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学亮:霍布斯契约论的二重性与三部曲

——一个法哲学的视角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376 次 更新时间:2015-12-31 16:42

进入专题: 霍布斯   契约论  

唐学亮  


内容摘要:霍布斯的契约思想阐幽抉微,勾连自然与政治,自由与权威,占据着社会契约论传统的制高点。在性质上,可以将其契约区分为不真正契约和真正契约两种,前者虽不具备真正的契约效力,但其承担着实体和程序两大功能;在进程上,可以将其概括为自然状态中的和平实验、主权建国契约的达成以及作为自然人的主权者的选举三个阶段。通过相互信约的授权不会在公民与主权者之间形成委托代理关系,授权只是一个修辞性概念,国家政治意志的统一是霍布斯政治哲学一贯的问题意识而并非仅仅建立在《利维坦》中首次出现的授权-代表理论的基础之上,主权者作为公民代表是选举程序的结果。对霍布斯的契约理论进行法理分析,有助于厘清其政治哲学的核心命题。


关键词:不真正契约  真正契约  和平实验  契约建国  选举


在现代社会契约论传统中,英伦思想家霍布斯引其风骚并且是第一个勾画出一个系统的[1]也可能是最精致的[2]契约理论版本的哲学家,而在其自身的政治哲学体系中,契约理论又扮演着提纲契领、纲举目张的作用,成为连接自然状态与政治社会、自然法与市民法、自由与权威的桥梁,所有这一切盖源于霍布斯契约论独特轻巧的法理结构,甚至在一定意义上我们也可以说正是由于这一结构才成就了霍布斯作为现代政治科学奠基人的地位。


我们认为,就契约性质来说,霍布斯的契约论具有二重性,所谓二重性,是指他的契约理论实际上包含着不真正的和真正的两种性质的契约,第一种契约为实验契约,是自然状态中的人们为了实现和平的合作自救,是一种自治运动,第二种为主权建国契约,这种契约是通过作为中立第三者的主权者的“他救契约”,是一种政治建国;就契约建国的整个过程来说,其包含三大程序,分别为,第一,自然状态中的人们为了逃离这种朝不保夕的战争状态,试图在自然法的指引下通过自主合作以实现和平,但人性的境况导致自然法的无力,使得这种自救契约终归化为泡影;第二,由于前述的失败,把自然状态的人们逼窄到主权建国的道路上,在吸纳前述自救契约形式结构的基础上,通过授权程序建立公共权力和人造(artificial)权威,以实现普遍的和平;最后,通过民主程序选出主权者以承担和发动人造国家这种公共人格以实现其自然法的义务。本文紧扣文本,通过对霍布斯契约思想进行法理分析和重构,试图还原霍布斯的而不是霍布斯主义的(Hobbesian)政治哲学本色。


一、自然状态中的和平实验


   如上文所述,霍布斯的契约理论具有二重性,其中的不真正契约,是自然状态中人们相互合作的和平冲动,是一场思想的实验和法理的演示,虽然最终以失败而告终,但是这种看似多此一举的契约程序并非画蛇添足,它不仅具有一定的实体功能,霍布斯更是要借此传达他独特的政治教育。


(一)不真正契约的由来。根据霍布斯的“政治解剖学”,自然状态实际上就等于社会减去政府政治后人所处的状态,“国家之外的人的状态,我们可能恰当地称作自然状态”,[4]101也就是一个不存在使所有人都畏惧的公共权力的社会,在这样一个无法无天的社会里,不可能从外部找到人们互动的根据而只能诉诸于作为国家构成质料的自然人,即自然人性的纯粹状态,正是这种纯粹的状态决定了生活于其中的人们的互动模式,而这种状态的具体性不纯是形而上学的也是经验的,霍布斯分别在历史的、社会性的和内省的三个向度上向读者展开这种经验,基于人性中的实体要素,霍布斯生动而富有逻辑地描述了一幅人们在自然状态中的互动模型,他最后得出结论,认为这是一个“每个人对每个人”的普遍战争状态,在这种状态中,人们孤独、贫穷、猥琐、残忍和短命。[3]76 这当然不是人们所欲的状态,霍布斯告诉我们,要想跳出这种糟糕的处境,“部分靠激情,部分靠理性”。自保的激情为人们指向和平的目标,计算的理性为人们提示和平的途径,也即是霍布斯所讲的“和平的便利条款”,[3]78 这些便利条款即是自然法。


其中第一条,也是基本的自然法,即“寻求和平,守护和平”,为人们设置了和平、合作的总章程,为此,霍布斯紧接着讨论了达至和平的道路,也即第二条自然法,“在其他人也愿意的情况下,在和平与自卫方面当一个人认为必要时,他愿意放弃对这种对万有的权利(right to all things),并满足于他对其他人的自由像他所允许的其他人对他的自由一样多”,[3]80 这条自然法的核心思想在于权利的相互转移,而权利的相互转移并没有增加其他人在此之前并不存在的权利,因为根据自然没有什么东西他是不具有权利的,这种权利转移的唯一结果就是转移人为相对方行使原始权利让路,不进行干扰行为,也就是说,这种权利的相互转移导致的结果并没有增加权利的总量,只是减少了对权利行使的阻碍,[3]81 这种权利转移的程序是通过契约(信约)进行的,这是不堪忍受自然状态的人们,为了自卫与和平的目的,试图通过合作(cooperation)以走出“自然的洞穴”。如果说这种自愿合作程序具备道德正当性的话,那么问题在于这种契约是否具备实效性,是否能够达成以及得到切实的遵守,因为在没有公共权力可以保障其他人都履约的情况下,谁先履约就等于把自己出卖给了对方的贪婪或其它激情,[5]84 而这与理性的总戒条是相违背的。所以,霍布斯的第三条自然法要求“履行已达成的信约”。这种看似绝对命令的履约要求,并不能真正地保证契约的实效性,并且我们认为霍布斯设计的这种契约本身也面临着致命的缺陷。


