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宁:个体理性还是整体理性

——宏观行动者职业角色中的理性张力与角色异化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242 次 更新时间:2016-01-18 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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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宁 (进入专栏)  

【内容提要】 马克斯•韦伯的理性理论未能区分行动者的层级,实际上,处于社会权力结构不同层级的个体其社会行动后果或波及范围不同。由社会行动的层级性所引出的“理性单位”概念可以用来分析宏观行动者的职业角色中所蕴含的个体理性与整体理性的张力。在理想的制度性角色设计中,宏观行动者的职业角色中的个体理性与其职权所管辖的组织或行政区划的整体理性之间应该是一致的。但在委托—代理制中,由于宏观行动者的职业角色履行存在一定范围的“脱嵌”的自主性,使得其个体理性与整体理性常常发生脱节。在“劳动力去道德化”的背景下,宏观行动者也往往会奉行个体理性原则,背离整体理性原则。这种情形,就是宏观行动者的角色异化。要克服这种角色异化,必须建立和完善制度性超越机制、观念性超越机制和价值性超越机制。

【关 键 词】宏观行动者/理性单位/个体理性/整体理性/超越机制


一、问题的缘起

马克斯•韦伯在《经济与社会》中,把社会行动分为四种不同的类型:工具理性行动、价值理性行动、情感行动和传统行动。工具理性行动指的是在给定目标和情境下,行动构成实现目标的手段或工具,并因此遵循效率最大化的逻辑;价值理性行动指的是这样一种类型的行动:其行动目标受价值信仰所支配,行动者为此目标可以不计得失;情感行动指行动受情感驱动;传统型行动指行动为传统习惯所支配①。

韦伯的理性行动论产生了巨大的学术影响,但也存在问题。例如,Brubaker就指出,韦伯所使用的“理性”概念的含义具有模糊性和歧义,前后含义不一致:他至少在16种不同的意义上使用“理性”概念。尽管如此,Brubaker又认为,韦伯的理性理论体现出某种表达现代性特征的一致化倾向,即:社会关系的非人格化、算计技术的精细化、专业化知识的社会重要性的提升和对自己以及社会过程的技术理性控制的扩大。②显然,在上述四种类型的社会行动的概念中,最能体现现代性特征的是韦伯的“工具理性行动”概念。

工具理性行动侧重的是对手段的选择。按照Wallace的说法,在韦伯看来,在给定的一个目的上,如果没有其他手段选择,只存在一个实现该目的的手段,那么,这种行动就不是理性行动,因为它不是基于选择而做出的。传统行动就是这样的一种行动。只有在面临多种可供选择的手段的情况下,理性行动才产生。在这种情况下,行动者必须对这些手段进行比较,并因此进行选择。这种经过比较和选择而产生的行动,才是工具理性行动③。

韦伯的工具理性行动概念也涉及个体对目标的选择④。例如,韦伯认为,工具理性行动者追求“算计过的目标”(calculated ends)⑤。行动之所以是工具理性的,是因为行动者认为自己所采取的行动是实现该目标的最有效、最合算的手段。但是,在总体上,在涉及“手段的算计”和“目标的算计”问题上,韦伯的工具理性理论给人的印象在于侧重“手段的算计”。至于“目标的算计”,韦伯着墨不多。尽管“价值理性行动”概念涉及了目的选择过程,但这一类目的是依照价值来选择的,而不是依照理性算计来选择的。因此,在“工具理性行动”中,目的的理性选择是如何实现的,就依然处于模糊状态。然而,对“目标的算计”的模糊化处理,会带来理论难以连贯的困难。

为什么这么说呢?目的的理性算计影响了手段的理性选择。例如,一个人如果追求一个不切实际的目标,那么,他所能选择的手段就是有限的,甚至是缺乏手段的。在这种情况下,该行动者就无从对手段进行比较和选择,而没有手段的选择,就没有理性行动。可见,目的的算计构成工具理性得以存在的前提条件。不说清楚行动者对目的的理性选择过程,无助于说明手段选择的理性。而目的的理性选择过程,则涉及两个不同的方面。第一,目的的理性不能仅仅从一个单一行动的目的来判断,必须放到“手段—目的链条”中来判断。例如,“考上名牌大学”是中国高中生参加高考的“目的”(参加高考是“手段”),这个目的相对于“职业获取”这个更高的“目的”来说,则变成了“手段”。而“职业获取”相对于“人生幸福”这个更高的目标来说,也降格为“手段”。而“参加高考”是否理性,取决于“考上大学”这个目的与“目的链条”中的其他更高的目的(如“职业获取”与“人生幸福”等)之间是否具有兼容性。第二,目的的理性不能仅仅从一个个体的范围来看,还要从更大的社会关系范围来看⑥,以便判断个体的目的与其他人的目的是否存在不可调和的冲突。如果个体目的与他人的目的存在不可调和的冲突,该个体在首次行动中达到了自己的目的,并不能证明自己的行动是工具理性的,因为或许在下一次的相同行动中,他会遭到他人的报复,导致不但目的不能实现,而且还伤及原来所得的利益。显然,个体目标是否理性,取决于其目标与他人目标是否具有兼容性(互补性或竞争的有序性)。就一个组织或社会系统来说,必须具有某种机制来促使个体行动者在奉行工具理性原则时,同时也能使组织或社会系统达到最佳目标或整体最优的效果(为无数的个体的工具理性提供一个相互兼容的秩序)。

