铃木英介:日本:告别"一国和平主义"

——为什么现在是与日本宪法第9条的传统解释分道扬镳的时候了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692 次 更新时间:2015-11-02 1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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铃木英介  


翻译: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兼职研究员、新华社副译审 尹宏毅


【本刊讯】日本《外交学者》智库网站8月31日刊登马尼拉雅典耀大学法学院法学教授铃木英介撰写的一篇文章,题为《日本:告别"一国和平主义"--为什么现在是与日本宪法第9条的传统解释分道扬镳的时候了》,全文如下:


关于拟议中的国家安保立法的当前和持续不断的议会辩论,暴露了一种封闭和自我放纵的心态。这种心态延续了日本的一项概念,即通常称为国际关系中的"一国和平主义"。在日本宪法第9条是否允许动用集体自卫权问题上,倾听和阅读永无休止的徒劳议论是不切合实际的。这种徒劳行为的真正罪魁祸首是宪法第9条本身。它规定:

1.日本国民衷心谋求基于正义与秩序的国际和平,永远放弃以国权发动的战争、武力威胁或武力行使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

2.为达到前项目的,不保持陆海空军及其他战争力量,不承认国家的交战权。

事实上,第9条第1款的规定理应不构成任何问题,因为自从1928年《非战公约》以来的许多其他国家宪法中都可以找到类似的规定。日本战后的"一国和平主义"的真正罪魁祸首植根于第2款的规定之中。这一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使日本今后变得十分软弱无力,因而对美国不构成任何威胁。按照试图应对不断变化的国际局势的日本政府对其所做的每项解释,这两项规定的总体效应都造成问题。今天有关集体自卫权的合法性问题仅仅是长期以来的种种解释当中的最新的里程碑。

本文探讨日本政府如何面对第9条,即日本和平主义的一种象征,成功地建立起安保机制,分析了对第9条的一系列宪法解释如何使日本武装力量的逐步发展成为可能,解释了为什么自卫队的地位问题像警察的地位一样基本依然如故,说明了日本的集体自卫概念按照国际法是一种反常现象,并得出结论,即维持了对动用武力的一系列解释的基本信条植根于民族利己主义之中,因而应当抛弃。

战后时期

战争结束后,战败国日本开始重建,放弃了国际法所公认的主权国家的部分基本权利。重建之路并非顺利。日本的政策制定者必须确保,新政策不仅符合第9条的措辞,而且有效地应对日本国际环境的不断变化的现实。这些任务经常显得相互矛盾。

几十年来,日本有关安保问题的辩论在其发展轨迹中留下了以一种不断抱有的痛苦情绪为特征的狡诈的曲折过程的痕迹。七十年后,这种令人遗憾的状况仍未改变,因为日本避免了提及宪法第9条第2款的核心问题。

新出现的冷战和1950年朝鲜战争的爆发从根本上改变了美国对解除武装的日本的预期。这种改变之所以发生,是因为1946年通过了宪法。当时,日本仍然处于占领之下,听命于驻日盟军最高司令道格拉斯·麦克阿瑟将军。麦克阿瑟违背了自己的意愿,不得不重新武装日本,以应对国际政治不断变化的情况。

1951年的旧金山和平条约和同年签订的美日安保条约证明了这种巨变。日本"固有的单独或集体自卫权"在这些条约中得到承认,正如联合国宪章第51条所提及。1952年日本恢复主权时,这在麦克阿瑟将军的心目中造成了有关宪法第9条前途问题的挥之不去的担忧。他鼓励日本的"进步"政党,帮助它们最起码获得和保持日本国会至少一个院中的2/3以上的席位。这意味着,国会无法按照宪法第96条发起宪法修正案,因为这要求"两院所有议员2/3以上同时投赞同票"。其结果是,日本一直没有对宪法的条款做出任何修正。

