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一超:“文化治理”:文化研究的“新”视域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3118 次 更新时间:2015-12-22 1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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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一超  

【内容提要】 福柯的治理思想强调了“治理艺术”不同于先前统治方式的一些特点,包括多元性、动态历史性、策略与机制性以及“自我”的向度等方面。托尼•本尼特汲取福柯等的理论资源,从治理的角度重新定义文化,研究文化与治理问题,特别强调其中的机构、机制运作与自我治理问题。中国台湾地区的学者在对相关西方理论借鉴、融会的基础上,在中文语境中正面提出“文化治理”概念并进行理论化建构。相较之下,大陆学界的探究一度显得不足,但也已经开始了对文化治理问题的关注。对机构、机制性的强调,对“自我”、“主体”及其与外部世界关系的重视,可以说是“文化治理”的两大要点,也使之与“文化管理”等概念区别开来。

【关 键 词】文化治理/福柯/本尼特/文化研究


在文化研究领域中,文化身份、文化认同、文化记忆等都已经成为十分重要的核心论题,然而仍有一些已经具有一定问题史、研究史甚至是现实诉求的视角和话题有待大陆学界的进一步关注和深入探究。文化研究的知名学者托尼•本尼特在20世纪90年代就开始关注文化中的“治理”问题,他从福柯后期思想中汲取相关的理论资源,结合博物馆、文化政策等论述对象进行了经验研究与理论建构。21世纪初,“文化治理”作为中文语境中的一个独立概念在中国台湾学界被提出、探讨,既有理论层面的回溯、创新,又掀起了基于这一视域的本土性经验研究的热潮。相形之下,大陆学界在这方面的研究一度显得不足。

2013年底,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其中国家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的构建与培育受到前所未有的重视。具体到文化领域,全面深化改革过程中对治理问题的关注也孕生了“文化治理”、“文化治理能力”等提法。①[1]在这些现实诉求的影响下,2013年底以来,文化治理问题开始受到大陆学界的集中关注。本文也试图聚焦这一重要概念,在对相关理论资源与研究背景进行梳理、反思的基础上,对“文化治理”问题中的要点及其独特性进行相对正面、系统的界说。

一、福柯治理思想管窥

梳理“文化治理”的问题史,至少要以福柯后期思想中的治理理论为发端。福柯对治理问题的探讨散见于他在法兰西学院的演讲以及其他一些零星文献中,他在不同场合对相关概念的界定各不相同,一些核心概念的意涵也发生着历时性的变化。因此,这里仅选取“治理术”(governmentality)②[2]这一在福柯对治理问题的探讨中占据重要位置,同时对后来的学者产生重要影响的概念,主要聚焦于它最初被提出时的论述语境,以此管窥福柯治理思想中的重点。

在1978年2月1日的法兰西学院演讲中,福柯正面提出了“治理术”的概念。他在分析中首先指出,16世纪以降的政治学文献不再像古希腊罗马和中世纪那样论述“对君主的忠言”(advice to the prince)或是“政治科学”(political science),而是介乎两者之间地阐述“治理的艺术”(arts of government)。[3]88这些著述大都以马基雅维利的《君主论》(The Prince)为攻击的“靶子”,因为在他们看来,《君主论》探讨的是君主对一己统治的维护,而这并不合乎“治理艺术”的理想。反马基雅维利的文献想要用这种“治理的艺术”去取代那种维系君主统治的能力。