上述两方面均涉及理性的评判“单位”问题。第一方面涉及的是理性的时间单位,第二方面涉及的是理性的社会单位。“理性的时间单位”的提出,有助于解释短期理性和长期理性的不一致的问题;“理性的社会单位”的提出,有助于解释个体理性与整体理性的不一致的问题。二者又往往是相互联系的。正是由于行动者在“理性单位”上的定位不同,导致人们的工具理性行动的取向和后果的不同。这种后果不但包括给行动者自身带来的效果,也包括给他人、组织或社会所带来的效果(即行动的外部性)。

本文的目的,不是去发展韦伯的理性理论,而是从韦伯的理性理论的不足中,引出“理性单位”的概念,并据此对宏观行动者的职业角色行为进行分析。本文侧重的不是“理性的时间单位”,而是“理性的社会单位”。它有助于揭示宏观行动者的职业角色履行中的个体理性与整体理性的关系,以及他们如何处理这种张力。为了揭示职业角色中的个体理性与整体理性的张力,本文引入了“行动层级”的概念,从而赋予不同层级的行动者以不同的“整体理性取向”的权重。只有那些在权力结构中占据较高位置的职业角色,才会涉及个体理性与整体理性的张力问题。这也正是何以本文要分析宏观行动者的职业角色中的两种理性的张力及其角色异化问题的原因所在。

按照魏昂德(Andrew G. Walder)的说法,中国社会在“文革”后期就出现了“劳动力的去道德化”⑦。改革开放以后,随着劳动激励制度的改革和市场化的逐步推进,劳动力的去道德化进一步加剧。无独有偶,管理层也同样经历了“去道德化”过程。这意味着计划经济时代所实行的用“圣人道德”来超越劳动者“自私自利之心”的计划的破产。因此,不论是普通劳动者,还是管理层成员,都在很大的程度上成为“自利人”。而“自利人”不过是“理性人”的理论模型的一个前提。这说明,从普通劳动者到管理层成员,无一例外都在个体的意义上成为“理性人”。他们可以合法地追求自己的私人利益,奉行个体理性的逻辑。

然而,“去道德化”在不同职业阶层那里所引起的社会后果是不同的。普通劳动者的“去道德化”可以用劳动纪律和劳动激励的方式来解决,而管理层(包括企业管理层和党政管理层)的“去道德化”却难以用同样的方式来解决。原因在于,在普通劳动者那里,其职业角色履行是否理性的评判,是以个体为单位,而在管理层那里,其职业角色的履行是否理性的评判,却不能以个体为单位(即:有利于个人),而必须是以其所管理的组织或行政区域为单位(即:有利于组织或区域)。换言之,对于普通劳动者而言,其职业行为的理性单位是个体,但对于管理层成员而言,其职业行为的理性单位却不是个体,而是其职权所管辖的组织或区域(即整体)。就管理层来说,对个体有利的事情,与对整体(其职权所管辖的组织或行政区域)有利的事情,可能一致,也可能不一致。当二者不一致的时候,管理层成员是怎么选择的,其后果是什么,这就是本文所要解答的问题。

在“劳动力去道德化”的社会环境下,管理层成员也是自利人,必然趋向于奉行个体理性原则。如何来确保管理层成员奉行其职业角色所要求的整体理性原则呢?很显然,个体理性是管理层成员的职业角色行动的原生动力,但如何确保管理层成员的个体理性行动不会以牺牲其职权所管辖的组织或区域的整体理性为代价,却依然是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

过往关于“公”与“私”的关系的文献也涉及这个问题⑧。但是,“公”或“私”的概念既包含道德的因素,也包含理性的因素,二者混在了一起,因此,当讨论“公”与“私”的时候,我们不知道所说的是道德层面还是理性层面的“公”或“私”。更进一步,我们不知道是道德的“公”(公心或公德)与道德的“私”(自私)的关系,还是道德的“公”(公心)与理性的“私”(个体理性)的关系,或是理性的“公”(整体理性)与道德“私”(自私)的关系,抑或是理性的“公”(整体理性)与理性的“私”(个体理性)的关系。从方法论的角度看,要说清楚“公”与“私”的关系,先必须把“公”或“私”中的道德因素和理性因素区分清楚。本文只讨论理性层面的公私的关系,把道德因素剥离开来。只有把理性层面的公私的关系搞清楚,然后再把道德因素考虑进来,才能进一步搞清楚“公私”中的理性因素与道德因素的关系。

