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泳:互联网与“观念市场”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855 次 更新时间:2015-12-01 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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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泳 (进入专栏)  

【内容提要】 在有关表达自由以及媒介责任的论述中,一直存在所谓“观念市场”(marketplace of ideas)的类比。它借用了经济学上的自由市场概念,在这样的一个市场中,真理和谎言相互竞争,人们期待前者终会战胜后者。观念市场的模式不乏天真和误导,然而,从另一角度看,该模式也有其有力的地方,因为它强调表达自由的重要性,以及信息在观念市场中自由交换所带来的益处。本文通过梳理互联网传播的流变,讨论观念市场在互联网语境下是否适用,以及大规模参与对观念市场的影响。

【关 键 词】观念市场/表达自由/媒介责任/数字环境


一、“观念市场”的由来及其争论

在有关表达自由以及媒介责任的论述中,一直存在所谓“观念市场”(marketplace of ideas)的类比,它借用了经济学上的自由市场概念,将观念市场理解为人类通过一定媒介实现观念集中交换的场所,强调只有通过“广泛而充分的思想竞争”,人们才能发现真理或者做出科学的决策。与经济学中的自由市场一样,在观念市场中,不可计数的真理和谎言相互竞争,人们期待通过广泛的竞争、辩论后,前者终会战胜后者。

“观念市场”,或者说“思想市场”、“观点市场”,并不是一个新近提出的概念。这个观念有着自己的“观念史”,甚至被称为言论自由中之“显学”。(林子仪,1991)它本身是一个比喻,来源于1919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霍姆斯对“艾布拉姆斯诉合众国案”发表的一份判决异议意见书,其中说道:“通过观念的自由交换(free trade in ideas)才能更好地得到人们渴望的最大的善——真理最好的检验标准是思想的力量在市场竞争(the competition of the market)中获得承认的程度。”(转引自王四新,2008a)这段论述如此有力地将言论自由的目的予以概念化,不仅深刻地影响了对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原则的阐述,而且塑造了学界乃至大众对于言论自由的理解。霍姆斯的论述被无数次引用,以至于人们都忘记了,“观念市场”的说法其实出自布伦南大法官之口。

在1965年的“拉蒙特诉邮政署长案”中,布伦南就美国邮政署限制收件人接收外国寄来的政治宣传品的法规写道:“如果有意愿的收件人没有接收与考虑的自由,那么观念的传播就无法完成。只有卖家而没有买家,这将是一个贫瘠的观念市场。”①美国最高法院一直强调,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一个不受限制的市场,在那里,不同的观点可以相互较量。例如,在“《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中,由布伦南大法官撰写的判决掷地有声地写道:美国拥有“一个深刻的国家承诺的原则,对公共问题的辩论应该是不受限制的,强而有力的和完全开放的”(uninhibited,robust and wide-open)。②

这段话中最引人注目的是布伦南所选择的大胆的、非同寻常的形容词。它们表明了最高法院在处理言论自由问题时的勇气与热情。然而,大法官们却几乎没有做任何努力对“观念市场”进行推断,或阐述他们为什么相信这一市场会运转良好。毫无疑问,他们似乎已然接受了这个比喻的有效性,因为他们相信,该比喻所基于的前提是合理的。

这个前提就是:其一,人是有理性的动物,人凭借自己的理性能够辨别真假正误;其二,如果人的言论自由受到宽容,那么,通过公开而透明的讨论可以达至真理。这样的认识其实可以一直追溯到苏格拉底。所谓苏格拉底反诘法,就是一种持不同看法的个人之间探索问题和辩论的方法,通过持续不断的反诘和回答,刺激批判性思维,从而照亮真理(Benson,2000)。

和苏格拉底一样,约翰•弥尔顿相信开放的思想交流的重要性。1644年,他针对当时英国的出版审查和许可制,发表了《阿留帕几底卡:约翰•弥尔顿先生向英格兰国会发表的关于无需许可而出版的自由的演说》,即今天的《论出版自由》。弥尔顿在他的书中表达了他对真理的信念和信心,他坚定地认为:一旦真理和谬误都可以不受约束地通过研究和讨论加以检验,真理就必将战胜谬误:

