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峰 毕竞悦:《联邦党人与反联邦党人》导论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127 次 更新时间:2016-04-26 1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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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峰   毕竞悦  

1787年5月,北美12个州(罗德岛州拒绝参加)的55名代表齐聚费城,秘而不宣,历时3月,制定了一部新的联邦宪法草案。新宪法赋予联邦政府广泛的权力,并建立起了一套分权制衡的政治体制。费城制宪会议后的一年,各州就是否批准新宪法展开了激烈的公共辩论。赞同新宪法的通常被称为“联邦党人”,反对新宪法的通常被称为“反联邦党人”。严格说来,双方并不是组织严密的“党”,而是组织松散、政见接近的“派”。经过辩论,宪法最终被13州批准。本书收入的篇目,就是双方在大辩论中的一些较有代表性的文字,各篇文章围绕七个问题展开:宪法和共和政府的性质、分权制衡、众议院、参议院、总统、司法权以及权利法案。当然,这些问题在理论上并不是截然分开的,区分也是为了编辑和阅读的方便。


对建立一个强有力的联邦政府的不信任,是反联邦党人抵制宪法的根本原因,他们希望建立一个小共和国的联盟,而不是一个合并后的大共和国。他们认为,一个扩展了的共和国会加剧社会内部的分歧,人民将离心离德,共和原则将遭抛弃;联邦政府奉行的是各州的合并,而不是各州的联盟,其巨大权力会牺牲州政府;反联邦党人还担心,由于大国的治理势必有赖于强权,新的联邦政府将危及人民的天赋权利,它会成为另一个英王乔治三世。反联邦党人援引大名鼎鼎的孟德斯鸠,说共和国应该地域狭小,只有这样,政府与人民才能同心同德,有共同的情感、利益和见解。联邦党人则认为,对孟德斯鸠这一理解是片面的,这位思想家也说过,大的联邦共和国是可能的,它具有“双重优点”:既能拥有大君主国的对外力量,又兼具小共和国的内部自由。在联邦党人看来,当时的邦联软弱无力,像一个“头脑听从四肢指挥的怪物”, 只有建立权威可以直接实施于个人的全国性政府,才能克服州际无政府状态。

双方都承认,共和国的生命在于维护公共利益。在联邦党人看来,公共利益的获得不依赖于反联邦党人所主张的利益一致和个人牺牲,可行的办法是“使个人的私利可以成为公共权利的保护人”(《联邦党人文集》第51篇)。在他们看来,邦联所面临的困境——党争、对财产权的侵害,无政府状态的蔓延,已经证明小共和国模式是不成功的,而现在反联邦党人却又以这种模式来反对新宪法,显然难以成立。亚当•斯密相信市场中的自利行为会有助于公益,他赞赏私人产品生产者和提供服务者之间的竞争,麦迪逊对政治市场的诊断和药方也是这样,他努力促进公共服务提供者之间的竞争,《联邦党人文集》第10篇和第51篇中提供的宪法方案,反映的就是这样一套精心设计的政治制度,目的就是通过改善政府自身的品质,让对立的私人利益服从于公共目标。

 

反联邦党人坚持古典共和主义的看法:公民美德对于共和国来说是其生命之所在。在他们看来,人民自身是最可信赖的,少数人的才智和德行非但不是共和国的福音,恰恰是危险和灾难,因为它必然导致政府的贵族化倾向,而新宪法正在制造这样一种危险。相反,联邦党人对普通公民的美德似乎并没有寄予太大的期望,在他们看来,邦联的经验提供的更多的是教训而不是经验。汉密尔顿和麦迪逊都认为,人性的不完美恰恰需要政治权力做不平等地分配,“每部政治宪法的目的就是,或者说应该是,首先为统治者获得具有最高智慧来辨别和最高德性来追求社会公益的人”(《联邦党人文集》第57篇)。在联邦党人眼中,共和国固然需要公民美德,但这种美德首先应寄望于少数精英身上。