此外,“公”与“私”还具有意识形态性内涵。在中国的计划经济时期,“私”是不合法的,人们被要求做到“大公无私”。到了改革开放以后,“私”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变得合法了,但依然被赋予许多贬义。因此,本着价值中立的原则,本文在讨论理性的“公”和理性的“私”的关系时,不采用“公”与“私”的术语,而是采用“个体理性”与“整体理性”的术语。

二、分析性概念:行动层级与理性单位

韦伯的社会行动理论未对社会行动进行分层。在他那里,似乎所有的个体的行动,都处在同一个层级上。这显然不符合事实。不同个体的社会行动,所造成的社会后果,或行动的后果所波及的社会范围是不同的。一个家长疏于对子女的管教,毁掉的是自己的子女,一个公司经理的不称职毁掉的是一个公司,但一个国王的懒政或恶政,毁掉的可能是一个国家。依据行动者在社会权力结构中所处的层级及其行动后果所波及的范围的大小,墨泽里斯(Nicos Mouzelis)把行动者分为宏观行动者、中观行动者和微观行动者,相应地,社会行动也分为宏观行动、中观行动和微观行动⑨。为了简化对问题的分析,我在这里把“中观行动”合并到“宏观行动”中去。因此,本文讨论的行动层级,就剩下“微观”(个体、家庭或小群体)和“宏观”两个层级。由于“中观”被合并到“宏观”中,使得这种“宏观”体现出比“三层划分”(微观、中观和宏观)中的“宏观”更多的“相对性”特征。例如,一个县相对于个体而言是“宏观”的,但相对于省或中央,却是“微观”的。在本文中,不论是一个组织的管理层成员,还是一个行政区划的管理层成员,都被称为“宏观行动者”。

社会行动的层级性,引出了社会行动的理性单位的问题。所谓社会行动的理性单位,就是衡量和评判某种角色的行动是否理性的社会范围。行动是否理性,不但体现在行动者的主观意图是否理性,而且也体现在行动后果是否合理⑩。而每一个行动者由于在社会权力结构中处于不同的层级,因此,其行动后果所涉及的社会范围就不同。从一个小的范围来衡量和评判是理性的个体的社会行动,放到一个大的范围来加以衡量和评判,可能就显得不理性。例如,一个地方长官的“任人唯亲”行为,从个体或小圈子的范围来衡量和评判,似乎是理性的,但这只是一种个体理性或微观理性。从该地方作为一个大局或宏观的范围来衡量和评判,这种行为就显得不理性,它造成一种整体性的负面后果。用经济学的语言来说,就是官员的个体理性行为导致负外部性。

同样,我们可以把理性单位分为两个不同的范围:个体理性单位(或微观理性单位)和宏观理性单位。个体理性单位是从个体或小群体的范围来衡量和评判个体的社会行动是否理性的社会范围,宏观理性单位是从更大的范围来衡量和评判个体的社会行动是否理性的社会范围。相应地,按照鲍曼(Zygmunt Bauman)的说法,理性可以分为个体理性和整体理性(11)。在这里,“整体”是在相对的意义上使用的,它可以是一个组织,一个行政区划或一个国家。显然,个体的社会行动的理性有两个层级:个体理性(或微观理性)和整体理性(或宏观理性)。

上面说过,由于每个人在社会权力结构中所占据的位置不同,因此,不同的个体的行动后果所波及的社会范围不同。越是在社会权力结构中处于低层的个体,其行动后果所波及的社会范围较小,其行动的理性单位也较小,因此,这类行动者往往奉行个体理性原则。相应地,这些人在职业角色履行中往往也只要求奉行个体理性原则,因为“整体理性”多半不是他们的职业角色所考虑的问题。相反,那些在社会权力结构中占据较高层级的人,其行动后果所波及的社会范围就较大,因此,其行动的理性单位就较大,其行动的理性程度就越是必须从更大的社会范围来评判。但由于这些人与其他人一样也是自利人,因此,这些人的职业角色履行行为必然引出关于“个体理性”与“整体理性”的关系问题。

以公司为例。一个公司员工的个体理性行为对公司造成的影响是狭小范围内的(12),因为他在公司权力结构中处于低层。但公司总经理的理性选择对公司造成的影响则是全局性的,因为他在公司权力结构中占据高层。显然,公司要达到整体最佳的目标(整体理性),必须对公司整体有一个通盘考虑,并作出以公司整体为理性单位的最优化决策。这种决策行动,必须奉行对公司整体而言最有利的原则,即整体理性的原则。而做这种决策的人,不是一般员工,而是公司决策层。可以说,公司总经理就是公司的整体理性的代理人。如果一般员工不太考虑公司的整体理性,那么,公司总经理必须如此,因为奉行公司的整体理性原则是总经理的职责所在。

