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昱、曾浩:社会治理治什么?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646 次 更新时间:2016-03-17 2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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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昱   曾浩  

【摘要】社会治理治什么的问题看似简单且已经明晰,但却是一个具有前提性且探讨不够深入的问题。以往的研究大多把问题、事务、活动、人群等作为社会治理的对象,但在社会治理范畴一般化、范式化的情况下,这种特殊性的社会治理对象已经与之相矛盾。当前,社会治理的对象可以概括为社会需求与社会需求供给两方面,其中,社会需求具有主导性,因而社会需求治理是社会治理对象中的核心要素。这不仅在于社会需求是人的本质所在,是社会发展的动力所在,是我国社会发展阶段所决定的,而且在于社会需求是一般和具体的统一,因而是可治理的。为此,需要加强社会需求与社会需求供给制度的研究与建设,构建社会需求治理体系。

【摘要】社会治理对象/社会需求/社会需求供给


社会治理治什么?这看似是一个不成问题的问题,但却是社会治理的前提性且未明确的问题。在众多的研究中,研究者们似乎把这一问题作为一个已经自明的问题悬置起来,从而使之也成为一个深入讨论不多的问题。笔者认为,这一问题的实质是明晰社会治理的对象。


一、问题的提出

“英语中的治理(governance)可以追溯到古典拉丁语和古希腊语中的‘操舵’一词,原意主要指控制、指导或操作,与government的含义交叉。”[1]“自从90年代以来,西方政治学和经济学家赋予governance以新的含义,不仅其涵盖的范围远远超出了传统的经典意义,而且其含义也与government相去甚远。”[2]1-2詹姆斯·N.罗西瑙是治理理论的主要创始人之一,他认为,“治理是通行于规制空隙之间的那些制度安排,或许更重要的是当两个或更多规制出现重叠、冲突时,或者在相互竞争的利益之间需要调解时才发挥作用的原则、规范、规则和决策程序”[3]9。法国学者辛西娅·休伊特·阿尔坎塔拉的研究表明,“‘治理’一词在英语国家作为日常用语出现已经有数百年,指的是在特定范围内行使权威。‘治理’是在众多不同利益共同发挥作用的领域建立一致或取得认同,以便实施某项计划”[4]16。英国学者格里·斯托克认为“治理的本质在于,它所偏重的统治机制并不依靠政府的权威或制裁”[5]32。1995年,全球治理委员会将治理定义为:“治理是或公或私的个人和机构经营管理相同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和。它是使相互冲突或不同的利益得以调和并且采取联合行动的持续的过程。它包括有权迫使人们服从的正式机构和规章制度,以及种种非正式安排。而凡此种种均由人民和机构或者同意、或者认为符合他们的利益而授予其权力。它有四个特征:治理不是一套规则条例,也不是一种活动,而是一个过程;治理的建立不以支配为基础,而以调和为基础;治理同时涉及公、私部门;治理并不意味着一种正式制度,但确实有赖于持续的相互作用”[2]270-271。这些研究给我们的启示在于治理肯定是一种有效的处理事务的方式,但并不是一种适合于处理所有场域或事务的方式,它只是“通行于规制空隙之间的那些制度安排”,只有在“当两个或更多规制出现重叠、冲突时,或者在相互竞争的利益之间需要调解时”才发挥作用,因此,不能把治理泛化,甚至将其视为解决社会问题的一剂灵丹妙药,治理有其特定的适应场域或事务。另一方面,这些研究在某种程度上向我们揭示了社会治理的对象。在这些研究中,学者们似乎更关注于治理主体的多元性和治理过程等方面的问题,而社会治理治什么并没有被明确提出,但在规定治理的过程中,研究者们在前提搁置或是前提自明的情形下,自觉或不自觉地在字里行间思考了这一问题,如提出了“利益”、“相同事务”、“冲突”等作为治理的对象。这为我们思考社会治理治什么,从而明晰社会治理的对象问题提供了重要的思想依据,但由于是在前提悬置情况下思考这一问题的,因而这种思考具有碎片性、非系统性、就事论事的特征。

