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绪林:解释和严密化:作为理性选择模型的罗尔斯契约论证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273 次 更新时间:2016-03-25 10:42

进入专题: 契约论   理性选择   罗尔斯  

江绪林  

【专题名称】政治学

【专 题 号】D0

【复印期号】2010年02期

【原文出处】《中国社会科学》(京)2009年5期第60~73页

【英文标题】Interpreting Rawls' Contract Theory as a Rational Choice Model and Making It More Rigorous

【作者简介】江绪林,哲学博士,华东师范大学政治学系,上海 200241

【内容提要】 罗尔斯的契约理论作为一种理性选择模型,试图严密地推导出公平正义诸原则;然而,一些技术失误阻碍了这一目标的实现。罗尔斯不得不完全依赖康德式的先验论证和“自由而平等的人”这一规范概念。与此同时,对罗尔斯理性选择模型的修正或严密化却推导出与公平正义相迥异的正义原则。由于理性选择路径未能吻合康德式的先验路径的方向,形式上将两种路径整合在一起的契约设计不能为公平正义提供实质性的辩护。

【关 键 词】契约论/理性选择/差异原则/帕累托最优


   一、引论:契约论证的争议和本文的研究视角

   约翰•罗尔斯的公平正义(justice as fairness)理论在当代西方政治思想中居关键地位。诺奇克认为,就深度和系统性而言,《正义论》在政治哲学史上直接承续约翰•穆勒的作品。①安东尼•阿巴拉斯特说,通过把正义放置到自由主义的思考中心,罗尔斯标志着自由主义传统内的一个显著进步或更新;②威尔•金里奇认为罗尔斯的公平正义理论为二战后西方社会围绕福利国家实践的政治论争提供了令人满意的理论框架。③而一个更具致礼意味的评价则是1999年在罗尔斯获奖颁奖礼上,当时的美国总统比尔•克林顿致辞时给出的:“《正义论》……这本书令人信服地将自由权利和正义置于理性的新基础上。罗尔斯论证说,社会给予弱势群体以帮助不仅是道德的要求,而且是理性的逻辑要求。”④

   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复兴了古典社会契约论的传统,其特点是在一个虚拟的社会契约中让理性的行为者在无知之幕的处境下缔结社会合作的基本原则。无知之幕遮蔽了契约缔结者的利益和身份,使得契约缔结者无法提出或赞成只对特定地位有利的条款。在这种条件下缔结的正义原则被称为公平正义。简略地讲,公平正义包含两条具有优先次序的基本原则:一是平等的基本自由原则,公民平等地拥有基本的政治权利和自由;二是涉及物质利益分配的差异原则,将使最低收入者的福利最大化。平等的自由原则优先于差异原则,即当基本自由与经济利益发生冲突的时候,自由权利优先满足。⑤

   在其正义理论中,罗尔斯采用的契约式论证是一个极富争议的论题,涉及契约论证与正义诸原则的关系问题:公平正义的原则在何种程度上依赖于契约式论证?围绕这一论题,大致有两种分析进路。

   一种进路倾向于认为正义诸原则独立于契约设计,否定契约式论证的有效性或重要性,甚至怀疑罗尔斯是否真的具有一种契约式的理论。这种进路的代表人物包括德沃金、桑德尔、麦克弗森、石元康、金里奇等人,而何怀宏、周保松等也基本上持有类似立场。德沃金认为罗尔斯的契约论证是无效的:原初状态是虚构的,而虚构的契约不能对契约的条款提供任何独立有效的证明。⑥依据德沃金的观点,原初状态只是一个通向一个更深的权利理论的中转站,而后者才真正为正义的两条原则提供证明。⑦桑德尔认为原初状态不是一个契约,因为在无知之幕后根本没有发生过任何选择行为,而只有无差异的行为者的自我认知。⑧石元康先将罗尔斯的契约论界定为一种道德契约论即从契约推导出道德原则,然后指出其证立过程中存在一个两难困境:为了证立道德原则,原初状态必须被理解为一个前道德的纯粹程序,而如何设置“公平程序”又反过来依赖特定的道德原则,这样,契约论方法陷入循环困境。⑨何怀宏、周保松认为契约方法在罗尔斯的理论中扮演的角色远远不如想象中那么重要,因为整个原初状态和无知之幕只是罗尔斯的统合社会合作以及自由而平等的道德人等基本理念的一种装载性或说明性的工具。(10)

   另一条分析进路可以理解为一种默认契约式论证为正义诸原则提供了关键辩护的倾向,它不质疑契约式论证本身的正当性或有效性,却未必满意罗尔斯契约设计的具体方式。作为对罗尔斯的辩护,莱斯诺夫说桑德尔的批评犯了一个很简单的错误:许多完全相同的个人仍然是许多个人。他们仍然可能发生利益冲突,尤其是在罗尔斯的理论中,他们都想最大程度地占有有限的、同样的基本社会益品。因此,完全相同的个人之间的契约仍然是一个真正的社会契约。(11)诺奇克、布坎南、高斯尔都默认了契约论方法,他们设计了自己不同的契约理论。徐向东认同对契约式论证的一种温和肯定:契约并非一定是形成权威及义务的根据,而可以仅仅看作是辩护或评价政治权威的一种工具,甚至卢梭和康德就是这么看待社会契约论的。(12)赵汀阳从博弈论角度对罗尔斯的契约论进行了有洞见的技术批评:原初状态中对无知之幕的设置是成问题的,因为难以转化为有知状态;而且,纵使在无知之幕后,罗尔斯的正义两原则也未必是博弈最可能的解。(13)

   本文试图从一个被忽略的视角或进路来分析罗尔斯的契约理论,即将其视作一种理性选择模型,强调借助理性选择范式的成熟理论模型获得较科学的认知。导致这一视角被忽略的主要原因,一是部分政治思想家注重罗尔斯的公平正义观的实质政治理念,而倾向于将社会契约设计理解为一种较次要的论证工具;二是当代一些衍生型契约理论者大大拓展契约论工具的应用范围,如托马斯•斯坎伦对普遍道德的推衍、帕特曼对社会性别平等的主张、查尔斯•密尔对种族不平等的分析等都借助了契约工具。(14)这种拓展模糊了当代西方主流的社会契约论由于引入理性选择模型所具有的认知上的严格知识品质;三是虽然诺奇克、布坎南和高斯尔等契约理论家普遍应用了理性选择范式,但他们都无意于对罗尔斯的模型进行精致的技术分析。四是将罗尔斯的契约理论看作一种理性选择模型的做法初看很鲁莽,存在着扭曲和简化罗尔斯政治思想的危险。因为罗尔斯从未认为个体是纯粹经济意义上的理性人,而是相反,他明确预设了“自由而平等的道德人”这样的规范概念。(15)这种危险或许是该进路被漠视的主要原因。

