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小悠:清代刑部官员的形象:自我期许与外部评价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267 次 更新时间:2015-12-06 1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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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小悠  

【内容提要】 一般认为,在古代中国传统士大夫的观念中,从事司法工作往往与深文苛酷联系在一起,执法越是严密,就越是刻薄寡恩。可是,古代执法者是怎样看待自己的职业和工作的?他们的看法与外人的看法有怎样的不同?这种不同反映了怎样的社会现实?这些问题迄未受到认真的对待。研读清代资料可知,雍、乾以后,刑部法律专业化程度日益提高,法律最精的官员多系科举正途出身,兼有儒生与法吏双重身份。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逐渐形成了群体的自我认同。他们把惩罚人与拯救人、读儒书与读法律、做俗吏与做青天、惩强暴与积阴功的关系作了辩证的理解,具有某种专业认同的性质。但是在儒家观念起主导作用的形势下,其他士大夫则仍然对他们持有刻薄和“精明自用”的批判态度。刑部官员的自我期许与他们在其他士大夫心目中形象的差异,主要基于职责的不同所带来的心态的不同。由于君主对刑部施压的不断加大,这种差异也随之加大。这是清代社会问题日趋严重,刑部在法制体系中地位空前提高在官员心态上的真实表现。

【关 键 词】清代/刑部官员/儒生/法吏/士大夫


长期以来研究中国官僚问题的学者都强调:帝制中国的行政官僚是一批由科举考试选拔出来的饱读儒家经典的知识精英,他们是“非专业”的,对自己即将面对的工作,如司法、会计等事务毫无知识①。那么帝国的行政运行具体由谁来操作呢?按照清代人自己的说法,当时政府,特别是中央政府的实际行政权力,是由书吏垄断的,有所谓“本朝则与胥吏共天下”之说②。近年来,开始有学者对这样的说法提出一些质疑,其突破口在于刑部。如法国学者魏丕信在《表格形式中的行政法规与刑法典》一文中说:“众所周知,在中央政府没有幕友,无数文献均认为,专业知识一直垄断在各部承办人员手中。(郎吏,一些作者在19世纪直截了当说,他们是帝国真正的主人)。但就刑部而言,在刑部工作的官员往往都是非常能干的律学名家,这至少是昭然若揭的。”③学者杜金具体证实了魏丕信的这个论断。她将司法人员知识与能力的来源分为三个途径,即法律书籍的阅读、司法经验的积累及人情世故的洞察与运用,并着力从法律书籍阅读的角度对刑部官员法律素质的养成进行分析研究④。笔者在阅读了清代相关史料后,对魏、杜等人的研究成果十分赞同。不过,这样的结论又引发出一个新的问题,那就是:一方面,在清代,一个刑部官员如果法律水平高超,他的前途是非常优越的,所谓“国家政事分掌于六曹,而秋官一职关人生命,视它曹尤重,为之长者类多擢自曹司重望,谙习法令。即叙劳外简,往往不数年骤跻右职,入掌部纲。故它部长官迁调不常,而秋官独任久,盖非精研其学者,不能尽职也。”⑤另一方面,在中国传统社会,钻研法律并不是一个读书人的“正道”,甚至会被认为有倾向于“法家”的意识形态。清代主持刑名的官员每以苏轼诗句“读书万卷不读律,致君尧舜知无术”相驳诘,可东坡此句恰恰是对王安石一派重法轻儒的讽刺。在这种矛盾之下,刑部官员何以自处?在其他官僚士大夫眼中他们又具有怎样的形象?这是本文要解决的问题。

一、刑部官员的自我期许

事实上,一些读书人对于被分配到刑部担任“刑官”一事,确实是比较抵触的。主要原因有四。第一,读书人往往以仁人君子自居,不愿意做杀人、刑人这样的刻薄事。如乾隆年间司官李坚,分部之初“不乐为法吏”⑥。嘉庆司官方玉璞中进士后分刑部湖广司学习行走,他的父亲“性仁厚,以西曹用刑之地,出入生死,雅不欲其居之。十年复以例改员外郎,冀迁他部,遂分户部广东司。”⑦不但入仕不久的汉人士大夫,有些受汉文化浸染,已经身居高位的满大臣也作此想。如嘉庆初年刑部当家堂官系有刻酷之名的汉尚书金光悌,是时两广总督百龄奉旨内调为刑部满尚书,且被舆论视为入阁拜相的前奏,但百龄本人很不情愿,进京途中对门生抱怨:“第吾以刑部尚书用,汉员为金兰畦光悌,其人张汤、郅都也,吾不与衡,如民命何?”到京后“面圣即力陈病尚未痊,乞闲散自效,遂改总宪。”⑧

第二,有些官员因为年龄较大,从来学习过律例,有畏难情绪。如嘉庆年间司官魏茂林“至刑部主事,意颇不适。谓幼所未习,老且至,虑不相中。”⑨乾隆年间的进士王又曾被分配刑部后,甚至因为“律例向非所习”而弃官不做,乞假归里⑩。

第三,受传统官分“清”“浊”观念的影响,刑部官员因为整日与簿书、吏役、犯人为伍,是典型的风尘俗吏,为清高之士所不乐。如道光年间刑部司官冯志沂书案上“簿领与经史相杂”,就被路过的友人嘲笑“不免俗”(11)。同治年间司官贾树誠更是怨气十足地自嘲:“逢人苦说薄书剧,一日视决诸囚累。呜呼生与哙等伍,读书万卷何为哉?”(12)

第四,受到佛教因果转世观念的影响,清人认为担任刑官杀人太多,容易损阴德而坠入报应轮回,且不利于子孙。许多记载神鬼怪异之事的笔记小说,都有类似《刑官夙孽》之类的篇目。道、咸年间的刑部司官张云藻绝嗣,自认为是在刑部任官时“有死者含冤、凶徒漏网,杀人太多”造成的(13)。金光悌一生在刑部为官,晚年因为独子病重,大为自疑,开始笃信佛教,竟然为救其子之命在僧人面前长跪请命,为时人嗤笑(14)。

不过,既经授职,改官的可能性不大,有勇气辞官的人更少。不论是否情愿,在现有的职位上完成工作,是大多数士大夫的现实选择。因此,他们必须要找到“儒生”与“法吏”两种身份之间的内在共同点,说服自己运用儒生的理念,在法吏的位置上实现政治理想。事实上,随着刑部官员的法律专业化程度越来越高,针对前文所提到的四点抵触原因,久任刑名的士大夫们也有四点应对之辞,保持自己心态的平衡,并鼓励后进者安心刑部的工作。