(二)合作契约的困境。在我们看来,这种基于私人理性的合作契约,面临着双重困境。第一种困境来自契约本身,我们知道这种“一切人对一切人”的合作自救契约所呈现的结构是“两两关系”。从这种契约结构本身来看,它不能导致普遍的和平,因为霍布斯虽说“自然给予所有人对万有”[4]117的自然权利,但实际上,这种权利对霍布斯来说并不是原初的起点权利而是私人理性极端化和交互化[6]所导致的一种可能性、假设性的权利,一个人不可能在实际生活中行使对这种无限万有的权利,这既是不必要,也是不可能的。自然状态之所以成为战争状态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即是权利的冲突问题,由于在自然状态中,人们身心能力是平等的,伴随而来的是人们对获取目标的希望的平等,而一旦两个人对同一目标产生兴趣而又不可共享时,必将出现相互摧毁或征服。[3]75假设自然状态中共有9人,在资源稀缺的条件下,P1分别与P2、P3直至P9签订契约转移权利,再假设P1的需求为O1,那么其他8人完全有可能有人对O1有着同样的需求或者爱好,那么依然会出现权利的冲突问题,在没有公共权力存在的情况下,是没有人愿意为他人权利的行使进行让路的,如果O1为生活必需品的话,为他人让路将违背自我保存的自然权利,自然法“禁止一个人去做摧毁其生命或者放弃保存生命的手段的事情,并且禁止不去做他认为最利于保存其生命的事情”[3]79这只是就一组契约而言,剩下的其他8人还将分别与其他人签订8组契约,还将可能出现关于O2、O3等一系列的冲突,而在这些冲突中没有人有义务奉献或者牺牲自己的利益,为他人权利的行使进行让路,所以战争状态还将一如既往。


与此伴随的第二种困境,即第一履约人困境,这将是一种更为根本的困境。我们知道霍布斯所讲的契约,准确地应该称之为信约(covenant),这是一种建立在信任关系基础上的有着先后履行顺序的一种特殊种类的契约,其实质就是受信之人的承诺,[7] 而在自然状态中显然不存在这样的信任关系,如此一来便会出现霍布斯学界常常讨论的所谓的“囚徒困境”[②]问题,霍布斯在对“愚夫”的回应中对该问题进行专门的讨论。


愚夫是这样一种人,他会在内心(heart)想,“根本没有正义这回事”,并且有时候还诉之于口,严肃地断言:“当有助于一个人的利益时,立约与否,守约与否都是不违背理性的”。[3]90 那么愚夫到底愚在什么地方?霍布斯专家们莫衷一是,有人认为他愚在没能认识到非正义是从来不会有益于非正义之人的,有人认为愚在没能认识到一个人从来不能够正确地预测非正义给他带来的利益,有人认为他愚在理性推理的错误[8],还有人走得更远认为其愚在违背了共有的、制度性的(conventional)道德。[9]


我们认为从霍布斯角度看,其愚在两个方面。第一,他否认自然法的存在。“当一项信约达成后,毁约是不正义的;非正义就是不履行契约。正义与非正义正相反对”,[3]89 愚夫认为根本没有正义这回事,就等于完全否认契约,而立约、履约正是第二和第三自然法的明确要求,问题的关键还在于愚夫是从内心里否认这两条自然法的。霍布斯虽然承认在自然状态中,自然法只约束“内在领域”(in foro interno),而并不总是约束“外在领域”(in foro externo),但是并没有否认自然法的存在,而约束“内在领域”,也就是约束内心和良心,但愚夫却说连内心里也不存在正义,不存在自然法,这当然是霍布斯所不能接受的。第二,他认为有些时候履约是与利益和理性相悖的。“愚夫怀疑在没有对上帝的恐惧的情况下(愚夫内心想根本没有上帝存在),正义是否与命令人们为自己谋利益的理性相一致;特别是在该利益是一种不但可以使人忽略指责和谩骂,而且还包括忽略其他人的权力的利益的时候”,[3]90 如果依据定义把该段引文中的“正义”替换成“履约”的话,那么这就等于愚夫认为履约有时候是与理性与利益相悖的,特别是在重大利益面前,履约更是有违利益原则,霍布斯接下来要着力反驳的正是履约中的利益问题,他认为第一,不能把个人安危与利益寄托上偶然性的事情上。第二,也是更重要的是,他认为在一个同盟中,在别人已经履约的情况下,如果一个人拒绝履约并认为这是理性的话,那么他将不被该同盟所接受,他将被抛在社会之外,也就是抛在自然状态中,在这种情况下,他将一命呜呼,因为在自然状态中“没有人能够在没有同盟帮助的情况下依赖自己的力量或智谋免于毁灭”,[3]91 即使被该同盟接受,那也是基于他人的错误,因而是不可靠的,因此可以得出结论,履约是不违背利益和理性的,既然第二人履约是理性的,那么由此反推第一个履约也将是理性的,也就是说正义和理性、利益是一致的。