   然而,如果罗尔斯的契约论证采纳了理性选择范式,那么将其视作一个理性选择模型进行考察就是一种正当的做法。两个理由强化了这一点:第一,罗尔斯正义理论的巨大理论吸引力的主要原因之一就在于其正义两原则常常被理解为众多行为者理性选择的结果。这使得正义原则看起来是所涉前提的演绎结论,具有强大的逻辑说服力;第二,作为一种数理模型,理性选择范式之推理的可靠性诉诸于数学演算。这样,将罗尔斯的契约论证视作一种理性选择模型,就可对其进行严密的分析。这一视角的关键在于辨析出罗尔斯契约论证中可靠和不可靠的部分。

   二、当代社会契约论的复兴与理性选择范式

   在本文中,社会契约论被理解为一种解释国家或公共权力的合法性和限度的思想模型,即个体通过某种历史上或逻辑上优先的契约来形成国家或确定政治社会的基本原则。这种选择性的解读符合对自霍布斯、洛克、卢梭、康德到罗尔斯、诺奇克、布坎南以来西方主流社会契约论传统的描述。古希腊以及中古零星的契约论思想往往只边缘性地为对公共权力的服从及其限度提供理由,(16)而只有在霍布斯将个体设定为国家或公共权力的逻辑起点的时候,社会契约论才在政治思想中居于主导地位,并先导了现代自由民主政治的实践。

   在《利维坦》中,物理意义上平等的个体通过契约建构了一个全权国家来维护公共安全和秩序。而在《政府论》中,人们在订立社会契约时只向国家让渡了有限的权利。不过,霍布斯和洛克都倾向于认为自然状态和原初的社会契约是历史事实或部分地描述了历史事实。(17)休谟抨击说原初契约的历史事实性这样的诠释并不能授予既定的政治权威以正当性,因为绝大多数的现存国家都是藉由暴力和征服而来的。(18)随后的契约理论家逐渐发展出假想的社会契约。卢梭的《社会契约论》致力于用原初契约来解释政治社会的合法性而非其历史起源。(19)康德首次清晰提出假想的契约的思想,他将社会契约看作一个检查政治社会的适当性的标准而非历史事实。(20)虽然卢梭和康德的契约论成功地应对了对契约之历史性的质疑,然而,契约论仍然在更大范围内遭到严厉批评。自由而平等的个体这一普遍概念遭受黑格尔主义的有力批评:人是一种历史和社会的存在,其特征总是由具体的文化形成的,难以表明无论在历史的还是虚构的自然状态中存在普遍的人性;休谟和边沁等从经验主义的角度将“自然状态”、“不可转让和不可剥夺的权利”等概念斥为荒诞不经。(21)虚构的社会契约也失去了对实际政治的吸引力。古典社会契约理论在18世纪末期开始衰落。与此同时,具有经验倾向并采纳结果主义方法(22)的效用主义崛起为道德和政治哲学的主流。(23)在经历了一个半世纪的沉默之后,社会契约论在20世纪70年代经历了强有力的复兴,而其主要特点就在于对理性选择范式这一严格模型的采纳。

   理性选择范式一直在经济学中居支配地位,至20世纪50年代以来更远远越出了经济学范围,在政治学、社会学、人类学和哲学中占据重要位置。理性选择范式由几个普遍接受的基本假设构成。第一,行为者的目标是效用最大化,而效用则指示行为者的偏好,(24)在添加了完全性公设和传递性公设等辅助假设后,就可以建构效用函数来表示偏好。第二,约束的存在,有超过一位的行为者在竞争有限的资源。约束的存在使得选择变得必要。第三,行为者的基本单位是个体,集体行为结果用个体效用最大化的行为来解释。另外两个存在争议的基本假设一个涉及理性(rationality)的概念,另一个涉及可获取的信息。弱理性(thin、rationality)主张者只要求行为者采纳最有效方法最大化自身效用,而强理性(thick、rationality)主张者则认为至少行为者的偏好具有稳定的结构;新古典经济学假设理性行为者拥有充分信息,而信息不充分的存在则意味着有时候短视的决策也是理性的,因为获取信息是需要成本的。有了这些基本假设,就可以建构一些基本的理性选择模型。如果将时序、不确定性、策略互动等因素输入则会引出更为复杂的模型。(25)理性选择范式的主要优势在于其模型的数学本质:在采纳了上述假设后,可以用数学计算推导出精确的结果。理性选择范式不是一种综合的学说,而是一种“试图引入形式的、理论的和方法论的严谨”的研究范式,“正如新古典经济学已经做到的那样”。(26)

   理性选择理论的批评主要指向理性选择模型的基本假设,认为这些假设并非完全真实。譬如,马克思主义者认为群体(社会阶级)而非个体才是基本的;制度主义者认为制度比个人偏好更重要;经济学家西蒙在严格分析了决策者在知识和计算方面的局限性后指出,理性行为者的行为最多也就貌似是理性的,但在其严格意义上则未必。(27)理性选择范式的支持者们作出了各自的回应。诺斯分析说,制度最终仍然是理性个体决策的反射;(28)密尔顿•弗里德曼则认为:“重要的问题并非一个理论的假设是否准确地记录了现实,而是针对手头的工作而言,这些假设是否足够接近现实。这个问题只能通过检查该理论是否起作用来判定,也就是说,是否产生足够精确的预测。”(29)事实上,批评并没有动摇理性选择范式在经济学中的统治及其在人文社会学科中的迅速扩展,以至于理性选择范式被称为一种“霸权”。(30)

   当代契约理论家们普遍采纳了理性选择范式。罗尔斯、诺奇克、布坎南和高斯尔等代表人物在某种意义上都用经济人这一科学前设概念取代了自由而平等的个体概念:经济人的概念仅仅是一个必要的假设,较易应用计量方法。这种做法使得当代社会契约论逐渐转变为较精确的政治理论模型。作为古典社会契约论的当代继承人,诺奇克保留了个体的不可侵犯的自然权利这一概念,然而在诺奇克处,自然权利却被当作一种需要予以捍卫的利益,甚至必要时可以被精确分割。(31)在自然状态中,个体严格地遵循理性选择的原则进行决策。诺奇克用市场这一“看不见的手”的观念来解释国家的产生:为了捍卫自然权利这一利益,诸多个体成立起分散的组织(私人执法机构)将执行权利转让给它们以换取安全。一个居于支配地位的私人执法机构在完全竞争市场中脱颖而出,成为事实上的暴力垄断者。而表明支配性执法机构在作为赔偿给予异议者以保护的条件下禁止异议者私人执法这一做法并不违背个人权利之后,事实上的暴力垄断者就变成了合法的暴力垄断者。国家也就产生了。因为国家仅仅拥有个体转让的执行自然权利这一职能,故只是一种权限最小的国家,只能执行提供安全保障、裁决争议等职能,没有权利进行社会财富再分配。(32)高斯尔和布坎南最彻底地执行了理性选择模型,他们试图仅从效用最大化者这一前设推演出基本的政治规则。因为两者立场类似,(33)此处仅简述布坎南用经济模型阐述的契约概念:追逐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诸多个体在自然状态中会形成一种均衡,这种均衡指示着权利、财产和身份方面的自然分布。(34)所有个体都会认同一个宪政契约来确认自然分布下的权利、财产和身份状态:宪政契约将免除所有人为获致和捍卫自然分布下自身的身份、权利和财产所耗费的资源,因而能增进所有人的福利(和平红利)。由此契约建立的国家将执行法律并保护个体的权利。