虽然各种学说流派可以随便在大地上传播,然而真理却已经亲自上阵;我们如果怀疑她的力量而实行许可制和查禁制,那就是伤害了她。让她和谬误交手吧。谁又看见过真理在自由而公开地交手时(in a free and open encounter)吃过败仗呢?……谁都知道,除开全能的主以外就要数真理最强了。她根本不需要策略、计谋或者许可制来取得胜利。这些都是错误本身用来防卫自己、对抗真理的花招(约翰•弥尔顿,2012)。

这种真理一定会战胜谬误的观点,正是“观念市场”的前提假设之一。从弥尔顿的思想出发,后世还发展出观念的“自我修正”(self-righting)概念(弗里德里克•S.西伯特,西奥多•彼得森,威尔伯•施拉姆,2008)。在弥尔顿之后,约翰•斯图亚特•穆勒(也译密尔)在1859年发表的《论自由》一书中进一步论证了他的观点。穆勒虽然对“观念市场”理论本身的探讨也是从理性主义出发,但他提倡经验主义的试错在现实中的作用和意义。穆勒认为人类具有“可错性”,然而人类心灵又具有一种品质,它是人类作为有智慧或有道德的存在当中一切可贵事物的根源,这就是,人的错误是能够改正的。借着讨论和经验人能够修正自己的错误。仅靠经验是不够的,必须经过讨论,以指出经验的意义。“人类判断的全部力量和价值就靠着一个性质,即当它错了时能够被纠正过来;而它之可得信赖,也只在纠正手段经常被掌握在手中的时候。”(约翰•斯图尔特•密尔,2012)

在对待人类理性方面,穆勒比弥尔顿悲观得多,在他笔下,没有弥尔顿那种真理与谬误进行公开斗争的“战场”(马凌,2012),只有“意见的旋转运动”,“真理的这一部分落下去而那一部分升起来”。虽说在每一个可能具有不同意见的主题上,真理有赖于两组相互冲突的理由的公平较量,然而,“大部分也只是由一个偏而不全的真理去代替另一个偏而不全的真理;而进步之处主要只在新的真理片段比它所代替的东西更见需要,更为适合于时代的需求罢了”(约翰•斯图尔特•密尔,2012)。这里,穆勒对真理的片面性、局部性、暂时性和实用性的强调,已然开启现代多元主义的大门。然而,虽然穆勒一方面说,“至于说真理永远战胜迫害,这其实是一个乐观的伪误”,但在另一方面,他对真理的生命前景并不悲观:“真理所享有的真正优越之处乃在这里:一个意见只要是正确的,尽管可以一次再次或甚至多次被压熄下去,但在悠悠岁月的进程中一般总会不断有人把它重新发现出来,直到某一次的重现恰值情况有利,幸得逃过迫害,直至它头角崭露,能够抵住随后再试图压制它的一切努力。”(约翰•斯图尔特•密尔,2012)如果单从真理的最终结局上看,这与弥尔顿的观点又有相似之处。

“观念市场”以及“观点的自行修正”理论成为自由主义新闻学的理论根基,至今仍对西方新闻界产生着强大而持久的影响。美国第三任总统托马斯•杰斐逊对此概括得最为精到:

没有哪一种实验比我们现在正在进行的更有趣了,我们所相信的东西最终会证明一个事实:人是可以由理性和真理支配的。因此,我们的首要目标应该是为人们打开所有通向真理的道路。迄今为止所能找到的最佳道路就是新闻自由。因此,这也是那些害怕自己的所作所为受到调查的人们第一个想要压制的。人们坚强地经受住了媒体近期的谩骂,表现出了辨别真伪的洞察能力,这说明我们可以放心地相信人们能够听到一切真假信息,并且能够在它们之间做出正确的判断。因此我认为,可以肯定地说,打开真理的大门,鼓励人们养成用理性检验每一件事物的习惯,是我们传给后世之人最有效的约束物,可以防止他们用自己的观点来约束人民(西伯特,彼得森,施拉姆,2008)。

