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兴:宪政主义民主政治实现的道德建设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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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兴 (进入专栏)  

[内容提要] 道德与政治都来源于人对社会的需要和社会对人的要求,并由此决定了政治必须以道德为基础,道德建设成为政治治理实现的奠基形式。民主政治之于当代人类社会发展,只能是以宪治和法治为基本维度的宪政主义民主政治,宪政主义民主政治实现的必然前提和基本方式是加强宪政伦理道德建设。宪政伦理道德建设的基本任务,是为宪政主义民主政治提供普遍平等的自然法则、人性论基础和人权维护、权利保障与权力监约的价值尺度、道德原则和行动规范体系,所以宪政伦理道德建设应围绕“人”、“欲”、“权”而展开:对“人”的自然存在论和社会生存论探讨,为宪政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提供人人平等的自然法则、价值尺度、契约精神;对“欲”的生物学和文化学探讨,为宪政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提供坚实的人性论基础;对“权”的全方位考察,则为宪政主义民主政治治理提供人权维护、权利保障与权力监约之相协调与均衡的社会机制和行动规范体系。

[关键词] 宪政主义民主政治 自然法则 人性论基础 宪政伦理 道德原则

一、政治与道德

政治与道德的来源和目的 政治和道德是一对孳生姊妹,它们都产生于人对社会的需要和社会对人的要求。人一旦诞生,必然面临两种现实:一是人作为独立的个体,面对有限的生命必须努力地活下去;二是人作为弱小的生灵,面对一无所有的生存状况必须创造条件勇敢地活力下去。由此人获得了属于自己的人生目的,即人一旦成为人,就要努力使自己很好地活下去而成为自我完善的人。然而,任何人都离不开社会,社会是人人自我完善的唯一途径。具体地讲,人通过社会而完善自己实际上是人要通过他人而完善自己:人对社会的需要是人对他人的需要,社会对人的要求即是他人对自己的要求。所以人对社会(即人)的需要,产生出道德;社会(即人)对人的要求,则产生出政治。

政治和道德的之所以是一对孳生姊妹,还在于政治和道德的目的相同,它们都是促进人人实现自我人生目的、获得自我人生完善的两种方式,因为人所需要的社会如果没有良好的秩序,个人的人生目的就难以获得实现,所以社会必须需要政治的治理与引导;反转来看,如果个人无视社会的要求而自行其事,即使有良好的社会秩序也难以获得长久的维持,所以人必须需要道德的约束与教化。亚里士多德曾这样坚持认为,人要美德的人得力道德和政治两个方面的塑造:道德对人的塑造是使人知德,政治对人的塑造是使人行德。因而知德和行德,构成了人实现自我完善、达向人生目的的两种并进的方式与途径。所以作为以道德为研究对象的伦理学和作为以政治为研究对象的政治学,实际上是同一科学的两个分支,伦理学以研究个人的美德为主题,它不是传授知识而是影响行为,它的基本任务是讨论人按照什么样的规范行动才是理性的、道德的,其实践指向是引导个人如何理性地和道德地对待自己、他人和社会;政治学则研究个人如何组织成为社会和国家,以什么为准则来建立政府、制定法律,其实践指向是如何理性地、道德地引导和规范政府治理国家、秩序社会,从而帮助个人实现自我完善之目的。

政治与道德的生成的人性基础与利益指向 人之所以需要社会,是因为“自然赋予人类以无数的欲望和需要,而对于满足这些需要,却给了他们薄弱的手段。”面对此,人类必须努力从手段方面革新自我,其卓有成效的方式是走向他人,组建社会,这是人人解决其生存“手段薄弱”的最好方式与途径,因为“人只有依赖社会,才能弥补他的缺陷,才可以和其它动物势均力敌,甚至对其它动物取得优势。”[1](P580)

