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建平:钓鱼岛问题的“战后处理论”话语建构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110 次 更新时间:2016-01-18 1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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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建平  

【内容提要】 “钓鱼岛问题”在中日邦交正常化以来40年间反复发作,形成“固有领土论”、“国际秩序论”等立场对抗僵局。但事实上其作为“问题”应追溯第二次世界大战的战后处理,即只有在“战后处理史”的过程研究中才能洞察“钓鱼岛问题”生成及其危机化原理。基于这种问题意识展开实证研究,发现日本在战后初期曾经暗示承认中国钓鱼岛主权的可能性,但在美日片面议和体制下却虚构了作为外交策略的“固有领土论”,并且能够辩驳其对中日“搁置争议共识”的否认,揭示其所谓“已经实效支配论”的欺骗性。以“战后处理论”的知识体系建构“钓鱼岛问题”话语,重整中日关系的历史逻辑,包括日本国民在内的国际社会才容易有逻辑地作出尊重中国的理解,促进问题的合理解决。

【关 键 词】钓鱼岛问题/中日关系/战后处理论/美日关系/搁置争议共识


中日关系史上有过两次大规模的“钓鱼岛争端”:一是在邦交正常化前夕的20世纪70年代初,问题表面化;二是在邦交正常化40周年之际,日本以“国有化”名义的政府行为正式推翻作为中日邦交成立前提之一的“搁置争议”政治共识,为其单方面组织国家行为的登岛和改变现状行动预设“合法”前提与“合理”逻辑。第一次斗争时期,中国话语立论于“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之主权主张,谴责日本军国主义复活。这种“固有领土论”对抗所暗示的反侵略立场,在邦交尚未恢复——日本因有求于中国以取得“战后处理”形式而处于国际政治道义劣势——之际有其威严,日本即便布置了控制钓鱼岛海域的警力,也不能不在邦交正常化谈判中主动确认领土问题存在并与中方达成搁置争议、留待处理的政治共识。但及至第二次斗争,日本在40年间利用发达国家地位优势,经过小规模“钓鱼岛危机”折冲和修改教科书、参拜靖国神社等“历史认识问题”反复摩擦而积累了对华外交经验,通过否认“搁置争议共识”存在来强化其“固有领土论”。所以,重复过去的“自古以来论”就徒然陷于立场、姿态对抗的僵局,并恰符合日本回避外交谈判而作实力对决之国民动员、法制整备的需要。

第二次斗争中的中国话语也有新义,即警告日本“挑战二战结果和战后国际秩序”。岂料日本强调《旧金山和约》是战后国际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反指中国为挑战者。①必须看到,由于美国主导的战后东亚秩序以排斥、遏制新中国为目标,立意制裁日本的《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在冷战政治博弈中被空文化;“旧金山体制”虽不为中国所承认,但事实上主导了战后东亚秩序。因此,以“战后国际秩序”概念讨论“钓鱼岛问题”似有高屋建瓴之势,但如果止于复述战时宣告的理想原则而不能实证“战后”历史展开的真相,就形成逻辑缺陷。

有利于澄清“钓鱼岛问题”真相的中国话语建构和国际传播命题是“战后处理论”。即在战后处理的过程研究中,讨论钓鱼岛问题。它符合国际关系史事实,出自日本侵略战争受害国、反法西斯战胜国的道义立场和政治地位。尤其是可以了解日本为应对战后处理而虚构“固有领土论”的外交史过程,有根据地回应和辩驳其对“搁置争议共识”的否认。只有这样以“战后处理论”的知识体系建构中国的“钓鱼岛问题”话语,包括日本国民在内的国际社会才容易有逻辑地作出尊重中国的理解,促进问题的合理解决。

一 战后美国的“琉球处置”和日本的“固有领土论”虚构

“钓鱼岛问题”在古代东亚朝贡体制和近代帝国主义殖民统治时期都不存在。中国明清时代就把钓鱼岛群岛(以下简称钓鱼岛)列入海防,朝贡国琉球和日本也有文献可证钓鱼岛为中国领土。到了近代,日本武力吞并从14世纪就藩属于中国的“琉球”王国而编为“冲绳县”,把明知属于中国的无人岛乘甲午战争获胜而要求割让台湾之机暗中“编入”冲绳县,以台湾的殖民地化遮蔽这种“编入”的非法性——既然琉球、台湾都已被日本占据,追究位于琉球与台湾之间的钓鱼岛“归属”似乎就失去了意义。②随着日本帝国主义败于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国等受其侵略和殖民统治的传统国家需要经过战争责任清算取得作为民族国家之主权、领土边界确认的世界政治尊严和历史地理条件,这种东亚秩序现代化转型包括一系列领土处置问题,无论是“明夺”的台湾抑或是“窃取”的钓鱼岛都要归还中国,才发生了“战后处理”性质的“钓鱼岛问题”。

(一)战后初期美国对日本领土处置的立场

根据1943年12月中美英三国《开罗宣言》,盟国作战目的在于制止和惩罚日本的侵略,使其“所窃取的一切清国人领土如满洲、台湾及澎湖列岛等归还中华民国”,日本亦将被驱逐于其他“以武力或贪欲所攫取之一切土地”。1945年7月中美英三国促令日本投降的《波茨坦公告》确认实施《开罗宣言》,且把日本的主权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和盟国“所决定其他小岛之内”。③因此,盟军最高司令部在1946年1月29日关于从日本分离若干外廓地区的备忘录中指明:日本的范围在于北海道、本州、四国、九州和北纬30度以北,而“北纬30度以南的琉球(西南)列岛”为“从日本范围除外区域”,“满洲、台湾、澎湖列岛”和竹岛、千岛群岛、齿舞群岛、色丹岛等也均除外于日本。④1947年6月19日,《远东委员会对投降后日本之基本政策的决议》载明解除武装、限定主权地理范围等规定。⑤可以想见,倘若在盟国一致的国际政治条件下进行战后处理,日本不可能有机会再控制作为台湾及澎湖列岛一部分的钓鱼岛,甚至会失去其所主张管辖钓鱼岛的冲绳,因为它们都可能被追究为日本的“窃取”或“攫取”。

但历史并未如此展开。在后来美苏争夺势力范围的冷战政治、日美安保与中苏结盟的阵营对抗逻辑演变过程中,美国操纵了排除中国、排斥苏联的片面对日议和,《旧金山和约》不仅宽大处理日本的赔偿责任,领土处置也从盟军最高司令部备忘录规定后退,变成日本“同意”把西南诸岛置于联合国托管并“以美国为唯一管理当局”,在托管之前美国行使一切权力;日本“放弃”台湾、澎湖列岛和千岛群岛等。在日苏之间设置暧昧的领土争端,形式上更无视中国参与战后处理的权利,使日本与中苏的敌对关系因领土问题而结构化,在日本安全保障依赖美国的战略逻辑上“合理”地延续了美国对琉球的军事统治。领土处置的暧昧化,诱导日本与邻国发生争执,这是东亚冷战政治可持续发展的原理,美国因此得以在安全保障名义下利用日本的领土欲望,主导东亚秩序。

(二)日本暗示承认中国钓鱼岛主权的可能性

“钓鱼岛问题”就产生于“对日领土处置”的过程中。日本投降初期,“西南诸岛”被分离于日本范围之外。日本外务省曾经向盟军最高司令部提出“西南诸岛”构成说明,其中以“尖头诸岛”(并非“尖阁列岛”)总称列出“赤尾屿、黄尾屿、北岛、南岛、鱼钓岛”。⑥据此,美军建立琉球统治,旧金山对日议和之后公布经纬度表示的琉球政府“管辖区域”就包括了上述无人岛。⑦中日发生钓鱼岛争端以后,日本高调宣扬这一经纬度表示是其领有权的战后国际法依据,却故意忽略岛屿具名细节:日本外务省使用的是源于中国命名的“赤尾屿”、“黄尾屿”而非明治政府“编入”冲绳管辖或昭和初期土地登记时就已经明确的“久米赤岛”(或“大正岛”)、“久场岛”。如此呈报,既反映战前日本曾经“管辖”的事实,又暗示“战后日本”理解那种殖民主义“管辖”的非法性,乃不失诚实的微妙立场。以一般的国际法知识水准和国际政治觉悟来判断,这些岛屿被盟军占领,将来可能要交还于中国。所以,主动回避“尖阁列岛”体系称呼而还本来之中国命名,在将来或可免受更多声讨。

然而,盟国分裂、冷战政治的发展,使日本的谨慎显得多虑了。美国进行片面对日议和、建立持续占领琉球的“施政权”统治这种姑且的“战后处理”,给中国(和苏联)留下了继续战后处理性质的单独对日议和难题,日本在美国的庇护下从待处置的战败国一跃而成为与邻国谈判、争执“领土问题”的一方。但可以确认,日本外务省的岛屿构成文件反映着日本承认中国钓鱼岛主权的可能性和后来主张“固有领土论”的虚构性。