   罗尔斯的契约论也采纳了理性选择模式。罗尔斯将社会理解为一个基于相互利益的合作体系,而在无知之幕后准备缔结社会契约的代表则是相互不关心、寻求自我效用最大化的理性行为者。罗尔斯正是试图借助理性选择模型为他心仪的正义概念提供辩护。罗尔斯说:“契约论术语的价值在于它传递了这样的概念:正义的原则能够被理解为理性人愿意选择的原则。通过这种方式,正义的概念能够得到解释和辩护。正义理论是理性选择理论的一部分,甚至是最重要的一部分。”(35)

   事实上,在应用了理性选择模型的几位主流的契约理论家中,罗尔斯的理论居于某种中间的位置。诺奇克的理论依赖于人的自然权利这一假设,哲学家托马斯•内格尔批评诺奇克的契约论是无根的,因为诺奇克的个体权利这一概念欠缺解释。(36)另一方面,高斯尔和布坎南在建构原初契约模型的时候没有对理性行为者施加任何约束,从而其社会契约不完全适用于诠释公共权力受限的现代国家:不平等的关系(奴役,等级制)可能被效用最大化者引入原初社会契约的条款中。高斯尔依赖于一个偶然的事实性假设来克服这个困难:人的物理的和智力的条件被设定为是大致相等或互补的,这样,原初契约将会是平等而互利的。(37)布坎南则似乎没有意识到这个困难的存在。结果布坎南的原初社会契约仅仅是一种利益最大化的个体们形成政治秩序的方法。(38)无论君主制、贵族制还是民主制都可以藉由布坎南的原初契约得到解释。因此,布坎南的契约论远离了他宣称要解释现代自由民主政治的合法性基础的初衷。诺奇克和布坎南等人契约论的缺陷恰恰反衬出罗尔斯社会契约论的稳健。罗尔斯的无知之幕这一装置约束了效用最大化者,从操作上设定了理性行为者平等的谈判地位。

   然而,对罗尔斯契约理论的详细考察将表明,罗尔斯在建构理性选择模型时并未取得完全成功:一系列技术失误阻止了在其契约论前设与作为结论的正义原则之间建立严密的逻辑关系,而罗尔斯也不得不更多地依赖康德的自由而平等的人的概念来完成对正义原则的推导。

   三、契约论证的问题、后果以及罗尔斯的应对

   下面将通过对差异原则的分析引导出罗尔斯契约设计中存在的问题。以差异原则的分析开始是有理由的,因为在罗尔斯的公平正义的契约设计中,对差异原则的论证严格应用了理性选择理论,并且差异原则本身获得了严谨的数学表达:在福利经济学评价社会的收入分布时,差异原则同最大化个体效用之和的效用原则一起构成了基数型社会福利函数的主要原型。(39)

   差异原则将社会总效用等同于最低收入者的效用,因此最大化社会总效用等同于最大化最低收入者的效用。差异原则由平等分配和经济效率两个要素综合而成:首先静态地假定社会效用总值固定,则最大化最低收入者的效用等同于完全的平均分配,因此罗尔斯设定平均分配是理想分配方案的基准点;(40)随即放松总的社会效用固定这一约束条件,则经济效率原则会推动平均分配转化为遵循差异原则的分配:在依据经济效率原则而有差异的分配方案中,最低收入者的效用要高于平均分配时的人均效用。(41)因此,对最低收入者来说,差异原则比平均分配是一种更优的方案。

   为了准确地把握差异原则内经济效率和平等分配的关系,首先需要厘清经济效率的精确涵义。罗尔斯在《正义论》中采纳了经济效率的标准定义:“……一种配置处于如下状态时是有效率的:在不使任何人境况变坏的情况下,不可能再使得某些人的境况变好。”(42)该定义描述出帕累托效率或帕累托最优这样一种不存在改进余地的最优状态。在经济和资源分配领域中,帕累托效率是通过完全竞争市场的一般均衡(43)描述出来的:在完全自由竞争的多产品市场中,存在一个稳定的均衡,这一均衡满足帕累托最优。一般均衡描述了与消费相关的生产和交换两个环节,因而可被分解为生产效率和交换效率两个部分。生产效率需要满足的技术条件是:对于任何产品,任意两个生产要素之间的边际技术替代率(44)相等。这一技术条件满足时,产出就处在生产可能性边界上并获得最大生产组合。生产效率的另一个条件是满足消费者受收入约束的最大效用。生产可能性边界描述生产效率的技术条件,无差异曲线刻画不同收入约束下的效用组合,则生产可能性边界曲线与无差异曲线的切点处就满足了生产效率。下页图中的E点就是帕累托最优的生产点。

   分配效率涉及多个人(消费者)的模型。分配效率的条件是:任何两个消费者的任意两种产品的边际替代率(45)都相等。当这一条件满足时,消费者的消费就处在效用可能性边界上并获得最大的效用组合。


   生产可能性边界PP与无差异曲线U[,2]相切形成了效率点E

   当一般均衡的条件满足时,所获致的帕累托效率同时包含这样的内容:既定的资源在生产过程实现最大的产出组合,该产出组合能实现消费者的最大效用;对任意起始资源分布状态,市场交换能够在不损害任何人的条件下最大化所有人的效用。事实上,一般均衡符合帕累托最优的严格陈述是对亚当•斯密的“看不见的手”(46)的古典思想的现代数学陈述:依赖行为者的效用最大化动机,在完全竞争的环境中,市场将自动实现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最优。

   因为帕累托效率能给出数学定义,研究帕累托效率与平等分配之关系的一种恰切方式就是探究平等分配是否能与帕累托效率兼容。帕累托效率与平等之间存在冲突被认为是经济学中最基本的主题之一。(47)冲突的主要原因是,帕累托效率与平等对同一事件(分配)提出了两种完全不同的标准:在帕累托效率的精确定义中,根本不涉及平等的因素;引入平等要求这一额外因素,恰恰可能会破坏市场机制下的均衡。我们分别考察帕累托效率与平等分配可能兼容的两种特殊情况:平等与帕累托效率的自然兼容;通过政府干预实现的兼容。