回应看似铿锵有力,实际上并不能解决自然状态中社会契约的普遍效力问题,因为通过回应,霍布斯实际上把问题限定在一个非常狭窄的范围内,而这个范围是无法证成契约的普遍约束力。因为第一,霍布斯回应的不是一般的而是一种特殊种类的履约问题,即已有一方已经履约或者有一种权力迫使其履行的情况,但是在自然状态中,是不存在这种权力的,那么谁会成为第一履约人呢?第二人履约的合理性和合利益,并不能保证第一履约人的合理性和合利益,因为第二履约人的履约前提是利益已经有了保障的情况,他需要做的只是转移对等利益,这对他来说并没有损失的可能性,而对第一履约人来说却并不如此,因为他面临着两种可能性,一是第二履约人像霍布斯分析的那样,是一个理性的人,那么结果将皆大欢喜,各取所需,但是也有第二种可能,即第二履约人不是如期望的那样是个理性的人,那么第一履约人将会血本无归。第二,霍布斯论证的有效性是局限在同盟内部的,虽然霍布斯在文中并没有交代这种同盟的性质、构成等等,但是我们可以合理猜测这种同盟一定是个规模较小的熟人社区,是家庭、朋友圈或者多次博弈形成的一个稳固的理性人社团,[③] 如果说在这种规模不大的信息对称的熟人社区内可以解决搭便车问题,可以实现的理性合作自救的话,那么这种推导并不能有效地延伸至大规模的市民社会,在这里前者的理性合作将失去有效性。


霍布斯不能也无意解决普遍履约的困境问题,同时更因为如果通过契约进行普遍的合作可能的话,那么霍布斯的政治哲学也就到此为止,也就不可能、不需要利维坦的诞生了,因此有学者妄图通过上帝、德性、道德、现代社会科学博弈论等来挽救或者重构这种社会契约的进路,不仅是徒劳的,更是偏离霍布斯政治哲学基本意图的。


(三)自救契约的政治哲学功能。从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自然状态中普遍的合作契约是不可能的,那么霍布斯为什么还要耗费大量篇幅阐释这种看似多余的契约呢?我们认为这种带有思想实验性质的契约,虽是无效的,但绝不是多余和可有可无的,其至少具备实体和程序两大功能。第一,实体功能。根据上文的分析,我们知道这种契约实验虽然不可能成功,但是其结构却被保留和注入后来的真正契约,也即主权建国契约之中,在下文中我们将具体分析这一嫁接的过程。第二,程序功能。虽然在《利维坦》中,霍布斯明确指出,国家这种人造人的质料和建筑师都是人,[3]4 但是作为质料的一般人能否承担政治建筑师的重任是大可怀疑的,霍布斯早期的人文教育特别是翻译修昔底德的《伯罗奔尼撒战争史》的学术经历以及英国内战的血的教训更会加重他的疑虑,所以其在《论公民》一书的一个关键脚注里,他这样说到,“因为所有的人出生时都是婴儿,所以显然人是生而不适宜于社会的。许多,也可能是多数人,或者由于精神的缺陷或者由于教育的匮乏,在其整个生命旅程中仍保持这种不适宜状态;而无论婴儿还是这些成年人,他们都拥有一个人性。因此,人不是天生而是通过教育被塑造(made)得适宜于社会的”,[4]110 这里的“塑造”二字最为关键,那么谁来塑造呢?显然只能是现代政治哲学家特别是霍布斯本人,他正是通过政治教育的方式来履行其作为政治建筑师的职能,所以在《利维坦》的结尾处,霍布斯才语重心长地说,“因此,我以为该书问世可能是有益的,倘若能在大学进行讲授更将嘉惠世人(如果大学主政者与我所见略同的话)。因为大学是政治和道德学说的源泉,在这里传教士和绅士阶层各取所需,并运用之于人们(通过布道和交谈),因此,更应加倍小心使之纯净以防被异教政治家的毒素和装神弄鬼者的符咒所玷污”,[3]496 这种教育更是贯穿其绝唱之作(不包括译作)《比希莫特》一书的主题。霍布斯政治哲学作为一种启蒙的政治教育,通过各个环节铺陈修辞,其中关键的一环在我们看来即是这种实验契约。因为霍布斯通过大量笔墨讨论自然状态中人们的最终归于失败的合作自救行动,他昭告的最高原理无非有二,一是,无政治的社会是不可能的,这种社会即使有像家庭、朋友圈这样小规模的同盟存在,但是若没有作为“他者”的主权者就不会有普遍的和平,[④] 所以主权者是人们的和平自保以及理性合作的前提条件,人们必须无条件地予以服从并遵守相应的政治义务以实现政治的稳定;二是,在这个环节霍布斯通过政治解剖学的方式向人们演示了人性的缺陷以及对和平的潜在威胁,借此期望可以通过“下学上达”的方式起到塑造习惯,变化气质,转换德性的作用以实现政治社会的可能与和谐。