当然,战后初期中国未曾提出钓鱼岛交涉,但也没有承认美国指划琉球范围的国际法价值。之所以对美国控制钓鱼岛未持异议,台湾当局发言人在1971年4月抗议美日琉球交涉时说明:“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该列屿系由美国实行军事占领,当时我政府认为系基于共同维护区域安全需要之措施。嗣中美双方并曾就巡逻范围之划定取得协议,历年来我渔民在该地区继续作业。惟最近美政府拟于未来将琉球‘归还’日本时,将钓鱼台列屿包括在内,我政府对此举强烈反对。”⑧也就是说,美国代表对日战胜盟国在地区安全意义上控制钓鱼岛,且无碍于台湾的传统民生利用,所以尚不至于发生需要特别主张领土的问题,但交给日本则不能接受。在大陆方面,虽然没有机会对美日议和及其领土处置作出准确、细致的回应,但整个斥为“非法”、“无效”,就保留着交涉领土问题的立场——现在,日本方面把1953年1月8日《人民日报》所辑“资料”《琉球群岛人民反对美国占领的斗争》中提及“尖阁诸岛”作为中国承认其属于冲绳的根据来宣传,缺乏应有的严肃性。因为那时日本与苏联、中国尚未议和,领土处置有待于细致研究和正式交涉,而《人民日报》国际资料组从日文编译政治宣传文章,声援和同情“琉球人民”反对“美国奴役统治”,与中国的战后处理外交议程无关。⑨更重要的事实是,当时日本政府准确了解台湾和大陆对美日之间处置冲绳的立场。外务省亚洲局二课1953年11月30日的秘密调查报告称:对于冲绳归属,台湾“不反对联合国的委托统治,但反对向日本移交”。其立法机构的专业委员会在11月21日通过了关于反对向日本归还奄美大岛和冲绳的决议,主张:(1)这些岛屿的归属应根据《波茨坦公告》由美英中三国共同决定,而非美国单方面决定;(2)奄美大岛是冲绳的一部分,冲绳是中国的领土,虽被日本武力占有,但中国从未给予承认;(3)即使从作为远东反共基地的观点而论,也应该在维持美国军事统治的同时,择期举行现住民自由投票来决定冲绳的归属。该决议也在其立法机构全体会议上通过。“另一方面,虽然没有发现中共正式主张冲绳、奄美诸岛的归属,但中共政权下发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地图上附有这些岛屿应该返还给中国的解说。”⑩

而此时的日本虽然期待“归还冲绳”,但并无复辟帝国主义时代“尖阁列岛领有权”的国家意识,其公开发行的《旧金山和约》解说澄清:“历史上所谓北纬29度以南的西南诸岛,大致是旧琉球王朝势力所及的范围。”所附地图中,“尖头诸岛”更明显在“西南诸岛”标识之外。(11)这种表述,符合钓鱼岛不在琉球王国范围的历史事实,也是对帝国主义时代暗中把钓鱼岛编入“冲绳县”的否定。甚至在一直到20世纪60年代末期之前的日本国家话语中,“尖阁列岛论”几无踪迹,具体案件则更确证日本无意与中国争执主权。1955年3月2日,在钓鱼岛领海内作业的琉球籍渔船“第三清德丸”遭到台湾小型军舰枪击,数名船员死亡、失踪。琉球、日本政府希望通过美国方面调查,但台湾当局称“因为侵入钓鱼台海域而遭枪击是为当然”,事件不了了之。在7月26日日本众议院外务委员会上,有议员提出,对于“琉球列岛鱼钓岛”之“琉球领海内”发生的“侵害”事件“不可放任”,必须确保“我国领海内航行安全”。但外务省亚洲局局长中川融的答辩并不作“领海”主张,表述为“琉球最南方面靠近台湾的小岛”、“好像是非常小的岛”、“在那个岛的领海内”,强调要求美国“调查善处”。(12)与新中国的关系同样自肃,日本的日中渔业协议会在1955年4月同中国渔业协会签订渔业协定时,明文承认中国把“北纬29度以南”海域设定为禁止日本渔船入内的“军事作战区”。(13)所谓“北纬29度以南”(1965年改为“北纬27度以南”)是包括钓鱼岛在内的台湾区域指称。这种承认与外务省回避议员所谓“领海”、“领土”主张的低调姿态是一致的。

总之,战后初期处于美国军事管理范围的钓鱼岛,台湾当局在渔民可以继续利用的条件下、根据“区域安全”需要虽未特别伸张主权但采取了领海守备的实效措施,新中国政府则在内战延续的意义上概括于采取军事行动的台湾范围,而日本政府隐讳其曾经占据钓鱼岛的扩张历史暗示着承认中国钓鱼岛主权的可能性,不主张领海、领土可谓当然。所以,中日领土争端没有出现。

(三)美日琉球交涉中“钓鱼岛问题”的表面化与日本的“固有领土论”虚构

“钓鱼岛问题”作为中日领土争端,是随着日本向美国交涉“冲绳归还”、设置继续战后处理议程而表面化的。既然美国作出敌视中国而庇护日本逃避战争责任的初始战后处理,日本对中国的侵略战争未经谢罪、赔偿等国际政治和国际法程序清算,“帝国精神”潜在地延续下来,并随着国家主权的恢复逐渐以领土民族主义的形式复活。在1951年9月的旧金山和会上,美国代表杜勒斯发言表示:把琉球群岛等置于联合国托管制度之下,以美国为管理当局,允许日本保留“残存主权”。对此,吉田茂首相告诫国民:要克制不满而理解领土处置之权在于战胜国,信赖美国的善意而“静待”日美交涉。(14)数年之后,曾经因甲级战犯嫌疑被拘押、获释后重返政坛而位至首相的岸信介不满足于美国无正式外交文书保证的冲绳权益口惠。1957年6月,岸信介访美,与艾森豪威尔总统发表共同文件,其中明记:总理大臣强调了日本国民要求归还琉球的强烈希望;而总统确认日本拥有“潜在主权”的立场,同时指出要维持现状以应对远东存在的紧张和威胁。(15)此后,日本帝国主义时代与其国民之间的“尖阁列岛借地权”复活。1959年2月,在琉球人民反对美军征用土地斗争的压力下,美国驻琉球高级行政长官颁布《关于租赁权取得令》,以图军用地取得、地租评估、支付方法的制度化,溯及1958年7月1日适用。乘此机会,1896年从日本政府取得“尖阁列岛借地权”的古贺辰四郎之子古贺善次虽居于东京,但也在1960年1月18日与琉球政府缔结了“久场岛”作为军用地的“租约”。(16)

既然投降时向盟军交出的暗示中国钓鱼岛主权的“黄尾屿”终至于以“大日本帝国”政治语境的“久场岛”之名出现于美日土地租约,进而就是明治时期暗中进行钓鱼岛“编入”领土的调查模式复活,1961年4月琉球地方石垣市为评估固定资产税派员登岛查定土地等级。更兼关于钓鱼岛周边海域大量蕴藏石油可能性的学术论文发表,美国海军、联合国亚洲远东经济委员会(ECAFE)在20世纪60年代后期相继展开调查,1969年5月有报告称台湾东北20万平方公里包括钓鱼岛附近存在大油田,日本政府随即于6月派出“尖阁列岛周边海域海底地质学术调查队”。而之前日本还在1968年进行过秘密调查,外务当局在国会答辩中也开始把台湾渔民的钓鱼岛海域活动称为“尖阁列岛领海侵犯问题”并表示要研究对策。(17)相应地,琉球政府则采取“行政管辖”措施并驱逐台湾渔民。1969年5月9日在岛上设置了行政管辖标桩,1970年7月设置了禁止“除琉球居民及不得已之航行者外”未经批准进入“领海及领土”的警告牌。(18)

日本、琉球政府突然提出确指领土、领海的“尖阁列岛论”并采取强硬措施表明“行政管辖”,所谓争夺石油资源不过是更容易获得民族主义支持的借口,主要原因在于对美交涉“冲绳归还”不断取得进展,日本欲按图索骥争取其帝国主义遗产,就要在交接琉球之前明确包括钓鱼岛的“冲绳范围”并采取实际控制措施。继岸信介执政的池田勇人首相,在20世纪60年代前期开辟了经济高速增长的“大国日本”时代。其后的佐藤荣作首相面对陷入越南战争困境而需要日本政治经济支持的美国,作为战后在任首相第一次访问冲绳并发表声明称:冲绳回归“祖国”不实现,“战后”就没有结束。(19)在佐藤内阁的交涉下,1969年11月的日美首脑会谈确定1972年内归还冲绳。之前,台湾当局早于1962年3月曾公开表明“不承认日本对琉球的潜在主权要求”、“自由世界应当援助琉球人民实现独立的希望”。日本政界对于作为对日战胜“盟国一员”之“中华民国”的主张有所担忧,但政府根据旧金山议和的状况确信“仅日美间交涉”可以解决“冲绳的施政权归还”问题。(20)

事实正是如此。中国不仅未能介入作为战后处理的“琉球问题”,甚至连边缘的钓鱼岛也被美日交涉裹挟其中。尽管台湾渔民一直在钓鱼岛及其周边海域从事生产作业并建有生产、生活设施,在黄尾屿从事打捞沉船作业的台湾公司负责人发现日本、琉球方面调查石油资源、登岛设置管辖标志之后,也接连向“行政院”、“监察院”报告,但台湾当局并未采取实际措施守土尽责。1969年7月17日,台湾当局声明作为1958年联合国《大陆架公约》加盟国对领海以外大陆架自然资源行使主权,日本未表示异议。及至11月美日达成1972年内归还冲绳的协议,1970年7月台湾以“中国石油公司”与美国企业签订勘探、开发包括钓鱼岛海域等矿区石油资源合同的方式软弱牵制,日本便敢于强硬提出“单方面宣言或设定矿区”于国际法上“无效”的外交交涉,日本外相爱知揆一8月10日在参议院明确主张“尖阁列岛是日本西南诸岛的一部分”。这刺激了中国人主权尊严的反弹,呼吁保卫钓鱼岛的舆论骤起,台湾监察、立法机关的委员也督促对日交涉采取坚定的主权立场。

随着中日争执的表面化,琉球政府主席屋良朝苗提出要整理“正式见解”昭告内外。到8月底9月初,琉球立法院通过了请求“本土政府”为“保卫尖阁列岛领土权”而“对美国以及中华民国政府展开强有力的交涉”的决议,琉球政府则作出主张“固有领土”的声明。9月10日,美国国务院发言人明确立场:认为日本拥有琉球群岛的潜在主权,尖阁列岛(钓鱼岛)是琉球群岛的一部分,美国将把根据对日和约取得的琉球群岛施政权归还于日本,发生主权争端应在当事者之间解决。之后,琉球警察于9月15日登岛除去“中华民国”旗帜等,日本军舰、琉球政府巡逻艇更相继在钓鱼岛附近驱逐台湾渔民。(21)如此取得了美国的同盟政治支持并以武力实际控制钓鱼岛警备,日本众议院外务委员会12月4日讨论“尖阁列岛问题”时,西铭顺治委员称:有1919年福建渔民遭遇恶劣天气在岛上被日本人救助后“中华民国驻长崎领事”所赠“感谢状”,可证“尖阁列岛”为日本“固有领土”。爱知揆一外相当即表示感谢和“同庆”,继而在12月7日众议院内阁委员会上开始主张“固有领土论”,表明拒绝与任何国家政府交涉“尖阁列岛领有权”的立场。(22)