抽象地看,人对社会的需要表征人希望通过创造社会和维护社会来实现做人的完整生存权利;具体地讲,人对社会的需要则表征为人希望通过创造社会和维护社会来实现自己应得的生存利益:“‘权利’之于人,永远都不是空洞的。空洞的权利只相对空洞(或者说虚空状态)的人而言,一旦人都因外力的原因而变成了虚空状态的人,那么,这样意义上的人也就事实上变成了“非人”,而非人之于权利是毫无意义的;相反,权利之于非人也失去了任何作用。在这样一种状态中“权利”和“人”都等于零状态。“权利”之于人,永远都具有其“实项”内容。这个实项内容就是利益。权利非它,权利就是利益。”[2](P200)简言之,人对社会的需要,即是人凭借社会而实现其完整的生存权利和获得应得的生存利益。因此,人对社会的需要既表现为人的利己与自爱,又展开为利他和爱他:利己与自爱的抽象形式即是做人的完整生存权利的获得,其具体内容则是生存的应得利益的满足;而利他与爱他的抽象形式即是在实现自我权利的同时不侵犯他人(社会的)生存权利,其具体内容就是实现自我利益的同时不损害他人(社会的利益)。由此看来,人对社会的需要恰恰根植于其生物本性的土壤之中:社会生物学家威尔逊一直坚信:人类与其它生物物种根本不存在不可逾越的鸿沟,人类的自爱、自利、利己、自私的本性,是各种物种生命存在的共通本性,而人类的爱人、利他、互助、贡献以及必要的自我牺牲的本性,同样是自然生命世界里所有生命物种的共同本性与能力,即一切生物物种为保存自身生命存在,不仅需要直接的、眼前的、能够得到现实满足的自爱、自利、利己、自私的本性,也需要间接的、长远的、未来才得到满足的爱他、利他、互助、贡献以至必要的牺牲的本性与行为。将自爱、自利、利己、自私本性生殖为爱他、利他、互助、贡献的本性,这是自然法则使之然,即生存斗争、物竞天择、适者生存的自然法则对所有生物物种所进行的正反两个方面的要求与激励,必然塑造所有物种生命的自爱与爱他、自利与利他、利己与互助、自私与贡献及自我牺牲----正反对立的二元本性,这是一切生物物种能否在残酷的生存斗争中获得保存自身生命存在的强劲力量的生命来源:在物竞天择、适者生存的自然世界里,天生绝对自私和利己的生物物种,必须在残酷的生存斗争中学会变异,学会适应,学会汇聚力量和使用力量,学会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考虑,学会自我利益与他者利益的求平衡。这样,绝对的自私主义生殖出有条件的利他主义,无所顾忌的利己主义必然遵循自然的法则而变异出合理的利己主义。[3]所以,人对社会的需要,是利己与利他、自爱与爱他的对立统一、均衡、协调与和谐,即人对社会的需要本身必然要求人成为理性的人。

社会对人的要求既直接地来源于人对社会的需要,又是人对社会需要的实现方式,所以社会对人的要求必须建立在人对社会需要的基础上,更明白地讲,政治必须建立在道德基础上。这是我们正确理解社会对人的要求的认知前提。

社会既是人的集合体,也是欲望和需要、权利和利益的集合体,更是权力与暴力的集合体。由于这三方面的规定性,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构成了欲望与需要、权利与利益的关系,在这样关系构成中,人对人以及人对社会的任何需要,都表现为欲望与需要、权利与利益的需要,即任何个人的欲望和需要都涉及到他人和社会的欲望和需要,任何人的权利和利益要求都关联着他人和社会的权利和利益要求,所以任何人对权利与利益的任何欲望与需要、追求与实现,都涉及到自身与他者(他人、社会)之间的权利与利益的损益问题,为很好地解决其权利、利益的损益问题,社会不得不创造权力与暴力:前者是人人按照对社会的需要而以某种方式把管理自己和治理社会的权利交出来所形成的公共权力,简称为国家权力或政府权力;后者是社会根据对人的共同要求而创建公共权力的载体,即社会治理的公共机构、组织。由此,社会对人的要求体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对个人提出具体的和共守的行动要求与规范,以引导人的欲望和需要,促进人人自觉地在利己中利他、在自爱中爱他,实现人人生存权利的完整获得和人人应得利益的满足;二是对权力和暴力做出限度的制约规则与规范操作程序,以引导政府和机构在合法的限度内行使权力和暴力来维护人人的完整生存权利和保障人人的应得利益。