就国内而言,我们知道治理在我国的使用已有十分悠久的历史。在《荀子·君道》中就有“明分职,序事业,材技官能,莫不治理,则公道达而私门塞矣,公义明而私事息矣”。在改革开放后,“治理”并没有在我们的政府工作中消失,而是更多地走向一些特殊的问题。《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有24处提到了治理,从国家治理、政府治理、社会治理、社会治理体制等众多方面展开了治理,从而把治理理念推及各个领域,使治理抽象化、一般化、范式化,并由此引发了学术界对治理的广泛关注。但在这些概念中也没有明确地提出社会治理治什么的指向性表述。

国内学者的研究大多沿用了西方研究者的思维方式,即把社会治理的对象作为一个自明的问题悬置起来思考社会治理问题,对社会治理治什么这一问题也没有明确提出并予以讨论。从已有社会治理的研究看,国内学者的研究更为注重于从政府职能转变以及政府与社会的关系等方面展开。整体而言,对这一问题的研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问题或事务指向的研究。李培林提出了“如何理解社会问题多发凸显?社会体制改革的核心议题是什么?”的问题,明确“要把制度建设作为社会治理的关键,把改善民生作为社会治理的基础”,认为“社会治理就是要让人们过上好日子,好日子就是衣食丰足、幸福平安、和谐有序”。[6]二是场域指向的研究。金太军认为,作为我国创新社会治理与维护社会稳定的对象,边缘社区、网络社会与环境公共事件是当下中国社会矛盾比较集聚的区域或焦点型事件,它们必然成为地方政府创新社会治理与社会稳定长效机制的重点领域;以此为领域基础,才能构建有效维护社会稳定长效机制的社会治理系统。[7]三是过程指向的研究。景天魁认为,实践及理论研究表明,源头治理是社会治理有效性的基础和前提,是一种有效的社会治理方式。源头治理可以缓解社会紧张度,克服社会离散度,增强社会认同度,重建社会信任度。福利建设是缓解社会紧张度的上策,发展福利服务有利于增强社会团结度,加强福利治理有利于增强社会认同度和信任度。[8]四是活动指向的研究。曾小波认为,所谓“治理”是指各种公共的、私人的机构和个人管理其共同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和,是介于统治与管理之间的政府对公共事务的治理之道。其基本含义是指在一个既定的范围内运用权威维持秩序,满足公众的需要,基本目的是在各种不同的制度关系中运用权力去引导、控制和规范公民的各种活动,以最大限度地增进公共利益,基本方法是使相互冲突的或不同的利益得以调和并且采取联合行动。[9]五是维度指向的研究。陈振明认为,尽管社会治理包含广泛而丰富的内容,其范围及边界难以准确界定,但社会治理还是可以划分为如下三个基本维度,即社会控制、社会服务和激发社会活力。这三者既是有效社会治理的三个主要因素,也构成社会治理的基本任务及目标。[10]这些研究虽然没有直接明确社会治理治什么,但也都在一定程度上回答了社会治理治什么的问题。但是问题或事务是不断增加且无穷无尽的,是具体、多样、繁杂的,社会福利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活动本身也是无可穷尽的,至于维度更不可能构成社会治理的任务和目标。如果把这些具体而繁杂的问题、事务、活动作为社会治理的对象,一问题一治,一事务一治,一活动一治,抑或是一人群一治,这还是现象的,在这样治理实践的基础上是很难进行诸如治理体制等制度的设计的。因此,需要找到这些现象背后更为根本的东西,即规定这些现象的本质要素。