“固有领土”作为日本政府“尖阁列岛话语”的核心概念,其历史地理学意义的虚构性在当时就被历史学家井上清的古文献考证所揭穿。井上清指出,怀有征服朝鲜、台湾、琉球野心的天皇制军国主义政府是在灭亡琉球为其殖民地之后,把手伸向钓鱼岛的,并且明知属于中国却暗中自许“领有”。(23)考察战后处理过程,可以清楚地看到:日本政府在战后20多年间并无“尖阁列岛领有权”持论,只是到了20世纪60年代末“发现石油”之后才开始主张“领土领海”并驱赶台湾渔民。其突然虚构“固有领土论”,乃仗恃日美同盟遏制中国,以日本侵略大陆、殖民台湾时期的“中华民国感谢状”为衡量。这种欺诈性话语的登场,带有拒绝谈判的暴力性,即不把中国作为有平等主张权的外交对象,暗喻着战后崛起的日本蔑视中国战胜国地位的威慑姿态及其“帝国主义领土记忆”的复活。

二 中日“搁置争议共识”及其意义

美日“琉球交涉”使中日之间的“钓鱼岛问题”表面化,日本虚构“固有领土论”作为对抗中国战后处理权利的语言暴力,并在美国支持下布置警力控制钓鱼岛海域。对于被剥夺了传统权益而根据地理地质理论和历史文献主张主权的中国来说,必须具备解决问题、实现主张的国家能力——而除去军事手段,只有利用日本、美国承认的机会交涉对日战后处理一途。

(一)邦交正常化前的“钓鱼岛问题”状况

美日于1971年6月17日签署《关于琉球群岛、大东群岛的协定》,即日本所称“归还冲绳协定”,而之后美国总统国家安全事务助理基辛格才于7月9日秘密展开“解冻”中美关系的北京之旅,日本佐藤荣作首相也表示愿意与中国谈判邦交正常化。这是一种美日相互借重而不把中国当作“对日战胜国”意义外交对象的局面。但美国在台湾当局交涉、民众抗议和在美华人、留学生掀起“保钓运动”的压力下,制止了日本尝试占据钓鱼岛的行为。根据美国2013年解禁的外交文件,随着1972年“归还施政权”的临近,日本政府于1971年1月向美国提出在钓鱼岛建造气象观测设施的计划。美国国务卿罗杰斯以“增加与台湾、中国对立的风险”为由反对,日本外务省美国局长吉野文六暗示妥协但要求明确提及钓鱼岛作为归还对象。3月12日,全美保钓行动委员会发表《致中华民国政府公开信》,抗议美日侵犯领土主权,要求“阻止日本在该列岛私设气象台”。台湾当局回应将严正交涉、维护主权。为阻止日本的建设计划,美国有所妥协:拒绝协定正式文本提及钓鱼岛,但把相应的经纬度范围记入“商定议事录”作为附属文件。(24)日美签署协定前夕,蒋经国又通过美国的纺织品谈判特使争取到“钓鱼岛最终状态未定而推动日本就此问题与中华民国协商”的承诺。新发现的美国档案表明,尼克松政府内部出现了反对把钓鱼岛包括于归还区域的主张。基辛格一方面否定这种意见,一方面指示不对领有权主张采取任何立场。但日本外相爱知揆一虚意应付,虽然根据美国要求于6月15日会见了“中华民国大使”,却拒绝实质性协议。台湾当局又进而在美日协定生效之前于1972年3月26日向美国提议把钓鱼岛作为美军的“射击轰炸靶场”。如此折冲的结果,就是日本政府现在也承认自1972年5月以来提供给美军的两个靶场被冠以了“黄尾屿”和“赤尾屿”的中国命名(不是日本的“久场岛”和“大正岛”)。(25)这些“最终状态未定”的象征,定义了日本并不能落实“施政权”的“无人岛”状态——日本警力虽然在钓鱼岛海域巡逻,但不能实际占据、支配钓鱼岛,所以才有2012年以登岛建造设施即“实效支配”为目的之“购岛”策动。

台湾当局对美交涉促成的“无人岛”状态和美国所持“主权争端当事者解决论”,意味着美国早于中日邦交正常化之前就采取了姑且息事宁人的“搁置”策略。厘清日美战后处理形成的“钓鱼岛问题”状况,也就确知战后处理其实是外交能力形式的“战争”继续,直到得出作为国际法的“和平条约”结论来定义真正的“战后和平”。美国“搁置”钓鱼岛问题的明确解决,符合其控制日本、分裂中国的战略目标,中国如欲维护权益、争取尊严就必须独立自主地与日本交涉“战后处理”。而日本对有待于共同履行战后“议和”手续的新中国其实并不敢正面挑衅。例如在《人民日报》从1970年12月初开始谴责“美日反动派阴谋掠夺”台湾周围海底石油资源并主张钓鱼岛主权以后,日本有议员表示担心除去钓鱼岛上的“青天白日旗”可能引起“国际纠纷”,但外相爱知揆一回答:“是国民政府的国旗,又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国旗。”(26)并且,日本还有同情、支持中国立场的主张,如国际贸易促进协会就认为:如果日本要求“尖阁列岛领土权”,强行开采石油,自卫队巡逻,“就超越了领土权的争执,变成日本军国主义对中国的再侵略,难免为日中关系正常化制造新的障碍”。这使保守舆论担心:倘若中国如此采取战后处理的外交立场和道义姿态“攻击”日本,将成为“政府、外务省非常头痛的事”。(27)其所谓“头痛”,暗示着被置于中日直接交涉战后处理地位的日本可能不得不向中国退让钓鱼岛权益。

但担心并没导致畏惧,忧虑、批评在日本的战后民主体制下成为其国家能力的锻炼过程。从战后初期,日本的政治精英就以“败于战争而胜于外交”自励。他们在大陆、台湾之间待价而沽,试图诱导把邦交正常化的主题设定为“唯一合法政府”的“一个中国”原则承认,取代本来的战后处理主题,战争责任、领土处置就被视为次要而把问题暧昧化了。

(二)中日达成“搁置钓鱼岛主权争议共识”的真相

但邦交正常化毕竟是中日战后的外交谈判,不可能完全脱离战后处理。虽然赔偿和领土这两项核心问题本来要刻意回避讨论,依然形成了惊险交锋。中国的预定立场是放弃赔偿要求,“这个本来不成问题的赔偿问题,却在会谈中成了问题”(28)。即中方没有想到,日方竟然以蒋介石已经放弃赔偿为由,反对写入联合声明。对此,周恩来认为是受到了“简直不能忍受”的“侮辱”,斥之为对中国的友好“不领情”,日方才同意“单方面宣布”形式的中国放弃专条。(29)另一个无意中“成了问题”的钓鱼岛争端在谈判时并无冲突,但日本方面紧张担心,尤其是某些日本学者往往渲染其惊险,意在表达对于中国没有直接主张钓鱼岛主权的庆幸。这种研究称:在1972年9月27日下午举行的第三次首脑会谈中,周恩来纵论世界格局之际,田中角荣突发“意外”之言,询问“对尖阁诸岛怎么考虑”,气氛陡然紧张起来。根据日方记录,周恩来委婉地制止说:“关于尖阁诸岛问题,这次不想谈。现在谈它没什么好处。因为有石油,就成了问题;如果不出石油,台湾、美国都不会做文章。”然后就转换话题,很快结束了会谈。田中为什么提出外务省预定之外的问题?他大概是想从中国取得某种承诺以防备国内右翼人士批判其不敢表示领土主张。从常识而论,日本作为“实效支配”争议领土的一方主动提出讨论是为失策。如果周恩来反扭一把,很容易抓住口实说日本承认存在领土问题,给将来留下祸根。然而,重视对苏战略、急于实现邦交正常化的周恩来知道争论起来不好收拾,就搪塞过去。换言之,中国并不像日韩谈判邦交正常化那样要求解决领土问题,中日之间不存在领土问题,所以阻止日方讨论。(30)

如此,日本的权威学者引用外务省公开的谈判记录,得出了周恩来不要求钓鱼岛主权、更不存在“搁置争议共识”的结论。必须指出,推论中国为反苏而迎合日方以致不要求钓鱼岛主权,这种诛心之论已经脱离学术研究的实证精神。事实上,上述被广为引用的谈判记录有着明显的删改痕迹:一是始末唐突,二是周恩来不可能跟着田中称“尖阁诸岛”,需要研究者作多方核对。中国的外交档案尚未正式公布,但根据片段发表和谈判代表、列席人员提供资料的相互印证,可以确知日本公布的外交记录删去了达成“搁置争议共识”的内容。中方记录情况如下:

田中:想问一下尖阁列岛问题。

周:这个问题我这次不想谈,现在谈没有好处。

田中:既然到了北京,这个问题一点也不提一下,回去后会遇到一些困难。现在我提了一下,就可以向他们交待了。

周:对,就因为在那里海底发现了石油,台湾把它大作文章,现在美国也要作文章,把这个问题搞得很大。

田中:好,不需要再谈了,以后再说。

周:以后再说。这次我们要解决大的基本问题,比如两国关系正常化问题,先解决。(31)