政治与道德的生成关系

米恩尔曾经对政治与道德的关系做了严肃的思考,他说,“没有道德就不会有任何社会生活。略微思考一下财产制度和履行承诺就足以说明为什么。无论社会结构和社会组织如何,财产制度和履行承诺都是每一个人类共同体所必不可少的。假如没有某种形式的财产制度,各种物质财富就不可能被拥有、使用或保持,社会成员就不能生产和分配他们为共同生存所需要的东西。假如没有对承诺的履行,就不会有任何协议,从而也不会有任何联合的事业和系统的合作。但是,财产制度和承诺都是由道德规则构成的。假如没有道德及其构成规则,就不可能有任何财产制度,也不可能有任何对承诺的履行。因为两者在每一个人类共同体中都是必不可少的,而人类生活又必需在共同体中进行,所以,假如没有道德,就不会有人类共同体,从而也不会有人类生活。”[4](P43)人类是先有道德,然后才有政治,道德总是先在于政治,没有道德的在先性,是决不可能有政治的产生。道德先于政治不仅表现为道德构成了财产制度、分配制度和承诺制度的伦理基石,而且还先在它也是法律的基础:“道德在逻辑上先于法律。没有法律可以有道德,但没有道德就不会有法律。这是因为,法律可以创设特定的义务,却无法创设服从法律的一般义务。一项要求服从法律的法律将是没有意义的。它必须以它竭力创设的那种东西的存在为先决条件,这种东西就是服从法律的一般义务。这种义务必须、也有必要是道德性的。”[4](P35)

道德与政治的关系,本质上是权利-利益与权力-利益的关系。权利-利益是人的欲望和需要的实在内容,即当人以其自身的生存欲望和需要指向对社会的需要时,它就既构成了权利-利益,也构成了道德的具体内容,因为人对社会的需要必须以结成特定的(人与社会、人与人之间)生存关系为实在形式,而这种生存关系本质上是利己与利他、自爱与爱他的关系。所以,人一旦创造社会,就必须以道德为基础。人在社会生活中如何达成利己与利他、自爱与爱他之间的协调与和谐,这就需要治理,政治由此产生。而政治治理的根本功能就是实现人与人、人与社会在利己与利他、自爱与爱他之间的协调与和谐,而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在利己与利他、自爱与爱他之间的协调与和谐的前提就是人人正当生存权利的维护和合法生存利益的保障。所以,政治必以道德为基础,政治治理必以道德为价值尺度和根本原则。

二、民主政治的当代本质及其要求

有关于民主政治的时代性探讨,归纳起来主要有四种主张:一是认为民主政治就是公民政治;二是认为民主政治是法治政治;三是主张民主政治是责任政治;四是认为民主政治就是程序政治。这些主张都从不同层面揭示了民主政治某个方面的特征,但都缺乏时代性的整体把握。

从实践角度看,民主政治必须获得恰当的程序规范才能走向治理实践,然而,一切非民主的政治形态,同样需要一整套恰当的程序才能够展开自身。所以,程序是一切政治形态的实践规程,而不是民主政治的本质规定。

同理,任何政治形态既配享有特定的权力,同时也要担当起相应的责任,责任是人类一切政治形态的本质规定,而不是民主政治所独享的,比如君主政治也必须担当起君主政治的责任。不同政治形态所担当的政治责任在其性质、范围、目标、任务等方面是有所不同的,而这种不同则来源于它们各自对人的看待的不同,具体地讲是对人权、权利、权力的配享方式与限度规则的不同。

无可否认,民主政治必须是法治政治,但法治政治并不完全等于民主政治。其理由很简单,自人类产生国家以来就有法律,就有法治。比如先秦早期齐国在管仲辅政的时期就是典型的法治社会,但谁能说齐时就是民主政治?再比如西汉的法治可谓严酷,我们能说西汉时期是法治社会吗?法律治理是政治实践的基本形式,任何国家无论什么时代都需要这种基本的政治实践形式,哪怕是再典型的人治社会,它同样要通过法律治理的方式才能实现其人治社会的目的。所以,笼统地把民主政治理解为法治政治的主张,却忽略了对其前提问题的解决,即这种治理社会的法律是一种什么性质的法律和属于什么人的法律?我们的思维习惯告诉我们凡是法律规定的,就是公正的、平等的、道德的,但生活的历史与现实却又不时在提醒我们:并不是凡法律都是好的,只有那些基于人人平等的存在人权和人人平等的生存权利而制定出来的法律并体现和维护共同体人人的共同意愿、共同意志、共同需要的法律,才是好的法律,反之则是坏的法律。而坏的法律比没有法律更可怕,以坏的法律为准则来治理社会,社会将比没有法律治理更糟糕。