杰斐逊是新闻自由至上论的奠基人,从他起草的《弗吉尼亚宗教自由法案》(1777)可以看出,他深受弥尔顿影响。其中有这样一段:“真理是伟大的,如果对她不加干涉的话,终会占据上风;真理是一位合适和称职的反对谬误的斗士,足以战胜谬误,并且不怕去斗争,除非人为的干涉解除了真理的天然武装——言论和辩论自由。如果允许人们自由地批驳谬误,谬误就不再有什么危险了。”(USIA,2014)这种表述与《阿留帕几底卡》中真理与谬误的角力如出一辙。然而,杰斐逊比弥尔顿更崇尚没有政府干涉的言论“绝对自由”(弥尔顿曾在克伦威尔政府中充当检察官),正像美国新闻学者弗雷德里克•S.西伯特在分析传媒理论从威权主义向自由至上主义转变的过程时所总结的:“让一切有话要说的人都能自由表达他们的意见。真实的和正确的会留存下来,虚假的和错误的会被抑制。政府不能参与这一争执,也不能帮助其中任何一方。尽管虚假的思想可能会取得暂时的胜利,但是真理会吸引更多的支持力量,通过自我修正过程达到最终胜利。”(西伯特,彼得森,施拉姆,2008)然而无论是弥尔顿、穆勒还是杰斐逊,他们对观念竞争的论证都没有引入“观念市场”的说法,这一经济学术语的比喻直到20世纪初才出现。霍姆斯首次将观念争论比喻为市场行为,有论者认为,这一隐喻之所以在20世纪前半期广受欢迎,深层原因是因为它符合资本主义社会的意识形态,体现的是对“看不见的手”的信奉(马凌,2012)。“看不见的手”是亚当•斯密的著名比喻,用来解释市场的自我调节。“观念市场”的类比在一点上与新闻自由至上主义是一致的:那就是反对政府的规制。借用市场经济的自由放任观,“观念市场”的信奉者主张政府对这一市场放任自流。

可以想象,古典的“观念市场”理论并不能够完全解释现实,因此,一些学者提出了市场失灵理论模型(the market failure model),代表人物是杰罗姆•巴伦。他首先认为,市场隐喻建立在一些错误的假设之上:每个人都能够进入市场;真理是客观的、可发现的,而不是主观的、可选择或可打造的;在市场上,真理总是居于各种观念之中并且可以存活;人们具备基本理性,能够感知真理。正是因为这些假设都不存在,一个具有自我纠偏能力的“观念市场”始终只是不切实际的浪漫虚构。巴伦也引入了历史主义的角度来论述“观念市场”在现代如何经历了一个扭曲和操纵的过程:“随着对表达自由的私人限制的发展,存在一个自由市场、在那里各种观念可以凭借自身的优点而彼此竞争的想法,到二十世纪,就像完全竞争(perfect competition)的经济理论一样不切实际。第一修正案基本上是一种理性主义哲学,催生它的那个世界已然消失,过去的理性现在成了浪漫。”(Barron,1967)

巴伦尤其关心报纸垄断和通信业的技术发展对媒体产业造成的变化。他认为,在这个崭新的环境中,政府应该扮演一种更积极的角色,强迫新闻媒体将其在报纸上或者电波中传递的信息予以多样化。他倡导人们应拥有“接近使用媒介权”(the right of access to the media)(Barron,1975)。所谓“接近使用媒介权”是一种积极性的言论自由权,按照台湾新闻法学者林子仪的概括,它“是一种法律上可强制执行之权利,一般私人可根据该权利,无条件地或在一定的条件下,要求媒体提供版面(如报纸)或时间(如广播或电视)允许私人免费或付费使用,藉以表达其个人之意见”(林子仪,1991)。

此后,“接近使用媒介权”理论成为一种流行理论,它实际上被一种更深的旋流所推动:言论自由的消极保护正在向积极保护转变,正如哈佛大学法学院教授泽卡赖亚•沙菲早在1941年所预言的:在未来的时代,言论自由所面对的最重要的议题,将是要求政府采取积极作为,以促进言论或意见的表达(Chafee,1967)。这一转变,被形象地说成从“盾牌”到“剑”的转变,即言论自由不只是一面消极防御的“盾牌”,同时亦是一把积极进取的“剑”,可据以要求政府打开表达意见的通路,为每一个人提供公平表达的机会,以促进不同意见的表达及讨论(林子仪,1991)。

与这种转变相辅相成的,还有传媒理论中社会责任论对自由至上主义所作的修正,沙菲正是哈钦斯委员会中的重要一员。对于沙菲和哈钦斯委员会来说,传媒的负责行为至为关键。沙菲认为,政府须在有限基础上对“观念市场”加以干预,以保持这一市场的最好运转。如同在经济市场上一样,政府的规制可以纠正垄断、供应以及定价方面的问题,从而保证信息消费者能够就其公共生活作出良好的决定(Hindman,1992)。