特别珍贵的是,日方谈判代表、外务省中国课长桥本恕和条约课长栗山尚一也分别证实:在周恩来总结说“全部谈妥”时,田中首相提出“还有”而追加了“尖阁列岛问题”,并明确建议“以后再说”;这是“就未达成共识而形成了共识”,如此“搁置”的目的在于先行建交,含义是“不改变现状”。(32)总之,两国首脑达成了搁置领土问题争议共识,是为邦交正常化成立的前提之一。

(三)“钓鱼岛共识”的意义

为了准确理解两国首脑就“钓鱼岛问题”达成“搁置争议共识”的意义,还有必要澄清田中为什么主动提出讨论。在准备谈判的过程中,日本外务省中国课于1972年7月10日作成一份题为《日中之间悬案事项》的文件,其中把“尖阁诸岛领有权问题”列为首要,并说明:坚持“我国领土”、“不与任何国家的政府讨论”的立场。(33)桥本课长也证实,他没有建议首相提出这一问题。如此暗中承认是为“悬案”但回避协商解决,倒是符合“实效支配争议领土一方主动提出讨论是为失策”的盘算。但正因为如此,把田中主动提出讨论的动机推测为意在表明敢于向中国主张领土以抑制右翼势力不满,就是完全的自相矛盾。

造成这种矛盾并非田中外交缺乏条理,而是当今学者考证不周却急于为日本领土立场辩护的政治实用主义发生了破绽。事实上,钓鱼岛争端语境中的“实效支配论”在田中执政时尚未被外务省正式发明出来——所以,当今学者拿它论是非就不能自圆其说——这种说法是田中与周恩来达成“搁置争议共识”使日本的“固有领土论”不攻自破之后,面临“和平友好条约”谈判的日本外务省为修复、巩固立场而另加虚构的。与偏执于“固有领土论”势力的唯利是图不同,田中主张以和平原则、合作精神化解领土争端。在“日美琉球协定”签署之后的一个时期,他反复强调日中之间存在“尖阁列岛问题”。1972年5月9日,时任通商产业大臣的田中角荣在众议院冲绳及北方问题特别委员会上被问到政府对冲绳周边资源开发的考虑时说:“石油、天然气之说没确认的时候,尖阁列岛问题之类也没什么大事;有那么些储量的说法一公开,各种问题就突然闹起来了。……但必须协商,圆满地开发地下资源,这是事实。”(34)而此前他在3月25日众议院预算委员会第四分科会的阐述更全面,说:东海大陆架的开发,“从政治上考虑,要充分立足于事实情况,归根结底日本与中国协商才是圆满的解决方法”。他同意冲绳归还后的“尖阁列岛领有权”在日本,但反对按法律教条行使“专管权”,强调现实可行、政治上必要的是国际协商。基于这种“常识性”的“外交考虑”,当有人提出冲绳归还后要布置“防卫线”、“尖阁列岛纳入自卫队的巡逻圈”就难免与中国发生或可谓“战争”之类的“危险”事态时,田中明确否定说:“自卫队的自卫权范围理应是法律上的问题,绝对不会无视现实引发纠纷。作为更根本的法律,依宪法不以武力解决国际争端,况且是与中国之间,完全没有那种考虑。”(35)

很清楚,田中角荣以信守战后和平宪法的精神,坚持着协商解决分歧的立场,他是在批评日本方面借“海底石油说”闹“尖阁列岛论”,更反对动用自卫队的实力政策,暗示把日本主张强加于中国脱离“现实”而不能不协商合作。(36)在另一方面,就“钓鱼岛问题”与中国协商的原则也是谈判“琉球协定”时的日美共识,意味着至少在形式上不能完全无视中国参与对日战后处理的权利。总之,强调和平宪法、重视中日关系特殊性的田中角荣主动与周恩来讨论领土问题并达成“搁置争议共识”自然而然;并且,也不是应付国内政治压力的策略,其“明确问题”存在、相约“以后再说”是保证互不采取单方面行动以免对方政治被动、诱发武装冲突的姑且但必要的外交手续。

归纳起来,中日邦交正常化谈判达成钓鱼岛的“搁置争议共识”以“无人岛现状”为前提,由于其未形成共同文件而仅在首脑会谈中约定,它是两国处理领土问题原则的“政治共识”。2012年9月,日本政府在否认“共识”的逻辑上发动把“固有领土论”强加于中国而谋划登岛建造设施的“购岛”,中国爆发大规模抗议游行,中日关系陷入邦交正常化以来最严峻局面,确证了“钓鱼岛共识”作为邦交正常化前提之一的意义。

2012年钓鱼岛问题的严重危机化,激发了空前的深化学术研究、深入反省历史运动。当年以外务省条约课长身份参加谈判的栗山尚一反复发表文章和接受采访,澄清从1972年邦交正常化到1978年和平友好条约谈判形成了关于“搁置”领土问题的“默契共识”。他呼吁双方回到“1972年的原点”并构建新的“协议框架”。(37)而自民党资深政治家野中广务还以2013年6月的访华行动,宣传曾经听到田中角荣关于“搁置”领土问题共识的谈话,日本政府所谓“无相关外交记录”的否认共识立场再次受到冲击。当然,日本也出现了新的否认论——即使田中角荣有“以后再说”的发言,也不见得能作为“协议”,“中国没有提出作成商定议事录,至少不能说存在明确的搁置协议”。(38)如此就事论事,貌似合理,但仔细进行比较战后处理史研究就可以明白,抽象的概念辩证并不符合事实。1951年美国主导旧金山议和所作的战后处理,是日本主张拥有琉球“潜在主权”、进而要求“冲绳归还”以及根据1971年“日美琉球协定”取得“尖阁列岛领有权”的国际法初始来源。但所谓“潜在主权”,不过是对美国谈判代表杜勒斯在和会发言中“允许日本保留残存主权”之说的转译,也不存在共同文件。日本曾经尝试争取和约承认琉球居民享有日本国籍,这种变相的明文化要求被美国拒绝。美国急于利用朝鲜战争的紧张局势实现控制日本的战后处理,但也不能完全无视旧金山议和的普遍合法性缺陷,所以杜勒斯在发言中还以日苏争议“千岛群岛这个地理名称是否包括齿舞群岛”为例,建议“如有纠纷”可以提交国际法院裁决,强调“明智的办法”是把“一切”关于日本的争议问题“留待将来通过这个条约以外的其他国际间的解决办法加以解决”。(39)这就决定了对日战后处理过程的长期性和不断解决日本与不同国家之间问题的必然性。美国片面对日战后处理之所谓“琉球潜在主权说”只是口头发言,到1958年被日本争取到明文化。及至1971年日美交涉“琉球协定”发生“钓鱼岛问题”,美国还要求日本与中国协商。而作为在美日片面议和体制之外进行战后处理初步成功的例证,苏联与日本在1956年达成恢复邦交联合宣言,其中姑且处理了“千岛群岛问题”——苏联承诺可以在和约缔结后把齿舞、色丹移交日本。因此,既然日本承认旧金山议和,接受美国片面处理琉球,也与苏联在旧金山体制之外协议领土处置,如果唯独拒绝与中国谈判“钓鱼岛问题”,那就是故意排斥与中国实现“战后和解”。

理解了战后处理的历史连续性和国际法责任的普遍性,即使作为外交形式主义,田中角荣时代的日本政府与中国确认领土问题存在、听取中国的意见,虽然并未实际完成解决问题的和解进程,但以“搁置争议”而承诺继续协商的政治共识表明了对中国的尊重。因此,中日1972年搁置主权争议的“钓鱼岛共识”,在日本外交史上其国际协议地位不低于美日战后初期处理,在继续战后处理进程的意义上近似于《日苏联合宣言》。

三 “钓鱼岛问题”危机化的“非法主义”原理

明确了“钓鱼岛问题”的战后处理性质,借鉴于战后美日、苏日议和的历史,可知中日两国结束战争状态、摆脱冷战政治陷阱而实现和解的出路在于交涉把“搁置争议共识”明文化的“钓鱼岛协定”或签署有领土处置结论实质内容的条约。但历史的展开完全相反——日本外务当局尝试否认进而谋求摆脱“政治共识”,失明文规范的“钓鱼岛问题”演变为“钓鱼岛危机”就成了中日关系可悲的宿命。

(一)日本对华外交的“非法主义”谋略

邦交正常化之后,田中角荣曾多次公开说明日中之间遗留着有待继续交涉解决的领土问题。(40)但在未经严肃追究侵略战争责任的日本,或偏执于“固有领土”观念,或把领土民族主义当作权力斗争工具,“尖阁列岛政治正确”意识广泛渗透。田中主动与中国协商并确认搁置领土问题,打破了右翼学者和外务省宣传的“固有领土”立场,而邦交正常化时还约定将谈判缔结“和平友好条约”,领土交涉似乎不可避免。所以,外务当局为了应付朝野混成的“固有领土论”势力的追究,采取掩盖、必要时说谎否认“搁置争议共识”的投机策略,并尽可能拖延启动缔约谈判,从而避免国内自我循环的“固有领土论”破绽。1972年11月6日众议院预算委员会讨论日中关系问题时,有议员根据战后处理本来意义的“和平条约”必须包括结束战争状态、赔偿和领土“三项基本问题”的常识提出质疑,作两种解释:一是“领土问题延至和平友好条约谈判解决”,二是无领土争议故而“日中联合声明无记载”。对此,大平正芳外相回答说:联合声明是两国原则立场不同但邦交正常化目标一致的“政治态度、政策表示”,日中关系根本就不处于“在严格意义上缔结和平条约的状态”;作为首脑会谈达成的谅解,过去问题的处理终结于联合声明,而“和平友好条约”要规定的是“今后”增进两国友好关系的义务。(41)如此既不否认也不承认存在领土问题,主流媒体给出的理解是:外相提示了条约谈判将“不触及”日中“领土问题”之“冻结”或“搁置”的方针。(42)于是,外务当局仍受到追究。在1973年3月27日的参议院预算委员会上,有议员不满于外务当局重复日本领土主张而批驳中国主张的空话辩解,质问“尖阁列岛问题”真相:“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恢复邦交的时候,关于该岛归属问题是形成了保留状态吗?进行了某种协商吗?”陷于穷地的大平外相谎称:“在去年9月的首脑谈判中没有提及这个问题。”(43)如此,面临谈判和平友好条约的课题,受到国内政治逻辑的压力,日本外务当局就隐瞒、否认国际承诺。这是轻蔑中国,也放纵了强硬派的“固有领土”欲望。但事实上中国主张着钓鱼岛主权,所以外务省又谎称“尖阁列岛在日本实效支配之下”——对照日韩、日苏争议领土被对方实际占据的状况,暗示日本实际占据了日中争议领土,以应付对“固有领土”立场不能贯彻的疑虑。(44)然而,“实效支配论”虚构无法掩盖日本只能在钓鱼岛海域巡逻而不能登岛占据的事实,所以这种新概念反而又鼓励了对华强硬派寻机登岛“确立实效支配”的冒险冲动。总之,日本外务当局回避与中国签署规范战后处理问题的条约而陷中日关系于战后处理失范的“非法主义”状态,“钓鱼岛问题”危机化的深层“地壳变动”早就在积累能量了。

