牟宗三:中国传统思想与西方民主之精神之汇通与相济问题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359 次 更新时间:2016-03-12 1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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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宗三  

[本题由陈特先生作录音访问,牟先生笔答。]

(一)自辛亥革命、五四运动以来,中国人盛讲民主,试行民主,但民主制度一直在中国未能建立。很多人归因于西方民主与中国传统文化有不相合之处。他们认为以中国的正统文化——儒家精神来说,儒家是重道德的,要求统治者做一个好君主,却不是像近代西方那样以制度来限制君主的权力。结果统治者的权力,过度膨胀,遇到贤君还不打紧,一遇到坏皇帝,因无法来节制他,规范他,便政治腐败,人民受苦。请问这样的讲法在事实上是否正确呢?

(二)如果说统治者的权力膨胀,在中国历史上的主要错误责任,不在于儒家思想而是法家思想。法家是行“法治”的,时下大陆的论调亦是“反儒尊法”,有人就说因为建设国家必须厉行法治。请问这种所谓“法家”的“法治”,与我们现代所了解的民主制度的“法治”,有甚么不同呢?又合理的法治应该有些甚么基本的原则?

(三)说到“法治”的问题,有个一般的讲法,说是中国只重人治不重法治,并把这个责任完全归罪于儒家——全盘西化派人士尤其如此。有人说西方民主法制的建立,是因为有希腊重概念重纯知的传统,乃开出以理知主义为基础的客观制度;并且有基督教上帝之下人人平等的观念,因此,希腊文化、希伯来文化,两者似乎都有利于民主的诞生。请问这种说法是否对?中国既无希伯来文化,亦无希腊文化做基础,民主观念又如何转生出来?

(四)有人引孟子“民为贵,君为轻”的话,作为中国也有民主思想的证明,认为儒家思想是“民本思想”;这个以民为本,以人民福乐为出发的思想,也是民主的精神。若然如此,中国文化是否可以凭借民本思想为基础,开出一套新的、现代的、合于中国精神的民主观念?

(五)当前西方民主资本主义的国家,旧道德崩溃,新道德未立,社会混乱,罪恶频生,人心无所安顿和归趋。有些国人目睹这种现象,就借此攻击西方民主,认为这是“民主自由”的必然结果,他们因而声称:“这样的民主自由,我们不要。”请问这种看法和态度对不对呢?西方的民主自由是否是当前西方社会“败坏”的必然原因呢?

(六)如果说中国儒家道德精神,有其必要的永恒价值,特别是针对当前西方道德无所凭依的情况。又如果说西方民主观念和制度,为现代国家政治所必须,更为中国所必须,那么,中国儒家道德精神若与西方民主精神结合起来,不正展示了一个新文化进步的契机吗?对中国和世界不是都有所贡献吗?请问,这样的结合是否可能?


关于第一问题,儒家自孔、孟起,即称赞尧、舜。其所以称赞尧、舜,一是“禅让”,公天下;二是无为而治。后来宋明儒者亦无不以家天下为大私。虽称赞三代,然不以其家天下为然。惟如何能制度地实现公天下之公,则始终想不出办法。因此,儒家在对政道方面是无办法的。政道是对政体而言。禅让之公天下乃属政权问题。在此方面既无办法,故顺现实的政体而以治道方面的政治思想补救之。儒家在此方面是德化的治道。德是以“仁者的智慧行仁政”而规定。孔子即说“为政以德”。孟子具体地说出来,即是(一)“乐民之乐,忧民之忧。”(二)“王如好货。与百姓同之;王如好色,与百姓同之。”(三)“国人皆曰贤,然后穷之;见贤焉,然后用之;国人皆曰不可,然后察之,见不可焉,然后去之。”《大学》总之曰:“民之所好好之,民之所恶恶之。”《中庸》复总之以一语曰:“以人治人。”“以人治人”者,顺存在的生命个体所固有之人性、人情、人道而成全之,非以外在于人之主义或概念而硬加于民也。《中庸》载:“子曰:道不远人。人之为道而远人,不可以为道。《诗》云:‘伐柯伐柯,其则不远。’执柯以伐柯,睨而视之,犹以为远。故君子以人治人,改而止。”“柯”,斧柄也,朱子注曰:“执柯伐木以为柯者,彼柯长短之法,在此柯耳。然就有彼此之别。故伐者视之,犹以为远也。若以人治人,则所以为人之道各在当人之身,初无彼此之别。故君子之治人也,即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其人能改,即止不治。”此中所含精神是“让开散开,物各付物”之精神,所含原则是“就个体而顺成”之原则。依此精神与原则而措施政事便是仁者的“仁政”。故孟子曰:“惟仁者宜在高位。不仁而在高位,是播其恶于众也。”

此种德化的治道,吾名之曰“理性之内容的表现”。因政道方面无办法,故只好以此种治道补救之。然仁者是可遇而不可求的。故儒者之理想总不易实现也。然谓儒家的政治思想与近代化的民主政治相违背,则非是。问题只在公天下之公如何能制度地被建立。而此种建立即是西方近代化的民主制度之贡献。这一步贡献,吾名之曰“理性之外延表现”。是以中国之“理性之内容的表现”若再进一步开出外延的表现,便是充分建立的民主政治,而仁政亦容易实现。因“让开散开,物各付物”之精神与“就个体而顺成”之原则本质上是敞开的社会,是合乎自由主义重个体之精神的。