无论是巴伦还是沙菲的批评都可以算作是对“市场”的检讨。查尔斯•埃德温•贝克详细分析了市场失灵理论,总结了这一理论的四种主张:一是在不限制任何人的表达自由的情况下尽可能纠正经济市场失灵;二是保证所有的观点能充分但不必平等地进入观念市场;三是保证所有的观点平等地进入观念市场(例如,每个候选人拥有相同时间);四是保证所有的人的平等进入的途径(Baker,1992)。总的来说,认为市场失灵的人把“观念市场”理论由自由放任模式改造成了国家控制模式。从坚决排拒政府到赋予政府干预权力, “观念市场”的观念史演进,显示了这一古老类比的内在张力可以有多大。

贝克既不同意“观念市场”理论的古典模型(the classic model),也不同意市场失灵模型。他认为,古典模型所依赖的假设导致了“观念市场”理论的非连贯性。并不存在某种客观的、可发现的真理,人们也并不总是理性的,并且,不同的人用不同的方式感知真理。“只有把有关真理客观性的误置的前提同人类理性程度的极端假设合在一起,才能够正当地相信一个旨在求得真理的不受控制的‘观念市场’在常规意义上的至高无上性。”(Baker,2007)在这一点上,贝克可以说与巴伦殊途同归。然而,贝克同时又认为,市场失灵模型难以操作,十分危险,与第一修正案目的的合理诠释无法保持一致。为此,他提出了自己的自由模型(theliberty model)。“自由模型认为(第一修正案的)言论自由条款并非保护一个市场,而是保护个人自由的舞台(an arena of individual liberty)不受政府的某些类型的限制。言论或其他自我表达的行为受到保护,不是因为它们构成一种实现共同善的手段,而是因为它们对个体深具价值。”(Baker,1992)

如果说古典的“观念市场”理论可以概括为“追求真理说”(truth-seeking theory),那么,贝克的自由模型或可总结为“自我实现说”(self-fulfillment or self-realization theory)。自由模型有两个关键点:一是自我实现,二是参与变革。这两点其实是从他的老师、耶鲁大学教授托马斯•爱默生所主张的表达自由的四种价值中提炼出来的。爱默生认为,在一个民主社会中,表达自由可以:(1)促成个人实现自我;(2)增进知识及发现真理;(3)健全民主程序,保障社会成员的决策参与;(4)经由讨论和妥协维持一个能适应环境变化而又稳定的社会。爱默生认为这四种价值彼此依存,不可缺少。(Emerson,1970)

在贝克的眼中,言论自由只同言论者的自我实现以及他/她参与文化、社会与政治变革的能力相关,它们才是第一修正案应该守护的理想。这两点之所以关键,是因为它们意味着追求自我实现与自决(self-determination)的自由,而艾默生的其余两项价值——真理的发现和稳定的社会——虽然也重要,但却是这两项核心价值的“衍生物”。就言论而言,当其为言论者所自由选择,目的是说服他人时,这也就定义和表达了“自我”,从而提升了个人的自由(Baker,1982a)。自由的言论也使得个人得以发展自我的力量与能力,就有关自身的命运作出决定或是影响他人的决定。(Baker,1982b)

总的来说,“观念市场”理论的提出建立在个人理性思考的力量和个体的自然权利之上。随着自由主义和个人主义成为近代欧洲的普世价值观,启蒙运动将理性确立为人之为人的基础,自由表达的权利成为了社会共识:“每一个人在发展自己的个性的过程中,都有权利形成自己的信念和观点,并且有权利将这些信念和观点表达出来。”(Emerson,1963)直到20世纪,“观念的自由市场”作为一个概念才被正式提出。这一观念将市场竞争的模式引入观点争辩过程中,并随着人们的不断引用而成为个人言论自由权的经典表述,也构成了自由的媒体在一个社会系统中运行的基本准则。即是说,理想的大众传媒应具备一个重要功能:提供一个交换评论与批评的场所。

二、互联网语境下“观念市场”的适用性

马克•波斯特说:“当代的社会关系似乎缺乏一种基本层面上的交往实践,而过去,这种实践是民主政治的母体,分布在一系列场所:会场,新英格兰的市政厅,村庄教堂,咖啡馆,酒馆,公共广场,方便来往的谷仓,协会会所,公园,工厂食堂,甚至是街头的一个拐角。上面所说的许多场所仍然存在,但却不再是政治讨论和行动的组织中心了。媒体尤其是电视和其他类型的电子传播方式似乎将公民彼此隔绝,让自己成为了旧日的政治空间的替代物。”(Poster,2001)