(二)“和平友好条约”谈判内外的“钓鱼岛斗争”

从中日邦交正常化到谈判和平友好条约,中日关系与日苏、中苏关系密切关联着。日本外交有着清醒的主体性,其争取缔结日苏“和平条约”以谋求“北方领土”的问题意识明确,而警惕中日“和平友好条约”谈判成为中国交涉领土问题的机会。

但“先联合声明、后和平条约”原是日本诱导邦交正常化谈判脱离战后处理主题所作的程序设计,中国政府赞同,所以日本也不便长期阻滞。在对苏联、中国两条外交战线上,日本锲而不舍地要求苏联承认“领土问题尚未解决”、启动“和平条约”谈判,对中日“和平友好条约”则虚与应付。苏联就提出仿照中日和平友好条约缔结无关领土问题的“睦邻合作条约”,构成对日本的尖锐嘲弄——一方面用日本掩盖中日领土问题存在的把戏对付日本,另一方面又等于不动声色地启发中国摆脱“友好”而向日本交涉作为战胜国的领土权益。这种张扬,不仅堵住了日本交涉“北方领土”之口,连中国也可能被启蒙而提出交涉“钓鱼岛问题”。在日苏关系绝望的形势下,随着中国结束动乱、领导人世代交替、邓小平复出和重新确定现代化建设目标,日本政府就着力推进对华外交,中断了两年多的和平友好条约谈判预备性磋商于1978年2月重开。而同时,日本政府、自民党内部的意见协调浮出了谈判的真正主题:从邦交正常化时暧昧搁置领土问题的状态前进一步,确认“固有领土”,确立“实效支配”。

据当时的自民党总务会长中曾根康弘回忆,其本人就主张派人登岛“以明确日本的领有权”,此乃“实效支配”之“当然”。(45)在3月24日的党总务会上,大平正芳干事长说明将审议政府重开条约谈判的决定,领土问题就成为讨论的“焦点”,主流意见是:为了避免“竹岛被韩国非法占据”那样的情况,要在缔约之前“与中国谈妥”;“为了确立对尖阁列岛的实效支配,应该采取修建直升机场、派人常驻的措施”。会议通过相应的决议,要求政府“确立更有实效的支配权”。以党内“鹰派”议员为主的“亚洲问题研究会”也初步议定,要求“首先明确尖阁列岛的归属”——如果暧昧处置就难免发生纠纷。(46)一直到月底,反对缔约的“慎重派”总是要求充分讨论以统一意见,支持缔约的“促进派”唯“静观事态”,所谓意见调整并无实质性进展。

“慎重派”主张“明确尖阁列岛领有权”,但政府不便直接向中国要求,“慎重派”就借口担心“卷入中苏对立”反对“急于缔约”。在这样挡住重开缔约谈判入口的胶着之际,4月12日晚间从海上保安厅传来中国渔船队进入钓鱼岛海域的消息。日本媒体迅速以“领海侵犯事件”的定性作出焦点报道,“促进派”也在“固有领土论”原则下闭嘴,“慎重派”的“明确尖阁列岛归属”、“确立实效支配”主张得以“破题”,主导了对华外交决策。13日中午,日本外务省中国课长召见中国驻日使馆一等秘书,提出基于“固有领土论”的“领海侵犯”交涉并要求中国渔船退去,中方引用外交部1971年12月声明的主权主张给以回绝。下午,福田首相在众议院大会上明确“固有领土论”,并以日本已经“实效支配”之说主张外国船只进入领海内作业根据国际法需要许可。但中国渔船作业的事实就证明不存在日本的“实效支配”,强硬派就要求“实施强制性主权行使”。晚上,自民党领导层提出系统见解说:事件意味着两国间发生了新的领土问题。“只要中国主张尖阁列岛的领有权,就是重开缔约谈判的重大障碍。不仅党内慎重派,连国民感情也不允许在主权问题暧昧化的前提下急于重开缔约谈判。”(47)这样,政府、自民党的立场就统一于把确认“固有领土”作为缔约谈判的前提。

相对于日本的媒体集中报道、党政职能迅速反应、前线海警到位戒备,中国明显处于任由对方主导信息发布、建构话语、设置议程的被动地位。不仅舆论沉默,一直到13日晚间,既有政治地位又具专业权威的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中日友协会长廖承志在欢迎日本社会民主联盟访华团宴会上照旧重复催促缔约。日本政府继续压迫和诱导并施,园田直外相在14日的内阁会议后正式表明“条约谈判以领海侵犯事件的解决为前提”的立场,给中国列出了是要“和平友好条约”还是争领土主权的选择题。(48)

14日临近中午,日本驻华使馆公使堂之胁光朗往访中国外交部亚洲司副司长王晓云,根据东京训令要求中国渔船退走并采取措施防止同类事件再发。日方这一试探发现:中方虽然坚持领土主张,但措辞“微妙”地表示将调查有关事实和希望不损害友好关系。(49)15日上午,日本首相官邸召开政府、自民党“紧急首脑会议”,讨论确定基本方针:根据“固有领土”立场尽全力使“中国侵犯领海的渔船”及早撤退,而仍致力于缔约。中曾根康弘传达了党总务会关于“采取实效支配措施”的意向。(50)这样,日本高层明确了高调温和诱导、低调强硬进攻的两手策略:一方面以缔约遭遇障碍这种给中国留有期待的说法极尽外交交涉,诱导中日关系形成经由中国渔船退去而达致缔约的事实,即从中国的退让“确认固有领土”;一方面谋划乘机登岛建造设施,即以日本的进步“确立实效支配”。会后,大平正芳称继续关于缔约的党内意见调整,内阁运输大臣福永健司则指示海上保安厅着手为在钓鱼岛建设直升机基地作地形、地质调查。(51)

到15日下午日本社会民主联盟访华团得到中国领导人接见时,“偶然事件”、“与条约谈判无关”之说开始出现,并且次日中国渔船就有悄然离去的迹象。之后,日本党政首脑作出更加温和的姿态,诱导中国的谈判立场固定于不提出领土问题。园田直外相在19日的国会答辩时,一方面表示缔约谈判的重开与否要看中国政府的回答和渔船队的行动,另一方面也反对登岛修建设施之类的确立“实效支配”行动,避免刺激中国形成对抗局面。(52)21日,堂之胁光朗公使向王晓云副司长询问“调查结果”,得到答复说:该水域每年都有数量不等的渔船出渔,今年并无特别;有时追鱼进入“问题水域”,是“偶然”的事,并非有计划为之;中国无意因为这一问题损害中日友好关系。(53)虽然没得到不再发生的保证,但日本外务当局满意于“恢复原状”的事实,便决定酌情了结事端。驻华大使佐藤正二于5月10日利用中国外交部副部长韩念龙抗议日本与韩国共同开发东海大陆架侵犯中国主权的约见,提出缔约议题,得到了与上述同样的答复,确认1972年邦交正常化时的态度“没有变化”。这意味着双方将在“事实上搁置”领土问题条件下缔约,而日本政府还理解为“恢复原状”之“领海侵犯事件”的“解决”。(54)

条约正式谈判于7月21日启动,8月8日园田直外相到北京,次日举行外长级政治会谈,以采用日方关于限定本条约不影响同第三国关系的提案解决了“反霸权条款”争执。根据不触及领土问题的方针,谈判基本完成。然而,日本方面并不满足,园田被暗中赋予了自民党内强硬派要求“确认固有领土”的使命。按照日程,8月10日下午邓小平会见园田,如何设定这一缔约谈判中事实上最高首脑性质政治会谈的议题?日本外务省有着独自的意见或辩解:既然是“固有领土”并已经“实效支配”,就不应该提出领土议题。但强硬派不接受这种欺骗舆论的虚构,严厉批驳了“不应交涉论”。关于这一两难处境,园田外相事后在国会也有说明:“尖阁列岛并没有成为国际纠纷地区,明白是我国的固有领土,但发生以前那样的事件又很麻烦。那么,作为正式代表日本的外务大臣,从我口中说出领有权问题,如果对方反驳而称是自己国家的,就恐怕会成为纠纷地区。……我深刻认定这次条约谈判不应该说,可是谈判中得到训令称国民有所不安故而必须谈这个问题,也就说了。我先主张日本对尖阁列岛的立场,然后说发生此前那种事件很为难,强烈请求今后节制。邓小平副主席摆着手说,前些时候的事是偶然事件,关于这个问题虽有不同看法,但那样的事件今后一定不会发生了。已经说得很清楚,我听着,觉得这就很好。”(55)