二、从身份管理到需求治理

为什么研究者们没有明确提出社会治理治什么的问题,是研究者们忽略了吗?回答显然是否定的。是这一问题不具有意义?似乎也并非如此。社会治理治什么是对社会治理对象和目标的讨论,因而明确社会治理治什么是实现社会治理的根本所在,也是构建社会治理体制、社会治理结构的根本所在,其意义具有本质性。从现有研究已经涉及却没有明确这一问题的现实看,笔者以为,研究者们实质上是把这一问题作为一个已知的前提性问题予以悬置了。从发展过程看,正如詹姆斯·N.罗西瑙所说,治理是通行于规制空隙之间的那些制度安排,或者在相互竞争的利益之间需要调解时才发挥作用的原则、规范、规则和决策程序。治理本初就是以具体问题、事务或冲突作为对象的,研究者们沿袭这一用法时实际上把这一问题看做是已经明晰的问题悬置起来了。问题在于,我们目前所讨论的治理已经与传统研究中的治理不一样,是已经抽象化、一般化、范式化了的治理,因此,当治理作为范式、作为方法论被普遍运用于各个方面时,仍然习惯性地沿袭传统的治理对象或他人研究中对治理对象的用法,可能会带来很多的问题。

更为重要的是,当治理运用于规制空隙之间,两个或更多规制出现重叠、冲突,相互竞争的利益之间需要调解时是有具体的对象的,但当把治理哲学化、普遍化为一种范式、一种方法论、一种治理体制时,这些具体的问题、事务、活动甚至制度却是特殊的,这样便产生了矛盾。也因此,治理的对象需要由具体的问题、事务、活动、制度抽象为一般性、本质性的、贯穿于社会生活方方面面的对象。那么,在社会治理条件下这一对象会是什么呢?

为回答上述问题,我们必须回顾计划经济时期的社会管理管了什么的问题。对这一问题学术界已经有了非常深刻的研究,其基本观点是认为以单位制为基础,通过人的身份认定,实现对社会的管理。在技术操作的层面,这种管理是通过实现人的身份化,通过制度安排,管理人们的身份而实施的。从本质上看,这种身份管理制度既不是对问题的管理,也不是对物的管理,更不是对场域的管理,而是对人的管理,更直接地说是对人的身体的管理,是通过制度构建了一个表征身体的具有一般性的“身份”,通过单位制实现对身份的管理,从而达到管理人,实现社会秩序的目的。这种管理是强制的,统治性的,与计划经济体制高度一致,因而其功效显著。

而到了市场经济时期,社会治理的对象发生了很大转变,原有的制度已经不能适应社会的发展,这要求我们探索适应市场经济基础的一般性、本质性的社会治理对象。在一般的意义上,我们说任何事物都有其发展的规律,认识了事物发展的规律就能抓住事物的根本,就有了驾驭事物的纲领。这意味着讨论社会治理治什么的问题必须探讨社会治理的规律问题,社会治理的纲领性的基本问题是什么?

以笔者之见,回答这个问题必须首先明确两个前提。其一是目前我国社会发展所处阶段的问题,其二是现阶段我国社会经济基础的性质问题。实质上,这两个问题我们都已经有了明确的答案。在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李克强总理明确指出: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发展是硬道理,是解决一切问题的基础和关键。这表明,我国目前仍然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而我国社会以市场经济体制为基础这一论断也已是公认的结论。

市场经济体制作为经济基础决定了我们不能沿袭计划经济“身份管理”的管理模式,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根本矛盾则决定了我国社会治理的基本问题。这是因为社会治理必须抓住社会的根本纲领,以社会根本纲领的治理带动其他非根本纲领的治理。从这一结论出发,笔者以为我国社会治理的根本问题是社会需求与社会需求供给的关系问题,也就是说,社会需求与社会需求供给的关系是社会治理的根本问题,也是社会治理的基本对象。

可以说,经济学自一开始就展开了对需求与供给关系的讨论,也正因为如此,需求与供给的关系成为经济学的基本问题之一。但我们必须明确的是,经济问题主要是奠定人类发展基础的问题,即具有根本性的人类生存问题,在这样的基础上,以物质财富生产为基础的供给具有先在意义,具有引导和规范需求的意义,也就是说,有什么样的物质财富的生产,就有什么样的物质财富需求。