福柯随后选取了反马基雅维利的文献《政治之镜》(Le Miroir politique)作为分析的对象。在《君主论》中,君主从外部施加对国家的统治,这种掌控关系具有唯一性和外来的施加性。反对者则认为,治理实践是多种多样的,家庭中的父亲、修道院的院长以及课堂上的老师等等都可以视作“治理者”,而他们又都内在于国家之中。对内在治理对象的这种多样化理解也就取代了君主统治超越一切的唯一性和外加性。此外,治理可以分为对自我、家庭、国家的治理这三个层次,治理的技艺也就可以有向上、向下这两种向度的“连续性”。以自下而上的治理“连续性”为例,“无论谁想要治理国家都必须先懂得怎样自我治理,随后,在另一个层次上,懂得治理他的家庭、物产、土地,在这之后他才能成功地治理国家”[3]94。而在不同层次的治理所形成的这种动态“连续性”中,家庭治理被视作最重要的要素,因为对一家之中各种人和物的调配、管理中蕴含着重要的经济学策略,而福柯认为治理技艺的关键就是将这种“家庭经济学”的策略引入政治实践,治理在某种程度上也就是“依经济学的模式运用权力的艺术”[3]95。

接着,福柯转入对《政治之镜》中下面这句话的分析:“治理是对事物的准确布置,通过安排,将其引向合适的目的。”[3]96在《君主论》中,统治的对象是领土以及生活在领土上的人,反对者则认为治理的对象是“事物”(things)。福柯阐释道:“我不认为这是将人与物相对立,这指出了治理并不与领土相关,而是与某种人和物的集合体相关。”[3]96在这样的“集合体”中,各种关系、联系至关重要,也就是人与资源、财富、习俗、生存方式等的关联,领土也就被包括在其中。因此,治理的对象是“事物”,也就是“人处于和各种物的关系之中”。[3]96可以认为,治理不只是单纯的对人或对物的管理,而是还涉及对人与物关系的治理;不仅是人治理物,而且是对治理过程、治理关系本身的治理。

这句话中的第二个要点是“通过安排,将其引向合适的目的”。在君主统治下,人们要服从某种“普适利益”(common good),即一元性的“法则”(law)。治理艺术却创造了一种新型的目的论,以复数的、差异化的“合适目的”取代唯一性的定则。在趋向“合适目的”的过程中,“不是将唯一性的法则施加于人,而是对事物进行安排布置,也就是说运用各种策略而非法令,或者说尽可能地将各种法则运用为策略”[3]99。可见,在治理艺术寻求具体各异的“合适目的”的过程中,多样化的策略(tactics)与机制取代了唯一性的“法则”。

福柯随后还援引《政治之镜》中的“蜂王”比喻来说明治理者所具备的素质:“蜂王统治蜂巢(这种说法并不准确,但这不重要),却不需要毒针”,这样的治理者拥有的是“耐心、智慧与勤勉”。[3]99治理者通过耐心而非怒气维持自身的力量,他要保持对各种事物以及各种“关系”的明智洞察,还要像一个服务者那样勤勉(这就如早起晚睡来治家的父亲在一个家庭中的角色)。这些都与传统的君主统治相区别。

在这次演讲临近尾声时,福柯说,如果要给这一年的讲座起一个更确切的名字,那应该叫“治理术”的历史,紧接着他便提出了这个概念所指涉的三个要点:

首先,“治理术”涉及一个由机构、程序、分析、反思、计算和策略构成的整体,这个整体使得这种十分具体又十分复杂的权力形式得以施行,而这种权力以人口为目标,以政治经济学为主要知识形式,以安全配置为根本的技术工具。

其次,“治理术”涉及某种趋势(力量的线性演进):西方很长一段时间以来都在趋近那样一种我们称作“治理”(“government”)的权力形式,它比统治(sovereignty)、规训(discipline)等其他所有权力形式都更为重要;与此同时,一系列特定的治理机构与知识形式也都发展起来。

最后,“治理术”还涉及对这样一个过程,或者说对这个过程的结果的理解:中世纪的司法国家(state of justice)变成了15、16世纪的行政国家(administrative state),被逐渐地“治理化”了。[3]108-109

