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淳亮:关于南沙特别行政区的思考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559 次 更新时间:2015-11-06 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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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淳亮  


中国长期以来对南中国海的诉求是“以我为主,共同开发”,过往菲律宾、越南、马来西亚等恐怕未曾深思此一建议。但随着中国填海建成超大岛屿,军事力量即将大增,不仅各小国,包括中国自己,也都该好好想想究竟如何才能实现“共同开发”。

一些西方人曾提出建立“南沙群岛特许区”的构想,这个特许区(Concession Area)负责分配区域内的资产,并对所有主权声索国开放;区内也有自己的仲裁法庭处理争议,设置自己的管理当局,有权批准开采资源的特许权等。类似这一种借由各相关国家的法律授权,将南沙群岛变成一个独特的政治经济自治实体,堪称实现“共同开发”的有利做法。

对于中国来说,香港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是特殊行政区域的成功案例。中国将海南省规划为“国际旅游岛”,但是海南、甚至包括西沙群岛,并没有南沙群岛那般的外交上的复杂性。按照“特事特办”的逻辑,中国在南沙群岛的行政体制,或许得引入“特别行政区”的自治实体概念。以此不仅在中国中央政府与相关国家的谈判中增加缓冲,也设置了先例,让相关国家可以仿效作为,促成政治上的和平与经济上的共同开发。

过往南沙群岛基本无人居住,没有居民,就难以、甚至也无须建立各种政权机关,包括立法、司法、警察、金融管理、边境管理等等。未来在南沙群岛可以住上数万居民,其发展将与周边外交关系高度相关,互为因果。当中国与各别国家依谈判进展而成立某个自治实体,或“特别行政区”,这个无中生有的自治实体,就能成为一个共同开发的法律、经济、政治混合体,具有相对明确的股权分配,可以为进一步的行政机构的重组、利益的交换打下基础。

如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允许“外国人”参选议员并担任多种公职,倘若在南沙成立特别行政区,也可以依据谈判结果,设置“外国人”在不同公职,乃至于居民当中的比例,以反映相关各国的代表性与权益。香港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涉及外国人的各种特别权利安排,在南沙的特别行政区也都可以参考并衍伸。

一旦形成自治实体,如港澳一般“保持财政独立”、拥有独立海关的特别行政区,就可以大刀阔斧地进行多样的经济活动,包括博弈产业,特殊的金融服务业,甚至污染或安全疑虑较大的产业,如化工业与航天发射等。其通过批准开采资源的特许权所获得的利益,也可借由主权基金的股权分配,回馈各相关国家。

外交上,特别行政区也将有一定的自主弹性,可以签订不涉及主权的各种协议、甚至加入国际组织。例如香港、澳门都已加入国际海事组织,香港也以独立的关税领域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倘若第一个成立的自治实体规模够大、国际间的认可度够高,这个自治实体也可以成为南沙群岛领土争端的谈判方,乃至成为亚细安的对话伙伴之一。

当相关各国逐步同意与中国合作建立类似的自治实体,中国的中央政府可以投桃报李,协助各自治实体的扩大与对南中国海的实际占有,这也意味未来的南沙将变成愈来愈多人居住的世外桃源。当南沙的相关各国都与中国合作建立起自治实体,或者当这个自治实体与相关各国建立起普遍的合作机制,南沙群岛的争端就能随之解决,共同开发就变成了普遍的现实。

只有当相关国家支持这类自治实体的存在,认为有利于各自的利益,这样的自治实体才能在国际社会,拥有其明确并受承认的外交地位,一个或几个类似加勒比海小国的政治经济实体就会在南中国海出现。中国最不需要担心的就是军事,不仅因为在这类自治实体中,中国仍然可以保持其军事存在,一如其在香港的驻军,更重要的是这一切本来也就是中国掘起的结果,而那个将是“两个美国的GDP”的中国,已经被愈来愈多人所意识到了。

作者是台湾中国科技大学助理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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