波斯特在这里说的是,公共交往现在越来越少地在物理场所进行,而越来越多地在媒体上展开。不同的传播媒介在物理介质和传播特征方面的特点和潜质,会影响观念自由表达的权利的实现方式和实现程度,在互联网出现后这一点变得尤其明显。王四新指出互联网更有利于表达自由的实现,这是因为互联网在信息控制、准入门槛、表达成本等问题上,给了表达者前所未有的优势。因此,他对网络作为“观念市场”的潜力给出了全面乐观的估计。(王四新,2008b)

这种乐观来自于对传统大众媒体的弊端的认识。这些媒体的进入门槛很高,往往被政治利益和商业利益所控制,激进的或是其他另类的观点很难在其中得到表达,所有这一切都构成了观念自由流动的障碍。而互联网允诺消除参与富有意义的公众讨论的结构和经济方面的障碍,使得公众讨论更民主、内容更丰富,更少受强大的言论者的操纵。乐观者由此认为,超越传统大众媒体的限制,“观念市场”在网络时代不再仅仅是一个空洞的渴望。

然而,在互联网发展的最近10年,技术发生了许多重要变化,不论是工具还是平台,也不论人们对这些工具和平台的使用和理解,都显示出一种明确无误的演进:互联网终于由工具的层面、实践的层面抵达了社会安排或曰制度形式的层面。我们将面临一场“旧制度与数字大革命”的冲突。正是为此,围绕互联网的公共讨论和学术话语正在发生一场从“强调可能性、新鲜感、适应性、开放度到把风险、冲突、弱点、常规化、稳定性和控制看作当务之急”的迁移。(Lievrouw,2011)

在这种迁移之下,网上的“观念市场”到底会如何发展成为有争议的问题,有关此一方面的讨论常常和对网络公共领域的检视联系在一起。对网络公共领域的批评来自几个方面。有人指出在互联网的爆炸成长中,获得注意力将和在大众媒体语境下一样困难。因此,如同大众媒体,金钱最终也会决定谁在网上能被听到(Noam,2001)。这让人想起女性主义法学家凯瑟琳•麦金农对“观念市场”隐喻的猛烈抨击:“市场只会回报有权势的人,他们的观点因而被树为真理。”(Catherine,1993)

有人担心个人从定制化的窗口中观看世界,政治话语和行动因此丧失了共同的基础,而这种碎片化最终会导致群体极化(Sunstein,2001)。所谓群体极化,指的是社会群体并不试图争辩、让人信服或是参与公共思考,而是简单化地表达一些声称,这些声称不是出于说服他人的意愿,而是为了表明自己的归属和认同。结果是,人们停留在各自的阵营之中,这些阵营渐行渐远,因为缺乏有关各自信念的理由的交流沟通,人们开始把不同于己的阵营视为奇怪的、异类的和不可理喻的一群。群体极化也可以视为市场失灵的一种表现,它会导致误传以及有意传播的假信息在“观念市场”上的繁盛。

还有人从分析网络特性中发现,只有少数网站被大量链接,互联网、万维网、博客圈,都遵循同样的规律,互联网在复制大众媒体的模式,虽然增加了更多的声音,但在结构上并没有带来什么真正的变化(Albert-LaszioBarabasi & Albert,1999;Huberman & Adamic,1999)。此种观点被率先开展这类研究的阿尔伯托—拉齐奥•巴拉巴西表达得最为清楚:“我们的网络图绘计划的最引人入胜的结果是,网上完全缺少民主、公平和平等的价值。”(Albert-LaszioBarabasi,2003)

所以,我们要回答的问题是,互联网是否过于混乱或者过于集中,以至于在对话方面很难比大众媒体做得更好。网络拓扑学的确显示了“每个人都是一个小册子作者”或者每个人都可以站在肥皂箱上演讲的想法的虚幻,因为你固然可以讲,但有没有人听是另外一回事。网络不平等性的发现确实让很多人对网络“观念市场”的作用产生怀疑,但必须指出,怀疑者使用了错误的基线。在复杂的、大型的民主政体中,从来就不可能出现每个人都可以说话、每个人又能被听到的状况。拿来比较的基线应该是传统大众媒体的单向结构。如果说网络“观念市场”能够吸纳更多的观点,能够颠覆少数人的话语霸权,能够提供难以收买的意见平台,那么我们就可以说,它在结构上对大众媒体主导的“观念市场”具有优越性。(胡泳,2013)