首先,要将儒家观念中慎刑、重民命的核心思想融入到刑部官员问刑定谳的工作当中,身为刑官的士大夫们先要将认识转变为:刑部固然是专门负责惩罚甚至杀戮人的衙门,但更是“生人”之所在。顺治年间的龚鼎孳授职刑部尚书后就高兴地表示:“予天性好生,非刑官不能生人。使吾为宰相,不如为是官之足以遂吾志也。”(15)既然非刑官不能生人,那么身为刑官就必须要有仁恕之心,有在定谳时“于必死之中求其可生”的道德观和价值追求,才能达到尽可能多“生人”的目的。在清人看来,按照律例断案比较容易做到,但能存仁厚之心,调剂情与法的矛盾,使每一件案子都达到“平”的效果以合乎于“道”,并实现“辟以止辟,刑期无刑”的社会效益,是很困难的。遍观当时社会的各个群体,只有饱读经史的儒家士大夫,才有这样的觉悟和能力。所以儒家士大夫也必须担当起这样的责任,主动从事问刑谳狱的工作。这样的逻辑不但被刑部官员本身所强调,也一直是清帝对他们的期许。雍正帝就曾表示:“用刑贵于平恕,惟平惟恕,斯宽非滥而严非枉。但平恕二字必详慎精密,得其至情,方能无误。若祗照旧例断决,则一巡抚衙门老吏能之,何待朕与尔等大臣悉心商酌。”(16)在看到嘉庆帝“非甲科人员不得与闻秋谳”的谕旨后,刑部司官陈康祺大为感动,赋诗云:“幸逢尧舜求刑措,敢学申韩号法家。”(17)表达自己愿意抛弃儒法之见,以儒生的身份担当法家的工作,追求“刑措”的决心。乾隆年间的司官李坚在进士及第分刑部学习之初,先“不乐为法吏”。不过“既任事,亦无所避。其断狱,务持大体,遇不可必争之。而性尤厚于慈,凡值有疑谳,多为所曲宥者。自在总办秋审处近七年,阅四方奏牍中之构连丛结,冀有罅豁可求生,累终夜不寐,有闲辄上之,虽数遭呵驳卒不屈。”这种从“不乐”到“无所避”的心理转变,是清代刑部士大夫主动调整职业心态与坚持固有儒生追求相结合的典型事例。

第二,以儒生为刑官,在“道”的追求层面固然高过只会按律科断的刀笔老吏,但在“器”的层面,律例成案是刑官执法的最重要工具,所以,要实现“刑措”“生人”的理想,担任刑官的士大夫必须努力学习法律,在学习过程中,还要将“道”融于“器”之中,贯彻儒家的理念。道光年间的刑部司官何秋涛曾著《律心》一书,在自序中阐释了何为“律心”。他说:

在帝王订律,皆以钦恤为心。凡我曹司,兢兢奉法。在官吏读律者,宜以宽平为心;刑官议辟者,宜以明允为心;狱官恤囚者,宜以仁慈为心。故名曰律心。庶乎顾名思义,剔然于中。而恻隐之深情,与是非之公见,于是乎在。不令人以申韩之学为诟病矣。(18)

换言之,以士大夫为刑官者,以奉法为第一,但要想不落入申韩之学重术尚刑的窠臼,在学法、执法的过程中都要保持一颗儒者的恻隐之心,从一条条惩罚人的法律条文中,体会并贯彻好圣君们制定法律时的钦恤之心。至于士大夫担任刑官后学习法律要达到的程度,也以是否能遏制刀笔吏们深文周纳、徇私舞弊为重要的评价标准。“吏不能欺”(19)“老吏皆吐舌”(20)“出老吏右”(21)之类的表达都是赞誉刑部官员的重要方式。

虽然接触法律的时间较晚,但士大夫相比于刀笔吏有两个先天优势。一方面,士大夫自幼练习写八股文章,学习能力、写作基础都优于常人。清人说:“法律虽系专门,学此亦视诗书根底为何如。根底深者不惟易成,成后词理亦必充沛。”因此刑幕中有所谓“多读一年书,少读十年律”的说法(22)。何况科举中式留部者,都是科举考试中的精英,到部后只要用心学习,写作稿案上手很快。是以清代刑部中出色司官里亦不乏部分以前从未接触过律例者。

另一方面,中国从汉代以来,就有春秋决狱的传统。执法的士大夫将儒家经典中的观念、先贤的议论与实践,活用在谳狱审断,比单纯引用律例判案,更令人称道。乾隆年间著名的法律家阮葵生在刑部时碰到一件父亲贪图钱财,为杀害长子的仇人掩盖罪行的案子。此后幼子不堪兄长含冤而死,将仇人告发,其父也以私和人命罪被地方官定为杖一百徒三年。阮葵生先表明:“该抚所拟俱照各犯所犯本罪依律办理,原无枉纵。”但是“此案系父子兄弟之狱,非寻常两造告讦者可比。必须权衡情法,俾伦纪间恩义无亏,方无背于弼教明刑本意。”阮葵生认为,幼子虽然并非直接控告父亲,但因为他的控告使父亲获罪,违背了法律中亲亲相隐的伦理原则。他在奏稿中说:“该犯为兄雪愤,手足之谊虽全,而□父充徒,则名义所伤尤重。既不忍胞兄命死非辜,岂反忍亲父身罹徒配?若如该抚所拟,不特徐允武(父)不能无憾于子,即揆之徐仲威(幼子)为子之心亦断不能一息自安。”并按照律注中“卑幼告尊长,尊长依自首免罪,罪坐卑幼”的条款,将父亲无罪释放,幼子代父坐杖一百、徒三年之罪。使幼子“于兄弟之谊既尽,而父子之恩亦无亏”,同时令当地知县将这一层高于法律的伦常大义“明白晓谕”给那一家人,教导他们领会朝廷的用心(23)。这样核拟案件在今人看来未免迂腐可笑,在当时却是能活用法理精髓,使审断达到情法两平境界的绝佳范本。阮葵生也因为类似案件的审断而被称赞为:“明察平允”、“持大体不为苛细”。其“神智所开自唐宋诸贤奏议而来”的断案智慧,在时人看来正是公卿优于刀笔吏之所在(24)。