关于这次会谈,中国未公布记录,但离奇的是日方公开的相关外交文件竟然缺失领土问题部分。从园田直口述可以了解,他提出争端议题,而邓小平确认搁置争议并承诺中方不主动生事。但园田是否当场表明了日本国内通行的“固有领土论”呢?根据其本人在国会的多次报告和会谈在场的外交官回忆,对照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辑的史料和对日外交重要负责人张香山的记述,可以肯定:邓小平指出两国存在“钓鱼岛问题”,但园田并没具体说明立场,而是“换一种方式”,在照顾到“双方有不同主张”的语境下,笼统、间接地说:“关于日本对尖阁列岛的立场,阁下是知道的,希望不要再发生那样的‘偶然事件’。”邓小平表示了谅解、友好的态度,建议把问题放在一边。(56)关于同园田确认的原则性谅解,邓小平在10月下旬为交换《中日和平友好条约》批准书访问日本时与福田赳夫首相会谈及其后会见记者的场合又作了公开说明,强调从“大局”高度处理钓鱼岛主权分歧,与邦交正常化时的“约定”同样,条约谈判也“不涉及”即“避开”这个问题,留待以后找到“都能接受的方式”解决。(57)总结起来就是,谈判中相互顾及对方立场,并无直接表示主权主张,确认维持邦交正常化谈判时的“搁置争议共识”。正因为如此,条约才得以顺利于8月12日在北京签署,10月23日在东京互换了批准书。

(三)从“钓鱼岛问题”到“钓鱼岛危机”

和平友好条约缔结后,《人民日报》发表社论称:中日友好关系进入了“新的阶段”,“两国人民一定能够更好地携起手来”,排除“一切干扰和阻力”,开创“世世代代友好下去”的未来。(58)但事实上,不仅谈判过程中发生了惊心动魄的“钓鱼岛斗争”,而且日本国内政治斗争和外交权谋的错综复杂,隐藏着“钓鱼岛问题”危机化的动力。就在邓小平与园田直会谈结束后,日本方面就开始根据其国家利益和执政党利益建构新的日中关系话语、操纵领土问题舆论。8月10日下午,日本谈判代表团在北京向媒体透露的会谈内容还符合事实,肯定是再次确认了“双方不触及”领土问题这一邦交正常化时的方针。然而,8月11日福田首相向自民党领导层通报时却大异其趣,说:外相表明了日本政府的“固有领土”立场,邓副总理对此确答“无意再搞先前事件之类的事”。外务省则进一步扩大解释说,关于邓小平的发言,政府的理解是“日本对尖阁诸岛的实效支配更加明确了”。(59)8月12日条约签字之后,园田外相在北京会见记者时的表达就向东京统一,他说:“关于尖阁诸岛问题,10日下午我与邓小平副主席会谈时说明了日本政府的立场,对此中国方面表示政府不再搞先前事件那样的纠纷。”(60)以后,这种以“说明了日本政府立场”的闪烁其词回避直接引语交待具体“说明”内容的修辞术,就成了日本方面的标准表达。作为执政党和当权者,既立足于希望稳定日中关系、扩张经济市场的温和派,也要应付主张落实“固有领土论”的强硬派,就刻意回避说明与中国确认“搁置争议共识”的真实内容和具体情境。因此,强硬派一方面不满于当权者并未向中国领导人确认“固有领土”主张,另一方面又从当权者对“搁置”不作堂堂正正的说明而虚构“已经实效支配”的谎言政治语境中获得了不受国际协议约束的自由,跃跃欲试于登岛修建设施之类的“确立实效支配”行动冒险,“钓鱼岛问题”就向危机发展了。

强硬派自始就怀疑外务当局所谓向中国表明了立场的说法,而外务省勉强辩解作“中国不可能说出放弃领有权”,即暗示已经交涉到使中国默认日本主权的“实效支配成立论”。(61)既然外务当局声称向中国表明了立场且得到默认,强硬派的“确立实际支配”的要求便有不可阻挡之势,政府1979年的预算案列入了“尖阁列岛利用开发可能性调查”名义的3000万日元给冲绳开发厅。1979年1月16日,福田赳夫辞职后成立仅月余的大平正芳新内阁甚至公开登岛调查计划,运输相森山钦司向媒体宣布:海上保安厅将在岛上修建调查运输用临时直升机场。(62)5月21日,机场着手修建,调查团及其器材于28日被运送上岛,开始工作。

对于日本国家行为的公然挑衅,5月29日中国外交部亚洲司长沈平向日本驻华大使馆临时代办提出交涉,希望从中日友好大局出发,遵守两国领导人在邦交正常化、和平友好条约谈判中所达成的谅解,制止这种有损于中日友好、睦邻合作的行为。(63)邓小平在31日会见来访的日本自民党议员铃木善幸时也谈到“钓鱼岛问题”,再次主张“把这个问题搁起来”,一方面批评日本喧嚷过分,说明中国“不能不”作出反应,一方面肯定园田直外相的“说明”可以接受,进而建议在不涉及领土主权的前提下协商共同开发。(64)而日本也早就有议员批评政府违背“搁置”领土问题的谅解,甚至以现时中越之间的战争警告“破坏外交信义”可能导致“流血争寸土”的惨剧,呼吁“冻结、削除”调查预算。(65)及至中方正式提出交涉,日本政府迅速作出反应,园田外相反对建设“故意夸示有效支配”意义的设施,但把调查定义为“满足地方渔民、居民的避难、生命安全需要”性质,暗示以拆除临时机场之妥协来守住登岛调查的立场。冲绳开发厅总务局长龟谷礼次于6月1日在国会说明:“调查目的达成之后”将撤去、拆除临时直升机场等设施、器材。很快,调查被“尽速”于6月8日前结束。(66)

恢复了“无人岛”原状、危机平息后,中国副总理李先念于6月17日会见日本社会党领导人表示了对“搁置领有权问题、共同开发石油资源”的积极态度,园田直外相在7月10日的内阁会议讨论后指示:以“领有权别论”为前提,开始“与中国共同开发石油”的谈判。(67)但受到自民党内“台湾派”反击和警惕中国把“尖阁诸岛共有化”论调的压力,外务省领导层以“从长稳妥计议”之说将议程不了了之,经历了一次危机化的“钓鱼岛问题”重归于“搁置争议”的政治保险箱。

但“钓鱼岛问题”处于暧昧状态的中日关系结构没有改变,所以日本政界谋求单方面占有钓鱼岛的欲望只是在压力环境下姑且克制而没有解除,风波迟早还要再来。这次危机之所以平息,有赖于两国“搁置争议共识”的当事者健在、经济合作大局之内因和中美反苏战略默契等之外因。中国缺少在日本主流舆论尚承认“搁置争议共识”、国际政治环境有利的时期交涉解决“钓鱼岛问题”或把“搁置争议共识”形成共同文件的外交主体性、国际法意识和战略远见。随着当事者政治家的离世,更兼冷战结束后中国处于被世界主流发达国家政治敌视、经济制裁的地位,而日本的“反基地运动”高涨又导致美国利用中日冷战对抗以稳定美日同盟,所以“钓鱼岛危机”经过20世纪90年代的酝酿而在进入21世纪不久再次爆发了——无论是在钓鱼岛领海驱赶中国渔船,还是发动修建设施目的的“购岛”,都与1979年危机有着内在的历史连续性。

四 以“战后处理论”重整中日关系逻辑

在2010年钓鱼岛撞船事件、2012年“购岛”后至今仍然无解的第二次“钓鱼岛危机”过程中,人们最耳熟的新闻就是抗议。对照1979年交涉第一次“钓鱼岛危机”的经验就很清楚,警醒并使日本承认或至少默认“搁置争议共识”的能力决定了外交的有效性。当时,中国提出交涉之后,连以偏右闻名的《读卖新闻》也发表社论说:中国方面立场明确,但并非严厉抗议,而是要求顾全大局,日本也必须慎重处理以免这一问题发展成纠纷的火种。“尖阁诸岛主权问题在1972年邦交正常化和去年夏天签订日中和平友好条约时都发生过,而以‘不触及’的方式处理。也就是说,日中两国政府达成了谅解,承认日中双方都主张领土主权而存在现实争议,这一问题保留待将来解决。虽然并没有写成联合声明、条约上的文字,但的确是政府对政府的昭然‘约定’;而既然约定了,遵守才是道理。在这种意义上,此次调查就是可能招致误解的做法。……如果非要做学术调查,不是可以采取事前与中国协商乃至搞共同调查的办法吗?尖阁诸岛周边海底资源,总归在不久的将来要调查、开发,比争执于小岛更重要的是日中两国在合作致力于远大事业的方向上强化气氛。如果成功,也就为容易恶化的领土纠纷创造了良好的解决先例。我们最担心日本的对外姿态可能被理解为欺软怕硬,把北方领土、竹岛的现实与这次在尖阁诸岛的一系列行动比较来看,可谓一目了然。”(68)如此自我批评,可能完全出乎当今中国那些“综合国力决定论”、“未来决定论”战略学专家的意料;因为在其“中国崛起论”推理前提尚不存在的时候,日本竟然如此恭敬中国、承认“搁置争议共识”,处理“钓鱼岛问题”能有什么困难呢?