但社会需求与物质财富需求不同,社会需求是生存需求基础之上的需求。从马克思的需求理论看,包括了精神需求和发展需求。从马斯洛的需求理论看,包括了生理需求之上的其他需求。至于人的生存需求和社会需求互渗部分还可做更深入的讨论。就社会发展而言,当人们的生存需求基本满足后,会在此基础上产生很多高于生存需求的社会需求,这些社会需求建立在生存需求基础上,但又与生存需求不同,具有很强的抽象性和想象性。同时,由于全球社会发展不均衡,各国社会所处发展阶段不同,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的国家人们的社会需求也不同。在全球化时代,多样的社会需求具有即时性的相互影响,这可能导致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的国家人们的需求与本国发展阶段不一致,从而产生相应的社会问题。因此,与经济领域供给具有先在性和引导性不同,在社会领域,需求具有先在性和引导性,同样,在社会治理中,需求治理便具有了更为根本的意义。

马克思曾经指出,人的需要是人的内在规定性,认为“他们的需要即他们的本性”[11]514,“可以根据意识、宗教或随便别的什么来区别人和动物。当人们开始生产他们所必需的生活资料的时候(这一步是由他们的肉体组织所决定的),他们就开始把自己和动物区别开来。人们生产他们所必需的生活资料,同时也就间接地生产着他们的物质生活本身”[11]24。同时,在马克思看来,人的这种内在规定性还构成为他们开展各类活动的基本驱动力,“任何人如果不同时为了自己的某种需要和为了这种需要的器官而做事,他就什么也不能做”[11]342。这表明,需要实质上即是人的规定性,也是实践活动,更是人的内部世界与外部世界的关系所在。马斯洛也认为“当我们谈到人类需要时,我们所谈的是他们生活的本质”[12]5。在这样的意义上,需求不仅是一个理论范畴,也是一个实践活动,更是一种人与外部世界的关系。

最后,之所以说需求是社会治理的基本问题或对象,还在于目前我国很多的社会问题源于社会需求异化。笔者此处所说的需求异化,是指超越或落后于社会发展阶段而出现的社会需求,这种社会需求一经形成,便反过来制约人们的思维和行动,促使人们不仅低评价现实社会,而且逆反现实社会。比如说上访问题、拆迁中的冲突问题、各方面权益保障问题、道德滑坡论中关于恩人道德的问题,等等,都与社会需求异化有关。不可否认,在这些问题中存在着合理的需求,但我们也必须要追问的是,部分(至少可以说少数)上访者、钉子户、权益保障提出者他们就没有超越社会发展阶段的需求?在这些问题中,单一肯定一方或单一否定一方都可能具有片面性。至于道德滑坡论者所说国人道德滑坡作为一个整体概念本身就是一个令国人难以接受的概念,同时,这些观念的倡导者们本身也面临了道德滑坡论者自身道德滑坡的悖论。至于道德转型、道德救助方式的变化等众多理论问题都不在这些论者的眼中,他们沿用传统的道德观念、道德救助方式来要求今天的道德观念和道德救助方式,本身即已是需求异化的结果。这表明,社会需求治理在我国社会发展中已经具有了紧迫性。

那么,社会需求是否可治理?回答是肯定的。一方面,社会需求是全面抽象的范畴,同时又是具体、实践的范畴。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马克思提出了人的需要、自然需要、肉体需要、社会需要、交往需要、利己需要、文明需要、粗陋需要等一系列需要范畴,有研究者将之概括为物质需要、精神需要、发展需要等类型。马斯洛也对需求进行了分类,将之区分为生理需要、安全需要、社交需要、尊重需要和自我实现需要五个层次。另一方面,社会需求是分层次的,在社会发展的不同阶段或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的不同社会,社会需求的外显层次也不尽相同,也就是说,社会需求随时间、地点、条件的变化而变化。社会需求全面性与具体性的统一、整体性与层次性的统一,为社会需求治理的操作性提供了基础。

怎样治理社会需求?这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但以下两个方面应成为我们思考的重点。