鉴于宪法第9条明确做出的规定,所以首先,自卫队怎样才能获准存在,日本政府如何成功地使自卫队变成世界上最受尊重的军队之一?日本国会每年向自卫队批准和拨出世界上第六大预算,以装备、培训和保持拥有高水准、机动性和实力的作战部队。就连1994年首相村山富市(日本社会党主席)所领导的联合政府也不例外。政府对宪法第9条的条款做出了故意的解释,以使日本能够按照1951年的美日安保条约序言中的规定,"为自己抵御直接与间接侵略承担越来越大的责任,始终避免可能会构成令人反感的威胁的任何扩军,或者提供服役,除了按照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促进和平与安全之外。"

宪法中没有任何一处提及"自卫权",甚至也根本没有提到或暗示自卫的概念。事实上,对"自卫权"这一术语的积极引用是在麦克阿瑟1950年的新年献词中宣布日本宪法没有剥夺该国的自卫权之后方才开始出现的。这位美国将军也不得不面对日本不断变化的状况这一现实。

因此可以理解的是,日本的决策者--陶醉于1946年通过新宪法时的"非扩军与和平主义"的理想主义之中--会认为日本甚至已经放弃了自卫权。首相吉田茂是一个很好的例子。1952年3月,他在众议院预算委员会作证时说:"武装力量等战力"--甚至用于自卫--也会意味着重新武装,而这必然要求通过一项宪法修正案。他甚至是在1950年创建"国民警察预备队"之后发表这一讲话,以应对朝鲜战争的爆发,"为的是补充国家和地方政府的警力"。

1954年12月,吉田政府以后继任的鸠山一郎政府正式宣布了政府在自卫权问题上的立场。这一立场已经成为当今策略的基础:宪法没有剥夺自卫权。任何独立国家都拥有事实上的自卫权,日本显然按照当前的宪法享有这种权利。宪法虽然摒弃战争,但却没有放弃自卫方面的抵抗。摒弃战争和禁止动用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胁涉及为了解决国际争端而动用武力。在武装攻击情况下,制止和阻止这种攻击就是自卫。这与解决国际争端有着本质不同。因此,动用武力作为保卫自己国家的手段并不违反宪法。

超越警察部队,但还不是军队

因此,国民警察预备队成立的政治环境保证了国民警察预备队作为超越警察部队、但却还不是军队的事物的暧昧的、半生不熟的本质。没有办法,只好把现存的警务人员责任法应用于新创建的后备警察部队。这种做法延续到今天的自卫队,这种用法使官僚的习惯性服从语法的做法得到加强,因而力求保持用词方面的语言连贯性和一致性,而不考虑嵌入词语之中的思想的目标或目的。

法律或任何法律文本中的任何原则在某个系列的实际情况方面的应用,都必须通过人的解释。一个规则体系并不是独立的组织。仅仅为一个规则体系提供适当数量的信息和数据,并不会自然而然地得出正确的答案;答案也不会得自于法律文本,无论你多么仔细和经常地加以阅读。你需要在考虑到政策目的的情况下解释这些文本或单词。解释是决策的一个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这一新解释的依据是1951年的旧金山和约所承认的"单独或集体自卫的固有权利",正如联合国宪章第51条提到的那样。尽管没有对第9条做出任何修正,但对建立军队的需要和理由却做出了不同的解释,从1950年成立国民警察预备队、1952年该预备队重组为国民安保部队,到1954年建立日本自卫队。每次重大的重新解释都使军队的职责和任务的逐步扩大和军备的相应改进与加强成为可能。在每个场合,都没有任何相关的决策者认真地声称,新的解释酿成了一场"宪法危机"。

正如宪法序言所描绘,在"信赖爱好和平的各国人民的公正与信义"的虚构世界中,日本失去 "维护[其]安全和生存"本身的手段。由于确保国家的"安全与生存"所需的力量不存在,所以美日安保条约弥补了日本宪法的制度不健全和空白。美军填补了日本军队的缺席所留下的空白。日本最高法院在砂川一案中认为,通过宪法第9条第2款"禁止的力量""是指日本能凭借自己的权利就能对其行使指挥权和管理权的力量,而这种力量说到底是我们自己的力量。正是因此,可以理解的是,外国军队,即使是驻扎在日本,也不视为列入此类禁止力量之列。"因此可以说,日本自卫队,是"日本能凭借自己的权利就能对其行使指挥权和管理权的力量",因而可被视为违宪。在这种情况下,由于日本越来越多地承担防御责任,所以需要采取新的创造性方式解释宪法第9条第2款。