   帕累托效率与平等分配状态同时被满足的自然条件是:起始资源分布状态严格平等,并加上其他有利的辅助设定(类似的偏好、风险和机遇类似等等),则通过市场机制运作的效用分布状态将不仅仅是帕累托最优的,而且也是平等的。然而,不仅那些有利的辅助设定很难满足,而且在复杂社会中,起始资源分布状态可以被设定为不平均的。因此帕累托最优分配和平等分配之间的一种自然的和谐状态几乎是不存在的。用效用可能性边界曲线更严谨地表示:设定任意的起始资源分布,则市场机制决定的帕累托最优点可能落在效用可能性边界曲线的任意一点上,而平等的帕累托最优点只是一个特定点:效用可能性边界曲线与过原点沿横坐标逆时针旋转45°所成直线的交点。帕累托最优点同时满足平等分配的概率为零 ,帕累托效率与平等分配的自然兼容是没有可能的。

   福利经济学第二定理似为符合帕累托效率的政府干预提供了理论依据,该原理证明任意特定帕累托最优点能够通过给定合适的起始生产资源分布在竞争市场中取得。(48)这一定理对平等分配原则的实际应用含义是:政府通过一笔总付(Lump sum)方式的转移支付来实现平等的起始资源分布,其后通过自由竞争的市场机制取得平等而有效率的分配结果。但是,这一设想中的符合帕累托效率的政府干预是不可能的:这一定理不恰当地授予了政府一种超验的地位。(49)政府的干预总是在完全竞争市场运作过程之中发生的,政府不可能退回到完全竞争市场的起点处,通过更改起始资源分布状态而取得特定的效用分配结果。因此,通过政府干预实现帕累托效率与平等的兼容也是不可能的。

   平等与帕累托效率的不兼容关系表明罗尔斯的差异原则本身存在内在的冲突。虽然罗尔斯有时也意识到帕累托效率和平均分配之间的冲突,但基本上倾向于认为平均分配和帕累托效率具有融洽的关系。罗尔斯说:“假设基本的社会结构有多种有效率的安排,每一种都规定了对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的分配方案。现在的问题就是选择一种安排或发现一种正义概念,使得能够从这些有效率的分配方案中挑出一种正义的(较平等的)方案。如果我们成功地做到这一点,我们就能在超越效率的同时又符合效率。”(50)

   上述引文可以技术地表述为,罗尔斯将差异原则等同于效用可能性边界曲线上符合平均分配原则的一点。这就假设了可以对那些帕累托最优点进行政府干预而无损效率。而依据对帕累托效率的精确分析,政府干预是无法在帕累托效率与平等分配之间实现兼容的。因此,这里涉及罗尔斯的第一个技术失误,即不当地预设帕累托效率与平等分配之间具有融洽关系,忽略或否定了差异原则的内部冲突。不过,差异原则本身存在内部冲突这一点并不构成在缔结原初社会契约时拒绝差异原则的理由。基本的政治正义原则本来就可能是由相互冲突的要素综合而成。然而,差异原则存在内部冲突迫使我们更小心翼翼地分析其被接受的过程。

   分析了差异原则的构成之后,需要考虑差异原则的辩护问题,也即分析差异原则是否是理性行为者在原初状态中的最优选择,以及罗尔斯的原初契约的设计本身是否合理的问题。本文对罗尔斯契约论证的第二个批评就是:在原初状态中,无法确认理性行为者选择差异原则是最优选择,罗尔斯之所以选择差异原则是因为他把处在原初状态的理性行为者的风险偏好无理由地预设为极度风险厌恶。(51)

   罗尔斯提供了两种理性行为者界定自我利益份额的方法:一种是采取极端保守的方法将自己的利益份额认同为社会中的最低收入者的利益份额,在此基础上采取的就是最大化最小值(maximin)策略,而差异原则就是这一策略在财富和利益分配领域的应用;另一种则采取概率计算的策略,将自身利益份额界定为所有可能利益份额的数学期望值或均值,其结果则要求最大化人均效用,也即采纳人均效用原则。给定了两种主要的选项之后,罗尔斯通过否定由概率计算产生的平均效用原则的方式,来辩护最大化最小值原则。罗尔斯认为,无知之幕背后的理性行为者不能预先设定自己的利益份额落在任意位置的概率,因此无法用数学预期值或均值来界定自己的利益份额。其理由是,不充足理由律(52)规定的预先设定概率是由随机样本的方式在统计经验中逐渐积累起来的,而原初社会契约是一次性思想试验,理性行为者在此契约中无法依赖此前的统计经验来预设自己落在某一位置的概率,而由于原初契约的极端重要性,慎重的理性行为者会拒绝应用概率计算的方法。(53)概率计算的方法被拒绝之后,罗尔斯就剩下最大化最小值的差异原则可选了。本文避开评估罗尔斯反对概率计算的理由,也不质疑罗尔斯采取的比较法的论证有效性,仅指出罗尔斯的差异原则的一个明显的自相矛盾:罗尔斯实际上为无知之幕后的理性行为者设定了极度风险厌恶的偏好;同时,依据罗尔斯,无知之幕这一约束条件包括理性行为者不知道自己的风险偏好。(54)这构成了一个矛盾。这个矛盾并不表明选择差异原则是非理性的,却严重地动摇了差异原则作为理性行为者的最优选择的地位。此处是通过统计分析方法确认差异原则预设了极度风险厌恶的偏好。差异原则要求不同的人的利益份额差别尽可能小,也即所有人的收入尽可能地靠近均值。这意味着由所有人的收入份额组成的数集的方差应该尽可能小。方差大小与风险大小成正比关系,选择具有极小方差分配方案的理性行为者,其风险偏好为极度风险厌恶。

   如果说罗尔斯无根据的风险偏好设定动摇了差异原则的最优性,那么,罗尔斯在契约设计时的另一个错误则更为严重,这涉及罗尔斯不恰当地将原初契约的任务设计为确定划分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和负担)的原则。在《正义论》第1节中,罗尔斯就从分配角度来理解社会正义原则的功能:“这些原则就是社会正义的原则:它们一方面提供了在社会基本制度中划分权利和义务的方式;另一方面又规定了社会合作的利益和负担的适当分配。”(55)而在随后第11节对正义两个原则的阐述中,罗尔斯更明晰地以分配的主题来理解正义的两个原则的任务:确定分配社会基本益品(自由、权利、机会、收入和财富,以及自尊的基础)的原则。(56)