在之前的分析基础上,福柯在这处小结部分强调了治理艺术中机构、程序、策略等运作机制的重要性,还突出了“治理术”的历史化发展维度,认为治理问题涉及长期性的动态发展趋势。联系先前的分析过程,我们可以尝试归纳出福柯治理思想中的几个要点。首先,治理艺术是多元、多层次、多向度的,它的对象、内在机理与目标取向都是具体、多样的,治理不是单向度的自上而下的压制。其次,治理技艺是动态、有机的,特别注重治理机制内在层次之间、治理对象之间的动态关联,以及治理对象自身的能动性,而治理本身也是一个历史性的动态演进过程。最后,治理问题与一系列策略、机制、机构等微观技术的运作密切相关。

事实上,除此之外,福柯还在其他一些文献中正面阐释过“治理术”的概念。譬如:“‘治理术’意味着自我指向他自身的某种关系;个体在处理彼此关系时会自由地使用一系列策略,而我就想用这个概念来涵盖所有建构、界定、组织和工具化这些策略的行为实践。”[4]在这里,福柯强调了治理艺术中主体“自我”和“自由”的维度,说明治理不仅涉及他人治理与不自由的规约,还涉及自我治理与自在、自由的层面。“自我”、“主体”等问题其实也正是福柯后期理论中的重要论述对象。治理与自我不能分开,治理他人并不意味着强迫他人按照治理者的意志行事,而是要在压制技术与自我构建、自我修正过程之间的互相冲突、互相补充中寻找一个“多元化的平衡”[5]。正如福柯在另一处所说的那样,“我把这种支配他人的技术与自我支配的技术之间的关联称作‘治理术’”[6]19。可见,自我治理的向度及其与他人治理间的微妙联系也是福柯治理思想中一个不容忽视的要点,而这在本尼特那里又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

二、托尼•本尼特论文化与治理

考察本尼特对文化与治理问题的研究,可以从他对文化的定义入手。一般认为,雷蒙•威廉斯的“文化作为一种生活方式”的定义突破了传统意义上对高雅艺术、文化的狭隘界定,这也为文化研究确立了最初的研究对象范围与研究立场。本尼特却指出,将文化视作生活方式的界说表面上通过对象的扩大化显示出公平、中立的特征,实际上却有其内在的复杂性与矛盾。这正如人类学领域中一些学者对泰勒的批判性反思:泰勒从欧洲中心主义和绝对主义的传统中挣脱出来,对文化所做的多元化的相对主义定义,其实仍然依赖等级制度与绝对主义的判断标准。而泰勒的思想正是威廉斯的重要理论资源。

本尼特指出,同泰勒一样,威廉斯扩大化了的文化界定中仍有规范性的等级区分。“其中一部分被定义为匮乏、不足、有问题的,而另一部分被视作提供了克服那种匮乏、弥补那些不足以及解决难题的途径。所以说,文化总是同时站在规范性划分的两边,而它所致力于其中的工作在于跨越由这种划分所创生的对立领域,文化触发了这一跨越对立领域的运动并深陷其中。”[7]91-92更为形象地说,本尼特认为广义的文化界定中无可避免地存在一个由标准、规范所创生的“斜度”(a normative gradient),不合规范、低于标准者要被规范与标准所变革,“顺着这个斜度,文化的(发展)趋势被导向了改革主义的规划”[7]92。文化始终包含一种内在的规范性划分、转换、变革的动势,既如此,本尼特就顺势而为,旗帜鲜明地提出了他的主张:文化是“一门改革者的科学”,要“把政策引入文化研究中”。③

而在现实层面上,一个推崇多元主义和文化多样性的后现代语境已经到来,但本尼特认为,改革、规划、治理这些行为仍然必要。在对鲍曼《立法者与阐释者》的考察中,本尼特认同那种对现代情境下的规划、立法者转变为后现代情境下的理解、阐释者的理论总结,但他并不同意鲍曼对当下文化是“一个不存在管理与控制中心的自发过程”[7]102的认定。本尼特认为当下的多元主义中仍然包含改革者们的政策与规划,而这与当初“立法者”规划、布局时的普世主义态度其实“机理”相同,仍然存在那种趋向规范、变革的内在“斜度”。