当然,公民政治也不等于民主政治。所谓公民政治,就是主权在民的政治。但历史和现实告诉人们,主权在民并不等于主权在人。因为“人”首先是一个自然概念,然后才是一个文化概念,“主权在人”的最终依据是自然法则,它强调的是人人平等;而“民”是一个政治概念或者说社会学概念,“主权在民”的最终依据是权力原则,它强调的是人人必须服从权力所赋予的社会角色,在这种绝对服从模式下人人配享权力者所赋予的工具性主权,人的工具性存在一旦获得符号的定格就是“民”;人的这种工具性主权一旦得到语义上的明确,就是“主权在民”。比如古希腊时期的民主政治应该是典型的主权在民的政治,但后世思想家们(从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肇始)却认为这种政治是最不可取的,其原因就在于它最容易导致“多数人的暴政”。而中国几千年的政治治理史可以说是一部主权在民的治政史,因为自西周的摄政王周公实施民本主义的政治治理实践以来,经过先秦时期以管仲为首的法家们的实践发挥和儒家孔子、孟子等人的理论发挥,就一直构成中国政治治理的基本方略,“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5](P328)的思想一直成为历代有作为的专制君主的治国座右铭,也是使“少数人的暴政”合法化、合天理化的必须修辞方式。

所以,民主政治既不是单一的公民政治或法治政治,也不是单一的责任政治或程序政治,而是宪政政治。所谓宪政政治,即以宪法为基础而建立起特定价值坐标的治政理念和以此为原则建立起国家的政治治理实体与方略。具体地讲,宪政政治即是以一种特定的国家治政理念为思想基础而建立起来的治国方案、蓝图、方略,它由两个基本因素奠定其形与实之内外表里框架:(1)它必须以宪法为形式构架基础:没有宪法,宪政就没有形式依托;(2)它必须有其特定的内在价值坐标,这是宪政的内在精神和灵魂所在。当以具体的价值坐标和宪法为内外表里构架、以特定的国家治政理念为基本内容所建立起来的政体,就是宪政政体;当以具体的价值坐标和宪法为内外表里构架、以特定的国家治政理念为基本内容所建立起来的政制、政权,就是宪政政制和宪政政权;当以具体的价值坐标和宪法为内外表里构架、以特定的国家治政理念为基本内容所建立起来的政府,就是宪政政府。简言之,宪政政治即是宪政政体、宪政政制、宪政政权、宪政政府的总称,也就是说,宪政政体、宪政政制、宪政政权和宪政政府构成了民主政治的形式规定和程序规范。

民主政治即是宪政主义政治,而宪政主义政治必以宪法为其基本的形式构架,“哪里有宪法,哪里就必然有宪法理论;而宪法理论必定根植于这样的看法:宪政国家是或者希望是一种道德秩序。”[6](p262)所有的政治形态都意图于创建一种道德秩序,因而所有的政治形态必须有一种支撑它的伦理理想、价值尺度、道德原则和行动规范体系,而不同的伦理理想、价值尺度、道德原则和行动规范体系,才是不同的政治形态的内在标志和本质规定。能够支撑以宪政为基本规范的民主政治的伦理理想应该是人人的伦理理想,其根本的价值尺度应该体现人人权利、利益的价值尺度,其所追求的道德原则应该是人人幸福的道德原则。所以,以宪政为基本规范的民主政治形态,应该是建立在以普遍权利利益为起点、以完全平等为最高原则、以人人生存自由为目标追求的伦理构架基础上的政治形态。以此来看,真正的民主政治,首先应该是一种人人平等的政治,人人平等构成了民主政治的根本价值尺度:人人平等的人道理想构成了民主政治的基本理想,人人平等的自由精神构成了民主政治的根本精神,人人平等的契约原则构成了民主政治的奠基原则,人人权利-利益平等分配的公正原则构成了民主政治的实践原则。所以,只有以普遍的人道主义(即人人的权利利益)为起点、以完全平等为最高原则、以共同体自由为目标追求、以契约原则和公正原则为根本规范的法治,才是真正意义上的民主政治的法治。

三、实现民主政治的道德建设方向

人创造社会, 不仅创造了社会得以建立的道德基础,也创造了社会得以维系的政治秩序。因而,一种道德形态总是支撑起一种政治形态,一种政治形态必然有其支撑它的道德基础。当代民主政治作为人类社会走向更高文明之境的普适性政治形态,它同样需要一种与之相适应的伦理道德的支撑。