   以分配主题来设计原初契约在技术上严重背离了罗尔斯自己采纳的理性选择范式。罗尔斯的契约理论之采纳理性选择框架反映在两个基础概念上:一个是被理解为基于各自利益而形成公平的合作体系的社会,这一社会概念是罗尔斯的《正义论》理论的基本组织性概念;(57)另一个则是在原初状态中寻求自身效用最大化的理性行为者概念。在此概念基础上,罗尔斯让理性行为者们在一种虚构的契约中来为他们的合作体系设计基本规则。这样,原初契约的任务自然地就是设计或者确定社会合作的基本规则,而罗尔斯却将这一任务窄化为确定分配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和负担的基本规则。分配主题并不能完全或准确地刻画社会合作,因为利益分配只是社会合作的一个子集,而社会合作就经济领域而言是包含生产和分配等环节的整体。(58)其次,权利和自由等社会基本益品与其说是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不如说是界定特殊的合作方式的要素,从分配角度来理解和处置自由与权利,犹如将自由和权利当成收入与财富等社会基本益品一样可以量化并予以精确分割。(59)另外,分配主题还将“公共资产”这一导致循环困境的前提引入到原初契约中:一方面,原初契约的目标是确定社会基本益品的分割方式,因此,在契约缔结之前,社会基本益品的所有权状态应该是未定的;另一方面,社会基本益品又被当成一种所有代表都有份参与分割的公共资产,这已经预设了一种所有制前提。

   通过上述对差异原则的构成及其推导过程的分析,可以看到罗尔斯契约设计存在三个技术失误,即对帕累托最优的误解、无根据的风险偏好假设,以及不恰当地设定原初契约的任务。这些失误不但动摇了差异原则的可接受性,而且阻碍了整个正义原则从理性选择模型中获得严格的推理。事实上,罗尔斯对正义两原则尤其是平等的自由原则及其优先性的辩护并非完全遵从理性选择范式。

   罗尔斯对正义原则的辩护是多维的,除了虚拟契约处境下的理性选择之外,罗尔斯同时还依赖康德的先验伦理学路径,并且后来的罗尔斯愈来愈依赖于后一种策略。我们可以清晰地辨析出这种论证重心的变迁。在《正义论》第一版中,罗尔斯还诉诸经济学和心理学的解释来辩护自由原则及其优先性:发达社会的发展在跨越某一门槛时,经济利益的边际效用递减,自由权利远较经济利益更重要,此时牺牲自由权利来换取经济利益是不理性的。(60)这一辩护方案遭到法学家哈特和哲学家巴里的批评。哈特指出,罗尔斯对自由原则及其优先性的辩护不成功,因为该辩护允许如下情况:如果物质利益能获得极大的增长,个体会选择暂时牺牲自由权利,只要这种牺牲不是永久性的。(61)巴里指出,罗尔斯的辩护预设了这样一个条件:相对于自由权利,物质财富的价值根本不值一提。巴里认为,这个条件并没有说服力。(62)罗尔斯多次提及哈特的重要批评,(63)并调整了自己的策略:罗尔斯现在注重“自由而平等的人”这一理念对自由原则及其优先性的辩护。人是平等的,因为他们“具有最低限度的道德能力,能从事稳定的社会合作,并作为平等的公民参与社会生活”;(64)人是自由的,因为他们“具有形成、修正和合理追求善观念的道德能力”并且他们把自己看作是正当要求的自证根源(self-authenticating sources)。(65)为正义两原则所调节的良序社会能平等地保证所有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而平均效用原则却可能为了更多的社会效用而危害个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因而,在平均效用原则和正义两原则中,“自由而平等的人”必定会选择正义两原则以确保自身作为“自由而平等的人”这一身份的利益,这一保证主要是通过平等的自由原则来实现的。(66)因而,这一辩护本身就刻画了自由的优先性。罗尔斯借助“自由而平等的人”的辩护是康德式的先验论路径:它从某种标准的道德思想和道德实践的特性出发(人具有正义感和善观念两种道德能力),推出使道德生活得以成立的原则和前提条件(平等的自由原则):唯有在平等的自由原则的框架下,公民才能实践其两种道德能力,形成合理的道德生活。

   罗尔斯依靠康德式的先验论为平等的自由原则及其优先性辩护。然而,“自由而平等的人”这一概念的凸现实际上意味着理性选择模型的废弃:在原初状态中,自由而平等的道德人取代了彼此漠不关心、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的理性行为者。这使得罗尔斯精心设计的原初状态这一理性选择模型显得有点虚张声势:虽然罗尔斯在设计契约论证时一直念念不忘要逼近具严格演绎性的道德几何学理想,(67)但理性选择模型并没有为正义原则提供严格的证明。平等的自由原则是自由而平等的人这一道德概念的政治诠释,而并非原初状态下行为者理性选择的结论。

   四、理性选择模型的严密化及其意义

   虽然罗尔斯逐渐更依赖于康德式的先验论而非理性选择模型来为其正义原则辩护,但其理论毕竟是在契约设计和理性选择的框架下进行的,因而对其作为理性选择模型的契约设计进行形式分析是完全切题的。下面将为修正罗尔斯理性选择模型提供一个初步的轮廓,即通过剔除罗尔斯方案的技术错误来使其理性选择模型严密化,至少在关键步骤,使正义原则可以被看作原初契约前提的逻辑结论。最后,将澄清这样做的意义。

   修正时只需要具体改正第三个错误,即将虚拟契约的任务从设计分配规则改成为设计合作规则,同时,小心避免重蹈前两个失误(误解帕累托最优和无理由的风险偏好设定)。修正后的原初契约可以被描述为:寻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多元理性行为者在无知之幕后共同磋商和选择相互合作的基本原则。在修正的契约论证中,推理可以分为三个步骤:第一步,从无知之幕和利益最大化中演绎出帕累托最优这一标准,这一步是严格演绎的;第二步,从帕累托最优这一标准推导出对完全竞争市场这一规则体系的选择,这一步是逻辑的,但需要经验和常识来克服如下困难:难以确证完全竞争市场是唯一符合帕累托最优标准的规则体系;第三步则是从完全竞争市场这一规则体系中抽取或解释出恰当的正义规则。

   第一个步骤的推理如下:设想一个理性行为者考量是否认可一个规则体系,他认可的标准是该规则体系不得损害其利益;(68)由此,一个能被所有理性行为者都接受的规则体系的标准是:该规则体系不能损害任何人的利益。然而,利益最大化这一条件蕴含着符合不损害任何人的利益这一标准的诸多规则体系中最优的一个:在不损害任何人的利益的前提下能够最大化所有人的利益的那个规则体系,换句话说,符合帕累托效率标准的规则体系将是原初状态下的最优选择。由此,可以逻辑地将原初契约的条件转换为帕累托最优这一标准。实际上,这一步骤只是将竞争性一般均衡的行为条件代入该均衡模型。