在对既有的文化定义以及文化现实细加审视后,本尼特进行了另一种文化定义的尝试:“我想说,如果文化被视作历史性生成的机构性嵌入(institutionally embedded)的治理关系的特定系列,它以广大人口的思想、行为转变为目标,而这种转变部分通过审美与智性文化的社会形式、技术与规则的扩展来实现,那么文化就能被更加令人信服地构想。”[8]“治理关系”成为本尼特文化界说中的关键,而这种“治理关系”既有历史生成的动态属性,又与机构、技术等要素密不可分,还聚焦于人口,因而也就不难看出对福柯治理思想的继承与借鉴。在文化与治理对接的过程中,文化既是治理的对象,又是治理的手段,因为“就这个术语指涉着下层社会的道德、风习、行为方式而言,它是对象或目标”;而就艺术、智性活动这样的狭义文化“对道德、习惯、行为符码等领域进行治理性干预和管理”而言,它又是治理的工具。[8]可以看到,当治理与文化相关联,文化本身的广狭二义间也被架起了动态沟通的桥梁。

在本尼特对文化与治理问题的思考中,也有一些值得指出的要点。在深入剖析治理术在社会文化中的作用机制时,本尼特首先反思了霍尔对社会被建构特性的论述。这种对社会属性理解的“文化转向”(cultural turn)将个体置于语言和文化建构起的意义、身份之中,本尼特虽不否认这一洞见的价值,但认为这种理论描述过于“普泛”,甚至有将文化与社会混为一体之嫌。他并不简单地将社会交往理解为文化性的建构从而模糊两者的界限,而是维持两者间的区别。本尼特指出,他的立意是“将治理术置于文化和社会交往之间”④,“文化被表征为知识、专业技能、技术与装置的独特系列,它通过特定的方式对社会交往产生作用并与之相关联”[9]60。可见,知识、技术、装置等要素正是“治理术”位处文化与社会之间的中介性所在,它们也正是文化治理过程的关键环节与重要机制。

为了突破那种“普泛”的理论描述,本尼特推崇对“特定的技术形式、装置及其运作层面的历史化的描述”,他关注一系列的“关系与行为”,认为正是它们“构成了特定的专业知识被运用的层面”,而这些重要的“关系和行为”产生于“特定的(表征)真相的技巧、它们被刻写于其中的社会装置以及它们所依附的治理规划”[9]55。因此,本尼特突破“普泛”的策略就是深入微观的制度、技术性机理,关注文化治理中的机构、策略性要素及其历史性的发展过程。而这种对微观技术机制的关注其实正是继承了福柯的相关思想资源。

本尼特认为文化在社会中产生作用的过程要依靠与权力技术相联系的“符号系统技术”(technologies of sign systems),以及“自我技术”(technologies of the self)的机制而运作。[9]60这两个重要概念都来自福柯,前者是指人们运用符号、象征意义等的能力,后者则是指“个体通过自身的方式或在他人的帮助下对自我的身体、灵魂、思想、行为以及存在方式施加特定的影响”。[6]18正如此前所指出的那样,福柯治理思想中有“自治”与“他治”共生的维度,治理不仅是一个指向他人与外部世界的过程,而且涉及了内向性的自我主体性。在将治理思想转用到文化领域中时,本尼特也格外强调这一点。比如他提出的文化内部“规范性斜度”的“内化”问题,他指出通过“内化”机制,“改革主义的规划能够被转化为文化性自我管理的技术”,其中涉及了“无止境的自我审视与自我变革”的过程。[7]92

