,促进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和产业链上下游关联企业的社会化协作,为制造业服务化、产业链协同发展扫除了原营业税制的瓶颈制约。


更为重要的是,营改增可以促进某些行业市场集中度的提高。典型的如建筑业:多年来建筑业上游砂石、土方等原材料供应渠道散乱,供应方多为小规模纳税人或个人,规模小,市场集中度低。营改增后,建筑业适用税率从原来的3%提高至现在的11%,建筑业上游企业必然要尽可能地取得增值税抵扣以降低税负。在这种情况下,为了能够给下游建筑企业提供可规范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游砂石等建筑原材料供应市场主体,必然要积极兼并重组,做大做强,提高市场集中度。外卖、快递业等也会存在类似情况。


出口转型也是我国经济结构调整的重要内容,其主旨在于从产品出口大国向服务出口大国转型。过去因营业税没有退税机制,服务出口无法与产品出口一样享受出口退税待遇,这样我国服务是以含税价格在国际市场上竞争,对于出口转型不利。营改增后,我国服务出口或免税或零税率,自然对服务出口形成利好,促进出口转型。营改增推向全国的2013年,我国服务贸易出口为2105.9亿元,2015年达到2881.9亿元,年均增长率达到17%。2015年现代服务业出口增速明显,远高于全部服务出口增速(9.2%),其中电信、计算信息服务出口同比增长25%,专业管理和咨询服务出口同比增长13.6%,广告、文化和娱乐服务、知识产权费用出口增幅分别达到37.1%、43.9%、64.9%。上述经济结构和产业升级换代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但营改增改革在其中是功不可没的。


打通抵扣链条,有利于营造公平竞争、信用良好、求强做大的市场环境


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前提和必然要求,相应需要税收制度和政策的统一。营改增后,全部产业和企业适用统一的增值税制度,打通了服务业内部和二、三产业间的抵扣链条,再没有增值税和营业税并行时代产品货物可抵扣而服务不可以抵扣的“歧视”,这为形成和健全全国统一市场奠定了制度基础,为产业发展营造了更为公平统一的税收环境,有利于促进产业(企业)公平竞争。


同时,增值税“上征下抵”机制在市场中自然形成一种买卖双方的自动约束监督机制,购买方如果抵扣,销售方必须纳税。同时,增值税发票管理是“金税工程”之重点,其使用管理要求远高于原营业税发票,未来以虚开营业税发票冲减成本进而减少利润和企业所得税缴纳的空间被大大压缩,这对于规范市场主体行为、堵塞税收漏洞、建立信用良好环境,具有重要且积极的促进作用。


另外,对于微观市场主体而言,大中型以及小微企业均有各自的竞争优势,比如大中型企业因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为客户提供适用高抵扣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在市场竞争中具有相对优势。同时,适用低征收率的小微企业是“小规模纳税人”,由于其税负较轻,在产品或服务价格上又会占优势。因此,营改增既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又鼓励企业做精做专,既有利于大中企业提升“规模经济”,又有利于小微企业在“草根”层面的创业求生。当小企业发展到由“小规模纳税人”而接近“一般纳税人”的临界点时,营改增会激励这样的企业全力做大,进而以标准增值税发票取得上、下游客户的稳定关联,进一步扩大其市场份额。


倒逼企业规范内部管理和其他相关管理制度改革


增值税的管理规范度远高于营业税,这一方面是因为购买方为取得合规抵扣发票而导致的,另一方面是由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人民币”般的高规格管理要求所带来的。管理规范与否,对企业增值税缴纳有重要影响。因此,营改增势必倒逼企业提高内部管理水平,既包括要提高财务管理能力,也包括对采购管理模式(集中采购还是分散采购等)、供应商选择(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以及客户(企业客户还是个体客户)的管理能力,还要升级改造IT系统等。因此,营改增会倒逼企业提高内部管理效率,规范企业行为,这无疑也将提高我国企业的整体竞争能力和管理效率。


与此同时,营改增可以倒逼其他相关管理制度改革。典型的如道路货物运输管理体制改革。随着产业分工细化和信息技术的发展,道路运输行业已形成了“物流公司轻资产+社会运力”的行业发展模式。数以百万、千万计的制造业或商贸货主,将其运输业务外包于第三方物流公司,而第三方物流则以轻资产的模式运作,即通过物流信息中介服务公司,将实际货物运输业务分包给个体(社会)车辆,最终完成货物的运输任务。也就是说,个体重卡独立经营,物流公司随机调用,社会运力和运输需求之间形成动态组合。在这个过程中,货主是运输的需求方,物流公司、信息中介和个体卡车是物流业务的供给者,其中物流公司直接掌握运输需求信息,同时又是实际运输业务的需求方,通过信息中介,将实际运输业务分包给个体卡车。这种运作模式,可以满足运力需求与供给之间的动态调整,实现道路运输产业资源的最佳配置。但是,目前的道路运输监管模式仍以“资产”(车辆多寡和吨位大小)为标准来颁发道路运输许可证,为此个人为取得道路运输许可,必须将其运输工具挂靠于某些“挂靠公司”名下。同时,在营业税时代,“以车控票、以票控税”的旧有征管模式赋予了“挂靠(运输)公司”更大的权利和利益,即领购交通运输业发票的权利和享受地方政府促进物流企业入驻的退税权利。其后果是:真正有实际业务发生的物流企业取不到发票(这其中也有个体卡车业主,因长年在全国各地开展业务,基本无法按照税法规定,到车籍所在地领购发票),而“挂靠(运输)公司”领用的发票也可以通过收取一定手续费的方式“转卖”给需要发票冲减成本的企业。营改增后,如不改变,道路运输业行业乱象将更为凸显,会将相关利益方(物流公司、卡车个体户、税务机关)置于违法的境地。因此,营改增势必倒逼我国道路运输管理体制改革,以顺应行业发展要求和降低物流成本的趋势。


提高产出的性价比,在归宿环节降低消费者税负税痛,提振消费扩大内需


就理论上的考察而言,增值税也可认为是一种消费税,即通过价格层层转嫁,最终主要由消费者承担税负。当然,这与短期内企业承担税负并不矛盾,因为短期内价格由供需决定,因此改革前后税负的变动在短期内难以通过价格充分转嫁出去。但从长期看,营改增对提振消费具有全局性意义:首先,增值税是普遍征收,相应的,营改增对所有产品(服务)税负进而对全部产品(服务)的价格均有影响,并会在中长期体现出来;其次,全面的营改增是较普遍的降税,相应的,从长期来看,会在市场竞争中对所有产品(服务)的价格产生抑制作用,同时还会以专业化细分来提高供给侧的性价比,这将提高边际消费倾向,对提振消费尤其对释放中低收入者的消费需求潜力产生积极有利的影响。这些不但有利于在一定程度上对冲经济下行,而且还能使广大中低收入者更多分享改革红利。


当然,营改增的利好影响需要通过制度政策的动态优化以及市场主体及时调整经营模式而逐渐得以释放和显现。营改增改革未来仍有改革空间,如税率简并、抵扣制度完善以及集团纳税制度的探索细化等等。毋庸置疑的是,营改增改革结合了稳增长、调结构和惠民生,对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必将是正面、全面和深远的。


(贾康系华夏新供给经济学研究院院长、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原所长;梁季系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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