既然奉行整理理性原则就是公司总经理的职责,那么,如何能确保公司总经理履行好职责呢?当公司的治理结构能做到让公司的整体目标与公司总经理的个体目标相一致,即:公司的整体理性其实就是公司总经理的个体理性,那么,公司总经理作为职业经理人的个体理性行为与公司的整体理性的关系,就得到有效的处理。但问题在于,如果公司治理结构无法确保公司的目标和总经理的个人目标相一致,那么,公司总经理的个体理性就会与公司的整体理性发生脱节。从现实经验来看,公司总经理作为一个代理人,常常会有与委托人和公司员工不同的目标或利益(13)。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公司总经理只奉行个体理性原则,就有可能背离公司的整体理性原则。例如,在“次贷危机”后的纽约华尔街,许多金融证券公司的业绩下降、公司裁员,但公司总经理的薪水却飙升。这说明,公司总经理的个体理性与公司的整体理性,并非总是一致的,二者常常有不一致的时候。当二者不一致的时候,公司总经理往往会牺牲公司的整体理性而奉行个体理性原则。

同时,从理性的时间单位来看,由于公司总经理具有流动性,往往会比较关注公司的短期理性,而不太关注公司的长期理性。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公司的短期理性比较容易与公司总经理的个体理性形成一致:公司总经理在实现公司的短期理性的目标后,可借此业绩而流动到更好的公司去。至于公司的长期理性,在缺乏有效的约束机制或激励手段的条件下,公司总经理往往会因为它与其个体理性不太挂钩,而不予以足够的重视。

三、宏观行动者职业角色中的个体理性与整体理性的张力

既然一个组织、行政区划或国家的整体理性是通过其管理层成员(即:整体理性的代理人)来落实的,同时这些管理层成员也有着自己的私利,并因此具有天然的奉行个体理性原则的动机,那么,管理行为就内在地蕴含了个体理性与整体理性的张力关系。在理论上,只要通过合理的制度设计(如激励制度或晋升制度),使管理层成员的个体目标与其职权所管辖的组织或区划的总体目标保持一致,这种理性张力就可以克服。但是,在现实中,管理层成员的个体目标与其职权所管辖的组织或行政区划的整体目标之间,常常难以取得一致。

其中的一个原因,在于宏观行动者的职业角色的自主性空间。尽管宏观行动者没有绝对的自主性,但相对于那些在权力结构中处于低层的人而言,他们无疑拥有更大的自主性。这种自主性空间,有助于宏观行动者在不确定和变动的环境下,及时作出事关整体利益的战略选择的需要。这种战略选择需要客观上要求其负责人能奉行整体理性原则。这种对宏观行动者奉行整体理性的要求,就是一种角色规范。但事情的悖论在于,宏观行动者的自主性空间往往意味着外界、下属或上司无法对其进行充分有效的监督,这就为这些宏观行动者留下了权力设租、权力寻租和权力自肥的空间。一旦权力设租、权力寻租和权力自肥的收益大于宏观行动者的源于与其职权所管辖的组织或行政区划的总体绩效而挂钩的制度性收益,且不会被发现,那么,从个体理性出发,这些宏观行动者就会理性地选择追求个人私利,奉行个体理性原则,并不惜牺牲其职权所管辖的组织或行政区划的总体目标和整体利益。

随着职业管理层的兴起,公司治理和政府治理采取了委托—代理制。在委托—代理关系中,代理者与委托者往往“信息不对称”,这对委托者监督代理者构成了挑战(14),也为代理者的个体理性与其所代管的组织或行政区划的整体理性之间引入了张力,并客观上为代理者在面临这种张力时奉行个体理性而背离整体理性留下了操作空间。即使委托者要对代理者进行监督,依然要委托专业监督者(如审计专家)作为其代理。后者也依然会因为其职业角色地位而理性地寻租,并同所要监督的对象达成某种地下交易,与其所要监督的对象联合起来欺骗委托者。

这说明,宏观行动者或代理者的个体理性行动存在某种程度的“脱嵌性”。所谓“脱嵌性”指的是,各种旨在对宏观行动者或代理者的监督性制度,都会因为信息不对称以及这些代理者的个体理性而被肢解或规避,进而宏观行动者失去充分有效的制度约束。于是,宏观行动者作为自利人或理性人往往理性地选择追求个体私利,而不惜牺牲其职权所管辖的组织或行政区划的整体利益。当然,委托者不会坐视这种情况不管,他们会改进监督制度。但委托者的监督制度的创新,常常跟不上代理者的反监督策略的创新。因此,尽管不论是委托者的监督,还是代理者的反监督,都在不断经历创新,二者之间仍不可避免地存在时间差。正是这个时间差,使得宏观行动者获得了追求个体目标、牺牲其职权所管辖的组织或行政区划的整体目标的空间,相应地,个体理性与整体理性之间,便持续性地处于张力之中。