自我治理与自由问题相关,本尼特在探究文化治理及其“自我”的向度时,开创性地引入了审美这一要素,并将审美、治理、自由三者相关联。他坦言审美经常被等同于“治理术的外在物、一个纯粹自由的领域”[10],但福柯以后的学者在对自由治理问题的探讨中已经有了“自由不是治理的对立面而是对于治理的运作具有重要作用的机制”[10]这样的认识。正是从中获得启发,本尼特引入了审美自由的视野,考察它在治理中的功用,并将这一切与他一直重视的制度性要素联系在一起。他发现,“对于通过制度而针对社会行动的新形式来说,审美实践被变成了可以利用的东西”⑤[10-10]。因而他在自己的文化定义中提到了“通过审美与智性文化的社会形式、技术与规则的扩展”[8]来推动社会转变的可能。

将审美实践与机制、机构相结合,本尼特认为博物馆、艺术馆、图书馆等文化机构都具有文化治理的潜能,譬如18、19世纪的公共博物馆将私人性的王宫收藏转变为开放性的公共空间,这对理想公民的塑造起到了积极影响。这类文化机构的历史演变过程及其物质空间中渗透的各种微观技术都值得仔细考量。博物馆是本尼特对文化治理问题的经验研究中主要的考察对象,博物馆研究也成为他对自身理论主张的最佳实践,这是他研究视野中“机制”性关注与“自治”性关注的叠合点。

三、作为中文术语的“文化治理”

虽然以本尼特为代表的西方学者关注了文化与治理问题,但“文化治理”在他们的著作中其实并没有作为一个独立的核心概念被提出和系统性地探讨。2013年10月,“2013文化的轨迹:文化治理的能动与反动”国际学术研讨会在中国台湾落下帷幕,“文化治理”在台湾地区早已是而且依然是一个热门的论题。⑥[12]而中文语境中“文化治理”概念的正面提出与理论性探讨也主要有赖于中国台湾地区学者的研究与探索。

在中国台湾地区,作为独立中文术语被界定的“文化治理”最早出现在2002年发表的一篇论文中。作者在行文之初首先对文章涉及的一些核心概念进行定义,其中就包括“文化治理”,它是指“一个国家在政治、经济或社会的特定时空条件下,基于国家的某种发展需求而建立发展目标,并以该目标形成国家发展计划而对于当时的文化发展进行干预,以达成原先所设定的国家发展目标”[13]。不难看出,这里的“文化治理”其实意味着“国家治理文化”,是指在国家的层面通过政策、规划等介入文化发展,与“文化管理”、“文化政策”等概念较为接近。而其界说中也基本没有涉及相关的理论史脉络。

2003年,王志弘发表了《台北市文化治理的性质与转变,1967—2002》一文。虽然主要是基于个案的经验研究,但作者在论文的第一部分梳理了相关理论资源,并对“文化治理”概念进行了较为系统和学理化的界定,其英文表述cultural governance也被提出。这些都对此后几年间文化治理问题的研究产生了重要影响。此后以文化治理为视域进行的经验研究论文几乎都会引述王志弘所做的概念界定,有论者在回溯“文化治理”的问题史、理论史时甚至将福柯、本尼特、王志弘并提。[14]

在汲取福柯、本尼特的理论资源,尤其是借鉴“治理术”概念的基础上,王志弘为“文化治理”的界定引入了新的视角,也就是政治学中对“统治”与“治理”概念的区分。英语中的“治理”(governance)一词一度与“统治”(government)混同使用⑦,20世纪90年代以来,西方政治学家和经济学家赋予governance一词新的内涵,它也由此与government相区别。“治理”理论的文献庞杂,定义版本众多,其“理论根源不止一端,包括公共机构经济学、国际关系、组织研究、发展研究、政治科学、公共行政管理”等,而其中就包括“受福柯的理论启发而来的若干理论”[15]。

