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小建:古典身份传统与义务伦理的演进
摘要: “身份”串联起古代社会的核心制度和主导观念,但却因其固有的内在“身份悖论”而经历了一个从“积极公民”的理想渐渐破灭直至最坏的过程,沦为身份专制与义务强迫,颠覆了人与共同体因义务伦理而生的“休戚与共”关系。现代社会以“权利”取代“身份”成为基本维系纽带,并以此为动力基础,创造了前所未有的进步,但同时也因与由“身份”承载的古典义务传统的断裂,而助长了个体与共同体的疏离感,陷入另一极端。有鉴于此,重新审视从“身份”到“权利”的历史进步过程,探寻其内在逻辑关联,是诊断这一危机、反思权利观念的必由之径。现代权利理论如何融入作为古典优良资源的义务伦理,是重大且现实的理论命题。
关键词: 身份 权利 义务 现代社会
对于以卢梭为代表的众多有着共同体情怀的思想家而言,古典政治代表着一段回不去而又萦绕心头的传统。这种对于传统的迷恋却多少有些因现实抱憾而转寻精神寄托的意味——现代遗失的美好价值,却在那段追寻不到的传统中熠熠生辉。无论如何,古典传统终究回不去;不过,对于古典传统的追寻,在某种程度上却是现代社会病灶的诊断术。现代社会的危机是在古典一元权威祛魅、个体成为道德判断主体的语境下,经数百年的蓄势缓慢流溢而出,深刻地表现为个体普遍放松道德自律、价值冲突剧烈且不可公度和社会道德共识难以凝聚的三重道德困境,其本质是个体与共同体关系的失衡。[1]现代权利理论遵循“权利先于善”的立场,去除了古典权利概念中的义务论内涵,表达的是一个无社会性拘束的个体所具有的各种利益诉求,顺应了个体趋利避害的天性,从而获得了不断强化的动力,为道德困境推波助澜。[2]对厚重的古典义务伦理的扭曲和弱化,成为现代权利理论陷入困境的症结所在。这一义务伦理,内含于作为古代社会维系的身份机制中,彰显了古典身份传统的独特伦理意蕴。在此意义上,探究现代社会的道德困境,必须要追溯到现代性的历史起源过程中去,探寻现代性的义务流变之于潜含的社会道德困境的推动因素,唯有如此,才能有助于诊断现代性之病,破解现代权利理论的道德迷局,以理性的“义务”观念重新塑造一种新的权利认知。
一、作为古代社会维系机制的“身份制”
展现古代社会的原貌十分困难,这需要大量的历史考古,并依赖于历史学家惊人的想象力和洞察力。不过,恰如古希腊哲人教导我们的,世间纷繁复杂、转瞬即逝的万物背后,必然隐藏着永恒的规律和事物的本性;人类社会亦是如此,历史的长河总是遵循着自然法则朝着确定的方向缓缓前行,即使是理性建构主义,也不过是人在历史发展中合目的性的主体能动作用的彰显。[3]据此,我们可以尝试着以一种高度抽象的方式,提炼出一条规律性的公式,用以概括古代社会。
马克思指出,人的依赖关系,是最初的社会形态,而这种依赖关系起初完全是自然发生的。每个人天生在体力、智力、能力等方面存在先天差异,因而在获取生存资源方面存在着先天差别。这就形成了人与人之间的依赖关系:那些生存能力较差的人,自然会倾向于依附那些先天条件出色的人;而这些条件出色的人,也会因为自身与自然的力量悬殊而倾向于接纳那些主动依附的人,来帮助自己以更好地生存。当这种关系常态化后,社会就开始形成。这种关系虽具有“互助”的意涵,但本质却是“依附”——在这种关系中,被依附一方显然能够获取更多的生存资源,并能决定依附者资源的分配。可见,社会就是以人与人的依附关系为起源的。在依附关系中处于不同地位的人,久而久之便形成不同的身份阶层。因而,从一开始,社会就存在身份差异。而在社会关系中占据优势地位的人,总是试图将这种优势关系固定下来,即使在自己先天能力退化或有更强的人出现之时,他也能霸占之前的优势地位,当然他也想将此身份利益惠及后代。于是,各种制度便是有效的手段,身份制便由此发端。如果我们承认趋利避害是人的天性,那么我们便能做出以下判断:社会自始就是身份制的,而身份制自始就是等级制的。