   第二个步骤依赖于前文已经论述过且获得数学证明的阿罗—德布鲁定理,即完全竞争市场的一般均衡状态符合帕累托最优。由此,理性行为者能判定,完全竞争市场这一规则体系是可选项。然后,诉诸经验克服选项非唯一性的困难:在社会生活诸领域及其理论模型中,还没有任何一个领域及其理论模型像完全竞争模型一样证明了帕累托最优的存在,(69)由此,完全竞争市场的规则体系暂时作为唯一现实的可选项被选择。

   第三个步骤即从完全竞争市场这一规则体系中抽取或解释出那些最基本的规则并将之确立为社会合作的基本准则。在政治社会的基本原则问题上,当代社会契约论思想甚至更广泛的政治讨论主要围绕平等的自由权利和社会物质财富分配方案展开,此处的第三步骤依赖这些背景讨论提供的导引性知识。当代广泛领域的政治思想家都认同平等的基本自由原则,而在基本自由的构成上则存在严重的分歧。罗尔斯的基本自由包括宗教和良知自由、言论自由、结社自由、捍卫人格尊严的自由权利(如迁徙自由、职业自由以及个人财产权)、平等的政治参与的权利、维系法治所必需的一些权利。(70)然而,虽然允许有限的个人财产权,罗尔斯却将作为生产手段的个人财产权从基本自由中剔除掉。(71)另一方面,对于诺奇克、布坎南和弗里德曼等自由放任主义者来说,基本自由除了罗尔斯谈及的这些项目,还包括至关重要的经济自由:个人财产权以及契约自由。弗里德曼甚至认为个人财产权是最基本的权利,也是其他权利的一个根基。(72)对个人财产权的定位还直接关涉国家是否或在何种程度上有正当权利干预社会物质财富的分配。因此争议的焦点在于个人财产权和契约自由等项目是否应该纳入平等的基本自由原则之中。在肯定良知和思想自由、政治自由等传统基本自由上,平等的自由主义和自由放任主义之间并不存在原则性的分歧,因此本文的修正设想也仅集中于基本的经济自由。

   从完全竞争市场的规则体系中可以推导出个人财产权和契约自由等项目,因此,平等的基本自由原则应包括个人财产权和契约自由等项目。对基本的经济自由的推导依赖于这一事实:基本的经济自由是完全竞争市场这一模型的预设,整个完全竞争市场模型就是对具有个人财产权和契约自由的现实经济的抽象描述。在完全竞争模型中,为了获致帕累托效率状态,各种要素资源(自然资源、资本、劳动、专业知识、技术和信息等)必须在利益最大化动机推动下被顺利配置到理想的位置即均衡点。为了实现这一过程,各要素的所有权状态必须明确并有便捷的转移机制,这样行为者才能利用自己排他性占有的资源并能通过交换获取别人占有的资源来实现最优生产和消费。由此,完全竞争市场要求对特定的要素资源具有明晰的、清楚分割的、排他性的控制和支配权利,确立个人财产权以及相应的契约自由等基本的经济自由。在西方政治思想史中,古典自由主义者都认同个人财产权并提供了至少三种辩护:洛克和诺奇克式辩护说个人财产权是个人自我所有权的一种自然延伸;休谟式辩护说个人财产权是个人有效行使自我所有权的必要前提;而康德式的辩护则认为个人财产权保证个体的独立性。(73)提及这些古典自由主义者的论证显示将个人财产权列为基本自由权利是西方主流的做法。

   在社会物质财富分配议题上,罗尔斯主张尽可能平均分配物质财富;诺奇克则强调政府并无权利对社会财富进行再分配,认为再分配是对公民个人财产权的侵犯;具有经验倾向的经济学家如弗里德曼和哈耶克等人原则上反对政府的分配功能,却不排除政府以有限的方式提供公共产品以缓解贫困。(74)鉴于修正后的契约的目的并非要提供罗尔斯的公平正义原则的全面替代方案,而是严密化罗尔斯的理性选择模型,本文仅需指出:对个人财产权的确认将大大限制国家干预社会物质财富分配的正当权利,虽然这未必意味着要像诺奇克那样完全禁止国家的分配功能。

   这里虽然只是局部地严密化罗尔斯的理性选择模型,但演绎出来的初步结果却与罗尔斯的公平正义原则相去甚远:国家干预主义是罗尔斯的差异原则中所蕴含的,而在修订方案中,个人财产权被接纳为基本自由权利并因而收窄了国家的正当的分配功能,排斥了所有制干预这种较激进的再分配形式。在政治哲学谱系上,如果说平等主义和自由放任主义代表着左右两种明显不同的取向,则修正方案从表面上看似乎通向自由放任主义或新自由主义(neo-liberalism),但实质上却只是缓和了罗尔斯的平等主义的自由主义中的较激进成分,意味着在政策上将罗尔斯的平等主义的自由主义立场拉向了某种中间状态,并非趋同于自由放任主义。

   那么,对罗尔斯的理性选择模型的修正或严密化的意义何在?前文曾指出罗尔斯对公平正义原则的辩护有两条主要路径:理性选择模型的论证以及康德式的先验伦理论证。虽然在《正义论》中两条路径形式上统一在契约设计的框架下,两条路径却有着巨大的背离:严密的理性选择模型指示着正义原则的不同轮廓,罗尔斯不能依赖理性选择模型来支持其公平正义诸原则;而如果罗尔斯完全依赖于康德式的先验伦理论证,则罗尔斯的公平正义原则仅仅只是“自由而平等的道德人”这一道德信念的先验演绎之结果。(75)本文对契约设计作为一种理性选择模型的严密化揭示了罗尔斯的契约理论内部的巨大分裂,而这种分裂则意味着貌似具有统合性的契约设计并不能为罗尔斯的正义诸原则提供实质性的辩护。

   *香港大学慈继伟教授对本文下述思路的形成提供了重要帮助:将罗尔斯的契约论证理解为一种理性选择模型,遵循的是一种获取推理性知识的分析路径。香港浸会大学关启文教授、台北中正大学石元康教授、香港岭南大学郑宇健教授、香港中文大学周保松教授、台湾佛光大学林炫向教授,以及审稿人对本研究的回应和批评对本文的完成起了重要作用,笔者特此致谢。当然,一切文责笔者自负。

   注释:

   ①Robert Nozick, Anarchy, State and Utopia, Oxford: Basil Blackwell, 1974, p. 183.

   ②安东尼•阿巴拉斯特:《西方自由主义的兴衰》,曹海军译,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444页。

   ③Will Kymlicka, Contemporary Political Philosophy: An Introduction(Second Edition),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2, p. 88.

   ④)http://clinton4.nara.gov/WH/New/html/19990929.html,Sept.29,1999.

   ⑤John Rawls, A Theory of Justice(Revised Edition), Cambridge: The Belknap Press of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99, p. 214.