第三,至于刑部官员每日与薄书、吏役相对的“俗吏”形象,似被清代重实学的风气缓解了不少。如前文所言司官冯志沂被人嘲笑书案上“簿领与经史相杂”有俗气时,他在刑部的同事庆霖就反诘来人说:“居是官而汲汲求去之者乃俗,循分治文书,何谓俗也?”(25)事实上,户、刑二部司官是京官中少有的直接接触“庶政”的官员,刑部秋审处司官更因法律精熟,嘉道以后与河工、边材并称为“专家学”,外放之后升迁很快(26)。清人在评价秋审处司官升迁迅速的原因时说:“盖案情万变,小民情伪,无所不有。必能洞达物情,通晓律例,而文笔又足以达之,方登上驷。”(27)肯定了秋审处司官不但拥有法律专才,还具有洞达人情、文笔晓畅的优势,这正是在办理“俗务”中历练出来的能力。魏晋以降所谓“清官”“浊官”之分,本质上是士人的门第之分,亦系仕途前程的优劣之分。这种观念一直流传下来,在明清时代,身居清贵,升迁迅捷之官,如翰詹科道等,对直接办理庶务的部曹也普遍存在着一种身份上的优越感。而随着秋审处司官仕途前景日益光明,所谓“清”“俗”之分也就慢慢淡化了。

不过,为了避免真的陷于具体庶务而沦为“俗吏”,刑部的士大夫们还特意强调读律同时不忘读书的重要性。道光年间的刑部尚书戴敦元学问渊博,有纪昀以后第一通儒之称。在刑部三十余年,终身读书不辍,且为人极其谦逊,被士大夫赞誉为“活人不啻东海干,归来不语仍读书。”(28)乾隆年间的著名经学家孙星衍入刑部任主事后,管部大学士阿桂嘱咐他:“学成亦大难,勿以习律令废旧学也。”(29)清代刑部聚集了许多长于经史、艺文的著名学者,如清初的龚鼎孳、姚文然、王士祯、宋荦、汪懋麟;乾嘉年间的钱陈群、钱维城、孙星衍、王昶、阮葵生、韩崶、秦瀛、伊秉绶等人。这些庶务繁冗的文人学士也羡慕翰詹清流的优雅生活,自嘲“云楼外翰久寂寞”(30),是以也常常偷闲小聚,唱和吟咏,尤以乾隆中后期王昶、阮葵生等人的雅集最为著名。这些公余之外的聚会唱和,不仅是一种娱乐活动,也是承担了法吏工作的士大夫们强化自己儒生身份认同与文人旨趣的重要方式。

第四,执法者因为杀人太多,要遭受因果报应,甚至遗累子孙是地方刑幕中流行的说法,是以地方法司常采取“救生不救死”的态度,在上报的斩绞案件看语中将犯罪事实轻描淡写,为案犯在秋审时得到宽减留下余地(31)。地方官幕这样的处理方式,给刑部准确核拟案件带来了很大麻烦。另外,清代皇帝对此也极其反感,道光帝曾不屑地表示:“彼等(刑幕)有何学识,不过以积德行好之说动人,不知死者含冤,凶徒漏网,这才是真造孽呢。”“若惑于生死之说,我每年值勾到时,竟可一人不勾,有是理乎?”(32)地方言将斩绞案件报部后,如果刑部没有察觉出地方刑幕在看语中玩弄的文字游戏,或是欲作顺水人情,直接“照覆”处理,部本送到御前,难免要受到训斥。因此刑部官员对地方官“救生不救死”的做法多持比较排斥的心态。

但另一方面,基于清代“天下人命尤系于刑部之一官”的制度安排,在因果轮回的观念下,刑部官员的精神压力也颇大。如嘉庆年间的汉尚书金光悌及其子相继病故而满尚书长麟双目失明二事,都被认为与因果报应有关(33)。不过,刑部官员见识的各色命盗大案太多。时间一长,看待被审讯者难免不能平心静气,带有先入为主的“职业病”。尤其对时间紧迫的本部现审案件,心粗手滑,严刑逼问的事情也很常见。雍正帝即位后以自己的切身体会对刑部官员说:

朕在藩邸时,奉圣祖谕旨发审事件。初见用刑,遍体惊颤,不觉泪下。至数见之后,遂觉少异于前。尔等刑官讯狱动刑,习为常事。若少有未当,所关甚巨,即大负朕任用之意。且尔等亦当自念其子孙,岂可疏忽,致有后悔乎?(34)

虽然雍正帝非常鄙夷“刑官开释罪人可以积阴德于子孙”的做法,但在谈到刑官不能滥刑时,也以子孙功德相诫勉,并强调:“使刑皆当罪,则庆流子孙。”(35)在他看来,一个法司官员在审理案件时,并非要抛弃因果报应之说,而是要中正全面地看待。因此,在刑部官员的意识形态中,儒家的价值观是让刑部官员以“慎刑”、“生人”为乐,佛家的观念则更多起到让“讯狱动刑习以为常”的刑部官员以滥杀滥刑为诫的效果。

虽然在因果报应这个话题下,对人命生杀负有重大责任的刑部官员是个“易造孽”的职位,但其中管理监狱的官员,如果能够认真履行恤囚的职责,保全囚犯的性命,是很容易获得福报的。清代的刑部管狱官们一直以两个人为榜样。第一位是雍正年间的司狱梁文标。他从不收受官犯贿赂,而且自行出资为囚犯做新棉衣,这些事迹被雍正帝知道后,特旨将他从司狱杂佐升授本部主事,仍管狱事。其子梁国治在乾隆十三年高中状元,累迁东阁大学士,被认为是他在任司狱时积下的阴功(36)。第二位是道光年间的刑部司官李文安,他在担任提牢主事时兢兢业业,对囚犯非常体恤仁爱,所以“积厚流光,后嗣繁昌”,有了李翰章、李鸿章这样显赫的儿子(37)。

总而言之,刑部官员在面对法吏与儒生的身份矛盾,以及因果报应论的压力时,固然有一些人选择退缩放弃,但更多的人还是能从积极的角度,将“刑人”与“生人”,“读书”与“读律”,“俗吏”与“循良”,“惩强暴”与“积阴功”之间的关系辩证看待,并从中找到对自身职责的价值认同。王芑孙曾为他的朋友,嘉庆年间的刑部司官赵云球题《秋镫读律图》四首,诗云:

春秋断狱用公羊,释到何休来见长。

盛世不登刀笔吏,灯前珍重尚书郎。

近来汉学日钻研,汉律曾无郑注传。

为问时贤精考证,何缘文景变昭宣。

名法儒家孰本原,白云亭上试平反。

萧曹不与申韩并,老笔宁须似道园。

人生有味在三余,棐几摊书夜阁虚。

读律温经宁有异,须知都是活人书。(38)

四首诗所展现的是身为“尚书郎”的赵云球,虽然承担着旧时属于“申韩”一派的工作,却秉持着春秋决狱的原则,在灯下像研究学问一样学习律例,为的是在白云亭上平反冤狱,救人活命。因此他仍是以儒家为本源的士大夫,并非执法严苛的刀笔吏。在崇尚“有治人,无治法”的清代,四首诗所描述的形象,正是“治人”的典范。而刑部中士大夫出身的官员,大都也对自己有着这样的期许和认同。

二、刑部官员的外部评价

虽然刑部官员一直极力展现自己作为儒生宽厚、仁爱的一面,并尽量将这种理念带入具体的谳狱问刑工作当中。但是,那些并没有直接接触过刑名事务的士大夫中的一部分人,仍然难免对法司官员,特别是刑部官员有“苛刻”、“严厉”,自恃法律知识而缺少人情味的批评。即便是执法尚宽的康熙朝与法网比较松懈的晚清,也颇有此种舆论。雍正元年,兵部尚书卢询的上奏建议新君刑罚宜慎,他说:

若治狱者以深文为能,以残杀为断,严刑之下何求不得?乃执一己之见,迁就人之所非者,以委曲成己之所是。至狱已成又岸然行之而不顾,以为惟断然后可以济其名。亦知人之怨毒者已深入于九泉而不可复逭乎?刑者,兵象。从来用兵者不可不任智,而用刑者又不可专任其智。当有敛智于不用,而欿然若不足之愚。斯不敢自用其聪明试民命于毛锥之末,而亦不敢自逞其果决轻杀戮于谈笑之中也。(39)

卢询在雍正元年三月到九月间曾短暂担任过刑部侍郎,对刑部的情况应有初步的了解。发此一番议论,是有的放矢的。

按照卢询的认识,刑官不应该太崇尚精明、果断的素质,这样的人往往察察为明,卖弄才干,以致“轻杀戮于谈笑之中”,不符合儒者宽仁厚德,慎重民命的理念。不过,清代刑部中的优秀人物所展现的风貌,恰与卢询之愿相违。刑部官员中以来自陕西关中地区者成就最高,如顺治年间的尚书党崇雅系宝鸡人,康熙末年尚书张廷枢、乾隆年间侍郎王杰、道光年间管部大学士王鼎都是韩城人。晚清刑部中更以陕派律学一家独大,代表人物如薛允升、赵舒翘俱长安人,吉同钧系韩城人、张成勋系汉阴人、段维系岐山人。史籍中称赞关中士大夫“钟西岳秋肃之气,性情多刚强严威。故出仕之后,其立功多在刑曹。”(40)陕派律学又以“精核”见长,而“精”、“威严”这样的特点,都是卢询不愿在刑官身上看到的。

与卢询不谋而合的是光绪年间的兵部官员陈夔龙,他因跟随本部尚书到刑部会审案件,和刑部司官有所交涉。在这次会审中,陈夔龙对刑部官员最大的不满是,刑部官员仗着例案精熟,对前来会审的其他官员有一种“动目他人为隔教”的态度。他对当时负朝野重望的尚书薛允升也颇为鄙薄(41),并将刑部最有代表性的秋审处司官纳入京城最不好交往的三类官员之中。他说:

京师为官产地,王侯第宅、文武衣冠,足为软红增色。第有三种人不易浃洽,余敬而远之。一曰翰林院,敝貂一着,目中无人,是谓自命太高;二曰都察院,风闻言事,假公济私,是谓出言大易;三曰刑部秋审处司员,满口例案,剌剌不休,是谓自信大深。”(42)

这段话里隐含了两层意思。第一,翰林、御史,从唐宋以来都是京官中最为清贵之员,升迁最速,名望最高。一般来说,刑部司官是为风尘俗吏,不能与翰林、御史相提并论。此时得以并论,先见刑部秋审处司官在京官中地位之特殊。第二,清代文官中的主流是科举士大夫,以满口子曰诗云者为多,秋审出司官“满口例案”,是与主流背道而驰的表现,且又“剌剌不休、自信太深”,自然不能入时、合群。

相对于卢询和陈夔龙的泛泛而论,在法纪最严厉的雍、乾、嘉年间,科道言官还曾多次就刑部执法过严的问题直言上奏。乾隆二十三年,御史汤先甲奏请变通刑法,称“刑官不必立意求深,多援条例”。乾隆帝览奏大怒,责难御史此奏有“一似我朝刑法本系从宽,至朕独为加重,刑官不无有意迎合”的讽刺之意。并拿当时的刑部堂官鄂弥达、秦蕙田等人与雍正年间的果亲王允礼、李熹、高棨、海寿、励廷仪等相比,反问御史:两朝刑官“办理刑谳,于一切钦案事件,孰为宽?孰为严?”(43)嘉庆年间长期主政刑部的金光悌,为人刚毅果决,律例精详,经他定谳的案子,有“泰山可移,此案不可改”之论(44)。他更是屡次被科道弹劾,对他十分欣赏的嘉庆帝也不得不公开说:“平时廷臣中有在朕前论及金光悌,大率毁多誉少。”(45)

一面是刑部官员屡屡强调自己具有“求其生而不得然后死之”的儒家精神,一面是其他士大夫们眼中的“凡能治狱者多刻”(46),这样的矛盾需要从两个方面予以解释。

第一,职责、经验、立场的不同导致了刑官与其他士大夫的心态不同。

首先,刑部官员固然也以儒生士大夫自居,但他们在实际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根据案情,依照例案,论罪定刑。即便心存仁恕,也只能在法律和程序允许的范围之内,予以技术性调整。相对而言,非法司官员在讨论刑名问题时,更多地持有强烈儒家意识形态的朴素正义观,且几乎不做任何技术性考虑。在今天司法独立的制度下,这种专业与非专业的区别不成问题。但在清代的体制下,非法司官员在很多时候也可以参与刑案的会审,虽然定谳的主动权在主稿的法司衙门,但在会审过程当中,他们因为日常职责不同而产生的观念冲突就表现得非常明显。如陈夔龙被派往刑部会审时,先对“刑部司员问案,专讲例牌子,吾辈不便多发言”的状况非常不满。他利用刑部司官不在场的机会,与同来会审的工部司官端方通过诱供的方式获得了犯人口供。第二天刑部司官看到供词后却表示:“此案得两君劝令画供,甚好。惟供中所叙情节种种,与例不符,难以入奏。须重加审讯,录取正供。”陈夔龙大为丧气,认为这是刑部官员“面子攸关,故作挑剔之语”(47)。事实上,在叙供阶段就考虑情、罪对应性,以避免驳诘的做法确实是法司官员的办案习惯。不过,对于叙供、主稿这种带有很强技术性的工作,刑部官员在面对其他官员时产生的垄断性歧视与优越感,让人倍生反感。