可以说,整个古代社会,都处于马克思所言社会进化过程的第一阶段,也即“人对人的依赖”阶段。这也为西方古代社会的历史所证明。“身份”是西方古代社会的基本维系纽带,“身份”这个词,串联起古达社会的核心制度和主导观念,涵括和表达了古代社会的基本精神和本质规律。古代社会的核心制度,均是以“身份”为基础的;具有同一身份的某个群体,是制度的主体和客体;而各种制度的演变,则可以简化为作为制度主体或客体的身份范围的变化与身份的转换。概言之,在古代社会,身份与制度是同构的,即所谓“身份制”。
值得一提的是,梅因在这一方面做出的研究堪称典范。在《古代法》一书中,梅因指出:“‘身份’这个词可以有效用来制造一个公式以表示进步的规律,这个规律是足以确定的。在‘人法’中提到的一切形式的‘身份’都起源于古代属于‘家族’的所有权力和特权,并且在某种程度上,到现在仍带有这种色彩。”“所有社会进步的运动在一点上是一致的。在运动发展的过程中,其特点是家族依附的逐步消灭以及代之而起的个人义务的增长。‘个人’不断替代‘家族’,成为民事法律所考虑的单位……用以逐步替代源自‘家族’各种权利义务关系上那种相互形式的,就是‘契约’关系。”因而,“我们可以说,所有社会进步的运动,到此处为止,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4]古代社会并不是个人的集合,而是家族的集合,它呈现出一条“家族——氏族——部落——国家”的社会组织轨迹,在此基础上,梅因指出,“共和政治是因为来自一个原始家族祖先的共同血统而结合在一起的许多人的一个集合体”。[5]
然而,梅因对“原始社会”的考察,有据可考的仅是古罗马的法律制度,其他的无非是基于梅因高度的想象力,尽管这一想象合于逻辑并有可能是真实的。这一点可能受困于梅因那个时代历史科学的成熟程度。在《古代法》中,我们可以看到,“从身份到契约”,更多的是从“人法”这一“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推衍开来的。概言之,梅因侧重的是私法关系中的“身份”,而对政治意义上的“身份”则有所忽视。因此,“从身份到契约”这个公式在说明“个人与社会”关系方面,能不能产生私法意义上的那种效果,还不能妄下定论。虽然,罗马法的精髓在于私法,从某种意义上讲,罗马私法的规则和精神也可能辐射至政治领域,因而后世完全可以从私法“身份”管窥政治“身份”。这一点也受到马克思的认同,马克思指出:“罗马人也完全是根据私人权利的准则来看待君主权力的,换句话说,他们把私人权利看成是国家权力的最高准则。”[6]但是,必须指出的是,私法与政治领域虽然并非完全不可通约,但将二者同一却实属后世的无奈之举,盖由于罗马公法历史资料的相对匮乏。更何况,现代历史研究表明,政治生活在古代社会,尤其是梅因不曾重视的古希腊,是居于中心位置的。而且,古罗马的私法身份,还是经由古希腊的政治“身份”逐步演化而成,二者之间亦存在内在关联。因此,妥适的做法是,在将古罗马视为私法意义上的“身份法”典范的同时,可将古希腊当做公共领域的“身份”政治的楷模,分别予以考察,进而总结出“从身份到契约”的精准内涵和演进脉络。
概言之,所谓“身份”,具有两重意义,此二者在很大程度上甚至是完全相反的——古罗马的私法“身份”将权利(力)集中于某个身份享有者身上,造就对不享有此种身份的人的枷锁和压迫,而身份享有者往往是极少数,特指“家长”,简单而言,这一“身份”是等级制的指称;而古希腊的公民“身份”则意味着参与政治生活的资格,涵盖城邦内所有年满20周岁的男性公民,它是“直接民主”的前提要件,指向城邦公共利益。如果忽视了古希腊政治意义上的“身份”,那么对“从身份到契约”的理解必然有所偏颇——后世学者普遍将其理解成“从等级到平等”、“从人治到法治”的“进步”过程,实际上,这些误解不光是在现代价值的框架下忽略了古代社会“身份”传统的主体意义[7],从另外一个角度而言,这或许是由于梅因对古希腊“历史阶段”的缺位,而给后世学者带来的误导。