四、宏观行动者的角色异化现象

宏观行动者的职业角色涉及个体理性与整体理性的张力,这种张力就是宏观行动者的一种角色张力。这种角色张力的存在,导致宏观行动者在职业角色履行时的实际行为与其职业角色规范(奉行整体理性原则)可能发生脱节。这种脱节现象就是角色异化。

当然,宏观行动者的个体理性与其职权所管辖的组织或行政区划的整体理性并非总是矛盾的。只要制度安排得当,二者可以是一致的。但是,正如前面所说,由于委托者与代理者之间在监督制度的创新和反监督策略的创新之间始终存在时间差,二者便常常处于张力状态。当二者处于矛盾的时候,宏观行动者便可能因奉行个体理性原则而违背整体理性原则,为了追求某种“超制度性”或“反制度性”的个人利益而不惜在某种程度上伤害其职权所管辖的组织或行政区划的整体利益或长远利益。

宏观行动者的角色异化在不同的领域均有体现。在市场部门,公司总裁作为代理者与委托者(如投资者)虽然有着某种共同的利益和目标,但双方也有着不同的利益和目标。从代理人的角度看,其个体理性原则是个人收益的最大化。从委托者的角度看,其个体理性原则是分红的最大化,为此就要求公司的绩效最优化(即公司的整体理性)。公司的整体理性与公司总裁的个体理性可能一致,也可能不一致。当二者不一致的情况下,由于代理者与委托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以及公司治理制度的缺陷,公司总裁就可能置公司整体效益和整体理性而不顾,奉行个体理性原则,追求自身收益的最大化(15)。

在政府部门,公权私用现象也是宏观行动者的角色异化的例子。公权私用指的是在公权领域,由于制度安排的缺陷,出现了宏观行动者的个体理性与其职权所管辖的组织或行政区划的整体理性不一致的情况,宏观行动者偏离其角色规范,奉行个体理性原则,背离整体理性原则。通俗地说。公权私用就是一种把公权当作私人资源以谋求私利最大化的过程,即:把公权当作实现个体目标的手段,而不是谋求公共或整体目标的手段。公权私用是中国社会中的公私分化不足的结果(16)。公私分化不足体现为制度安排的缺陷,从而引发社会整体理性与官员的个体理性的脱节。以下所列都是公权私用的例子,尽管它们是局部现象,却具有典型意义:

任人唯亲,拉帮结派。公权角色承担者不是出于大局考虑组织的人事关系,而是把权力看成私人资源,并以此交换各种人脉资源,在公权组织中结成互谋私利的共同体,共同谋求小团体利益,置组织的整体理性而不顾,造成“黄钟毁弃、瓦釜雷鸣”的后果。中国一些地方“买官”现象的出现,则进一步把任人唯亲演绎成任人唯钱。尽管任人唯钱具有经济交易的性质,但不妨碍这些公权握有者之间的私人关系性质。这种任人唯亲、任人唯钱的现象,导致官场中的逆淘汰现象。奉行整体理性原则的官员得不到重用或提拔,相反,那些违背整体理性原则、奉行个体理性原则、不择手段追求私利的人得到重用或提拔。

唯我独尊,挟私报复。从个体理性出发,公权握有者希望自己的权力稳固,而他人对自己的批评意见无疑构成权力稳固或晋升的威胁。因此,宏观行动者在履行其角色的时候,如果不容许批评意见存在,甚至报复批评者,就是在背离整体理性原则,奉行个体理性原则。例如,在1957年的“反右运动”中,一些官员把那些向他们提出批评意见的人视作“敌人”,并借“反右”的机会把批评者打压下去。于是,组织被个人绑架。其结果,导致国家政治生活失去了正常的有助于组织及时地自我纠错的批评机制。这种批评机制的缺失和人人自危的局面,构成随后爆发更大规模错误(如“文革”)的条件之一。具有讽刺意义的是,许多在“反右运动”中整人的人,在“文革”中也成为被整的对象。

权力寻租,以权谋私。权力寻租者以权力为资本,借助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的手段,不断从受权力管控的市场领域套现权力资本的利润。公权被当成谋求个人私利的资本。以这种方式,公权在某种程度上被私人化了。公权私用现象的本质就在于,在约束机制不完善的条件下,公权角色的承担者奉行个体理性逻辑,把公权角色扭曲,背离公权角色所应奉行的整体理性原则。相应地,公权私用者为了自身的政治安全,往往倾向于任人唯亲,形成共同贪腐的小圈子同盟,并对检举揭发者打击报复。