二、主权建国的路径与形式结构


根据上文的分析,自然状态中的人们试图通过合作契约进行自治行动,但是其有效性只可能限于范围较小的同盟社群而不可能带来真正的普遍和平,也就是说自然状态作为一种“囚徒困境”, 无法通过人们自身而只能借助于国家的力量来加以克服,所以这就使得他们加入到建国行动之中。在霍布斯的代表作《利维坦》之中,他首次引入“授权”概念探讨国家的诞生以及主权者和公民的权利义务问题,下面我们将结合霍布斯的其它著作具体探讨这一建国的过程及其法理意蕴。


(一)授权与权威。自然状态中合作自救的失败促使人们通过政治,也就是可怖的公共权力的方式摆脱战争的困境,实现对和平舒适生活的向往,这种政治建国的方式在《利维坦》中是通过授权的方式进行的,“我向这个人或者集体授权并放弃自我统治的权利,条件是你也把这个权利给他并以相似的方式授权他的一切行为”,[3]109仅从这句话我们并不能看出“授权”的精确含义与内容,但是根据一般的句法结构分析,这里的“授权”与“放弃”应该具有相近的含义,起到的是加强的作用,但著名的霍布斯专家马蒂尼奇(Martinich)认为,它们恰恰表明的是相反的含义,“授权”表示并没有放弃权利以与弃权相对,并认为这反应了霍布斯政治思想的矛盾情绪,[10] 我们认为这种解读缺乏文本依据。主流的霍布斯学者都对首次出现于《利维坦》中的“授权”概念极尽礼赞,[⑤] 我们认为这源于对其中的政治法律关系的误解。在《利维坦》中,授权是与权威概念联系在一起的,而权威“就是做任何行动的权利”,[3]102所以多数学者认为公民授权行动的结果就是主权者这种“做任何行动的权利”,[11] 但是我们看到在霍布斯那里,政治社会的主权者依然享有自然状态中对万有的权利,而这种权利就不可能仅仅指向财产而必然包括“做任何行动的权利”,所以主权者的这种权利不可能是授权的结果。那么到底是什么授权呢?实际上在《利维坦》第17章,紧接着利维坦的诞生,霍布斯就给出了授权的内容,“这个国家中每个人使他能够运用授予他的巨大权力与力量作为威慑,使他们所有人的意志合于国内和平和抗御外辱的相互帮助”,[3]109所以“授权”的意思无非是说这些人不再凭借自己的私人理性和判断使用其权力和力量,以在国家或者公共权力认为必要时,他们把这种权力和力量授予、付托给主权者以供其驱使,但一个众所周知的事实是,权力和力量作为一种自然力量,是与身体分不开的,其不可能像物品一样转移给对方,所以这种意义上的“授权”实际上只是一种同意,一种承诺,而这种授权的根据正在于对自我统治权的放弃,放弃的结果就是接受他人(主权者)的统治和判断,并根据这种判断支配自己的权力与力量。


如果说授权的结果只是主权者任意调动、支配授权者的权力和力量的话,那么《利维坦》中的授权就与霍布斯中前期的作品没有什么本质的不同。在《法律原理》中,霍布斯认为主权者的权力仰仗每个人通过信约转移(transfer)过来的权力和力量,[5]107 在《论公民》中,霍布斯说主权者的权力和发布命令的权利仰仗每个公民转让(convey)过来的力量与权力,[4]171这里的“转移”(transfer)和“转让”(convey)与《利维坦》中的“授权”并没有本质的不同,因为它们的政治法律后果都是一样的,即对主权者将来使用、调配自己权力和力量的同意和承诺,下文对契约结构和法律关系的分析也将证实这一点。


(二)主权建国契约的结构。上文我们说过自然状态中的自救契约虽然不能成功,但是其并不是无意义的,其中的一个功能即是这种契约的结构被完整地保留并被吸纳进建国契约之中,所以无论是前述的实验契约还是现在讨论的建国契约,它们的结构都是“每个人对每个人”的“两两”形式,只不过在建国契约之中,签约人并不包括将来的主权者在内。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无论“授权”还是“弃权”都是通过“两两”契约的形式进行的,斯金纳正确地指出,霍布斯运用授权-代表概念的目的在于挑战之前议会派学者的集体实质授权概念而提出个体授权概念,但是斯金纳没有看到这种个体授权的“两两”契约形式将阻断在个体公民与主权者之间产生委托代理关系,[12] 授权和放弃自我统治的结果就是公共权力和权威的形成,由于主权者并非契约的一方,所以这种契约结构导致的法理效果就是将这种公共权力和权威作为“免费的礼物”(free gift)送给主权者或者将其自由赠与主权者。因为主权者并不是契约一方,所以不可能通过授权行为形成委托代理关系,而由契约所导致的自由赠与行为也不可能引起代理权的产生,所以公民和主权者并不是本人和代理人的关系,霍布斯作为一个精通英国普通法的哲学家,[13] 不可能不清楚个中的政治法律关系。学者们之所以误以为在公民与主权者之间存在委托代理关系,主要是因为把授权行为与契约行为完全分开的缘故,[14] 授权和相互间的信约行为不是两种完全独立的行为,而是授权即是信约的内容或者说授权是通过信约进行的,如果没有授权,信约将成为一纸空文,或者可以说,他们就是一个行为,即相互间的授权行为,这样的契约结构将阻断霍布斯正力图规避的在公民与主权者之间形成直接的授权关系,同时即使按照主流论述,在公民与主权者之间存在直接的授权行为,那么如此形成政治法律关系也并不非如霍布斯学者们所理解的那种代议制政府中的委托代理关系,契约方与作为主权者的第三方的关系还是如上文分析的那样实际上只是一种认可、承诺的关系,这点我们从自然王国的统治关系中可以看得非常清楚。在霍布斯看来,自然王国中的主权与政治王国中的主权在权利和后果上并没有什么区别,[3]128不同的只在于形成路径的差异,前者基于公民对主权者的直接授权而产生,而后者则基于公民之间的相互授权,但是我们无论如何都不能设想在以力取得的自然王国中,公民与主权者是本人与代理人、选民与代表的关系,这样的统治关系只可能是洛克式而不是霍布斯式的,因为在现代代议制政府的委托代理关系中,本人享有更高权威并且代理权是受限的、可以撤销的,即使在全权代理关系中,代理权依然掌握在本人手中,并且更重要的是,代理人是要受到问责的,是要回应委托人需求的,这些显然都不符合霍布斯意义上的主权者特质。无论在自然王国还是政治王国中,授权行为所产生的后果都是公民对主权者将来行为的认可和对自己将来的协助行为的承诺,这一点与霍布斯的前期著作是一致的,所以《利维坦》中的授权概念相较于其前期著作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统治关系的性质并在公民与主权者之间形成新的政治法律关系,因此《利维坦》中“授权”概念与霍布斯前期著作中的相应概念相比并没有实质性的意义改变,我们因此也可以得出其不是如其理论敌手议会派学者所运用的那样是一个实质性的概念。