其次,刑部官员不但负责核拟全国各地的军、流以上案件,也负责京师地区重大案件的验尸、审讯、定案等全部法律程序,对每一件案子的细节了解非常全面。他们经验丰富,对地方刑幕本着“救生不救死”原则有意从宽,对招册、看语的删改方式也十分清楚。而其他京官或系风闻案情,或系在九卿科道会议上看到案件的节略,对实际情况的掌握是比较粗率的。所以,非法司官员往往更注意到犯、证深陷囹圄的痛苦,对受害者所遭受的伤害不甚敏感。

再次,刑部官员常年从事问刑工作,在当时的审讯条件和医疗条件下,刑讯和瘐毙都是常见的情况,刑部官员难免见怪不怪,更多地站在如何顺利审结案件的立场上发表意见。而临时派遣会审的其他官员感受到的精神冲击力则完全不同。道光年间的刑部司官李文安在担任提牢主事时,用律诗描述了他夜晚孤坐提牢厅,及审官提审犯人的情形。如:《官烛宵萦》一首先注:“每夜验封后,一灯坐守思日间公事无遗,即开卷与古人对唔。”诗则云:

重门已锁晚餐浇,坐对空堂独一条。

忽念累囚收饭后,饥肠永夜苦中烧。

《传单哀矜》一诗云:

朱点长单一纸传,瀛洲司分本星联。

要将石下穷民隐,借重群公达九天。

《牌票提审》注云:“各司提审有手票,带差之役则递牌司狱。”诗云:

秋官判狱重如山,牌票提人属等闲。

去尚精神来萎顿,头皮断送血痕殷。

《铃柝传更》注云:“更夫三十六名夜间巡更,钲鼓铃柝甚属严密。”诗云:

两所鱼更三十六,柝铃钲鼓夜声寒。

知他惊醒还家梦,湿透红衣泪未干。(48)

可与之对比的是御史童槐的诗作。他于嘉庆十八年天理教冲击紫禁城案后被派往参与刑部会宙,宿于秋审处之夜赋诗数首。一古体名《叙雪堂》,诗云:

叙雪堂,取义明,叙案超雪彰好生。

滔天逆恶信难逭,名捕胡托死者名。

今日刘第五,明日刘第五,牒送到堂不胜数。

悉归周内无所疑,已定极刑有余怒。

将刑其奈同名何,连羁狱底凭消磨。

消磨恐未尽,罗织弥繁恣。

残忍残忍谁与亲,云亭荐牍称威神。

吁嗟乎!立时大用固可必,天祸苍生要此人。(49)

一近体名《即事》,诗云:

鼙鼓声沈督战余,头鹅消息竟何如?

条侯开壁虞儿戏,赵括行师愧父书。

临阵岂宜频易帅,承恩终望速擒渠。

貂蝉多少英雄在,蚁穴纷纷待扫除。

曹社仓皇泄鬼谋,可怜卞壸一门休。

黄天祸起尘连阙,甘露灾生血洗矛。

悬首累累余犴狱,积尸闪闪失狐丘。

军前执讯词应毁,忍说风烟土木愁。

叙雪堂前月色阴,周垣营卫夜森森。

弄兵赤子情何苦,对簿神霄创已深。

燕雀衡须持平手,枭鸾辨自好生心。

爰书定后浑无赖,满耳琅珰和独吟。(50)

二人诗作的场景大致相同,也都表现出士大夫悲悯的情怀与慎刑的观念。但其差别在于,李文安诗将“饥肠永夜苦中烧”,“去尚精神来萎顿”,“湿透红衣泪未干”这样的囹圄之苦描述得十分常态化,且对刑部的谳狱能力颇有信心,相信同僚们可以将民隐达于“九天”。而童槐以御史的身份偶尔派往刑部会审,同样是夜宿部内,同样面对“营卫森森”“满耳锒铛”的场景,内心的触动显然比李氏激烈得多。一方面,作为官僚士大夫,他对天理教起事的态度也与官方高度一致,呼唤“貂蝉多少英雄在,蚁穴纷纷待扫除。”但另一方面,他又以一个纯粹的儒者价值观,对陡然兴起的大狱感到万分痛苦,并归咎于刑部官员没有尽到“叙雪”的职责,反而“罗织”“周内”,甚至要借此登上荐牍,赢得仕途名利。将李诗与童诗相对照,可以清晰感受到专门从事法律工作的士大夫,与其他部门士大夫立场和心态的差别。

第二,刑部官员面对的来自皇帝的压力与其他官员不同。清代君权强盛,除同、光二帝外,其余君主都对重大刑名案件采取直接干预的态度。皇帝虽然并非法律专家,不能直接给具体案件定罪量刑,但所谓“世轻世重”的宽严尺度,是与当朝皇帝的执政风格直接相关的。刑部官员自幼学习儒家经典,受到官僚队伍舆论的压力,又有因果轮回的观念,大多数人也愿意对可轻可重的案件采取宽容的态度。不过,当他们不得不面对一个政尚严厉的皇帝时,坚持宽仁的策略就需要承担太大的风险。譬如前文提到乾隆二十三年御史汤先甲对刑部官员的批评。其时,乾隆帝正大兴文字狱,用法颇为酷烈,而主要负责部务的“当家尚书”秦蕙田却是著名的经学家,《五礼通考》的作者。这样的反差,固然有儒士软弱,不能坚持道统的原因,但亦足见君主高压之强力。