虽然在不同的学科背景与研究视野中对“治理”有不同的界定,但人们还是能够总结出基于governance概念的治理理论去中心化、多元化等普遍的立场与特征,而这也正是王志弘所借鉴到“文化治理”的界定中去的。他援引西方学者的论述说,“治理”一方面涉及“组织的性质”,将“非政府组织、独立的政府机构、私人公司、压力团体与社会运动”等多元主体都包纳进来,另一方面涉及“组织间关系的性质”,通过去层级化实现了“网络与伙伴关系的整合”。[16]由此,王志弘将基于governance的治理理论补充到福柯“治理术”的论述中,指出他所提出的“文化治理”正是试图将governmentality与governance这两个概念结合起来,既强调其中的“权力规制、统治机构和知识形式(及其再现模式)”,又突出治理组织不拘于政府机构的性质而呈现出的网络化的复杂形态。最终他将“文化治理”界说为:“文化治理概念的根本意涵,在于视其为文化政治场域,亦即透过再现、象征、表意作用而运作和争论的权力操作、资源分配,以及认识世界与自我认识的制度性机制。”[16]

此后的数年间,包括王志弘在内的中国台湾学者都对文化治理问题颇多关注,甚至在高校中开设了专门的课程。⑧2010年,王志弘又发表了《文化如何治理?一个分析架构的概念性探讨》,通篇在理论层面对“文化治理”做了进一步的系统研究。在这篇文章中,他借鉴了更多资源,试图通过“理论接枝”深化对文化治理问题的理论探索。除了数年前就已经引入的基于governance的治理理论以及福柯的“治理术”思想,“理论接枝”的过程还涉及反身性自我治理理论、文化霸权理论、调节理论等。据此,“文化治理”被界定为:“借由文化以遂行政治与经济(及各种社会生活面向)之调节与争议,以各种程序、技术、组织、知识、论述和行动为操作机制而构成的场域”,其中还涉及“主体化或主体的反身性形构”。他指出,这一定义中的四大要点在于:构成场域的结构化力量、具体操作机制与技术、主体化历程、文化争议与抵抗的可能。[17]与数年前的研究相比,“主体化”、“反身性”向度的突出与强调确实使这一界说更为完整、丰富,它关注到福柯以降并经本尼特进一步发展的“自我治理”、“自由治理”的层面,还进一步阐发出主体反抗的可能。不过王志弘对这一主体性向度的引入并不经由对本尼特的考察,而是借鉴了其他西方学者的理论思考。

其他一些中国台湾学者也对中文语境中“文化治理”概念进行了较为有效的分析,比如刘俊裕着力表明文化治理中“自治”、“自理”的立场[18],然而王志弘的研究无疑产生了最为有力的影响。也有论者指出王志弘研究中的种种局限,比如认为他融汇了过多的理论资源反而稀释了文化治理问题中治理面向的独特性,进而质疑在既有理论的背景下,“我们是否需要另一个新的理论词汇”。还有论者质疑王志弘理论主张与自身研究实践的不一致,认为他的经验研究依旧“受限于国家机器与官方论述的框架”。⑨[14]195,197[19]虽然有这些质疑的声音,但王志弘在中文语境中正面提出并理论化建构“文化治理”概念的敏锐眼光与开创性都是不容否认的。

在大陆思想界,“文化治理”一词早在20世纪90年代就已经出现,何满子在1994年发表了题为《文化治理》的文章,但他所说的“文化治理”大致可以视作“抵制庸俗文化、坚持健康趣味”的同义词,没有相关的理论背景,基本不具有学理性的意涵。[20]到了21世纪初,大陆学界在西方理论的影响下,开始出现对文化治理问题的学理化研究成果,“文化治理”也被作为一个独立的语汇使用。这些研究文章涉及政治学、社会学、经济学、文化学、文学等诸多学科,主题十分庞杂,多以经验性的案例研究为主。⑩