解释的不断变化

自从1947年以来,对于宪法第9条有源源不断的解释,从"全面裁军"和"不动用武力情况下的自卫权",到"自卫所必需的最低限度武力"和安倍执政年代前夕的解释,即宪法禁止动用集体自卫权,再到最新的解释,即按照宪法,动用集体自卫权是合法的。任何人如果认为,我们现在遇到一场宪法危机,都是仅仅拒绝承认,日本全部安保安排都是通过一系列宪法解释做出的,并以这些解释为依据。这些解释起码而言一直是曲折的,但却是前进的,无论前进的速度多么缓慢,并一直朝着把日本改造成一个在国际上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的正常国家的正确方向迈进。

我猜想,在有关所谓的宪法第9条护卫者的辩论中,有一种"知识界既得利益"的理由。对于把自己全部的有效生命都用于研究和阐述捍卫宪法第9条,不料最终却目睹了其全面崩溃的人们来说,这肯定是无法忍受的。

自从1959年最高法院就砂川一案做出裁决以来,下级法院一直遵循这一判决,即自卫队的存在是否违反宪法第9条的问题属于"国家行为"的范畴,"除非其违宪性质乍一看来就十分明显,否则就不应经过司法审查。"根据最高法院的砂川裁决,"这种判决最终不应当留给一个主权国家的政界抱着批判态度做出判决。"因此,最高法院驳回此案,认为自卫队是否满足"宪法第9条第2款的战力规定,是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所力所不能及的,因而终止了诉讼,而没有就自卫队是否符合宪法的问题做出任何判决。

正如马克斯·韦伯所说,一个主权国家之所以拥有主权,是因为"国家被视为使用暴力的'权利'的唯一来源"。因此,一国的军队从原则上讲在采取行动保卫国家的能力方面是不受限制的。鉴于此,军队的力量按照国际法受到特别的规定约束。在各国文化中,这长期以来一直是常见和普遍的做法。不幸的是,这并不是日本所采取的做法。

国民警察预备队和国家安保部队等组织是为了补充国家的警力。它们各自的法律体系像警察一样,都采用积极的列表做法,这种做法的前提是对将要采取的每项行动和将要行使的每项权力予以特别授权。国家安保部队的后身日本自卫队受到相同的法律制约。因此,每当需要进行一项新的活动,都需要通过一项新的立法。根据这一法律原则,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权力的情况下,国家无法采取任何行动。这种情况使国家本身遭受危险,因为日本自卫队无法采取即刻的、负责任的行动。这种反常的情况迫使战场上的指挥官承担不合理的责任。我们必须通过多少像类似的法律,才能使自己满意?尽管立法越来越多,但没有预见到的情况的确发生,就是迄今为止通过的任何法律都没有预料到的情况。立法越是成倍增加,在现有的法律之间确保连贯性的问题就会越复杂。

因此,今天的日本自卫队的根本问题就是,他们不享有一个独立国家通常给予军队的合法地位或者待遇。日本自卫队人员之所以全都受到非军事的文职和刑事司法管辖,是因为按照宪法第76条第2款,不得建立任何军事法庭。因此,使用武器受到严格限制,因为自卫队的活动受到警官职务执行法管辖。尽管自卫队可以动用大规模的火力,但其在法律上与警察部队无法区分。在正常情况下,一支军队应当在基于消极的列表做法的法律体制下运作,受到国际法约束。日本自卫队是一支虚构的军事力量。

"语言澄清"

目前拟议中的安保立法没有对第9条第2款的规定做出修正,而是旨在弥补现有的零碎的安保立法的缺陷。一项令人不快的评论是,最重要的立法草案陷入了有关语言澄清的吹毛求疵的讨论之中。关于日本为什么需要全面的安保立法的真正问题一直没有提出,讨论看来却瞄准产生不必要的恐惧、日益加重的不安、夸大风险,以及不必要地加重人们的担忧,这些情绪全都是国会议员们准备好的文本所造成的,全都与日本的安保关切的现实无关。