在法令严厉的时代,如果刑官一定要宽厚居心、保全人命,往往要采取一些迂回的办法。从乾隆三十八年起到嘉庆二年,刑部的管部大学士分别是舒赫德、英廉、阿桂三位重臣。阿桂管部之初,认为英廉“素失之刻”,意欲从宽。但很有经验的刑部司官吴熊光提醒他说:“记得英相初管时,因办案间有比舒文襄(舒赫德谥文襄)从轻者,叠干严饬,遂矫枉过正。今中堂甫综部务,宜且循旧章。”阿桂听从了他的建议,“是年秋审纯庙免勾者转多于上届,文成(阿桂谥文成)总理时刑部未干严谴。”(51)可见,管部大臣甫经新任,不论是出于个人价值观,抑或为了迎合士大夫追求宽仁的舆论,都有纠正前任“苛刻”作风的愿望。可这样的做法,必定被皇帝视为“沽名枉法”而遭到严饬,刑部矫枉过正,执法尺度更加趋严。如果刑部自觉从严,给皇帝以“恩自上出”的余地,反而容易得到从宽的实际效果。刑部代皇帝承担“苛刻”的名声,在雍、乾时期是常见的情况。

三、结语

清代在雍正年间对刑部官员的选任方式进行了重要改革,此后刑部司宫的任期大大延长,其补缺、差委、升迁的决定权由吏部转移至本部堂官(52),对司官法律专业能力的要求也大大提升(53)。乾隆初年,随着刑部的最重要机构:律例馆、秋审处运行机制亦趋成熟,帝国的刑名体系中“部权特重”的特点愈发突出(54),刑部司官仕途前程之光明在六部司官中首屈一指。是以乾隆以后,刑部官员的法律专业化水准开始突飞猛进,甚至晚清形成了以司法实践带动律学研究的风气。特别是英才聚集的秋审处,尤以精于律例,而与河务、边材并号“专家学”(55),有明显的技术官僚倾向,在京官中独树一帜(56)。甚至刑部堂官也多由本部司官外放后升转而来,终身不迁。区别于其他五部的“侍郎多起家翰林”,尚书“视六部繁简次序,以调任为升迁”(57)。(清代刑部堂官任职情况笔者另有附表)这些特殊的制度和人事安排,都促使刑部官员内部认同不断加强,形成了一个价值追求相近的群体。

在这样背景下,清代士大夫对于刑官的评价分为两种标准。一种是刑官自身的评价标准,大略与现代人对法律专业人员的评价标准相近,认为凡法律工作者以详明律例、洞察人心为尚,应具有精明、果断的性格特点。而对于大多数没有理刑经验的士大夫来说,宽厚居心,收敛才智是刑官应有的美德,过分精明果断就陷入深文刻薄的法家窠臼(58)。嘉庆年间的刑部尚书熊枚是刑部老司官出身,理刑经验十分丰富。他常对人说“理刑责明,尤贵断,然惟明然后能断,兼之者惟吾友金兰畦先生。”(59)金兰畦即是熊枚在刑部同事数十年的金光悌。不但熊枚,金光悌在他的长官阿桂、姜晟,同侪韩崶、长麟、祖之望等人眼中,都是办案精明、果断的典范(60)。然而,对于刑部之外的士大夫来说,金光悌从嘉庆初年还担任刑部司官时起,就被认为是张汤、郅都一类人物,遭到科道清流群起攻击。嘉道年间的礼亲王昭琏在其笔记《啸亭杂录》中对金光悌痛加诋毁,称他“性谿刻,外貌刚果,心实阴险。”并记载他受贿杀人,被鬼夺命(61)。熊枚与昭琏对金光悌的评价看上去差异极大,但结合卢询所说就可以看出,所谓“明”与“断”,“谿刻”、“刚果”,统一在一个刑官身上,其实并不矛盾,只是两位评价者立场、价值取向不同而已。

清代的刑部官员从所受教育、选官途经、仕途前程等诸多方面综合考虑,还不能构成现代意义上的职业群体,但正如杜金、徐忠明在《读律生涯:清代刑部官员的职业素养》一文中所说,刑部官员出于“职守所关”的原因,对法律阅读抱有极大的热情,也有相当精湛的法律素养,这种法律素养使刑部官员基本能够胜任他们所肩负的修律和司法使命(62)。笔者认为,以清代刑部官员的法律素养来看,对于雍、乾以后刑部的评价,虽然不能使用“职业化”一词,但称之为“专业化”,则当之无愧。在这样的“专业化”进程当甲,大多数实际从事法律工作的刑部官员(63),虽然是以科举入仕为主的官僚士大夫,但进入刑部一段时间后,可以形成新的专业认同,并与自幼树立的儒家价值认同融合调剂、并行不悖。不过,在很多并不从事法律工作的儒家士大夫看来,刑部官员已经被大大“法吏”化了,他们所追求的研律精核、执法明断等专业境界,并不符合儒者悲天悯人的仁恕原则,甚至结合佛家因果之说,认为“老于刑部者,鲜能保全终始,而后人亦多不振”(64)。

当然,这种刑部内、外观念的差别,只是笔者观察清代刑部官员群体专业化的一个视角,是不能将其绝对化的。刑部官员作为一个群体的概念,也并非铁板一块,千人一面。从事刑名工作之外的清代士大夫,其价值取向,特别是对刑名官员的评价,也并非高度一致,众口一词。乾隆年间的大学士阿克敦、阿桂父子,先后担任刑部的最高管理者多年。阿克敦执法尚宽,主政刑部时常常暗地抗拒皇帝过分严苛的命令,因而屡遭斥责。他曾询问尚未出仕的阿桂:“朝廷一旦用汝为刑官治狱,宜何如?”当阿桂回答:“行法必当其罪,罪一分与一分法;罪十分与十分法,元使轻重”时,阿克敦先大怒欲责,后教导他说:“如汝言天下无全人矣!罪十分治之五六已不能堪,而可尽耶?且一分之罪尚足问耶?”阿桂晚年管理刑部时,一方面将父亲的这一番教诲“屡向曹郎述之”,但另一方面,他这一时期的刑部在清代历史上执法又最属严厉。对于阿桂这一“反动”于乃父的做法,嘉道年间的许多士大夫“或疑之”,但亦有人将其解释为:“是文成之善承父教也。苟不以之宽愚民,而以之纵墨吏,狼之牧羊,终无已时。是使之日死其民,而吾且自居于仁恕,夫岂文勤之意哉?”(65)阿克敦与阿桂父子同为刑官,在是否要刑罪相当的基本执法理念上,已经出现了认识偏差。而嘉道非刑部的士大夫在评价他们父子执法风格时,固然无不认同阿克敦的说法,但对阿桂的做法,也并非一概批评。更有通过区别“纵”与“宽”的性质,为其委曲辩白者。这样的解释固然带有一些为尊者、贤者讳的意味,但也可以反映出一些不从事刑名工作的士大夫,对刑官的价值观具有同情之理解的倾向。