谋求特权,脱离群众。公权角色的履行往往被要求维护政府形象,而政府的形象的根基,在于其合法性。从政府组织的整体理性角度看,公权握有者不应该有高于人民的特权,公权握有者与公众是平等的,差异只是在于社会分工的不同。但追求特权的公权握有者,则出于个体理性原则的考虑,不惜背离社会的整体理性(合法性所依赖的基础)。此外,有的权力部门还以团体的方式谋取部门利益,不但把部门特殊利益合法化,而且还不断扩大化。这种公权角色的偏离行为奉行以小团体为单位的个体理性原则,牺牲的是社会的整体理性。

畸形政绩,不择手段。在官员晋升由上级任命、任命依据是政绩,而政绩核心在于GDP和财政收入的情况下,一些官员为了晋升,会不择手段搞政绩。在这种情况下,社会的整体理性与官员的个体理性尽管存在交集,但有时在一定范围内会发生冲突。部分官员作为宏观行动者常常只奉行个体理性原则,不顾社会的整体理性。为了达到可供考核的、短期内(任期内)可实现的数量化的政绩,不惜牺牲社会的长远利益和整体理性,如: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透支资源、践踏公平正义、漠视人权和居民健康、纵容腐败和“三公消费”扩张。少数官员造政绩获得了自己的利益(晋升),却常常给其管辖地留下负面后果,如环境污染或债务危机。

养尊处优,无所作为。公权握有者的不作为,也是宏观行动者奉行个体理性、背离整体理性原则的例子。在角色履行存在风险,以及不作为不受追责的情况下,官员选择不作为也是奉行了个体理性。但少数官员的不作为是有机会成本的。许多公共政策,只有在最佳时刻推出,其实施的成本才会降到最低。否则,政策制定人(公权角色)不作为,丧失政策出台的最佳良机,将使政策的实施成本急剧增高,甚至使政策实施变得不可能。官场中常见的“踢皮球”、“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明哲保身,但求无过”、“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即是此例。

五、超越机制

宏观行动者的角色异化的实质,在于以个体理性替代其职权所管辖的组织或行政区划的整体理性。要避免这种角色异化就必须借助某种机制,以确保其职业角色中的个体理性与整体理性的一致,或者,在二者不一致的情况下,宏观行动者不会囿于个体理性,置整体理性于不顾。通常来说,存在三种不同的超越机制。

1.制度性超越机制

要避免宏观行动者的角色异化现象,就必须通过制度安排,来确保宏观行动者的职业角色中的个体理性与其职权所管辖的组织或行政区划的整体理性趋于一致。从历史的角度看,这种制度安排有两种不同的方式。一种是私—公一体化机制,另一种是嵌入性机制。

私—公一体化的超越性机制指的是,由于宏观行动者拥有对其所管理的组织或区域的私人所有权,为了维护权力的长期延续,更易于从大局考虑。在一定范围内,或者从某个角度来看,整体目标的最优化,同时也是个体目标的最优化。宏观行动者的职业角色中的个体理性与整体理性实现了一致。在私人领域,民营企业家,尤其是大型民营企业家,就属于这种类型。公司是他们自己的,因此,公司的“整体理性”和他们作为个体的“个体理性”就融为一体了。把公司做大做强,既符合公司的整体理性原则,也符合民营企业家的个体理性原则。中国历史上的封建专制王朝体制在开国之初,在某种程度上也具有这个特点。但是,这种权力私人占有性的超越性存在致命的缺陷:第一,往往只有开国皇帝和前面几世的继承者具有这种超越性。打下了江山,且江山打下来不容易,就会谋求怎么来坐稳江山,因此就要有整体的考虑,奉行整体理性原则。但是,越到后面的继承者,就越会觉得权力来得容易,并越可能随心所欲,把整体理性原则丢到一边,从而导致王朝的衰落和更替。第二,由于地方官员是皇帝任命的,因此,他们对社稷江山不具有产权观念,同时,由于信息不对称现象严重,地方官员非常容易利用自己的权力位置谋求私利(奉行个体理性原则),而不是从皇帝的维护江山的大局出发(整体理性)。这一状况,一旦碰上天灾人祸,就会导致农民造反。一旦王朝对农民造反的镇压无效,就是王朝的更替。第三,封建专制制度与变化了的环境(如国际社会的技术与制度创新)不相适应的时候,王朝因缺乏观念性的超越性机制,往往显得保守,拒绝制度变革,从而丧失了整体理性,导致王朝的终结。第四,占有型封建专制王朝本身具有历史的局限性,从而难以避免王朝私利与社会整体理性的冲突,并难以避免在遇到冲突的时候,皇帝不背离整体理性。例如,专制王朝为了社稷江山的长期不变,往往坚持大一统的思想专制,扼杀任何与正统思想不一致的思想观念,必然导致思维同质化和创新活力被扼杀,这种“认知锁定”状况不可避免地会导致创新匮乏、社会停滞不前。从这个角度看,王朝的兴衰是不可避免的。