联邦党人和反联邦党人都强调反对暴政,但选择的方式有所不同。联邦党人认为,除了让政府依赖人民之外,也要通过政府自身的内部约束(分权制衡)来防止暴政,反联邦党人则强调通过对政府的外部约束(人民的控制)来防止暴政。这种不同认识,系基于对暴政成因的不同看法。联邦党人认为暴政主要来源于社会上多数派对少数派的压迫,而不是政府自身的政治专制,宪法确立复杂的分权制衡制度的目的,是为了防止社会上的多数派把政府当作实施压迫的工具。反联邦党人的看法则是古典式的:暴政来自于政府自身,人民在道德上是不容怀疑的,在政治上也是完全可靠的。这种认识上的差别,可以解释双方在制度设计上给出的不同方案:反联邦党人赞同短期任职、经常轮换、代表众多,这样能够确保政府对人民的忠诚;而联邦党人为了显示政府的才智特征,主张较长的任期(辅之以任期交错)、较少的轮换以及议员人数较少(但要精英化)。

这一点也表明,双方对代议制的看法也是不同的。从历史的角度看,实行代议制的直接原因,是人口增长和地域扩展导致的全民参政在技术上的困难,一旦政治共同体超越了小国寡民的范围,代议制就是不可避免的。反联邦党人的代议制观念,似乎只是消极地适应这一情况,代议制不过是克服大社会里公共决策困难的被动方式,既然不可避免,那就尽可能限制它背离人民的倾向,所以反联邦党人钟情于官员短期任职、经常轮换和代表人数众多,因为这些方法被认为能最大限度地防止政治权力的不平等分配导致的政府贵族化。联邦党人则赋予了代议制一种建设性功能:可以寄望于它选出品德和智慧较佳的人行使政治权力,在他们看来,政治权力的不平等分配是值得追求的,由于组成联邦政府的人是从全国精选出来的,就能够达到“提炼和扩大公众意见”的效果,这就有助于形成深思熟虑的政治决策。

尽管联邦党人和反联邦党人并非在所有问题上都尖锐对立,其各自内部在观点上也并非协调一致,但是他们在根本特征上的差别还是明显的。从所对应的社会背景上来看,联邦党人关于整合异质性、构建大共和国的政治理论和宪法设计,更适合于一个多元化的商业社会,而这是当时的美国日益呈现的景况;反联邦党人对温情脉脉的同质性小共和国的推崇,似乎更顺应一个同质的农业社会对政治制度的要求,它或多或少有些保守了。



仅就对新宪法的辩论来看,联邦党人无疑是最后的胜者,宪法最终在13州获得批准,成为美国政治的游戏规则。但也许需要强调的是,反联邦党人的失败主要是政治上而不是思想上的。按照杰克逊•特纳•梅因的解释,失败主要是因为他们的经济地位和政治影响力不如对手,联邦党人中的许多人,大多是有产者,而且是赫赫有名的政治家;他们的组织策略也稍逊一筹,甚至在媒体控制能力上也不如对手。〔1〕其思想上的缺陷,按照斯托林的解释,尽管也有理论较弱的原因,主要是没有提出一个有效且统一的替代性方案。〔2〕不过从根本上说,这些无损于反联邦党人在核心命题上的理论意义。历史地看,双方对美国政治和宪法理论的影响都是不容忽视的,当代对联邦主义、司法审查、共和主义复兴等重大主题的讨论,都需要唤起对宪法奠基者思想的再发现和诠释。