首先,加强社会需求与社会需求供给制度研究与建设。需求与供给作为经济领域的一对基本范畴,既是经济学科研究的重要范畴,也是经济实践的一对重要范畴,对国家经济的发展发挥了基础性作用。但社会需求和社会需求供给却一直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甚至没有明确这一对范畴的存在。而在社会发展的实践中,我们又一直把这一对范畴作为社会发展的基本范畴来对待。如把落后的生产力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之间的矛盾作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矛盾,科学地揭示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发展主题和基本规律。但深入分析,我们会发现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矛盾的揭示实质上提出了两对矛盾,即落后的生产力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需求之间的矛盾,落后的生产力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需求之间的矛盾。总结多年以来的实践,对前者我们非常重视,因此,这些年我们的经济获得了快速发展,人民群众的物质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市场化的经济需求与供给制度也已基本形成。但对于落后的生产力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需求之间的矛盾我们的研究相对薄弱,且重视不够、实践不够,在某种程度上甚至可以说是模糊的。究其原因,不仅在于我们的实践中存在一手硬一手软的现象,更根本的则在于理论上文化范畴本身的模糊、不清晰、不可定位、不可操作或理解片面,使我们对这一矛盾无法做深入的理解和透彻的认识,也使我们无法深入解释一手软的现象,从而使解决这一矛盾的实践无法落到实处。

从理论上看,我们以往对大社会范畴的理解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即政治、经济、文化,因此在概括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矛盾时,我们基本可以把物质需求理解为经济需求,而把其他需求理解为文化需求。问题在于随着我们对社会认识的不断深入,对大社会范畴的理解已经发展到了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五个方面,这使文化范畴无论是做广义理解,还是做狭义理解都难以作为揭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根本矛盾一个方面的范畴而存在。以笔者之见,文化本身就是一个模糊的概念,有研究者把文化与文明对等,将文化定义为人类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在这样的意义上理解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根本矛盾的表述,我们会发现文化已经包含物质需求于其中,这使关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根本矛盾的表述面临科学表达的挑战。另一方面,从实践上看,基本上把文化操作化为意识形态及其实践场域,具体而言是作为意识形态外在表现的文学艺术等众多要素,这不仅使意识形态范畴片面化了,而且使文化范畴实践操作片面化。笔者认为,文化实质上是渗透于政治、经济、社会、生态之中的;生态包括了自然生态和广义的社会生态,广义的社会生态既有政治、经济的,也有文化、社会的,它与文化类似是渗透于政治、经济、社会之中的。这样,大社会实质上包括了政治、经济、社会三大要素。以此理解为基础,笔者主张用社会需求替代文化需求,这不仅可以使我们明确定位广大人民群众的社会需求,而且还可进一步明晰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矛盾中的另一个方面,使之获得应有的重视并使之可实践、可操作。而这也成为我们构建社会需求与社会需求供给制度体系的基础。这样,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根本矛盾的另一方面便可定义为落后的生产力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社会需求之间的矛盾。

在这样的意义上理解社会需求供给制度建设,我们不仅要看到社会需求供给制度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而且还必须建立起与我国社会生产力发展阶段相一致的社会需求供给制度体系。

其次,构建社会需求治理体系。社会需求,在通俗的意义上是指人们经常谈及的“胃口”,人们经常说不要把某某的“胃口吊得太高”,对某些事物“没胃口”,用生理需求或物质需求的语言很好地揭示了社会需求问题。从理论上看,社会需求是人的社会本质所在,是人的社会发展的内在动力所在;从现实上看,社会需求是指在特定社会发展阶段人们期望得到实现的社会利益,包括了人的社会安全、社会交往、社会理解、社会尊重、社会权利、社会支持、社会福利、社会发展等众多内容;从这些发展看,社会需求具有多样性、阶段性、复杂性。在社会发展不同阶段,社会需求不同。在某一特定时期,人们的社会需求不是单一的,而是一个需求体系,正如马斯洛的研究所表明的,这一需求体系在不同阶段呈现的主导性需求不同,因而是有层次的,也是发展的。社会需求的复杂性不仅表现在某一个体或社会需求体系本身的复杂性,而且表现在同一社会发展阶段。社会需求既可能有国内的,也可能有国际的;既可能有与目前社会发展阶段相适应的,也可能有超越或落后于目前社会发展阶段的;既可能有主流的,也可能有非主流的;而在这些社会需求中,还可能有各种社会需求的交叉存在。因此,社会需求是一个十分复杂的系统,其中每种社会需求的变化都可能对其他社会需求产生影响。