如前所述,当代民主政治实质上是宪政主义民主政治,宪政主义民主政治必须宪政伦理道德的支撑。所以,加强宪政伦理道德建设,是实现宪政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途径。

加强宪政伦理道德的建设,首先必须明确宪政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基本内容。概括地讲,宪政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涉及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宪治建设,它具体展开为立宪(创造宪法)→行宪(实施宪法)→护宪(维护宪法)→修宪(完善或发展宪法);二是法治建设,其具体展开为立法(创造法律)→司法(实践法律)→护法(维护法律)→修法(完善或发展法律)。相对地讲,宪治是法治的前提,法治是宪治实现的目标。把二者统一起来的是共同体的共同意愿、共同意志、共同需要所形成的共同思想(包括动机、目标、价值尺度、行动原则等);支撑宪治和法治的共同思想,不是政治和法律本身所能提供的,恰恰需要伦理学为其提供。所以,宪政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奠基性问题是伦理学问题:宪政主义民主政治建设需要宪政伦理学,宪政伦理学是探讨宪政主义民主政治选择、确立、和治理及其创新的思想基础、伦理动机、人本目标、价值尺度和行动原则以及道德规范体系构建的学问。

宪政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涉及宪政思想、宪政制度、宪政实践三个维度,这三个维度构成了宪政伦理-道德探讨的整体视野:宪政主义民主政治选择是对宪政思想(即宪政的伦理理想、伦理尺度、价值原则和道德规范体系形成)的定位;宪政主义民主政治确立表征为宪政制度的建立,宪政制度的内在支撑是宪政伦理理想,所追求的目标是伦理价值实现,其根本原则是道德原则,其形式规范定位则表征为道德规范体系的建立;宪政主义民主政治实践是宪治与法治,其现实目标是实现国家共同体人人平等存在人权的全面维护和平等生存权利的完全保障,其首要前提是宪治与法治必须合宪、合法(即普遍平等的自然法则)和合普遍人性要求,其根本任务是权力限度和权力监约,因为“权力是甜美的东西,愈吃愈有味。权力又像海洛因,越中毒越想抽。尝到权力甜头的人,他们人生最高的目标就是怎样保持权力,扩大权力和延续权力。人一到了抛开理想,唯权力是务时,便可以不择手段了。”[7](P188)所以“在政治上我们必须假定每个人都是一个恶棍。”[8](P109)

所以,宪政主义民主政治的伦理道德建设必须围绕“人”、“欲”、“权”而展开:“人”是宪政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起点和目标,他涉及人的实然存在和应然生存两个方面,前者表述为人与自然、物、生命之间构成一种实然存在的原始关联性,这种原始关联性的内在本质即是自然法则,这是宪政主义民主政治建立的自然伦理基础;后者表征为人与人、国家、社会、政府之间的应然生存关系的确立:即人缔造社会、国家、政府,因而个人先于社会、国家、政府,这是宪政主义民主政治建立的社会伦理前提。“欲”为宪政主义民主政治建立提供起点(即动机),也为宪政主义民主政治治理提供价值方向(即目标)。“欲”根植于人性,人性的本质内容是利益,人性的展开方向是自私、利己、自爱与无私、利他、自我牺牲的对立统一:二者的统一即是善,二者的对立即是恶。宪政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动机是协调“人欲”,目标是使共同体人人之欲(欲的表现形态即是利益)在平等的限度内实现最大程度的满足。所以,“欲”是宪政主义民主政治建立的人性基础。“权”是“欲”的抽象表现,它具体展开为个人之权和国家之权:个人之权包括人的存在人权和生存权利,前者主要指人人平等的生命权、自由权、自主权、保障权、幸福权;后者是人的存在人权的生存化展开形态,是人权赋予人生存的基本权利和非基本权利的总和。国家之权包括国家的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政党权、知识话语权和社会舆论权。“权”是宪政主义民主政治的伦理表现:宪政主义民主政治治理的核心问题是人权维护、权利保障与权力监约之间的协调与均衡。宪政伦理研究就是为宪政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提供合法化的思想基础和价值依据,即为宪政主义民主政治的选择、确立、治理及其创新提供普遍平等的自然法则、人性论基础和人权维护、权利保障与权力监约的价值尺度、道德原则和行动规范体系。

香港《学术前沿》2005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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