联邦党人并非因为迷恋权力才主张建立一个强有力的全国政府,“他们在解决政治领域中这个最古老又最麻烦的问题上——自由与秩序的协调——已经走过了一段很远的路程”。〔3〕他们既强调授予联邦广泛的权力,也注重优化权力体系的内部安排。一方面,宪法肯定各个部门直接或间接地来自于人民,确保政府对人民是安全的;另一方面,议会两院分权、总统否决权、司法审查、官员任期交叉等制度,建立了一个内部精微细致的权力制衡体制,这种宪法设计,拓展了对宪政主义的认识,它既继承了古典宪政主义强调对公共权力的警惕这一价值,又创造性地提出通过改善政府自身品质和优化政治决策过程,可以赋予政府一种积极的能动性以适应大社会的复杂需要。事实上,1980年代以后政治学领域对“协商民主”的关注,以及更早些时候兴起的公共选择理论,都可以追溯到联邦党人那里。

《联邦党人文集》通常被视为对宪法的经典解释。华盛顿曾经说,《联邦党人文集》“值得后代人关注”〔4〕。两百多年来,无数政治家和法官都从这本著作里寻求对宪法的原初理解。20世纪中期以后,随着思想史研究的不断深入,也部分地由于克服宪法实践面临的一些困境的需要,联邦党人的思想更加得到重视,人们期望通过对建国者思想的研究获得新的思想启示。马丁•戴蒙德、道格拉斯•阿代尔、罗伯特•达尔,以及当代的布鲁斯•阿克曼、文森特•奥斯特罗姆等人,进一步恢复了联邦党人在政治思想史上的地位。马丁•戴蒙德说,《联邦党人文集》“使最迫切的政治问题的讨论与理论问题的探讨这两者之间发生联系”。〔5〕奥斯特罗姆说:“在我看来,它是美国人对世界政治理论的重大贡献。”〔6〕

随着时间的推移,美国宪法的实践在某些方面也对宪法奠基者的最初设想提出了挑战,这也促使人们回到早期的政治理论。在联邦党人眼里,许多制衡措施主要被用于防止多数派的暴政,以国会为中心的政治体制,也旨在实现决策的多中心化和深思熟虑。但当代的事实是,日益细化的劳动分工产生了大量的小派系,他们更加紧密,比起大派系而言搭便车现象更少,能够更有效地采取政治行动,加之现代交通和通讯条件的改善,小利益集团能轻易地联合起来,更方便地控制他们的代表和影响国会。通过操纵选区划分,众议员稳定地出自某些群体。这些都削弱了宪法防止派系控制目的的实现,政治决策的协商特征受到了挑战。〔7〕

反联邦党人的政治思想,尽管受到的重视少于他们的对手,但并没有因为在辩论中失败而消亡。杰弗逊在1800年总统选举中的胜利,被认为是削弱联邦党人影响、恢复民主理想的一个胜利,他自己称之为“第二次美国革命”,虽然杰弗逊算不上一个反联邦党人,但他对民主主义的忠诚和对强大联邦权力的怀疑,可以部分地支持反联邦党人的立场。杰弗逊同宪法反对者最大的共同之处,在于认为新宪法缺少权利法案。1791年,权利法案加入宪法,这不仅是反联邦党人最可得意的胜利果实,也构成了两百年来美国宪法体制的一个核心。联邦党人对独立而强大的联邦司法权的强调,最终证明离不开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对权利法案的反复诠释。  

大辩论虽然以各州批准新宪法结束,但宪法并没有解决每一个问题,美国政治生活注定要处在不断的对话之中,而反联邦党人的政治理论,也依然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当代某些重大问题的争论,正引起人们对当年的宪法反对者的关注。在反联邦党人看来,共和国里最重要的不是政党,而是公民,共和国的生命不在于“野心对抗野心”,而在于公民具有美德,乐意让个人权利服从于公共福祉,而当代包括美国在内的宪政民主体制所面临的困境,部分的原因就是缺少这种久违的公民精神。反联邦党人所推崇的古典共和主义传统,推动人们重新发现公民美德的价值,公民个体同精英代表一样,在协商民主政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因为只有公民自己才是公共活力的源泉。