这项立法的批评者所提到的"危机"是一场想象中的宪法危机,是他们凭空捏造的。他们对日本领海和专属经济区内及其周围正在发生的非法活动不关心。他们不关心中国海警船只不断非法入侵日本领海、周围海域和专属经济区。他们对日本海岸警卫队无法采取任何有效措施防止中国船只在前者自身的辖区内进行非法活动仍然漠不关心。日本海岸警卫队今天所能做的只有发出警告。中国船只无视这些警告,继续进行非法活动。日本海岸警卫队则仅仅继续观察和监视中国船只的所作所为。中国船只达到目的;而日本海岸警卫队却未能完成使命。然而,对在令人敬畏的议事厅中审议拟议中的立法的日本国会议员来说,东中国海或者南中国海的现实世界中的这些非法活动作为一场危机却没有给他们留下印象。对拟议中的立法怎样才能改善尖阁列岛周围局势,使海岸警卫队能够应对侵犯日本管辖权的中国船只,或者使自卫队能够在完成联合国维和行动使命方面更为卓有成效,他们没有提出任何问题。

自诩的"宪法第9条卫士们"没有解决日本今天面临的真实问题,而是在阐述禁止"以武力相威胁或动用武力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一词中所允许的涵义方面沉溺于一场几乎是不切实际的理论体系的讨论。当然,他们的不切实际的理论体系的结论也与现实世界中的任何问题都毫不相干:动用武力只有在自卫,即只有在遭到攻击时保卫日本本土方面是允许的。甚至在联合国维和行动方面,也不得动用武力,因为这是行使国家权力解决国际争端。其结果是,作为联合国维和行动分遣队的一部分部署的自卫队部队,必须得到其他联合国成员国同事的保护。这些自诩的"宪法第9条卫士"并不认为这种反常现象是奇怪的和不合理的。对他们来说,这是类似于创世神学的信仰问题。它无视理性和科学依据。

问题是,目前的解释说,日本虽拥有集体自卫权,但却不能动用,因为宪法只允许日本的个别自卫。宪法第9条的卫士们依据什么样的不切实际的理论体系前提得出结论,即日本拥有集体自卫权?对于他们来说,不存在任何矛盾之处,因为他们无法挑战联合国宪章第51条和旧金山和约第5条(c款)。这些条款承认,日本拥有"固有的个别或集体自卫权"。承认这项权利是一回事,但动用它则是另一回事。他们必须信守遵守其不切实际的理论信条,即禁止动用武力。因此,他们坚持认为,动用武力保卫他国是违宪的。在他们那种创世神学中,他们必须在自卫的概念方面把"自我"的范围仅限于日本,尽管日本的刑法典承认保卫他人是合法地行使自卫。按照目前的奇怪解释,"集体自我"的概念是不存在。"集体自我"意味着把自我认同的范围从个人扩大到家庭、朋友、校友、故乡、城市、国家和地区,乃至世界、地球及其以外地方,从而扩大自我体系。集体自我在塑造和共享目的、利益、情感、期望,以及影响和共同应对危机等过程中得到发展。在这个共同体中,大家都是成员,具有与共同体其他成员共同的兴趣。捍卫这一集体自我之所以是集体自卫权,是因为针对共同体任何成员的武装攻击都被视为针对整个共同体,包括自己的国家的武装进攻。这就是集体自我的概念。

对于固有的集体自卫权的一项权威性解释由国际法院(ICJ)在1986年对尼加拉瓜案件的判决中提供。国际法院说,集体自卫权是习惯法,"即使其内容得到联合国宪章的确认与影响。"国际法院强调,其存在远远早于联合国宪章,"国际习惯法继续与条约法一起存在。"集体自卫权存在于个人自卫权的一个连续体之中,因为个人自己严格认同其他实体,以捍卫其共同事业。集体自卫的概念用于第三国(甲国),以便在某国武装攻击受害国(乙国,即甲国的亲密盟国),而甲国没有遭到某国的直接攻击情况下保卫受害国。国际法院明确规定,必须满足两个条件,动用集体自卫权才是合法的:遭到据说的攻击的国家必须提出请求,该国还必须宣布自己遭到攻击,因为"没有任何规则允许在自认为遭到武装攻击的国家没有提出请求情况下行使集体自卫"。法院还提醒我们,国际习惯法不允许"他国依据自己对局势的评估行使集体自卫权"。