然而令人疑惑的是,霍布斯在确实在《利维坦》中,在公民与主权者之间使用了一组与本人(principal)-代理人(agent)关系较为相似的作者(author)-代表或者演员(actor)词汇,这也是许多学者误解霍布斯理论的关键所在,但是无论这两组概念之间如何相似,它们也并非同一关系,细读文本将会确证我们的这一判断,霍布斯说,“建立公共权力的唯一方式……就是把他们所有的权力和力量转让给一个人或一个经由多数意见把其中所有人意志还原成一个意志的团体,这就相当于指定一个人或者一个团体去承担他们的人格,并且在关涉公共和平与安全的事务上,无论承担这个人格的人做了或者被做了什么,每个人都承受(own)和承认自己作为原作者(author)”。[3]109这里的“承受”和“承认”实际上与前期著作强调的“同意”、“认可”、“承诺”等并没有本质的区别,讲的都是公民对自己将来协助行为的承诺以及对主权者行为的认可、尊重并为之结果负责的意思。那么,为什么霍布斯一改前期的用词习惯,在《利维坦》中引入“授权”概念呢?这可能是出于修辞的需要,我们虽然不同意斯金纳关于霍布斯在《利维坦》中有一个修辞学转换的论断,但细读文本,我们无疑会发现霍布斯在《利维坦》中加入了更多的修辞因素,其中一个重要的修辞我们认为即是“授权”概念,因为这一概念的有效性不仅在于其新奇,更在于其符合彼时主流的公民-主权者关系论述和多数人对国家或者主权者的期待,这甚符合基本的修辞学原理。[⑥]


伴随这一契约结构而来的公民和主权者的义务,也是必须亟需清理的问题,在这两种义务的法理上霍布斯并没有着重致意或者语焉不详,容易引起学界误解。第一,公民双重义务的法理。在霍布斯的理论中,一个公民不仅承担着对公民同袍的义务,而且还承担着对于主权者的义务。前面的义务很好理解,其源于公民之间的相互契约行为,那么对主权者义务的法理何在?主权者并不是契约方,他只是自由赠予合同的第三方受益人(beneficiary third-party),而合同法特别是英美合同法的一个基本原则即是合同相对性原则,这样看来契约方似乎对该第三方受益人并不存在所谓的义务。事实上不是这样的,普通法历史我们知道,“现代英国合同法是围绕着违约损害赔偿之诉(assumpsit)发展起来的”,[15] 违约损害赔偿之诉的历史可以追溯至14世纪,最开始主要适用于侵权行为,后发展到真正的违约领域,并就在霍布斯写作《利维坦》一书的前后几十年中,违约损害赔偿之诉进一步扩展至受益第三人领域,根据判例显示合同中享有权利的第三方在合同当事人拒绝履行的情形下,可以依法起诉以获得救济,这样实际上就承认了合同当事人对受益第三人的法律义务,所以公民对主权者义务的法理根据也正源于霍布斯借助的普通法概念。[16] 第二,主权者义务的法理。霍布斯明确指出,“无论主权者是一个君主抑或是一个团体,其职责正在于其被赋予主权者权力的目的,即保障人民的安全,为此他有自然法的义务实现之”。[3]219既然主权者并非契约一方,那么这种自然法义务有何来自?根据前面的法理分析,我们知道契约方实际上是将契约的产物作为一个“免费的礼物”送给主权者的,在分析契约类型时,霍布斯指出,“当一个人在不考虑过去、现在或者将来的对等利益的情况下将其权利转移给另外一个人时;这就被称作免费的礼物”,[5]83在霍布斯看来,礼物、免费的礼物和恩惠(grace)所指的都是一回事,[3]82 那么这种恩惠如何构造主权者的自然法义务呢?这中间的桥梁正是来自第四自然法的感恩原则,“正义的根据在于先前的信约,感恩的根据在于先前的恩惠,也就是免费的礼物;第四自然法可被设想成为这种方式:一个人接受他人的单纯恩惠时,应竭力使施惠者没有合理的理由对自己的善意感到后悔”,[3]95既然主权者作为第三方受益人接受公民作为契约方的自由赠予,就表明其愿意接受这个自然法的约束,而我们知道公民做这种自由赠予的目的正在于和平与安全,为不使作为施惠人的公民们后悔这种赠予行为,其当然就对契约目的形成自然法的义务。