而且,如哈佛大学学者约凯•本克勒所指出的,网络公共领域已经开始回应信息超载的问题,同时不会回归大众媒体的守门人的老路。首先,非市场的对等性的过滤和鉴定机制正在形成,其次,一种“注意力干线”(attention backbone)开始发挥作用:先是“地方性”的集群(cluster),即兴趣社区,为个体的观察作出如“同行评审”似的最初判断,然后,筛选出来的观察汇入更大的集群,直到被网络上的“超级明星”站点所发现,传递给成千上万的人。结果是,网络环境中的注意力比起大众媒体来,更多依赖于某些观察是否能够打动某个群体,而不像后者必须诉诸最小公分母。因为许多集群是基于共同兴趣,而不是资本投资,在网上很难用金钱购买注意力,更难以压制不同意见。(Yochai,2006)

总的来看,把网络作为终于到来的理想的“观念市场”充满了障碍。对这种革命性技术的高期待落空了,这是一个让人沮丧的现实。然而,虽然以上的检讨基于大量事实的存在,但我们并不能简单地得出结论说,由于现有的缺陷,网络“观念市场”的潜力被彻底窒息了。

首先要指出,许多关于网络讨论的研究成果是彼此矛盾的,这是因为采取的方法论不同,也可能真正的问题在于,研究中是否提出了合适的问题。其次,我们必须超越一种比较,即把互联网的当下状况同理想化的审议民主相比较,或者,同十年前我们预想的乌托邦式的公共领域相比较,而是应该检视目前互联网上发生的一切是不是对现存线下情势有所改进,或者,把互联网同被权力和金钱严重扭曲的大众媒介的“观念市场”相比较。那样,我们对互联网和“观念市场”的关系又会形成全新的理解,尤其是在中国的特定语境下。

三、数字环境的制度生态

计算、通信和存储成本的下降,使人口的可观部分获得了从事信息和文化生产的物质手段,个人可以有效地在公共领域中开展传播,由被动的读者和听众转变成发言者和对话的参与者。任何地方的任何人都可以在自己的实际生活中,用自己的眼睛观察周围的社会环境,从而可能为公共讨论注入一种想法,一个批评或是一种关注。网络公共领域的不同形式,使得所有人都有发言、询问、调查的出口,而不必依赖于媒体机构。我们看到了新的、分权化的方式,在履行监督的功能,在展开政治讨论和组织,在影响议题和话语。一言以蔽之,“从前作为受众的人们”现在成了政治对话的潜在贡献者和政治舞台的潜在行动者。他们获得的正是贝克所称道的参与变革的能力。

贝克的第一本巨著《人类自由和言论自由》,从最重要的个人自由和自治来捍卫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的言论自由,而不是从传统悠久的“观念市场”理论来理解(Baker,1992)。他不认为言论自由最终仅仅构成一种功能性的权利,只是为了服务于“观念市场”。即使某个人的言论并不能够对真理的追求有所贡献,社会也不应阻止其说话的权利。

然而,从另外的角度来看,“观念市场”模式也有其有力的地方,尽管它是一个描述性的隐喻,既不十分精确,也很容易找到很多失败的事例来加以反驳——历史上从来不乏坏的观念战胜了好的观念的情形。但是这些不足之处与允许政府管制各种观念及其表达所造成的损害相比,完全相形见绌。所以,问题并不在于“观念市场”模式是否完美和站得住脚,而在于它与允许政府对媒体施加更大影响的模式相比,是否较少不完美,造成的损害更轻。

“观念市场”的要义在于:在竞争中胜出的观念应该具有更好的品质。我们的观念和我们的思考正是因此得以改善。如果不同的观念都在同一个场域中呈现,该场域拥有最大数目的能够自由表达的能动者,那么彼此竞争的观念必须经过一系列支持或者反对的论证过程。一种意见的平衡必须和反对意见的平衡形成比较,只有形成最佳平衡的观念才会“存活”。