关于第二问题,中国先秦法家思想的法治与近代化的民主制度中之法治根本不同。近代化的民主制度中之法治其本质的意义就是司法独立,承认基本人权。先秦法家思想的法治,其所谓“法”不是根据承认基本人权依政道上的宪法而来的法,而乃是自上而定的治道上的法、吏治上的法,此犹不足尽先秦法家之实。平常说管、商、申、韩是法家。其实管仲不是法家,乃是一开明通达的政治家。商鞅之变法主要是打贵族,废封建,置郡县,开阡陌,除井田。这些都是可以做的。依信赏必罚的精神做这些事,并不算坏。问题是做了这些事后,政道方面仍无办法,乃成了极端地尊君。此在商鞅犹无所谓。真正典型而恶化的法家乃在韩非那一套封闭黑暗的思想系统(ideology)。

韩非以为申不害只讲术而无法,商鞅只讲法而无术。他以为必法术综和始能尽其极致。术的观念一进来,便把道家引入法家中。术只存于君,法布于官府。君用道家工夫训练术,那只是喜怒不形于色,赏罚不测之术。道家变成了极阴险的思想(此非道家之本然),而君则成了一个黑暗的深潭秘窟。以这样的一个黑暗的秘窟来运用其自上而定的法,则不得不把全社会封闭死,冻结死,窒息死。他这一套思想为秦始皇所激赏,自谓恨不得与斯人游。可是他听了李斯的谗言,又把韩非杀了。而李斯的“以法为教,以吏为师”,正是韩非思想的实行者。因为韩非已说“儒以文乱法,侠以武犯禁”,皆在所必诛。如是,秦始皇焚书坑儒乃是顺理成章的,有其理论的根据的。……这种法治是极端恶化的,是韩非、李斯思想的法治,不但不是近代民主制度中的法治,亦不是商鞅的法治,更不是管仲的法治。合理的善化的法治当然是承认基本人权、司法独立的法治。

关于第三问题,儒者的德化的治道既是靠仁者行仁政,是理性之内容的表现,当然结果是端赖乎人——仁者。无仁者即不能表现。这不是人治主义,而是政道方面无办法的不得已。若政道方面得到解决,转出理性之外延的表现,则赖于此仁者的程度即减轻,而民主制度中承认基本人权的司法独立亦容易出现。中国文化传统之不容易出现近代化的民主制度,一、由于中国社会阶级对立不显著,不容易出现权利义务之思想;二、由于文化心灵之不重视概念的架构思考,故易于表现“理性之内容的表现”之方式,而不容易走上“理性之外延的表现”之方式。就此第二点而言,政道方面公天下之制度地被建立正是理性之外延的表现,社会方面之阶级对立是促成之现实的因缘。在中国,近代化的民主制度虽不易出现,然并非不为儒家之所向往。西方自十七、八世纪始建立起,正是他们的贡献。由于他们的贡献,我们可以觉醒。借镜而觉醒易,顺我们的传统心灵之习惯则不易也。故须自觉地要正视西方“理性之外延的表现”之心灵,以训练自己。孟子的思想对法国之人权运动以及美国之独立宣言,起了巨大的影响作用。此为人所公认者。然则孟子的思想在西方可以促成近代化的民主制度,在中国何以不可本之以建立我们的民主制度——顺其“理性之内容的表现”转出“理性之外延的表现”,以解决政道方面“公天下”之问题?上帝面前人人平等,固足促成人权之觉醒,然在中国本有平等之意识(社会无显著固定之阶级对立),何以不易出现近代化的民主制度?平等意识若转而为“王侯将相本无种”,并不足以出现有宪法基础的民主制度也。是故不应说中国文化既不同于希腊,亦不同于希伯来,便无法出现民主制度也。问题只在我们在政道方面的理性觉醒。儒者在此只是一窍未开,然不可谓其不向往也。今日知识分子若开了此一窍,岂不是先贤之所喜?若自己仍不开,专门趋炎附势,有何资格诟诋儒家?

关于第四问题,孟子的民本思想正是儒家德化的治道,理性之内容的表现。若本之而转出“理性之外延的表现”,以解决政道方面的问题,则正是一套新的、现代的、合于中国精神的民主制度。

关于第五问题,民主制度只是一个政治制度,它不能担负一切责任。社会败坏只是人性之放纵。学术文化教育宗教都应负责。若因此而责怪民主自由,则是因噎废食。若必废弃民主自由,而让极权专制来鞭策奴役,则一方是自甘卑贱,一方是泛政治主义,其败坏更有甚者。

关于第六问题,答复是当然可能。这正是中华民族顺其固有之文化生命传统所应有之独一无二的正当生命途径。这端赖知识分子之觉悟以及一切当权者之彻底忏悔,扫清其乖戾不纯的无明。



摘自牟宗三著,中西哲学之会通十四讲,上海古籍出版社,20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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