三、利维坦及其代表的产生


依据上述的契约法理,该契约的直接产物就是作为公共人格的国家,但要使这种抽象的国家进入历史,必然通过一定的程序产生自然人去充当、承受这个具有统一意志的人造人格,这个自然人就成了主权者。


(一)利维坦的诞生。在《利维坦》的导论部分,霍布斯开宗明义,人要模仿上帝,运用技艺进行造人,这种“人造的人”就是国家或者公民联盟,其具体的产生过程正是源于上文中提到的公民间的相互授权,“我向这个人或者集体授权并放弃自我统治的权利,条件是你也把这个权利给他并以相似的方式授权他的一切行为。如此一来,统一在一个人之中的一群人就被称作国家,翻译成拉丁文就是CIVITAS。这就是伟大的利维坦或者用一种更虔诚的话说,可朽上帝的诞生,据此我们在不朽上帝之下获得和平与保护”。[3]109根据霍布斯的契约论,国家乃是真正契约,也就是吸纳了社会契约和臣服契约的主权建国契约的产物,当自然状态的人们通过相互授权和放弃统治权而服从将来主权者的公共理性和权力的时候,这样所造成的结果就是“一群人统一在一个人格之中”,这样国家就诞生了,施密特用略带诙谐的口吻说到,“自然状态的恐怖驱使充满恐惧的个体聚集到一起;他们的恐惧上升到了极点;这时,一道理性(ratio)闪光闪现了,于是乎,新的上帝突然间就站在我们面前”,[17] 当然这个可朽的新神,就是作为公民联合的利维坦,这从《利维坦》一书的封面插图中将会看得一清二楚。


霍布斯对这个诞生的利维坦寄予厚望,认为它是真正的公民联合和国家的统一,所以他说,“这就不仅只是同意或共识(concord);它是通过每一个人对每一个人签订信约的方式使他们所有人真正统一于同一个人格之中”,[3]109 很多霍布斯专家认为这种国家统一性的根据正在于由授权所形成的代理人、代表,通过作为代表的主权者人格的统一进而确保国家意志的统一,并认为这也是《利维坦》的独特贡献。[⑦] 我们认为这实际上是一种误解,原因有三。第一,根据前面我们所阐释的契约法理,公民与主权者的关系不是基于授权而形成的一种委托代理关系,所以借授权和代理权来阐明代表关系是没有法理依据的,代表的产生也并非必然基于授权。第二,人们通过授权契约进行建国行动遵循的是全体一致而不可能是多数决原则,因为那些不同意的少数人将重返自然状态而不可能被笼络进国家之中,而霍布斯明确告诉我们,代表的产生是多数意志的产物,下文我们将具体阐述代表的产生程序。第三,虽然代表概念首次出现于《利维坦》,但这并不表明国家意志的统一性到了这时才成为可能,实际上这是贯穿霍布斯政治哲学始终的一大原则,并且它们具有相同的法理依据,那就是用主权者的公共理性、公共意志取代公民的私人理性、私人意志,[18] 在《法律原理》中,霍布斯明确说过,“在没有建立某种公共权力的情况下,同意(所谓同意我认为就是对某一行动的许多人一致的重合)是不足以确保公共和平的”,并且认为“国家或者希腊人所称的城邦就是为了公共的和平、防御和利益通过公共权力把一群人统一成一个人格。”[5]106-107在《论公民》中,他也说过几乎同样的话,“如此形成的联合体被称作城邦或者政治社会,也被称作一个政治人格(civil person)。因为所有的人都有一个意志,所以其就被视作一个人格;一个人格的意思就是它拥有自己的权利和财产而区别于所有具体的人……因此,一个城邦(我们可以这样来定义它)就是一个人格,经由许多人的信约,它的意志被视为(received)他们所有人的意志”,[4]170 通过以上引述,我们可以看得非常清楚,国家的意志统一问题一直是霍布斯政治哲学着力强调的,并且是始终的。《利维坦》确实出现了霍布斯政治哲学中首次提到的“代表”概念,但是这并不表明国家的统一性问题到此才是可能的,与此同时,我们也承认代表概念确实精致了公民与主权者的相互关系,更加突出了国家的人造性和主权者的公共性,这是霍布斯政治哲学进一步细腻化和精确化的表现。