   ⑥Ronald Dworkin, Taking Rights Seriously, Cambridg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78, p. 151.

   ⑦Ronald Dworkin, Taking Rights Seriously, pp. 169-176.

   ⑧Michael J. Sandel, Liberalism and the Limits of Justice,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82, p. 132.

   ⑨参见石元康:《罗尔斯》,台北:东大图书公司,1989年,第122—133页。

   ⑩参见何怀宏:《公平的正义:解读罗尔斯〈正义论〉》,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163页;参见周保松:《契约、公平与社会正义:罗尔斯〈正义论〉修订版评介》,罗尔斯:《正义论》,李少军等译,台北:桂冠图书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导读”,第31页。

   (11)参见迈克尔•莱斯诺夫等:《社会契约论》,刘训练等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186页。

   (12)参见徐向东:《自由主义、社会契约与政治辩护》,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84—87页。

   (13)参见赵汀阳:《冲突、合作与和谐的博弈哲学》,《世界经济与政治》2007年第6期。

   (14)T. M. Scanlon, What We Owe to Each Other, Cambridg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98; Carole Pateman, The Sexual Contract, Palo Alto: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1988; Charles Mills, The Racial Contract, Ithaca: Cornell University Press, 1997.

   (15)John Rawls, Justice as Fairness: A Restatement, Cambridg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2001, pp. 18-24.

   (16)在柏拉图的《克利托》篇中,苏格拉底用默认的契约的观念来解释他为何不愿意逃离雅典,而愿意接受刑罚。参见Plato,"Plato's Crito," Four Texts on Socrates, Ithaca: Cornell University Press, 1998, p. 110.中世纪的曼尼古德用统治者和民众的社会契约来说明反抗残暴的统治者的正当性。参见Michael Lessnoff, Social Contract, NJ: Humanities Press International, 1986, p. 12.

   (17)Thomas Hobbes, Leviathan, edited by Flathman and Johnston, New York: Norton Company, 1997, p. 71;约翰•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年,第59—76页。

   (18)David Hume, "Of the Original Contract," in Henry D. Aiken, ed., Moral and Political Philosophy, New York: Hafner Press, 1948, pp. 360-368.

   (19)在《社会契约论》一开篇,卢梭就说:“……这一改变如何发生?我不知道。什么使得这一改变合法?我相信我能解决这个问题。”参见Jean-Jacques Rousseau, The Social Contract and Other Later Political Writings, Edited and Translated by Victor Gourevitch,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7, p. 41.

   (20)康德说:“公民宪政单单依赖人们之间的原初契约,这一契约完全与权利相容,而国家能藉此契约产生。但绝不能认为这一契约在历史上导致了民族内私人特殊意志的普遍联合以形成公共意志(为了立法的目的),那完全不可能……事实上,原初契约单单是一个理念,一个具有不容置疑的现实性的理念。”参见Immanuel Kant, Perpetual Peace and Other Essays, Translated by Ted Tumphrey, Indianapolis: Hackett Publishing Company, 1983, p. 77.

   (21)安东尼•阿巴拉斯特:《西方自由主义的兴衰》,第465页。

   (22)结果主义(Consequentialism)是一种依据结果来检验规则的适当性的方法和标准,被广泛应用,尤其是在判定行为的正当性方面,效用主义就是一种典型的结果主义论点。

   (23)Will Kymlicka, Contemporary Political Philosophy: An Introduction(First Edition),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1, pp. 10-11.

   (24)当代选择理论已经抛弃了传统功利主义中将效用(utility)定义为幸福或快乐或愿望的实现的做法,而把效用直接看作个人选择的一种数量表述。这种效用理论认为,说一个人从状态X得到比状态Y更多的效用,等于说此人将选择状态X而不是状态Y。这种做法主要是为了克服直接的人际间效用比较这一难题。参见阿马蒂亚•森:《以自由看待发展》,任赜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56—57页。

   (25)Steven Green, "Rational Choice Theory: An Overview," Prepared for the Baylor University faculty development seminar on rational choice theory, May 2002, pp. 4-14. http://business.baylor.edu/steve_green/green1.doc.

   (26)David Joseph Creighton, The Limits of Rational Choice: Decision Making from an Interpretive Perspective, Unpublished Doctoral Dissertation—Saybrook Graduate School and Research Center, 2001, p. 7.

   (27)Herbert Simon, "Bounded Rationality," in J. Eatwell, M. Milgate and P. Newman, eds., The New Palgrave: Utility and Probability, New York: Norton & Co., 1987, p. 5.

   (28)Douglass C. North, Structure and Change in Economic History, New York: Norton & Co., 1982.

   (29)Milton Friedman, "The Methodology of Positive Economics," in Essays in Positive Economics, Chicago: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53, p. 15.

   (30)Mark I. Lichback, Is Rational Choice Theory All of Social Science? Ann Arbor: The University of Michigan Press, 2003, pp. 41-69.

   (31)参见Nozick, Anarchy, State and Utopia, pp. 280-292.

   (32)参见Noziek, Anarchy, State and Utopia, pp. 10-148.

   (33)高斯尔试图从利益最大化者这一前提推导出基本的道德准则。因为道德原则不总像政治原则一样体现在政治制度中因而获得国家暴力的支持,高斯尔考虑的主要议题还包括理性行为者怎么处理“搭便车(the free rider)”等因为缺乏执行保证而导致的不遵守规则的问题,该问题在有强力执行的政治领域中并不显然。然而高斯尔的契约论设计对政治领域同样适用,并且与布坎南具有类似的立场。参见David Gauthier, Morals by Agreement, Oxford: Clarendon Press, 1986, p. 17.

   (34)James Buchanan, The Limits of Liberty: Between Anarchy and Leviathan, Chicago: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75, p. 23.

   (35)John Rawls, A Theory of Justice(Revised Edition), pp. 14-15.

   (36)Thomas Nagel, "Libertarianism without Foundations," in Jeffrey Paul, ed., Reading Nozick, New Jersey: Rowman and Littlefield, 1981, pp. 192-193.

   (37)David Gauthier, Morals by Agreement, p. 17.

   (38)James Buchanan, The Limits of Liberty: Between Anarchy and Leviathan, pp. 175-176.

   (39)Per-Olov Johansson, An Introduction to Modern Welfare Economics,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1, pp. 22-39.

   (40)John Rawls, A Theory of Justice(Revised Edition), p. 55.

   (41)John Rawls, A Theory of Justice(Revised Edition), pp. 130-131.

   (42)John Rawls, A Theory of Justice(Revised Edition), p. 58.