逻辑很简单,和平友好、共同开发的前提在于把钓鱼岛争端作为邦交正常化遗留的领土处置问题,即使没有在“搁置争议共识”的基础上继续交涉具有国际法约束力的条约,也必须杜绝向“固有领土论”立场对抗的“战争状态”倒退。在“战后处理遗留问题”争议中重复“自古以来论”的老生常谈本身,就是被日本“固有领土论”诱导而缺乏对象定位、对话意识的反传播学错误。当前的第二次“钓鱼岛危机”之所以至今无解,就是因为本来作为“搁置争议共识”前提的战后和平国际政治体制下的和解性“战后处理论”话语,被诱导置换成了“中国崛起”威胁安全保障语境下的对抗性“固有领土论”、“国际秩序论”。由于可以对质和平友好条约谈判确认了中日邦交正常化之“搁置争议共识”有效的园田直、邓小平健在,第一次“钓鱼岛危机”迎刃而解。但物是人非、时过境迁,中国尚缺乏公开外交记录支持的知识生产,日本又处在利用删节的外交记录否认存在“搁置争议共识”的主流话语控制之下。因此,和平化解“钓鱼岛危机”的可能途径,在于正本清源而建构“战后处理论”的“钓鱼岛问题”话语,以作为中日政治谈判的知识思想前提。

通过本文的实证研究,可以清楚地看到“钓鱼岛问题”在战后处理过程中一再被暧昧搁置的历史结构,确证日本的“固有领土论”乃无事实根据的外交策略虚构。日本投降后,其领土范围被限定于绝对无涉邻国的本土列岛。日本外务省向盟军最高司令部呈报被分离的“西南诸岛”构成时使用了中国传统的钓鱼岛群岛名称体系,如此隐蔽其殖民主义迹象信息,是帝国主义日本向战胜盟国缴出扩张领土的和平国家化象征。这种自新姿态一直维持到岸信介政府向美国要求“冲绳归还”而实现了“潜在主权明文化”的20世纪50年代末。而随着钓鱼岛海域蕴藏石油天然气资源的信息操作以及“冲绳归还交涉”的进展,琉球、日本政府在1969年5月登岛设置了历史上从不曾有过的“行政管辖”标桩并武力驱逐“自古以来”的台湾渔民活动,1970年12月针对台湾、大陆主张大陆架权利和钓鱼岛主权才提出“固有领土论”。日本以这种拒绝谈判而诱导对抗的暴力话语暗喻实力威慑,是掩护其帝国主义领土记忆复活的外交欺诈。“钓鱼岛问题”由此尖锐地摆在中国面前,成为考验“战胜国”真价的试金石。

但必须看到,日本虚构“固有领土论”是在美国片面战后处理的庇护下、以台湾当局为邦交对象的实力威慑立场,而在中日邦交正常化谈判时就绝无主张“固有领土”,倒是主动与中方协商并达成了表述为“以后再说”的“搁置争议共识”。事实上,一直到和平友好条约谈判,日本在对华外交的政治谈判场合从未提出“固有领土论”,反而是“搁置争议共识”打破了日本国内循环的“固有领土论”立场。但受到偏执于“固有领土论”势力的压力,日本外务当局掩盖“搁置争议共识”存在的真相进而虚构“已经实效支配论”。而为了维持其国内政治逻辑的虚构,日本就坚持日中关系不处于“在严格意义上缔结和平条约的状态”这种“非法主义”的外交路线,日本单方面改变“无人岛现状”的冒险冲动就得不到有效约束。所以,日本对中国作为“战胜国”真价的考验并非估量“综合国力”之“崛起”,而在于试探是否具有把“搁置争议共识”作为战后处理的交涉过程延续直至达成国际法结论的战略意识和外交能力。

由于战后外交史学术研究的荒疏,中国缺乏这种主体性和话语权建构的自觉。长期以来,除了痛斥日本“军国主义复活”,还流行着对美国偏袒日本的谴责。事实上,中国在旧金山议和之际曾经声明反对美国试图使琉球“脱离日本”,在“美日琉球协定”签署时又斥之为“无耻的骗局”而支持“日本人民所要求”的“无条件、全面、立即把冲绳归还给日本”。(69)所以有必要辩明,过去所执着的美国批判既不确切,对解决中日问题也无助益,反而推使日美同盟强化。美日琉球交涉不过是把日本投降时交出“西南诸岛”范围的“施政权”归还日本——这意味着,关于中日争议主权的“钓鱼岛问题”,美国作为单独对日战后处理的主体而不是战胜盟国的代表,通过片面的“琉球协定”使中日关系“回到”了1945年。虽然在国际政治伦理的意义上背叛了共同对日议和盟约,但谴责美国无益于问题的解决——苏联也抛开中国对日议和。总之,战后的国际政治现实是严酷的,中国必须以自己的战略议程设计和外交能力单独面对日本,交涉战后处理意义的领土处置以解决“钓鱼岛问题”。美国原则上鼓励中日两国通过谈判解决领土争端,暗示了制止中日军事冲突的“和平维持权”介入。“钓鱼岛问题”虽然造成可以被美国渔利的中日可持续冷战结构,但也存在着通过解决“钓鱼岛问题”推动东亚秩序从政治潜规则向国际法治转型的可能,唯有赖于中日两国的地区政治主体性自觉和外交能力建构。作为战后东亚国际关系史的事实,美苏都以自身的主体性外交实现了以具有领土处置条款之国际法文件为根据的对日议和,中日关系则遗留着“钓鱼岛问题”而成为对日战后处理国际法体系的缺陷。历史证明了中日关系70年却并未脱离战后处理原点的事实,而日本正是在这漫长的国际法体系缺陷过程中发生了“夜长梦多”性妄想,试图以钓鱼岛的“国内所有权交易”手续遮蔽、阻断对其殖民主义扩张时期“窃取”钓鱼岛、战后虚构“固有领土论”和中日交涉达成“搁置争议共识”的历史记忆,为占有钓鱼岛作出“合法化”的“洗净”。

现在,日本外交谋求以2014年的“存在主张不同的东海紧张局势共识”取代1972年的“存在搁置主权争议的钓鱼岛问题共识”,实现以“危机管理机制”守卫“固有领土”立场的不战而屈人之兵。从中国外交的立场而论,认识日本“固有领土论”、“已经实效支配论”的虚构性及其控制并企图单方面占据钓鱼岛的非法性,不再被外交欺诈所迷惑而回避领土问题,要努力以“战后处理论”知识逻辑的“钓鱼岛问题”话语与日本交涉,使中日关系回到“搁置钓鱼岛主权争议”政治共识的原点并形成明确的国际法结论,及早阻断日本的“实效支配”冒险主义冲动,才能使中日关系及早走出困局。

注释:

①「 葉 相が国際紙寄稿」、『產経新聞』2012年11月21日。

②1970年8月31日《东京新闻》报道了被称作“尖阁列岛(即中国的钓鱼岛,下同)救星”的古贺善次证言。他说:“家父发现无人岛尖阁列岛之后,曾经向内务省申请借地权,明治政府以‘是属于日本还是清国尚不明确’为由驳回。但日清战争使台湾成了日本领土,所以战后次年政府就准予了30年无偿租地许可。”另外,日本历史学家井上清经过文献考证,得出结论:日本在甲午战争中“明夺”台湾而暗中“窃取”钓鱼岛。

③「カイロ宣言」、「ポツダム 告」、竹 実 『日中国 基本文献集(下巻)』、蒼蒼社、1993年、107頁、111~112頁。

④「若干の外廓地域を政治上、行政上日本から分離することに関する覚書」(1946年1月29日)、南方同胞援護会 『冲縄問題基本資料集』、株式会社文唱堂、1968年、11頁。

⑤《对日和约问题史料》,北京:人民出版社,1951年,第22页。

⑥「外務省の南 諸島観南 諸島一 表」、『季刊冲 』第56号(1971年3月刊)、107~108頁。

⑦「琉球政府章典」(1952年2月29日米国民政府令第68号)、南方同胞援護会 『冲 問題基本資料集』、株式会社文唱堂、1968年、310頁。「琉球列島の地理的境界」(1953年12月25日米国民政府布告第27号)、『季刊冲 』第63号(1972年12月刊)、158頁。

⑧《政府维护钓鱼台列屿主权》(《中央日报》1971年4月21日讯),中国国民党中央委员会第四组编:《钓鱼台列屿问题资料汇编》,香港:海峡学术出版社,2011年,第46~48页。

⑨《琉球群岛人民反对美国占领的斗争》,《人民日报》1953年1月8日,第4版。笔者2014年6月18日对人民日报社一位老干部(当时的国际资料组长)的采访。他还说明:注有“资料”的文章是资料组编写的,国际资料是否准确由作者自己判断,领导审稿只是看看文字,政治上没问题就发稿了。当时资料组有一位日语专业资料员,这种资料编译与领土问题无关。

⑩外務省アヅア局第二課「中国の主張と冲 、奄美大島」(1953年11月30日)、『南 諸島帰属問題』第一巻(A′.6.1.1.3)、外務省   料館 蔵。

(11)外務省条 局•法務府法制意見局『解說平和条 』、1951年、17~21頁。每日新 社図書 集部『对日平和条 』、 日新 社、1952年、115~117頁。

(12)浦野起央『尖閣諸島•琉球•中国』、三和書籍、2002年、148頁。『第一類第四号外務委員会議録第三十七号1955年7月26日』、15頁(日本国会会議録)。

(13)「往復書簡」(1955年4月15日)、『日中漁業会談記録』、日中漁業協議会、1955年、389~394頁。

(14)参见吉田茂:《十年回想》第三卷,韩润棠等译,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1965年,第38页。「吉田首相の施政演說」(1951年10月12日)、南方同胞援護会 『冲 問題基本資料集』、620頁。

(15)原彬久 『岸信介証言録』、每日新 社、2003年、130頁、140頁。「岸 理、アイゼンハウア一大統領共同麟明」(1957年6月22日)、南方同胞援護会 『冲 問題基本資料集』、114頁。

(16)「久場島の軍用地基本賃貸借契約書」(1958年7月1日)、『季刊冲 』第56号(1971年3月刊)、142~148頁。

(17)参见:『いわ 尖閣列島がなぜ問題になつているのか』、高庄株式会社、1971年、1~2頁。浦野起央『尖閣諸島•琉球•中国』、XXⅢ頁。中国国民党中央委员会第四组编:《钓鱼台列屿问题资料汇编》,第510页。『第二類第八号冲 及び北方問題に関す 特别委員会議録第二号1968年8月9日』、10頁(日本国会会議録)。

(18)参见:「尖閣群島標柱建立報告書」(1969年5月15日)、『季刊冲 』第63号(1972年12月刊)、167頁。浦野起央等编:《钓鱼台群岛(尖阁诸岛)问题研究资料汇编》,励志出版社、刀水书房,2001年,第190页。浦野起央『尖閣諸島•琉球•中国』、164頁。