清代中叶以后,随着人口的激增,人与资源的冲突日益加剧,社会矛盾日益复杂,在国家的法制体系之内权力、地位空前提高的刑部承担了“天下人命系于刑部之一官”的艰巨任务(66)。在这种外部压力的刺激下,刑部进行了一系列成功的制度变革,激励刑部官员勤勉读律,提高自己的专业水平与专业认同。显然,这是居于法司系统之外,以道义相高的传统士大夫难于感同身受的。传统士大夫与经过法律专业化训练后的士大夫观念上的差别,除了二者基于不同职责、立场上的差别外,也是这一时代特点的集中反映。

注释:

①[德]韦伯:《儒教与道教》,洪天富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20-124页。

②徐珂:《清稗类钞•胥役类》之《例吏利》,上海:商务印书馆,1928年版,第39册,第4-5页。

③[法]魏丕信:《表格形式中的行政法规与刑法典》,张世明等主编:《世界学者论中国法律文化》,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57页。

④参见杜金、徐忠明:《读律生涯:清代刑部官员的职业素养》,《法制与社会发展》,2012年第3期。杜金关于刑部官员法律素养的另一篇文章是其博士论文《清代司法官员的法律知识研究》,中山大学2010年博士论文。

⑤曹允源:《慎斋遗集序》,赵舒翘:《慎斋文集》,国家清史委员会编纂《清代诗文集汇编》第767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1年版,第3页。

⑥武亿:《授堂诗文钞》,文钞卷五,《刑部山东司主事升补广西司员外郎加三级李公坚行状》,道光授堂遗书本。

⑦冯桂芬:《显志堂稿》,卷六,《方恬庵先生家传》,光绪冯氏校邠庐刊本。

⑧许仲元:《三异笔谈》,卷二,《百菊溪逸事》,民国笔记小说大观本。

⑨郭尚先:《郭大理遗稿》,卷三,文一,《同年魏笛生先生六十寿序》,道光二十五年刻本。

⑩王昶:《蒲褐山房诗话》,《王又曾传》,清稿本。

(11)冯志沂:《适适斋文集》,卷一,《亡友伯苍哀辞》,同治九年刻本。

(12)贾树誠:《秋曹叹》,孙雄辑:《道咸同光四朝诗史》,乙集卷四,宣统二年刻本。\r

(13)张集馨:《道咸宦海见闻录》,清代笔记史料丛刊,北京: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167页。

(14)《清史稿》卷三百五十六,列传一百四十三,《石承藻传》,北京:中华书局,1977年版,第11319页。

(15)钱澄之:《田间诗文集》,文集卷十一,《碑记》,《龚端毅蕲水县生祠重新碑记》,康熙刻本。

(16)《世宗宪皇帝实录》,卷三十七,雍正三年十月辛未。

(17)陈康祺:《郎潜纪闻初笔》,卷八,《非科甲人员不得与闻秋谳》,历代史料笔记丛刊,北京: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182页。

(18)何秋涛:《律心序》,盛康:《皇清经世文续编》,卷九十九,刑政二,光绪刻本。

(19)阮元:《两浙輶轩録》,卷三十三,《陈朗传》,嘉庆刻本。

(20)李元度:《国朝先正事略》:卷二十一,《金兰畦尚书事略(戴简恪公敦元)》,同治刻本。

(21)戴熙:《习苦斋集》,古文卷二,《房师魏笛生先生七十寿序》,同治五年刻本。

(22)周洵:《蜀海丛谈》,成都:巴蜀书社,1986年版,第385页。

(23)阮葵生:《七录斋文钞》,卷十,《西曹议稿》,浙江司徐允武案,清刻本。

(24)阮元:《揅经室集》,二集卷三,《刑部侍郎吾山阮公传》,道光刻本。

(25)冯志沂:《适适斋文集》,卷一,《亡友伯苍哀辞》。

(26)李元度:《天岳山馆文抄》,卷三十二,《夏芝岑廉访五十寿序》,光绪六年刻本。

(27)欧阳兆熊:《水窗春呓》,卷下,《户部为六部首》,清代史料笔记丛刊,北京: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56页。

(28)黄钊:《读白华草堂诗初集》,卷五,《戴金溪先生招饮归后作长句奉呈》,道光刻本。陈其元在《庸闲斋笔记》之《难博学》(同治十三年刻本)一文中记载:“余道光壬辰应京兆试,公时为刑部尚书,以年家子上谒。公谦抑殊甚,有“有若无,实若虚”之气象。余特搜僻典数则叩之,公则曰:“年老记忆不真,似在某书某卷第几页第几行内,其前则某语,其后则某语。”试翻之,则百不爽一。盖公固十行俱下,过目不忘者也。余尝问公天下书应俱读尽矣,公曰:‘古今书籍浩如渊海,人生岁月几何,安能读得遍?惟天下总此义理,古人今人,说来说去,不过是此等话头。当世以为独得之奇者,大率俱前世人之唾余耳。’公于刑部例案最熟,元一事可以欺之,老胥猾吏见之束手,故终身历官不出刑部。”

(29)孙星衍:《孙渊如先生全集》之《嘉毂堂集》,卷一,《又附阿文成公遗事》,嘉庆刻本。

(30)斌良:《抱冲斋诗集》,卷二十,《秋曹读律集》之《赠李方赤比部》,光绪五年刻本。

(31)郭润涛:《官府、幕友与书生——绍兴师爷研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334-358页。

(32)张集馨:《道咸宦海见闻录》,第88页。

(33)金光悌事见吴熊光《伊江笔录》,上编,广雅书局刻本,长麟事见梁恭辰《北东园笔录》,卷二,《刑官夙孽》,光绪刻本。

(34)《世宗宪皇帝实录》,卷十六,雍正二年二月壬申。

(35)《世宗宪皇帝实录》,卷一百三十五,雍正十一年九月庚子。

(36)赵舒翘:《提牢备考》,卷四,日本东京大学东洋文化研究所藏清刊本。及吴熊光:《伊江笔录》,上编。

(37)赵舒翘:《提牢备考》,卷四,录李文安:《贯垣纪事诗》数十首,并详载其提牢事迹。

(38)王芑孙:《渊雅堂全集》编年诗续稿,《题赵比部云球秋镫读律图四首》,嘉庆刻本。

(39)雍正元年十一月初六日,兵部尚书卢询奏,《雍正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第2册,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1年版,第219页。