与联邦党人被称为“最高贵的思想者”不同,反联邦党人曾长期被看成是“思想狭隘的地方政客,不愿正视邦联的种种无能,或者被描述成目光短浅之辈,眼界不过其所在的州县”〔8〕。随着时光的流逝,这一名声逐渐被洗刷掉。1960年,杰克逊•特纳•梅因的《反联邦党人:宪法的批评者 1787-1788》〔9〕一书,填补了这一领域研究的空白。但他的研究基本上延续了查尔斯•比尔德的经济决定论思路,认为“宪法批准上的斗争基本上是社会上商业和非商业势力的较量”。〔10〕不过,至少反联邦党人受到了认真的对待。从政治思想史的角度梳理反联邦党人思想始于赫伯特•斯托林,1981年,他编辑的七卷本《反联邦党人全集》〔11〕出版。斯托林在该文集的导论部分,亦即后来单行出版的《反联邦党人赞成什么——宪法反对者的政治思想》中提醒人们:“尽管不无悖谬之处,反联邦党人合当厕身于建国之父的行列,……无论如何,我们需要时时记起,反联邦党人对我们必有以教之。”〔12〕



编译这本辩论文集,不仅是出于个人的知识兴趣,我们也渴望有托克维尔那样的想法:“从美国找到我们可资借鉴的教训。……在美国看到的超过了美国自身特有的。”〔13〕宪法辩论虽然是围绕着具体的问题展开的,其理论价值却具有普遍的意义,正如奥斯特罗姆对联邦党人的论述所评价的那样:“它富有公理性的断言和假设性的命题,其所具有的一般意义多于过眼烟云的紧急时刻的政治辩论。”〔14〕不管是宪法的支持者还是反对者,在他们对制度细节不厌其烦的斟酌背后,都有着深刻的政治哲学关怀。道格拉斯•阿代尔就曾称麦迪逊为“美国宪法的哲学家”。我们注意到,与当代政治学家更多地受实证主义影响不同,美国的建国之父们同时关心政府体制的价值问题,而对这一问题的现代关注,可能自罗尔斯1971年《正义论》发表以后才得以恢复。就当下的中国而言,尽管面临的问题很多,但我们也为这个国家到处洋溢着改革的精神而满怀希望,当然,我们也必须通过理性的深思熟虑来寻求对制度的改良办法。中国的政治变革面临着价值重建和规范选择的双重任务,前一任务涉及何谓“好政府”这样的古典问题,后一任务则涉及“如何达致好政府”这样的技术性问题。我们期待,这一编译工作对相关问题的思考会有一点助益。

这种可能的助益,不仅是理论上的,也许还有形式上的。我们注意到,公共辩论在美国宪法批准过程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动机藏于内心,理由公之于众,辩论至少要“以无损于真理本意的精神进行”(《联邦党人文集》第一篇)。无论是支持者还是反对者,都不能通过将对手在道德上妖魔化来达到目的。当新宪法一个接一个地在13个州获得批准时,反对者的目的也一步接一步地落空了,但他们并没有因为是“反动派”而受到任何清算,做州长的还做州长,做议员的还做议员,升官发财各行其道,即使那些从反对者摇身一变成了支持者的政客们,也没有背上“叛徒”的骂名。真理有对错,政治无效忠,对于宪法秩序而言,他们都是可敬的反对者,而他们的思想,也当然有资格成为永久的精神财富。

亚历山大•汉密尔顿的话代表了宪政时代的公共伦理:“在政治上,如同在宗教上一样,要想用火与剑迫使人们改宗,是同样荒谬的。两者的异端,很少能用迫害来根治。”(《联邦党人文集》第一篇)宪法应被视为公共生活中的反托拉斯法,她警惕任何势利集团垄断对真理的解释权、对人民的代表权和对公共事务的决定权。意见竞争是公共生活的活力之源,固守“唯我正确”的观念,视异见为仇敌,只能使人民在成王败寇的逻辑下堕入专制统治的深渊,而危险的犬儒主义心态,也将一点一点地消蚀对制度进行“深思熟虑和自由选择”的信心。所以,我们希望能同读者一起,通过对美国宪法辩论的阅读,重温一种尊重异见的公共精神。