现代委托—代理制度与私—公一体化机制不同,所以,避免代理者的角色异化的机制,只能另辟蹊径,即:借助嵌入性机制。嵌入性机制指的是,通过制度安排,让宏观行动者的职业角色中的个体理性嵌入在体现整体理性的制度约束之中。这种嵌入性机制让宏观行动者所奉行的个体理性与整体理性相一致,或者说,把其职权所管辖的组织或行政区划的整体理性变成宏观行动者的个体理性。这种嵌入性机制让宏观行动者的职业角色受到制度的各种约束,从而避免当个体理性与整体理性发生冲突的时候,宏观行动者背离整体理性。前面说过,宏观行动者必须具有一定程度的自主性,但这种自主性不能是脱嵌的自主性,而必须是嵌入的自主性,即:其自主性必须受到制度的约束,从而成为制度约束下的自主性。从激励的角度看,促使宏观行动者的个体理性与整体理性相一致的制度安排,在于把宏观行动者的个人收益与其职权所管辖的组织或行政区域的整体绩效和整体目标紧密挂钩。与此同时,通过制度安排,对宏观行动者的只奉行个体理性原则、背离整体理性原则的现象,进行有效的监督和制裁。

2.观念性超越机制

要避免宏观行动者的角色异化,还必须借助观念性超越机制。就党政管理层而言,事实上,有不少宏观行动者是充满了历史使命感的,具有从大局考虑事情、把宏观的事情做好的动机,但囿于其认知能力和观念的局限,而无意中背离了整体理性的原则。观念的高度决定了视野的宽度。具有历史使命感的宏观行动者要在其职业角色中贯彻体现整体理性的精神,还必须在认知能力上进行必要的训练,获得终身学习的能力,并具有不断更新知识的动机,让自己在观念和知识上不断占据高位,避免“认知锁定”以及由此导致的制度僵化。

观念性的超越机制也必须借助制度安排来实现。就政府管理角度来说,以下几种制度均有助于观念的超越。首先,通过保护言论自由的制度安排,激活民众的观念创新活力,促使全社会在观念上不断创新。其次,通过民主决策的制度安排,以避免宏观行动者个人观念的局限性对全局性的宏观决策造成失误。再次,随着许多宏观决策越来越仰仗于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宏观决策过程越来越需要借助于专业性的智囊机构的辅助。为了确保最合乎整体理性的观念被决策层所采纳,必须建立健康的观念市场的竞争制度,让各种观念在观念市场中接受竞争,择优采纳。第四,建立科学合理的人事制度和晋升机制,把那些最符合整体理性精神的人吸纳进决策层或宏观行动者的位置。最后,实行在岗培训机制,提升现有宏观行动者的专业决策技能,拓宽他们的视野,更新他们的观念。就中国来说,在上述各种制度安排中,一些制度已经实行(如干部培训、专家咨询),另外一些制度则有待完善(如:民主决策、观念市场、人事制度)。

3.价值性超越机制

要避免宏观行动者的角色异化,还必须借助价值性超越机制。迄今为止,本文尚未涉及宏观行动者的价值、信仰和道德层面,但这个层面同样十分重要。价值性超越机制在于让宏观行动者获得一种终极价值和信仰。例如,就公司代理者来说,把对委托者的承诺和忠诚当作一种不可违背的价值和信仰。就党政管理层成员来说,把民众的福祉最大化目标也当作自己所崇尚的神圣目标。尽管管理层成员与普通劳动者一样,都发生了“去道德化”过程,这并不意味着价值和道德对宏观行动者无足轻重。价值、信仰和道德本身不是理性,因为它是在人的社会化过程中内化到人的内心而发生作用的。但价值、信仰和道德却有可能在客观上与社会的整体理性取得一致。在这种情况下,价值、信仰和道德就成为避免宏观行动者的角色异化的超越机制,即价值性超越机制。在中国,意识形态性的价值性超越机制曾经在计划经济时期发挥着重要作用。不过,由于大家所熟知的原因,这种机制衰落了。于是,在迈向市场化的时期,在价值性超越机制破产,观念性超越机制的建立受到约束,制度性超越机制尚不完备的情况下,一些宏观行动者的角色异化现象,就注定难以避免。但它们是可以通过制度更新、观念更新和价值更新来克服和预防的。