(40)转引自闫晓君:《走近陕派律学》,《法律科学一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05年第2期。

(41)陈夔龙在《蕉梦亭杂记》中提到刑部尚书薛允升气量狭小,因为与唐炯有旧怨,在唐炯因为中法之战入狱后,利用刑部的各种“旧例”对唐炯百般刁难羞辱。(陈夔龙:《蕉梦亭杂记》,卷一,民国十四年刻本)

(42)(47)陈夔龙:《蕉梦亭杂记》卷一。

(43)《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五百七十六,乾隆二十三年十一月甲寅。

(44)昭琏:《啸亭续录》:卷二,《金司寇》,清代史料笔记丛刊,北京:中华书局,1980年版,第419页。

(45)《仁宗睿皇帝实录》,卷八十八,嘉庆六年十月甲辰。

(46)何绍基:《东洲草堂文抄》,卷十六,《碑志》,《福建兴泉永兵备道熊君墓表》,光绪刻本。

(48)赵舒翘:《提牢备考》,卷四,录李玉泉:《贯垣纪事诗》。

(49)童槐:《今白华堂诗录》,卷二,古体诗,同治八年刻本。

(50)童槐:《今白华堂诗录补》,卷六,近体诗,光绪三年刻本。

(51)吴熊光:《伊江笔录》,下编。

(52)清初沿袭明制,官员每升一级,都要由吏部统一铨选,且分到六部的官员由吏部指定司分,本部堂官无权调拨,因此刑部司官的在部时间很短,其来源芜杂。如一名刑部主事由某省知县行取,任满三年升迁员外郎时,很可能就要改任吏部。而一名刑部员外郎由工部主事升迁而来,任职只有两年,就可以改调他部了。雍正年间规定,刑部官员必须从主事一直升任郎中后才能升调他职,且由本部堂官保举升任。(参见雍正十一年六月十五日,山西道监察御史刘勷奏折,《雍正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第24册,第682页)也就是说,雍正以后的刑部司官在部任期至少有七年,事实上在乾隆以后,由于新科进士补缺困难,刑部司官的在部年限多在十年以上,道咸以后甚至有二十余年者。

(53)刑部的行政模式与其他五部不同。其他五部起草奏稿、咨文等文书皆出自书吏之手,由司官修改后承堂审阅。(何德刚:《春明梦录》下,北京:北京古籍出版社,1995年版,第125页)而考虑到刑部关系人命,为防止胥吏作弊,雍正十一年经刑部侍郎觉和托奏陈,刑部稿案必须由司官起草,书吏只能负责整理抄写。(雍正十一年三月二十五日,刑部侍郎觉和托奏,《雍正朝汉文朱批汇编》,第213页)

(54)明代刑名体系中刑部、都察院、大理寺三法司并立,互相制衡。清代在制度格局上继承明代,但寺、院权力被大大缩减,形成“部权特重”的新格局。《清史稿•刑法志》,北京:中华书局,1998年版,第15册,第4206页。

(55)李元度:《天岳山馆文抄》卷三十二,《夏芝岑廉访五十寿序》。

(56)关于乾嘉以后技术官僚的崛起,参见刘风云:《十八世纪的“技术官僚”》,《清史研究》,2012年第2期。

(57)胡思敬:《国闻备乘》之《部务》,民国十三年刊本。

(58)雍正元年十一月初六日,兵部尚书卢询奏,《雍正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第2册,第219页。

(59)梁恭辰:《北东园笔录四编》之《孽龙行雨》。

(60)金光悌系乾隆四十五年进士,入部之后受到管部大学士阿桂的奇赏。(恽敬:《大云山房文稿》,集二卷四,《刑部尚书金公墓志铭》,同治刻本)。姜晟在其自订年谱中称:“余在刑部日,奉旨办各省案件,所带司员俱择明练端方者,如阿精阿、清安泰、金光悌、祖之望诸公,后俱为侍郎、尚书,可庆朝廷得人之盛。”(姜晟:《姜杜芗先生自订年谱》,北京:国家图书馆出版社。北图珍本年谱丛刊第106册,第385页)金光悌去世时,韩崶正在外任,撰《挽金兰畦尚书》诗二首,有“卅载盟坚金石期,平生直谅友兼师”之句,可见其友谊之笃。(韩崶:《还读斋诗稿》,卷十三,道光元和韩氏刻本)长麟乾隆末年与金光悌同在刑部任司官,嘉庆中期又同回刑部分任满、汉尚书,昭琏在《啸亭续录》中称二人为司寇时关系“比昵”。(昭琏:《啸亭续录》,卷三,《牧庵相国》)金光悌与祖之望同在刑部十余年,关系近密,并结为儿女姻亲。(恽敬:《大云山房文稿》,集二卷四,《刑部尚书金公墓志铭》)姜晟、韩崶、长麟、祖之望与熊枚、金光悌等人都是乾隆中后期的刑部司官,在嘉、道年间先后回京担任过刑部尚书、侍郎。

(61)昭琏在《啸亭杂录》之《金司寇》(第419页)、《牧庵相国》(第459页)、《广庚虞之死》(第107页)、《嘉庆初年谏臣》(第350页)四篇中都对金光悌明诋暗讽,并在《熊铅山司寇》、《牧庵相国》两篇中对与金光悌交好的刑部汉尚书熊枚、满尚书长龄也多有微词,可见其成见之深。

(62)杜金、徐忠明:《读律生涯,清代刑部官员的职业素养》,《法制与社会发展》,2012年第3期。

(63)道、咸以后捐纳大开,刑部中的捐班也日益增多,出现了严重的人多缺少情况,很多捐班可能终其一生都不能得到一个实缺。许多捐纳来的司官并不实际从事执法谳狱的工作,甚至出于生计考虑,本人在外谋职,并不在北京候缺。所以实际在部工作的官员数和职名挂在刑部的官员数是有不小差距的,研究者应予以关注。

(64)梁恭辰:《东园笔录初编》,卷一,《陈尚书》。

(65)钱吉仪:《记章佳文勤公语》,盛康:《皇清经世文续编》,卷九十八,《刑政一》,光绪思补楼本。

(66)徐乾学:《憺园集》,卷二十六,《刑部题名牌碑记》,康熙冠山堂印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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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年1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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