然而,奇怪的是,正如拟议中的安保立法出台以前提出的解释所证明,内阁法制局(CLB)历来拒绝集体自卫的概念,尽管它承认了集体自卫权。这种推测的承认被证明仅仅是口惠。按照内阁法制局的解释,集体自卫是甲国为了乙国的利益,在甲国没有受到直接攻击情况下保卫乙国。为了他国利益动用武力按照日本宪法不是自卫,也没有得到许可。这是内阁法制局的一场大骗局。用康德的话说,它丧失了"在所有问题上公开讲究理性的自由",而是"私下讲究理性,遵守了该局的前身机构所坚持的解释的前后一致性和稳定性。

该局所形成的不切实际的理论体系没有承认集体自我概念,而是依赖于日本和外国之间的两分法。这种不切实际的理论体系二元论没有承认集体自我的想法。该局所自我沉溺于的推理甚至缺乏对与他国共同塑造和共享利益与价值观的基本认识。这种认识对于国际合作来说是不可或缺的。简言之,该局的二元论构成了"一国和平主义"思想的基础。这一思想促使日本证明自己不参与联合国安理会制裁措施的正当性,只要这些措施包括动用武力;以及不参与除了在非作战区域提供人道主义援助之外的联合国维和行动使命的正当性。像任何其他理论一样,该局的不切实际的理论体系理论可以自圆其说:"一国和平主义"的思想不支持通过扩大个人自我的范围认同其他实体,因为这样做最终证明,只有在发生武装进攻情况下为了保卫日本动用武力才是正当的,同时这样做还意味着拒绝保卫遭到第三国攻击外国。这通常称为"一国和平主义"。

战后七十年来有关日本安保的辩论的徒劳和浅薄性部分地来源于宪法第9条卫士们的不切实际的理论体系为"以武力相威胁或者动用武力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一词所提供的解释。内阁法制局悄悄地将此解释为,所有类型的"武力"都是非法的。这种不切实际的理论出于权宜之计采用了一种错误和自私自利的做法,来证明自己结论的正确性。它的做法是仅仅对"武力"一词采用了负面涵义。但是,武力是一种手段;它对于动用武力的目的和过程都具有中性。它可以是合法的,也可以是非法的,具体取决于谁使用,在什么情况下使用,采用何种方式,以及出于什么目的使用。该局在其分析中无视有关不同背景的所有这些变量,但却承认"武力"是非法的,甚至避免使用"武力"一词,而是选择采用暧昧的"实力"一词。这种措辞毫无意义,因为其唯一的政策目标就是回避利害攸关的真正问题。

内阁法制局不切实际的这种理论拒绝接受集体自我概念,尽管存在宪法序言训诫,即"任何国家都不得只顾本国而不顾他国","政治道德的法则是普遍的法则,遵守这一法则是维持本国主权并欲同他国建立对等关系的各国的责任"。砂川一案中田中太郎的补充意见正确地警告说,宪法中的和平主义不应该在单独一国背景下来理解。

值得提醒的是田中法官的补充意见中的以下格言:

"保卫自己的国家是国际社会中的一项道义责任。今天各国的相互依存关系已经大大扩展,因而一国的危机必然直接影响到其他国家。因此,一国的自卫不应该被单独考虑,就是说仅仅从该国的角度考虑。保卫自己的国家免遭侵略同时也是保卫其他国家。因此,保卫一国是为了在保卫其他国家方面进行合作。换言之,在今天的世界上,按照严格的理解,自卫的概念不复存在。保卫自己就是"保卫他人";保卫他人也是保卫自己。因此,无论是在自卫还是与他人合作为其提供保护方面,每个国家都承认,它在这件事情上与他国彼此共同承担义务。"

在宪法第9条的卫士们不切实际的理论支持下,内阁法制局的解释植根于民族利己主义之中,背叛了普遍的和平主义,因而必须抛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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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责编:张容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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