从国家的定义可以看出,那个一群人统一于其中的一个人格就是主权者,或者说主权者就是国家的人格,也正是因为主权者的重要,霍布斯才紧接说,“国家的本质落在主权者身上”,[3]109 到此,主权建国契约已经大功告成,作为“人造人”的现代国家正式诞生,但是建国程序并没有结束,因为国家不能发言,不能行动,就像中国作为一个国家必须依赖主权者表达意志,进行行动一样,国家是由主权者托起的,但是这个阶段的主权者只是一个抽象的公共人格,而抽象人格不可能运转国家,如何由抽象转换到具体,使主权者自然化并带动国家的运作,这是霍布斯建国行动的第三步,即主权者选举程序的功能,所以我们也可以说,真正给国家以生命的是作为自然人的主权者。


(二)谁是主权者?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发现,主权建国契约所形成的国家只是一套由主权者和公民双边关系所构成的权利义务系统,国家作为一个“人造的人”,其人格由主权者承载,而主权者作为一个抽象的公共人格又必须通过自然人去呈现、担当,才能使之现实化,并把国家带进历史,所以霍布斯在论述完公共人格的形成之后,紧接着就说,“担当这一人格的人”就是主权者,显然这里的主权者只能是作为自然人格的自然人,而其担当的人格则是作为公共人格的主权者,[⑧] 所以在霍布斯的概念里,存在两种意义上的主权者,一个是抽象的作为公共人格的主权者,一个是具体的作为自然人格的主权者,之所以做出这样的区分,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因即是上文中提到的作为公共人格的主权者其产生的法理依据在于全体一致原则,而作为自然人格的主权者的产生则遵循多数决原则。


那么谁是主权者?他又将如何产生?在《利维坦》一书里,霍布斯抛弃之前在《法律原理》中关于民主是第一序位的政体类型的主张,[5]118-119转而把多数决原则作为一个产生主权者的纯程序问题进行看待,他说,“当一群人同意并通过相互订立信约,经由多数同意将呈现(present)他们人格的权利授予一个人或者一个团体,也就是说,使之成为他们的代表(representative)时……国家才能说是按约建立了”。[3]110 这里出现的一个关键概念就是“代表”,霍布斯并把它与主权者联系起来,在他看来,主权者就是公民的代表、代行者(actor),通过引文我们清楚地看到,自然人代表产生的法理依据在于选举程序而不是学界普遍认为的授权行为,那么什么是代表呢?根据斯金纳的考证,我们知道“代表”盖有两种类型,一种是实质性的作为罗马法的法律概念,代表与被代表之间存在委托代理关系,一种是形式性的作为美学的、演艺学的概念,代表与被代表之间仅有外表性、结构性的面相(appearance)、形象(image)相似、同构关系,[⑨] 霍布斯采取的是形式性的代表概念,他在《利维坦》的第16章详细地讨论过代表的概念。他说人分两种,一种是“其言行被认为出自其自身”,一种是“其言行以真实或拟制(fiction)的方式代表可归因于他的其他人或者事物的言行”,前者就叫做自然人,后者则被称作虚拟人或者拟制人,[3]101 也就是代表。那么,由此我们也就可以看出,既然公民选举主权者作为他们的代表,那么主权者就有权利以他们的名义行事,并且由前者承担相应的后果,那么由此而来的一个疑问是,代表的产生遵循的是多数决原则,那么在何种意义上,主权者亦可被称作是那些少数派的代表呢?对这一问题的解决正是霍布斯理论的妙处所在,根据前面的引文,我们知道其实有两种意义的代表,一种是真实的代表,一种是拟制的代表,前者是多数派选举产生的,后者则是对少数派的一种拟制,但是这种拟制并不是强制,而是源于之前的主权建国的普遍一致原则,正是在普遍一致的基础上,那些少数派虽然在选举程序中否定了将来的主权者,但是他们接受选举结果,所以这种代表拟制是顺理成章的。


如果说建国契约产生的国家尚属语词的产物和抽象的公共人格的话,那么当选举出自然人去承担这个国家的人格时,它就有了生命,有了运动,如果说国家是一架机器的话,那么主权者就是发动机,是其灵魂的所在,因为这架机器的关节、神经、理性、意志等等都是建立在主权者的基础之上的,也只有在这个环节上,霍布斯的建国计划才算完成。但是我们也不得不承认,这两种意义上的主权者是可能存在冲突的,所以通过以上复杂的程序形成的利维坦的最大危机在于主权者公共人格与自然或者说私人人格的冲突,这也是西方宪政的根据和来源。


四、结论


不堪忍受战争状态的人们,为了和平的建立,他们探索通过契约的合作自救之道,但自然状态中自然法的无力,人性的局限使得他们无法通过合作走出囚徒困境,但是霍布斯设计这种带有实验性质而最终归于失败的契约不是无意义的,它虽不是真正的契约,但是它是霍布斯实施政治教育的关键环节和难得契机。自救的失败使得政治的救亡成为必然选择,实际上就是通过作为主权者的“他救”得以走出自然状态而获得和平的阳光普照,这是真正契约的功能所在,它通过不包括主权者在内的每一人对每个人的信约的方式,形成了一个统一的国家人格、人造的主权者,也就是伟大的利维坦的诞生,但是这个阶段的国家只是语词的产物,它既不能说话,更不能行动,要使它真正地立于大地之上,必然有自然人对其进行点火发动,所以下一阶段的任务就是通过多数决的选举程序产生自然人去充当、承受这一公共人格,使抽象的利维坦获得生命与生机,进而得以进入人类历史。这就是完整的利维坦诞生记,这就是包含着双重契约和三个阶段的现代国家的建国故事。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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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Jean Hampton. Hobbes and the Social Contract Tradition[M]. New York: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88:1