结论

尽管韦伯的理性理论对社会科学产生了巨大的学术影响,但由于韦伯未对行动的层级进行分层,使得韦伯的理性理论无法解释不同层级的行动者的职业角色中的“整体理性取向”的权重差异。有鉴于此,本文引进了“行动层级”的概念,并据此提出了“理性单位”的概念。由于不同的行动者在权力结构中处于不同的层级,因此,他们的职业角色行动是否理性的评判单位(即理性单位)便出现了差异。处于权力结构底层的普通劳动者的职业角色中的理性单位是个体单位,而处于权力结构中较高层级的宏观行动者的职业角色中的理性单位,则是其职权所管辖的组织或行政区划。

就宏观行动者来说,其职业角色面临个体理性和其职权所管辖的组织或行政区划的整体理性存在着张力。在其职业角色的制度性设计中,整体理性是其职业角色规范,但由于宏观行动者角色履行存在一定程度的脱嵌性,其职业角色中的个体理性与整体理性未必能取得一致,在此情况下,宏观行动者在职业角色的履行中,常常只奉行个体理性、背离整体理性(其职权管辖的组织或行政区划的整体理性),这种情况,就是宏观行动者的角色异化现象。

要克服宏观行动者的职业角色的异化现象,就必须通过制度安排确保其职业角色中的个体理性与整体理性取得一致,使其职权所管辖的组织或行政区划的整体理性纳入这些职权行使者的个体理性的范畴中。或者,当宏观行动者的职权管辖的组织或行政区划的整体理性与其个体理性不一致的情况下,借助观念性超越机制和价值性超越机制,促使宏观行动者不会因为个体理性与整体理性的脱节,而奉行个体理性、牺牲整体理性。

在“劳动力去道德化”的背景下,仅仅借助制度安排本身来避免宏观行动者的角色异化,是不够的。事实上,宏观行动者的角色异化现象是社会聚合力下降的产物。社会聚合力的下降导致一系列相互关联的后果,包括权力腐败、社会溃败(民心涣散、食品安全危机、职业道德危机与犯罪率上升均是其体现)、民族矛盾,等等。因此,克服宏观行动者的角色异化,必须放在重建社会聚合力这一更为根本的层次上来考虑。至于如何重建社会聚合力,由于它涉及一个很大的话题,只能另文讨论了。


注释:

①Max Weber, Economy and Society: An Outline of Interpretive Sociology, Volume one, edited by Guenther Roth and Claus Wittich, Berkeley: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1978. pp. 24-26.

②R. Brubaker, The Limits of Rationality: An Essay on the Social and Moral Thought of Max Weber, London: Allen and Unwin, 1984.

③④Walter L. Wallace,"Rationality, Human Nature, and Society in Weber's Theory", Theory and Society, Vol. 19, No. 2, 1990. pp. 199-223.

⑤Max Weber, Economy and Society: An Outline of Interpretive Sociology, Volume one, edited by Guenther Roth and Claus Wittich, Berkeley: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1978. pp. 24.

⑥Hans Bernhard Schmid,"Rationality-in-Relations", American Journal of Economics and Sociology, Vol. 62, No. 1, Special Invited Issue: John Searle's Ideas about Social Reality: Extensions, Criticisms and Reconstructions, 2003. pp. 67-101.

⑦Andrew G. Walder, Communist Neo-Traditionalism, Berkeley: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1986. chapter 6.

⑧比如梁启超《新民说》,宋志明选注,辽宁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梁漱溟《中国文化的命运》,中信出版社2010年版;李美枝《人己群关系与公私观念》,载杨国枢、黄光国、杨中芳主编《华人本土心理学》(上册),重庆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435-466页。

⑨Nicos Mouzelis, Sociological Theory: What Went Wrong? Diagnosis and Remedies, London: Routledge, 1995.

⑩Jens Beckert,"What is Sociological about Economic Sociology? Uncertainty and the Embeddedness of Economic Action", Theory and Society, Vol. 25, No. 6, 1996. pp. 803-840.

(11)Zygmunt Bauman, Legislators and Interpreters: On Modernity, Post-modernity and Intellectuals, Cambridge: Polity Press, 1987.

(12)若触发重大事故,显然不是员工个体理性决策的结果,而是非理性疏忽或非理性冲动(如报复)的结果。

(13)Lenahan L. O'Connell, Carroll U. Stephens et al.,"An Organizational Field Approach to Corporate Rationality: The Role of Stakeholder Activism", Business Ethics Quarterly, Vol. 15, No. 1, 2005. pp. 93-111.

(14)(15)Lenahan L. O'Connell, Carroll U. Stephens et al.,"An Organizational Field Approach to Corporate Rationality: The Role of Stakeholder Activism", Business Ethics Quarterly, Vol. 15, No. 1, 2005. pp. 93-111.

(16)感谢张静教授和折晓叶教授向我指出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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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社会科学》(沪)2015年1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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