但我们必须明确的是,在任何一个社会,社会发展的任何一个阶段,复杂多样的社会需求存在不是并列的,在众多的社会需求中总有占据主导地位、成为社会多数人需求的社会需求存在,这种社会需求与社会发展的阶段一致,是社会的主导需求。

在研究中,人们往往把这种主导性社会需求看做是现实社会的反映,从而认为这种主导性的社会需求生成于现实的基础,是社会发展阶段的真实反映。但深入思考我们也会发现,这种思想把主导性社会需求看做是社会现实的直接反映,从而直接得出真实的结论,把问题简单化了。实质上,主导性社会需求生成于现实,但又脱离于现实,是现实的反映,但其中一些成分又可能先于或落后于现实。

何以如此?根源在于世界发展的不均衡性和社会发展的不均衡性以及作为社会主体的人的发展的不均衡性。这种不均衡性的存在,在全球化的时代使任何一个社会中都存在多样性的社会需求,这些社会需求必然不断地相互冲突、相互渗透、相互碰撞,在这一过程中生成某一社会某一发展阶段的主导性社会需求。因此,主导性社会需求是社会建构的结果,这种建构的思想来源既有国内的,也有国际的;既有与目前社会发展阶段相适应的,也有超越或落后于目前社会发展阶段的,是众多思想、观念互动的结果,这也使社会需求成为一个治理的问题,而不是一个管理或刚性控制的问题。这种建构一方面使社会需求成为一个过程,另一方面使社会需求治理成为可能,也使我们能够明确社会需求治理的核心所在。

主导性社会需求治理的核心则是主导性社会需求建构过程的治理。从理论上看,作为一种分析范式,哲学家们把社会区分为社会存在和社会意识,并直接把社会意识作为社会存在的反映,把问题简单化了,从而使社会意识的过程性难以呈现,更使社会治理成为难题。但如果我们在社会存在和社会意识中加入社会建构的范畴,形成社会存在、社会反映、社会建构、社会意识的分析范式,社会意识形成的过程性和可治理性便得到了充分的呈现。也就是说,人们首先会对社会存在进行反映,但并不会把这种反映直接作为社会意识,而是把这种反映纳入到社会中,与社会中已经存在的社会意识或其他人对这种存在的反映对话、协商,进行建构,再在此基础上形成相应的社会意识。社会需求治理的分析基础便在于此。也就是说,社会主导性需求是在对社会现实反映的基础上,与当下存在的其他社会需求相互建构而形成的。在这个意义上,社会主导性需求治理既不是对社会发展现实的治理,也不是对社会需求本身的治理,而是对社会主导性需求建构过程的治理。

主导性社会需求建构过程是各种社会需求互动的过程,也是它们相互博弈的过程。不同的社会需求代表了不同的社会需求主体,不同的社会需求主体则代表了不同的利益主体,因此,不同的社会需求在相互的建构过程中总是希望得到呈现并成为社会需求的主导成分。这实质上是社会需求的竞争过程,而这一竞争过程可能导致主导性社会需求建构过程的混乱或失序,形成主导性社会需求中的过度成分或虚假成分。超越时代、不合时宜的社会需求表面上看是合理的,但从社会发展阶段看,也可能是不合理的,也就是说,一种社会需求在当下提出也许是错误的,但经过一段时间后提出则可能是正确的;在当下提出是消极的,但经过一段时间后提出则可能是积极的。这是因为这些过度主导性社会需求或主导性社会需求中的过度成分脱离了社会发展的现实或偏离了社会发展的轨道。但在现实中,这种超越时代的社会需求或超越时代的存在于主导性社会需求中的成分却具有很强的诱惑力,极易“吊高人们的胃口”,形成人们过高的社会需求,从而对社会发展形成不利影响。