古希腊是西方文明史的起源时期,它型塑了西方文明的整体框架、思维模式和观念体系。在古希腊哲学的视野中,人是作为一种政治动物存在的。这一“政治”,乃是从广义上讲的,即“作为整体的活动及其目的以及公民总体的生活方式”[8]。因而,作为政治动物存在的人,其基本构成要素就是“身份”,即个人在共同体中处于何种地位;而社会关系的发生则是立基于社会成员彼此之间的身份认同。就此而言,古希腊是身份传统的发端。如果不能回溯到作为发端期并是政治意义上的“身份”楷模的古希腊,就不能清晰展示“从身份到契约”这一社会进步进程的内在逻辑。
二、古希腊“身份政治”:公民美德与城邦正义
基于古希腊政治生活在城邦生活中的中心地位,可以用“身份政治”一词对这一传统予以涵括。具体而言,“身份政治”作为一种“人与共同体”关系在城邦语境下的理想表达,有如下两层涵义:第一,“身份政治”意味着一种资格,唯有获得城邦公民的身份,才能参与到城邦政治生活中,这种参与是以“义务”形式呈现的,“义务”承载着一种伦理,是公民的“美德”,因此,城邦公民的身份是“美德”的载体,不具有公民身份的人,如奴隶,连享有美德的资格都没有;作为城邦的公民,只有达到人的灵魂完善,才是人的本质的实现,达到这一目标是公民的终极义务;第二,城邦是身份政治的舞台,城邦先于个人,个人只有参与到城邦政治生活中才能实现人的本质,因此,城邦正义与公民美德是一体的。总而言之,身份政治所揭示的古希腊城邦政治的核心精神,就是人作为城邦公民与城邦的和谐一致。
(一)公民美德与人的本质实现
古希腊“身份政治”的伦理基础在于人的价值发现。作为人类文明的发源,古希腊的最高成就是“认识你自己”。苏格拉底以其卓越的智慧和高尚的品格,引领实现了“把哲学明确地从物质的自然界划分出来,转向人文主义的研究科目”的伟大实践,由此,“人们不再是单纯的研究外部自然界而不顾它与人类事务和人类利益的关系了”[9]。至此,“人是什么”、“人应该在什么样的社会中生活”等命题成为人类关注的永恒问题。而古希腊有关“人与社会(共同体)关系”的政治实践堪称典范,为后世留下了一笔极为宝贵的思想和制度资源。可以说,迄今为止,这笔资源仍在发掘之中。
但对人的价值发现,并非我们所惯常理解的个体意义上的个人价值,而是在人作为“城邦公民”的身份基础上的人的价值。古希腊所谓的“人”是依靠其在城邦中所处的“地位”及所拥有的“身份”来赋予内涵的。亚里士多德将“人”理解为“天生是一种政治动物”,“在本性上而非偶然脱离城邦的人,他要么是一位超人,要么鄙夫;就像荷马所指责的的那种人:‘无族、无法、无家之人,’这种人是卑贱的,具有这种本性的人乃是好战之人,这种人就仿佛是棋盘中的孤子。”[10]作为政治动物的人,只有参与到城邦政治生活中去,成为城邦合格的成员,才能实现自己的本质和价值。
正因为城邦公民的身份赋予了希腊人以人生价值,对他们而言,并不特别在于物质经济生活,这一方面固然是因为奴隶的辛勤劳动使公民成为了“有闲阶级”,另一方面在公民看来,物质生活的意义也仅在于满足他的生存需要,以便更有精力参与政治生活。这也是古希腊不重视商业甚至限制商业的原因所在。对于城邦公民而言,“最高的幸福在于参与城邦本身的生活和活动,而家庭以及朋友和财产,(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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