然而在这些研究成果中,“文化治理”虽然是一个独立用语,却并没有被作为一个核心概念加以系统性的正面探讨,它更像是一个具有可替代性的“论述用语”。也就是说,“文化”与“治理”的结合更大程度上只是语用层面上的,而对于作为理论关键词的“文化治理”的学理化建构与分析,学者们尚且没有自觉的意识与努力。在许多行文、论述中,“文化治理”这一用词很大程度上也可以与“文化管理”、“文化政策”等互换,这一概念所负载的理论背景和问题史自然也很少被留意和回顾。(11)[21]2013年1月,人民网理论频道刊发了题为《文化治理视域下的文化政策研究》的文章,作者留意到中国台湾地区的相关文献,在进入正题前对“文化治理”概念的相关理论背景进行了一定的回顾,较为难得。[22]但总的看来,作为中文术语的“文化治理”在大陆学界一度更像是各个学科研究中的一个论述用语或工具,而且还只是一个处于海德格尔所说的“上手状态”(Zuhandenheit)的“工具”——虽被日常使用,却不被留意。因而即使仅就学理层面而言,也极有必要对它本身细加审视。

除此之外,而正如本文开篇所提示的那样,由于国家治理在政策的高度被确立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文化领域中的治理问题也因其现实诉求日益受到关注,大陆学界新近的研究成果大都更为正面地面对“文化治理”这一重要概念。2013年底,学者胡惠林在《光明日报》上发表《国家文化治理需让更多公民参与》,阐述了“文化治理”区别于“文化管理”的一些重要特征。(12)[23-25]2014年初,学者吴理财发表《文化治理的三张面孔》,对“文化治理”的理论脉络与不同层面进行了详尽、全面的梳理。[26]2014年3月,国家行政学院社会和文化教研部、首都师范大学文化研究院、《探索与争鸣》杂志社联合召开了“国家文化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研讨会,学者们围绕文化治理问题进行了各个方面的深入讨论。(13)相信在今后的一段时期内,“文化治理”会受到大陆学界的充分关注。(14)

结语

以上的回溯粗略勾画了“文化治理”问题史与理论背景的大致轮廓。从最初福柯对“治理术”的讨论,到本尼特“将治理术置于文化与社会交往之间”探讨文化与治理问题,再到中文语境中“文化治理”概念的理论化建构,文化治理问题中的一些要点可谓一脉相承。这里暂且强调其中的两点。首先是文化治理涉及的机制、机构、策略性层面及其历史性维度。从“法则”向“策略”的转变是福柯所分析的治理艺术的重要特征,他对“治理术”的界定中也突出了对机制、程序等的考量。而本尼特更是在理论界说与经验研究实践的层面同时强调了各种微观技术、机构的重要性,并以此突破了文化研究既有范式的一些局限。除了审视威廉斯对文化的定义,反思霍尔对社会的文化建构性的认识,本尼特还在对葛兰西与福柯的比较中表明自己的立场。他认为两者相比,福柯的研究理路能够提供对现代社会文化机制更为有效的特性化总结:葛兰西的思想有某种心理主义的局限,他审视的目光“穿过”(look through)了社会中的各种意识形态装置与机构,福柯却对这些机制、机构本身细细考量。[7]68-69福柯的目光所及在本尼特看来也正是文化治理过程的关键,对机制、机构性的审视也就应该成为文化治理问题研究的取径。而这种审视又不仅仅是共时性的,还需要历时性的眼光。

这里有意强调的第二个要点是文化治理涉及的自我、主体向度及其与他人、客观世界的关联。先前的梳理同样已经呈现了福柯以降对自我问题的关注传统,治理关系发生于主体与他人、与外部世界的交接点上。本尼特强调文化治理中的自由维度,并将审美引入研究视野,力图搭建审美自由和自由治理间的桥梁。这种对主体自主性的关注进一步发展并与其他理论中的相关立场相呼应,又构建出“对话”甚至“抵抗”的维度,“文化治理”中“自理”与“反抗”的可能性在某种程度上也就能与文化研究抵抗性的原初立场相对接。然而可否进一步反思:正如马克思主义者所认为的那样,审美很大程度上也是社会历史性的,完全的审美自由是否可能?抵抗他人的“自我”中是否也包含着他人话语的建构?主体的反抗会不会成为一种新的针对他人的霸权控制?可以说,文化治理问题中的自我、主体层面还有进一步思考的空间。