因此,主导性社会需求建构过程治理的核心问题便转化为主导性社会需求建构的秩序问题。社会建构是各种思想观念的碰撞、互动、冲突、博弈,但这并不意味着社会建构可以是无序的。从秩序的角度看,我们可以说思想是最不自由的。如果一种思想破坏主导性社会需求建构的秩序,主导性社会需求便是扭曲的,而这会影响社会需求的品质,从而不利于社会的发展,思想的自由必须以不破坏他人的思想自由为前提,以不破坏主导性社会需求建构秩序为前提。这实质上提出了主导性社会需求建构的秩序问题,而这一问题的解决以主导性社会需求建构规则、规范、制度建设为基础。这就使社会需求治理问题演化为主导性社会需求建构秩序、规则、规范、制度建设问题。这包括了社会需求发现制度、社会需求表达和呈现制度、社会需求竞争制度等众多内容。只有解决这些问题,我们才能提升需求的品质,使社会需求与社会发展相一致,促进社会的发展。

强调社会需求治理要以主导性社会需求治理为核心,并不意味着对其他社会需求的忽视。一方面,主导性社会需求是一个体系或系统。在各种社会需求的相互建构过程中,每一种社会需求都会在主导性社会需求的形成过程中发挥作用,贡献自己的力量,即使是脱离现实发展的社会需求也是如此。因此,主导性社会需求实质上是各种社会需求的相互融合,内含了各种社会需求的成分,吸收了各种社会需求的养分。另一方面,既然主导性社会需求是一种社会建构,因此,主导性社会需求不是固化的,而是不断发展的,在这一发展过程中,它会新生社会需求的成分,同时也会带动其他社会需求的发展。


三、研究结论

人们一直在思考着一个悖论性的问题。按照一般理论研究的结论,人们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必然带动精神生活水平的提升。经过三十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社会的物质财富极大丰富,人民的物质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但精神层面却出现“道德滑坡”、“信任缺失”等众多与物质财富提高不相一致的现象,在日常生活中甚至出现了“害怕呼吸”、“害怕饮食”、“害怕看病”、“害怕助人”等观念,“回归原始”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心理,而叛逆社会的“愤青”现象却能得到不少人的认可。何以如此?真的是问题如此严重吗?深入思考,我们会发现问题确实存在,但这其中也有不是问题本身的问题,不是现象本身的现象,在这些问题背后还存在更本质的问题和现象。我们对上述这些现象提出了治理的范式,希望通过治理问题、治理人群、治理场域、治理活动等方式解决、化解这些问题,这当然是正确的。但这并没有深入到问题的根本,因为在社会发展中问题是层出不穷的,如果我们总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国人就只能总是生活在“害怕”中,在这种“害怕”中生活,又何谈信任?解决“害怕”的途径是治理,但解决治理治什么的问题才是根本。社会治理不应是碎片化的治理,而是系统性的制度治理。社会治理体制建设是社会治理的核心所在,而要构建社会治理体制则需要明确把握社会治理的规律,抓住社会治理的根本,明晰社会治理的对象,解决这种体制应对什么的问题。根据对我国社会发展阶段根本矛盾的理解,社会需求与社会需求供给之间的关系成为社会治理的基本对象,而在这一关系体系中,社会需求具有主导地位,因而社会需求治理成为社会治理对象中的核心要素。为此,需要加强社会需求与社会需求供给制度研究与建设,提升社会需求品质,构建社会需求治理体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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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陈振明:《社会控制、社会服务与激发社会活力——社会治理的三个基本维度》,《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14年5期。

[11]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0年。

作者简介:张昱,华东理工大学社会与公共管理学院社会工作系教授;曾浩,华东理工大学社会学专业博士研究生。(上海 200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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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社会学》2015年第12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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