(19)「佐藤首相訪冲のステ一トメント」(1965年8月19日)、南方同胞援護会 『冲 問題基本資料集』、620頁。

(20)「沈中華民国 交部長の『琉球独立』発言」(1962年3月24日)、南方同胞援護会 『冲 問題基本資料集』、620頁。

(21)参见中国国民党中央委员会第四组编:《钓鱼台列屿问题资料汇编》,第77~78、125、515页。 閣官  閣?{查室{55b59a960005.D6Z605.jpg}『尖閣諸島問題に対す 関 各国の態度と論?{』、1971年、7頁、52~60頁。浦野起央等{55b59a960006.D6Z605.jpg}:《钓鱼台群岛(尖阁诸岛)问题研究资料汇 》,第191~200页。『第二十二部沖 及び北方問題に関す 特别委員会(第六十三回国会閉会後)会議録第三号1970年8月10日(参議院)』、6頁(日本国 議録)。

(22)『第一類第一号 閣委員会議録第二号1970年12月7日』、7頁(日本国 議録)。『第一類第四号 外務委員 議録第一号1970年12月4日』、3~4頁(日本国 議録)。

(23)井上清『「尖閣」列島—釣魚諸島の史的解明-』、第三書館、1996年、84頁、90頁、133頁。

(24)参见:「米 文書米压力で尖閣観測 断念」、『 新 』2013年9月6日。祖国月刊社编:《钓鱼台问题资料选辑》,香港:友联研究所,1972年,第53~56页。中 康夫「尖閣諸島をめぐ 問題と日中関 」、参議院事務局企 整室 『立法と 查』第33号(2012年11月刊)、71~72頁。

(25)矢吹晋『尖閣衝 は冲 返還に始ま 』、花伝社、2013年、34頁、47頁。「冲  印前の 文書判明」、『朝日新聞』2012年9月30日。祖国月刊社编:《钓鱼台问题资料选辑》,第61页。

(26)『第一類第一号 閣委員 議録第二号1970年12月7日』、7頁(日本国 議録)。

(27)台湾中日关系研究会选辑日本《世界周报》1972年3月刊发关于钓鱼岛领土权问题的文章,载《中日关系研究参考资料》第42期《钓鱼台的领土权问题》(1972年6月20日刊),第8页。

(28)张香山:《中日复交谈判回顾》,《日本学刊》1998年第1期,第39页。

(29)参见刘建平:《战后中日关系:“不正常”历史的过程与结构》,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年,第242、249页。

(30)服部龍二『日中国 正常 』、中央 新社、2011年、168~170頁。

(31)《钓鱼岛是中国领土,铁证如山!》,《人民日报》2012年10月12日,第3版。笔者2012年6月30日对参加中日邦交正常化谈判的外交部某退休老干部的采访。张香山:《中日复交谈判回顾》,《日本学刊》1998年第1期,第47页。

(32)橋本恕「橋本恕氏に く-日中国 正常 交 -」、石井明等 『日中国 正常 •日中平和友好条 』、岩波書店、2003年、224頁。栗山尚一「中国の長期的な戦略」、『日本 経済新 』2014年3月9日。

(33)外務省アジア局中国課「日中間の 案事項」(1972年7月10日)、『田中 理中国 問』(2011-0721)、 務省  史料館  蔵。

(34)『第二類第八号冲 及び北方問題に関す 特别委員会議録第十一号1972年5月9日』、3頁(日本国会会議録)。

(35)『第一類第十三号(附属の五)予算委員会第四分科会議録(農林省•通 業省及び 働 )第六号1972年3月25日』、14頁(日本国 議録)。

(36)从田中角荣的发言就更可以推断日本外务省对首脑会谈记录的删改,即加给周恩来的“因为有石油,就成了问题”的说法,原来是田中角荣在国会对日本政界的批评。

(37)栗山尚一「妥協可能な 涉枠作れ」、『每日新 』2012年9月2日。「双方 步し原点に」、『東京新 』2013年8月4日。

(38)「田中•周 、見えゐ真相」、『日本 済新 』2013年7月28日。

(39)吉田茂:《十年回想》第三卷,第37-38页。

(40)「田中 理大臣記者 見 録」(1972年9月30日)、『田中 理中国訪問』(2011-0721)、 務省   料館 蔵。「田中首相が披露 中うら話」、『日本 済新聞』1972年10月2日。『第十三部 予算委員  録第八号1973年3月22日(参 院)』、7頁(日本国  録)。

(41)『第一類第十三号予算委員  録第三号1972年11月6日』、20~21頁(日本国  録)。

(42)「日中平和 で尖閣列島 れず」、『 壳新 』1972年11月7日。

(43)『第十三部予算委員  録第十二号1973年3月27日(参 院)』、13頁(日本国  録)。

(44)『第一類第四号 務委員  録第三号1975年2月24日』、3頁(日本国  録)。『第四部外務委員  録第五号1975年2月25日(参 院)』、5頁(日本国  録)。『第四部 務委員  録第十二号1977年5月24日(参 院)』、14~15頁(日本国  録)。『第一類第九  工委員  録第五 1977年11月2日』、21頁(日本国  録)。

(45)中 康弘『中曽 康弘 戦後日本外交』、新潮社、2012年、267頁。

(46)「自民尖閣列島も焦点に」、『日本 済新 』1978年3月25日。「尖閣に既得権を」、『 壳新 』1978年3月25日。

(47)「政府、事態を重大視」、「『 土』が先決自民党首 が 断」、『朝日新 』1978年4月14日。「中国側が 土権を主張」、「日中条 交涉に暗雲」、『日本 済新 』1978年4月14日。

(48)「『尖閣』処理が先決」、『日本 済新 』1978年4月14日(夕刊)。

(49)「中国、事実関 の 查 す」、『日本 済新 』1978年4月15日。

(50)「帰属、中国は れず」、「漁 去に全力」、『日本 済新 』1978年4月15日(夕刊)。

(51)「党  整、 めて協 」、「へリ基地設  查へ」、『日本 済新 』1978年4月15日(夕刊)。

(52)『第一類第四号外務委員会議録第十五号1978年4月19日』、9頁(日本国会会議録)。『第二類第八号冲縄及び北方問題に関する特别委員会議録第六号1978年4月19日』、5頁(日本国会会議録)。

(53)「漁労中の偶発事故」、『日本経済新聞』1978年4月22日。

(54)「『日中条約』締結へ努力」、「尖閣事件は決着」、『日本経済新聞』1978年5月11日。

(55)『第一類第四号外務委員会議録第一号1978年10月13日』、29頁(日本国会会議録)。

(56)参见黄华:《亲历与见闻——黄华回忆录》,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2007年,第233页。张香山:《中日关系管窥与见证》,北京:当代世界出版社,1998年,第90~91页。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邓小平思想年谱》,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8年,第74页。張香山「中日平和友好条約交涉の最終段階」、石井明等編『日中国交正常化•日中平和友好条約締結交涉』、岩波書店、2003年、321頁。「78年の会談同席元外務省課長が証言」、『產経新聞』2013年6月29日。

(57)参见《邓副总理在东京记者招待会上答记者问》,《人民日报》1978年10月26日,第5版。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邓小平年谱(1975-1997)》,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4年,第411页。田桓主编:《战后中日关系文献集(1971-1995)》,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第243、249页。「鄧副首相記者会見の内容」、『日本経済新聞』1978年10月26日。

(58)参见《中日两国人民要世世代代友好下去——热烈祝贺中日和平友好条约签订》,《人民日报》1978年8月14日,第1版。《中日友好关系的新阶段》,《人民日报》1978年10月24日,第2版。

(59)「園田外相、鄧副首相と会談」、『日本経済新聞』1978年8月11日。「首相が自民五役に說明」、『日本経済新聞』1978年8月12日。

(60)「『外相談話』の内容」、『日本経済新聞』1978年8月13日。

(61)「首相、自民長老にも說明」、『日本経済新聞』1978年8月12日。「自民総務会も了承」、『日本経済新聞』1978年8月12日(夕刊)。永野信利『天皇と鄧小平の握手—実録•日中交涉秘史—』、行政問題研究所出版局、1983年、306~307頁。「『尖閣』たなあげを強?{」、『日本経済新聞』1978年10月26日。

(62)「海保庁が近く着工」、『朝日新聞』1979年1月16日(夕刊)。

(63)「タナ上げ了解に違反」、『日本経済新聞』1979年5月30日。

(64)参见:《我外交部司长约见日本驻华使馆临时代办》,《人民日报》1979年5月30日,第5版。外交部档案馆编:《邓小平外交活动大事记》,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1998年,第212页。「鄧中国副首相鈴木氏と会談」、『日本経済新聞』1979年6月1日。

(65)『第一類第十三号(附属の三)予算委員会第二分科会議録(外務省、大蔵省及び文部省所管)第一号1979年2月27日』、9頁(日本国会会議録)。

(66)『官報(号外)1979年5月31日衆議院会議録第三十号』、10頁(日本国会会議録)。「?{查中止考えゐ」、『朝日新聞』1978年5月30日。「鄧副首相大局的処理望む」、『朝日新聞』1979年6月1日。『第十七部冲縄及び北方問題関する特别委員会会議録第四号1979年6月1日(参議院)』、20頁(日本国会会議録)。「『尖閣』へリポ一ト年?末ごろ撤去」、『日本経済新聞』1979年6月5日。

(67)「『尖閣』日中で石油開発正式交涉を指示園田外相領有権と分離」、『読壳新聞』1979年7月10日(夕刊)。

(68)「尖閣問題を紛争のタネにするな」、『読壳新聞』1979年5月31日。

(69)参见周恩来:《关于美英对日和约草案及旧金山会议的声明》(1951年8月15日),《周恩来外交文选》,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0年,第40页。《肮脏的交易无耻的骗局》,《人民日报》1971年6月20日,第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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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日本学刊》(京)2015年1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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