本书第1-5部分由姜峰选编和翻译(其中“联邦农夫”第三篇由毕竞悦翻译),第6、7部分由毕竞悦选编和翻译,附录1由李松锋翻译,附录2由毕竞悦整理,翻译完成后姜峰、毕竞悦进行了互校。关于美国宪法辩论的英文一手文献,可谓汗牛充栋,这为编辑工作提供了便利,近年翻译过来的一些研究性专著,也给我们提供了有益的指导。

我们参考的文献主要有:Philip B. Kurland and Ralph Lerner, eds., The Founders’ Constitution,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87; John P. Kaminski and Richard Leffler,  ed.,  Federalists and Antifederalists: The Debate Over the Ratification of the Constitution,  Madison House, 1989;  Alexander Hamilton,  James Madison and John Jay, The Federalist Papers, The John Hopkins University Press, edited by Roy P. Fairfield, 2nd ed., 1981; J. R. Pole, ed., The American Constitution For and Against: The Federalist and Anti-Federalist Papers, Hill and Wang, 1987;The Antifederalist Papers,  edited with an Introduction by Morton Borden, Michigan State University Press, 1965;The Complete Anti-Federalist, edited by Herbert Storing and Murray Dry,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81, 7 vol;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联邦党人文集》,程逢如、在汉、舒逊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赫伯特•斯托林:《反联邦党人赞成什么——宪法反对者的政治思想》,汪庆华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等等。

书中收录的联邦党人的篇目,取自《联邦党人文集》的,翻译时参考了商务版中译本,但均进行了重译。此外需要说明的是,我们除尽力选择那些反映辩论主题的篇目之外,也着重考虑了若干对我国宪法问题尤其具有现实意义的篇目,例如,第二部分关于分权制衡的含义和第三部分关于众议院规模问题的选目,就有这一考虑。本书的注释体例为:连续序号的注为原编者所加,*注为译者所加,原作者的注加于文中。

联邦党人与反联邦党人的辩论文字,卷帙浩繁,蕴义深远,而编译者学识有限,偏颇失当之处,敬请读者谅解指教。

注释

〔1〕 Jackson Turner Main, The Antifederalists: Critics of the Constitution 1787-1788, W. W. Norton & Company, 1961, pp.251-55.

〔2〕 〔美〕赫伯特•斯托林:《反联邦党人赞成什么——宪法反对者的政治思想》,汪庆华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7页。

〔3〕 〔美〕康马杰:《美国精神》,杨靖予等译,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年版,第454-455页。

〔4〕 Washington to Hamilton, Aug. 28, 1787, in John C. Fitzpatrick, ed., The Writings of George Washington (Washington, 1931-44), XXX, 66.

〔5〕 〔美〕列奥•斯特劳斯、约瑟夫•克罗波西编:《政治哲学史》(下册),李天然译,河北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763页。

〔6〕 〔美〕文森特•奥斯特罗姆:《复合共和国的政治理论》,毛寿龙译,上海三联书店1999年版,第4页。

〔7〕 Frank H. Easterbrook, Changes Images of the State: The State of Madison’s Visions of the State: A Public Choice Perspective, 107 Harv. L. Rev. 1994, pp. 1328-1347.

〔8〕 转引自《反联邦党人赞成什么——宪法反对者的政治思想》,第2页。

〔9〕 Jackson Turner Main, The Antifederalists: Critics of the Constitution 1787-1788.

〔10〕 Jackson Turner Main, The Antifederalists: Critics of the Constitution 1787-1788, p.280.

〔11〕 Herbert J. Storing (with the assistance of Murray Dry), ed., The Complete Anti-Federalist, 7 vols.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81.

〔12〕 《反联邦党人赞成什么——宪法反对者的政治思想》,第2-4页。

〔13〕 〔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董果良译,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16页。

〔14〕 《复合共和国的政治理论》,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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