[3]Thomas Hobbes. Leviathan[M]. Edwin Curley ed., Indianapolis: Hackett Publishing Company, 1994(本文的部分翻译参考了《利维坦》的中译本,黎思复、黎廷弼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特此说明并表示感谢)

[4] Thomas Hobbes. Man and Citizen[M].Bernard Gert ed., Indianapolis : Hackett Publishing Company, 1991

[5] Thomas Hobbes. Human Nature and De Corpore Politico[M].J. C. A. Gaskin ed., Oxford :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4

[6] S. A. Lloyd. Hobbes’s Self-Effacing Natural Law Theory[J]. Pacific Philosophical Quarterly, vol.82, issue 3-4, 2001:2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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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David Gauthier. Thomas Hobbes: Moral Theorist[J].The Journal of Philosophy, vol.76, no.10, 1979:547-559

[10] A. P. Martinich. The Two Gods of Leviathan[M]. New York: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2:169-170

[11] Francesco Viola. Action, Authority and Authorization[J]. Hobbes Studies, vol.16, 2003:3-14

[12] Quentin Skinner. Hobbes on Representation[J].European Journal of Philosophy, vol.13, issue2, 2005:169-172

[13] Robinson Grover. The Legal Origins of Thomas Hobbes’s Doctrine of Contract[J].Journal of the History of Philosophy, vol.18, no.2, 1980:177-194

[14] David Gauthier. The Logic of Leviathan[M]. New York :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69:149

[15] A. W. B. Simpson. A History of the Common Law of Contract[M].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75:199

[16] Larry May. Limiting Leviathan[M].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13:49-52

[17] [德]施密特.霍布斯国家学说中的利维坦[M].应星、朱雁冰.译.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68

[18] Gerald Gaus. Contemporary Theories of Liberalism[M]. London·Thousand Oaks·New Delhi: SAGE Publication Ltd, 2003:56-80


注释:

[①] 唐学亮(1981-),男,汉,安徽霍邱人,西安交通大学哲学系博士生,美国范德堡大学法学院国家公派“联合培养博士生”,主要从事公法理论和政治哲学研究

[②]著名学者菲利普·佩蒂特认为霍布斯的自然状态作为一种语言建构的第二状态,因其拥有信息的流通,因此不能完全适用于霍布斯学界普遍借用的“囚徒困境”模型,see Philip Pettit. Made With Words[M]. Princeton: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2008:111-114,因习惯起见,本文仍借用这一概念

[③] See Olliloukola. Combining morality and rationality[J]. Hobbes Studies, vol.11, 1998: 92,作者讨论了后两者同盟,但是家庭无疑是自然状态中最基本的同盟,所以自当包括在内

[④] 据此许多学者都认为在霍布斯契约论中,只有臣服契约而没有社会契约,这是一种误解,实际上他的臣服契约已经纳入了社会契约的要素,下文将展示这一过程,并且在《利维坦》的第22章他还出人意外地讨论了介于个人主权和国家主权之间的公民社团问题,关于该问题的精彩研究,参Norberto Bobbio. Thomas Hobbes and the Natural Law Tradition[M].trans. Daniela Gobetti, Chicago: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93:172-195

[⑤] 〕实际上授权以及相应的代表概念并不是霍布斯的发明,格劳秀斯在谈到个体与集体的责任与惩罚时,已经暗含着授权的概念,同时,霍布斯的理论对手议会派学者更是直接仰仗授权-代理理论,参见Hugo Grotius. The Rights of War and Peace[M]. Richard Tuck ed., Indianapolis: Liberty Fund, 2005:1053-1094,并参Quentin Skinner, Hobbes on Representation[J].European Journal of Philosophy, vol.13, issue2, 2005:155-165

[⑥] 斯金纳虽然在讨论《利维坦》中所谓的修辞学转换时,并没有提到“授权”概念,但我们认为通过分析其含义及联系时代的氛围,我们有理由认为首次出现于《利维坦》中的“授权”概念只是一种修辞,目的在于增加其理论的说服力和可接受性,其中的修辞研究,参Quentin Skinner. Reason and Rhetoric in the Philosophy of Hobbes[M].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6:327-425

[⑦] 这是霍布斯学界较为普遍的观点,具体研究可参,Hanna Pitkin, Hobbes’s Concept of Representation-I[J], The American Political Science Review, vol.58, no.2,1964:329-340;李猛.通过契约建立国家[J],世界哲学,2013(5):101-104;陈涛.主权者:从主人到代表者[C],北大法律评论,第14卷·第2辑,2013:312-318,等

[⑧] 值得一提的是,虽然在建国的逻辑进程上,自然意义上的主权者后于作为公共人格的主权者,但是在自然进程上他们是同步的甚至作为自然人的主权者先于国家人格而产生,因为作为将来的主权者的自然人是不参与签约建国的,假设自然状态中有P1、P2……P9等9人,再假设P9是将来的主权者,那么他首先必须通过某种方式独立出来并获得其他8人的多数票数,于此同时或者紧接着其他8人互相签约进行建国行动

[⑨] 〕本文对斯金纳考证出的“代表”概念进行了重构和分类,斯氏的论述,参Quentin Skinner,前注, pp.160-165


《西南大学学报》(社科版),20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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