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松山:教育公平之梦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796 次 更新时间:2016-06-19 2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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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松山  


我国《宪法》在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部分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因此,毫无疑问,公平的受教育权是宪法赋予我国每个公民最基本的神圣权利,然而,尽管政府对保障教育公平做了大量工作,但由于现阶段我国经济条件的限制和教育体制的某些缺陷,教育不公问题仍然存在。教育的不公平又会加剧社会的不公平,并进而影响到和谐社会的构建。因此解决教育不公问题,实现教育公平,是我国构建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前提保证。

在我国当前的教育领域中,教育不公平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含义:

一是教育结构失调。在我国有限的教育经费中,政府财政过多用于高等教育和其他非义务教育,而对于义务教育的投入严重不足。这对于全面提高人口素质的教育价值取向和整个教育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都是不相符合的。

二是城乡差距拉大。在传统的城乡二元结构体制下,形成了长期以来教育资源“城市优先”的价值取向。这必将进一步拉大城乡差距,形成教育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恶性循环,对社会经济的均衡协调发展产生不利影响,导致部分弱势群体社会地位的边缘化,从而埋下城乡、地区、阶层冲突的隐患,进而影响和谐社会的构建。

三是区域失衡。东、中、西部不同的经济发展水平区域,和各省际间教育资源和教育机会的分配严重失衡。以高校招生名额分配为例,经济发达地区院校云集,当地学生享受高等教育自然“近水楼台先得月”,而经济相对落后地区高校稀少,招生名额有限,教育机会十分匮乏。长期以来屡禁不止的高考移民现象便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产生的。

在经济学中,教育被认为是一种准公共商品,属于二次分配范畴,这就决定了政府在资源分配中更要注重公平,促使教育成为一种实现社会正义的调节器,使所有人都能迈上公平接受教育、公平获得发展机会的台阶。

贵州省社会主义学院院长陈汉彬和贵州省侨联主席廖中才认为,中国现阶段的教育不公,从其自身纵向看来,主要体现在教育机会、过程、结果不公等三个方面。

首先是教育机会的不公。近年来,由于城乡、地区差距以及地区内校际教育资源的差别引发的“择校热”愈演愈烈。家长和学生对优质教育资源的需求增长造成了一些学校在利益驱使下巧立名目设立分校(名校办民校),名正言顺地收取择校费,导致了校中校、校外校的产生,为教育腐败提供了温床。公民享有的平等受教育的权利和机会,在很大程度上沦为家长间权力和金钱的竞争。与此同时,大量农民工入城,流动人口子女的教育也成了亟待解决的问题。流动人口子女因为没有流入地的户口,在公平入学和享受当地教育经费等问题上面临种种障碍。据中国儿童中心2002年~2003年对9个城市的抽样调查显示,流动儿童义务教育年龄段中近9.3%处于失辍学状态,近半数适龄儿童不能及时入学。

其次是教育过程的不公。由于地区间经济状况的不同,导致办学条件存在较大差异,由此造成了不同地区学生享受到的教育资源截然不同。

教育机会和教育过程的不公,最终必然导致教育结果的不公。陈汉彬认为,虽然教育只是个体生存和发展的一个重要方面,但基于不公平入学条件和经过不公平教育过程毕业出来的学生,社会很难区分其真实水准,从而导致就业竞争的不公平。

针对教育不公平的诸端表现,寻求问题根源,对应地施以深层次的改革措施,保障教育的公平性价值取向,便成了我国当前教育改革的重要内容和方向。

首先,要把维护教育公平确立为国家教育政策的基本价值取向。把维护教育公平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基础性工作,作为教育现代化的基本内容,作为制定教育政策的基石。在义务教育阶段,牢牢树立公平优先效率的观念,在非义务教育阶段,坚持公平和效率并重的方针。

其次,在操作层面上,必须从根本上解决中国教育经费不足的问题,增加国家财政对教育的投入。努力使财政性教育经费占GDP总量4%的目标尽快实现。同时,要加大调整国家教育资源内部结构分配、城乡分配、区域分配的力度,逐步调整各级政府对义务教育经费负担的比例,建立由中央、省、地、县四级对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保障供给机制。

此外,学校间存在的教育不公,则要通过彻底取消重点、示范学校等来从根本上加以解决。义务教育阶段,政府尤其应当一视同仁,按人头平均拨款,逐步建立城乡一体化的拨款制度。各种建设费用,应优先向薄弱学校、农村和边远地区倾斜。同时严格限制公办学校收取择校费,不断规范公办学校的招生行为。

我们有理由相信,在政府的大力改革和社会各界的关注支持下,两千多年前孔夫子所发出的“有教无类”的宏愿必将会在不久的将来得以实现,我国的教育事业必将在新世纪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作出更大的贡献。(共1863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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