   (43)一般均衡理论源自法国经济学家瓦尔拉斯(Leon Walras),故称为“瓦尔拉斯均衡”(Walrasian Equilibrium)。由于肯尼斯•阿罗(Kenneth Arrow)和德布鲁(Gerard Debreu)给出了严格的数学证明,因而也被称为阿罗—德布鲁定理或模型,被誉为一般竞争性均衡理论的顶峰,构成了经济学框架的核心理论基础。参见阿马蒂亚•森:《以自由看待发展》,第116、139页。关于这一模型以及其为博弈论所补充的一个简介,参见罗杰•巴克豪斯:《西方经济学史》,袁野等译,海口:海南出版社,2007年,第274—289、300—309页。

   (44)边际技术替代率:在产量保持不变的前提条件下,增加一单位某种生产要素可以代替的另外一种生产要素的数量。

   (45)在维持效用水平或满足程度不变的前提下,消费者增加1单位的某种商品X的消费时,所需要放弃的另一种商品Y的消费数量,被称为商品的边际替代率。

   (46)Adam Smith, An Inquiry into the Nature and Causes of the Wealth of Nations, Chicago: Encyclopedia Britannica, Inc., 1952, p. 194.

   (47)Gregory Mankiw, Principles of Economics(Third Edition), OH: Thomson South-Western, 2004, p. 5.

   (48)Richard E. Just, Darrell L. Hueth and Andrew Schmitz, The Welfare Economics of Public Policy: A Practical Approach to Project and Policy Evaluation, Cheltenham: Edward Elgar Publishing Limited, 2004, p. 28.

   (49)阿马蒂亚•森则从经验维度上指出这条定理实际上是一个“革命者手册”,因为它会要求巨大的政治力量与持续的行政激进措施来实现所需要的资产再分配。参见阿马蒂亚•森:《以自由看待发展》,第140页。

   (50)John Rawls, A Theory of Justice(Revised Edition), p. 61.

   (51)许多研究者都批评罗尔斯的差异原则并非最优选择。克莱沃瑞克就不认为差异原则优于平均效用原则,参见Alvin K. Klevorick, "Discussion on Rawls' Maximin Criterion,"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 vol. 64, no. 2, 1974, pp. 158-161;马斯格瑞将最大化最小值原则的采纳归咎于罗尔斯预设的极度风险厌恶立场,参见R. A. Musgrave, "Maximin, Uncertainty and the Leisure Trade-off," Quarterly Journal of Economics, vol. 88, no. 4, 1974, pp. 625-632;哈桑尼认为最大化最小值策略将导致非理性的决策,而平均效用原则因为“能给予每个人的正当利益以平等的考量”而更好,参见John C. Harsanyi, "Can the Maximin Principle Serve as a Basis for Morality? A Critique of John Rawls' Theory," in Chandran Kukathas, ed., John Rawls.: Critical Assessments of Leading Political Philosophers, vol. 1, London: Routledge, 2003, p. 219;柯柏则攻击说差异原则是高度违背直觉的,参见David Copp, "Justice and the Difference Principle," Canadian Journal of Philosophy, vol. 4, no. 2, 1974, pp. 229-240.

   (52)不充足理由律规定:在集体穷尽的和互斥的n个可能事态组成的集合中,如果各个可能事态之间除了名称不同之外,相互之间并无任何区别,则每个事态发生的概率被指定为1/n。简单的例子是,投掷硬币结果是正反面的概率都被预设为1/2。

   (53)John Rawls, A Theory of Justice(Revised Edition), pp. 145-147.

   (54)John Rawls, A Theory of Justice(Revised Edition), p. 149.

   (55)John Rawls, A Theory of Justice(Revised Edition), p. 4.

   (56)John Rawls, A Theory of Justice(Revised Edition), p. 55.

   (57)John Rawls, A Theory of Justice(Revised Edition), p. 4.

   (58)这一批评恰与约翰•格雷对约翰•穆勒的批评相同。格雷说:“在其影响广泛的《政治经济学原理》一书中,穆勒区分了经济生活中的生产和分配,把分配完全看作是一个社会选择的问题,这种观点隐没了古典自由派关于经济生活性质的洞见:在古典自由派看来,经济生活是一个由生产活动和分配活动不可分割地融合在一起的整个体系。……正是这种错误的区分,才标示穆勒根本背离了古典自由主义。在作出这一区分的过程中,穆勒有力地完成了肇始于边沁和詹姆斯•穆勒的自由主义传统中的裂痕,并创立了一种将干预主义和国家主义的倾向合法化的思想体系……”参见John Gray, Liberalism, Stony Stratford: Open University Press, 1986, p. 30.

   (59)依慈继伟的分析,在论述正义的客观条件时,罗尔斯摇摆于休谟的资源缺乏与康德的自尊要求两种论点之间,其症候就是将自由(及自尊)纳入分配主题中这一不恰当的做法。慈继伟批评说,“事实上,自尊和自由根本就无法分配,更谈不上不平等分配”。参见慈继伟:《正义的两面》,北京:三联书店,2001年,第79页。

   (60)John Rawls, A Theory of Justice, London: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73, pp. 542-543.

   (61)H. L. Hart, "Rawls on Liberty and Its Priority," in Chandran Kukathas, ed., John Rawls: Critical Assessments of Leading Political Philosophers, London: Routledge, 2003, vol. 2, p. 50.

   (62)Barian Barry, "John Rawls and the Priority of Liberty," in Chandran Kukathas, ed., John Rawls: Critical Assessments of Leading Political Philosophers, p. 56.

   (63)John Rawls, A Theory of Justice(Revised Edition), p. xii; Justice as Fairness: A Restatement, p. xvi.

   (64)John Rawls, Justice as Fairness: A Restatement, p. 20.

   (65)John Rawls, Justice as Fairness: A Restatement, pp. 21-24.

   (66)John Rawls, Justice as Fairness: A Restatement, pp. 97-104.

   (67)John Rawls, A Theory of Justice(Revised Edition), pp. 103-104.

   (68)这里存在两个认可标准:弱标准(不损害其利益)和强标准(促进其利益);基于两点理由本文采纳弱标准:(1)弱标准更利于普遍认可的规则之形成;(2)强标准中蕴含着利益无涉的行为者可否决其他利益攸关者之合作这样的荒谬结果。

   (69)参见注释(43)。

   (70)Samuel Freeman, "Introduction: John Rawls-An Overview," in The Cambridge Companion to Rawls,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3, p. 36.

   (71)John Rawls, A Theory of Justice(Revised Edition), p. xvi.

   (72)Rose D. Friedman and Milton Friedman, Two Lucky People: Memoirs, Chicago: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98, p. 605.

   (73)John Gray, Liberalism, pp. 61-68.

   (74)Nicholas Barr, The Economics of the Welfare State(Fourth Edition),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4, p. 45.

   (75)辩护自由权利的康德先验路径及其缺陷的一个简洁论述,参见John Gray, Liberalism, pp. 5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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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中国社会科学》(京)2009年5期第60~73页,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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