在这里,大规模参与是“观念市场”上的辩驳和慎议(deliberate)的关键。只有存在大规模参与,可能的论点和替代性的看法才会丰富而多元。其次,言论自由的权利的重要性也丝毫不亚于大规模参与。只有每个人都有效行使其言论自由权,观念的竞争才是充分的和可信的。自由的、能够表达的能动者的大规模参与,甚至在某些观念到达市场之前就对观念的品质有良好的促进:人们因为知道自己的观念会受到挑战和质疑,所以会进行认真的准备,加强反对意见可能提出异议的地方,观念的打造因此成为一个去芜存菁的过程。

一个运转良好的观念市场,最终会保证社会的适当进化。政府在这个过程中的作用有二:保证机会的平等,以及形成一个公民动议得以兴盛的环境。根据“观念市场”理论,言论自由权利的实现要求有一个不受限制的言论市场。这就对拥有权力与社会经济资源的政府提出了一种要求,不能以自己所掌握的权力,随便介入“观念市场”的运作,政府对言论内容的控制不能只是将“观念市场”朝着自己喜欢的方向推进。而现实中,我们常常见到的情形却是,一个市场上只有政府许可的观念售卖方,而那些少数发出质疑的声音,在还未能到达“观念市场”与“主流思想”辩论之前,就已经遭到封杀。

互联网的出现令“观念市场”更加复杂。由于互联网是跨越国境的,所以,它不仅和一国政府的管制有关,还和全球治理相关,2010年谷歌宣布退出中国之举,就把其间的冲突和尴尬暴露无遗。互联网活动者起初倡导的精神——种有组织的无政府主义,既不受政府、也不受私人部门的控制——早已被后来的事态发展所破坏。技术和市场的变化,政府利益和国际规则的交织,都增加了人们对媒体促进或阻碍异议和一致性的作用的关注。在这方面,贝克主张以国际人权体系来规范包括互联网在内的传播现象:“我认为人权法……提供了可能的语境,使得诠释者既对国家培育自身的媒体的需要保持敏感,又对国家不应令其公民隔绝于多样化的观点和棘手的观念的人权律令善加注意。”(Baker,2000)这就意味着秉持这样一种原则:在制定法律的过程中尊重公民的自治,将公民看作存在适当的自决要求和自我实现的兴趣的能动者。

在中国跨入信息时代之时,对于素少言论自由的中国人,贝克的想法值得我们深思。问题不在于是否应该规范互联网,而在于怎样规范。在实地操作中这意味着两点:首先,尽可能地使用现有的法律;其次,政府如果犯错误的话,也应该犯规范过少的错误,相信互联网会逐渐更清晰地成形。在互联网提出了那么多难以解答的问题的情况下,政府未见得有最好的解决办法,即使有,也不见得是最好的解决办法。最终,互联网也许会催生出一种新的规范方式,不那么具有强制性,而更多地相信个人自由和公民自治的力量。

这种新的规范方式,源自于国家、市场两大传统的资源分配模式之外的第三种合作努力,本克勒称之为“共同对等生产”(commons-based peer production)。在他看来,由个人及或松散或紧密的合作者进行的非市场化、非专有化的生产,在信息、知识和文化交换中所起的作用日益加大,维基百科(Wikipedia)、开源软件(Open Source Software)和博客圈(the Blogosphere)都是例子。例如,本克勒认为博客和参与式传播的其他方式能够导致“一种更具批判性和自反性的文化”(Yochai,2006),在这样的文化中,公民们获得了在范围广泛的议题上发表自身看法的权力。

这种权力必然威胁到现有权力的持有者。本克勒指出,在新的信息环境中,个人获得了更多的自由,但也卷入了一场有关数字环境的制度生态的战役之中。大量的法律和制度开始受到质疑,本克勒预言,10年后,这场战役的结果将影响到我们怎样了解周围世界正在发生的一切,以及我们作为自治的个人、公民、文化和社区的参加者在何种程度上、以何种形式去塑造未来。

无论如何,有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在公共领域中过度集中的权力会带来滥用这种权力的真正危险。分散化使人们得以暴露权势者的无能和不正当行为。越多的人享有监督的力量,就可以从更广泛的视角展开监督,并对潜在的问题提出不同的识见。这个过程可能不会是一个完全自然的过程。即便我们相信,新的局面会有机地形成,问题还在于,这个过程会有多长。所以,公共政策的干预亦是十分必要的,只是,政策的议程须有网民参与制定,在其中,自由而开放地使用互联网,应被视为一种普遍性的权利,任何人都可以享有。

当法律和政府管制致使现在和将来的言论者因过分担心自己言论的后果而陷入过度的自我审查时,法律带给人们的只能是担心和恐惧,这种担心和恐惧会阻碍人们公开自己的想法、意见和观点,从而导致公共论坛的形同虚设和公共讨论意义的尽失。那样的话,损害的将不仅是公民享有的宪法权利,还有中国的民主进程。

注释:

①Lamont v. Postmaster General, 381 U.S. 301(1965)(concurring).