本文无意对“文化治理”进行标准化的概念定义,最后或许可以通过一些比较再次强调它作为一个理论关键词的独特性:“文化治理”不是“文化政策”,它有微观机构性、非科层性的面向;“文化治理”不是“文化管理”,它强调自治、自由的维度,还有人文学科形而上的理论史背景;“文化治理”也不同于“审美教育”,它关注多样的权力、技术、物质机制,某种意义上是诗学思维与政治学、社会学思维的结合。

“文化治理”是不是文化研究的一个“新视域”?就其既有的问题史、研究史而言,它其实并不新了;但就大陆文化研究界对它的长期忽视以及它自身的独特面向与现实针对性而言,它理应成为一个新的“生长点”。


注释:

①比如2014年1月3日,文化部部长在全国文化厅局长会议上提出了“推进文化治理能力现代化,提升文化管理科学化水平”五个方面的措施。

②中国台湾地区学者多将这一概念译为“治理性”、“统理性”,大陆有关本尼特文化理论的译作(参考文献[2])也将其译为“治理性”。

③这分别是本尼特的一部专著与一篇论文的名字。

④“社会”(society)与“社会交往”(the social)是本尼特加以区别的一组概念,前者主要指涉客观性的层面,后者强调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对“意义”、“话语”等的解读。此处使用与既有的中译本相同的译词“社会交往”。

⑤对本尼特思想中审美与治理问题的分析,可参看参考文献[11]。

⑥此前中国台湾地区相关的研讨会还有“2011文化的轨迹:文化治理的挑战与创新”、“2012文化的轨迹:文化治理的想象与实证”等。2014年11月,台湾艺术大学还将主办“2014文化的轨迹:文化治理,Who Benefits?”国际学术研讨会。

⑦从本文第一部分的分析中可以看到,福柯在其理论叙述中使用的还是government,但他的思想对后来基于governance的诸多治理理论产生了启发。因而福柯论述中的government译作“治理”,后来的理论中与governance相对比的government就译作“统治”。这也与既有的相关中译本的译法相一致。

⑧比如台湾“清华大学”社会学研究所古明君教授于2009年秋学期开设的“治理性与文化治理”课程,课程大纲见http://hss.nthu.edu.tw/~soc/files/lesson/201002131459201266044360.pdf。

⑨王志弘则在同期发表了回应文章《文化治理是不是关键词?》(参考文献[19]),可一并参看。

⑩参见郭灵凤.欧盟文化政策与文化治理[J].欧洲研究,2007(2);肖文明.国家能力与文化治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的上海为个案[J].思想战线,2013(4);靳永翥.“顾客”理念及其引发的文化治理困境[J].东南学术,2006(4);陈路芳.少数民族文化需求回应机制与文化治理[J].云南社会科学,2010(4);陈美兰.台湾地区“现代民歌”的文化治理脉络(1970~1980年)[J].福建论坛,2010(12)。

(11)比如有大陆学者从文化治理的视角对20世纪50年代上海的文化改造进行经验研究,却并没有像中国台湾学者那样先行对这一重要概念进行必要的理论界说。详见参考文献[21]。

(12)胡惠林关于“文化治理”的一些观点,在2012年发表的一篇论文中其实已经有所呈现,详见参考文献[25]。

(13)这组文章发表于《探索与争鸣》2014年第5期的“圆桌会议”栏目,可参看。

(14)文化治理问题的新近研究成果还在陆续出现,限于篇幅,这里无法一一列举和评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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