②New York Times v. Sullivan, 376 U.S. 254, 271(1964).




【参考文献】

[1]胡泳(2013).正确认识互联网时代的众声喧哗.《新华日报》,4月9日B07版.

[2]林子仪(1991).论接近使用媒介权.《新闻学研究》,(45),1-23.

[3]马凌(2012).漏译与误读——再议新闻传播思想史中的弥尔顿问题.《当代传播》,(2),30-33.

[4]王四新(2008a).《表达自由——原理与应用》.北京: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

[5]王四新(2008b).网络作为观念市场的潜力.《国际新闻界》,(3),47-50.

[6]弗雷德里克•S.西伯特,西奥多•彼得森,威尔伯•施拉姆(2008).《传媒的四种理论》(戴鑫,展江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7]约翰•弥尔顿(2012).《论出版自由》(吴之椿译).北京:商务印书馆.

[8]约翰•斯图尔特•密尔(2012).《论自由》(许宝骙译).北京:商务印书馆.

[9]Albert-LaszioBarabasi(2003). Linked: How everything is connected to everything else and what it means for business, Science and Everyday Life. New York: Penguin.

[10]Albert-LaszioBarabasi & Albert, Reka(1999). Emergence of scaling in random networks. Science, 286(5439), 509-512.

[11]Baker, C. Edwin(1982a). Process of change and the liberty theory of the first amendment. S. CAL. L. REV, (55), 293.

[12]Baker, C. Edwin(1982b). Realizing self-realization: Corporate political expenditures and redish's the value of free speech. U. PA. L. REV, (130), 646.

[13]Baker, C. Edwin(1992). Human liberty and freedom of speech.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4]Baker, C. Edwin(2000). An economic critique of free trade in media products. North Carolina Law Review, (78), 1357-1435.

[15]Baker, C. Edwin(2007). Media concentration and democracy: Why ownership matters. New York: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6]Barron, Jerome A. (1967). Access to the press: A new first amendment right. Harvard Law Review, 80(8), 1641-1678.

[17]Barton, Jerome A. (1975). Freedom of the press for whom?: Right of access to mass media. Bloomington: Indiana University Press.

[18]Benson, Hugh H. (2000). Socratic wisdom: The model of knowledge in plato's early dialogues.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Catherine, A. MacKinnon(1993). Only words. Cambridg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20]Chafee, Zechariah(1967). Free speech in the united states. Cambridg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21]Emerson, Thomas I. (1963). Toward a general theory of the first amendment. YALE L. J, (72), 879.

[22]Emerson, Thomas I. (1970). The system of freedom of expression. New York: Random House.

[23]Hindman, Elizabeth Blanks(1992). First amendment theories and press responsibility: The work of zechariah chafee, thomas emerson, vincent blasi and edwin baker. Journalism & Mass Communication Quarterly, 69(1), 48-64.

[24]Huberman, Bernado & Adamic, Lada(1999). Internet: Growth dynamics of the world wide web. Nature, (401), 131.

[25]Lievrouw, Leah A. (2011). The next decade in internet time: Ways ahead for new media studies. Information, Communication & Society, 15(5), 616-638.

[26]Noam, Eli M. (2001). Will the internet be bad for democracy. Retrieved from http://www.citi.columbia.edu/elinoam/articles/int_bad_dem.htm.

[27]Poster, Mark(2001). What's the matter with the internet? Minneapolis: University of Minnesota Press.

[28]Sunstein, Cass R. (2001). Republic.com. Princeton: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29]USIA(2014). from http://usa.usembassy.de/etexts/democ rac/42.htm.

[30]Yochai, Benkler(2006). The wealth of networks: How social production transforms markets and freedom. New Haven: Yale University Pr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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