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晋藩:法制兴 国势兴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147 次 更新时间:2015-09-26 2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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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晋藩 (进入专栏)  


编者按:在中国悠久的历史长河中,曾经出现过多个“盛世”。这些盛世的出现有多方面的原因。其中,毫无例外的是,每一个盛世都与法制勃兴密切相关。虽然古代的法制与现代的法治并不完全一致,但是了解和探寻中国古代盛世中的法制要义,对当下的中国而言仍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此背景下,我们专门采访了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著名法制史学家张晋藩。


记者:张教授,您好。回望历史,中国古代曾经有许多“盛世”,从西周时期的“成康之治”、西汉的“文景之治”、唐代的“贞观之治”“开元之治”,到清代的“康乾盛世”,等等。能否请您谈一谈这些盛世都有哪些共同的基本特征?

张晋藩:尽管从成康时期到康乾时期,已经历时数千年,不同时期“盛世”的内涵会因历史条件的变迁而有所区别,但是有一些特征,确是所有的盛世所共同具备的。

首要的就是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盛世多出现在“大一统”的时期,此时国内安定,外患平息,各民族和平共处,团结在统一的王朝之下。如唐王朝建立后,经过努力,降服突厥,使得海晏河清,天下太平,各民族“一道同风”,即便是“夷狄之邦”,也尊太宗为“天可汗”。康乾盛世也是在康、雍、乾三朝君主平三藩、复台湾、败准噶尔、定回部等基础上开创出来的疆域辽阔、各民族和谐相处的时代。所以盛世的第一大表现,就在于国家的统一和民族的团结。

其次是经济发展,百姓富庶。盛世通常都是在吸取前朝虐民而亡的教训后,通过实施与民休息、发展经济、改善民生政策等逐步创造出来的,往往需要经过一代甚至几代人的努力才得以实现。如汉初高帝时,经过连年战争,经济衰败,皇帝出行甚至找不到四匹颜色相同的马匹。经过发展经济、与民休息的政策实施,至武帝时,仓库的粮食多到“红腐而不可食”,库存铜钱之多使得穿钱之索都朽烂了。又如唐朝经过贞观朝推行一系列的经济政策和立法,出现了著名史学家吴兢在《贞观政要》中所描写的百姓富庶、国泰民安的景象:“行旅自京师至于岭表,自山东至于沧海,皆不赍粮,取给于路。”虽然这段论述不乏有史家溢美之嫌,但若非百姓富裕,又安能致之?再如,唐代大诗人杜甫在离乱中回忆“开元盛世”时的诗句:“忆昔开元全盛日,小邑犹藏万家室。稻米流脂粟米白,公私仓廪俱丰实。”也表达了盛世经济富庶这一特征。

再次是政治开明,法律宽平。这既是盛世的表现,也是盛世得以开创的重要原因。历来开创盛世之君,一般能够倾听臣下的谏诤,注意改正缺失。最著名者如唐太宗之对魏征,不以其忠直逆鳞为忤,由此推动了言谏之风,造成了开明的政治氛围。不仅如此,唐太宗还主张立法宽平,不以私害法,他说,“法者,非朕一人之法,乃天下之法”,并且一再提醒臣下要注意约法省刑,宋代大文豪苏东坡也曾赞誉“太宗克己求治,几致刑措”。

最后是文化繁荣,文明远播。古代盛世,也是文化上高度繁荣的时期,出现了大量的文化巨子,如盛唐时期的李白、杜甫、王维、孟浩然等诸大诗人,还有韩愈、柳宗元等散文大家,贡献出大量的文化成果。康乾盛世时《四库全书》的编纂,也极一时之盛。在法文化方面也是如此,盛唐时期,日本、高丽等国都派出遣唐学者到中国学习法律,日本的《近江令》《养老律令》《大宝律令》、高丽的《高丽律》、越南的《国朝刑律》都取法于《唐律疏议》,成为中华法系所覆盖的国家。

记者:您刚才提到盛世之时政治开明、法律宽平。能否请您谈谈法制对中国历史上这些盛世时代的开创和维持有何具体作用?

张晋藩:这些盛世局面的出现,固然有其多方面的原因。但是毫无例外的是,每一个盛世都与法制的状态密切相关。盛世的开启,离不开法制的推动;盛世的维持,离不开法制的保障;盛世的衰落,也与法制败坏密切相关。只有制定了治国之法并且加以认真实施,盛世才能得以开创和维持。

其一,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盛世的开创,需要用立法来加以引导,而已取得的成果,也需要用立法来加以确认和保障。如大唐盛世的开创,就是和法律的完善密不可分。从经济上而言,唐朝建立之后,国家掌握大量无主荒地,从而可以全面推行均田法,使得农民获得口分田和永业田。均田法的实施,使民安于时、农安于田,既抑制了贫富差距的扩大,又实行租庸调的税法,减轻农民的赋役负担。这是贞观之治的物质基础。从行政上而言,国家实行三省六部制度,法律确认“中书取旨,门下覆奏,尚书施行”的运行机制,从而使秦汉时期宰相专权之弊不复存在,收到中央机关各有分工、相互制约之效,使得国家机器运转有序,提高了治国理政的效能。从法制上而言,自武德起至开元时,朝廷始终注意完善国家的立法,建立了以唐律为主体的令、格、式、典、敕、例等各种法律形式相配合的法律体系。在司法上强调依律断罪、刑讯有度、死刑复审、大案要案会审等一系列司法制度,一扫以往枉法裁断、擅自刑讯之弊端,特别是提出了“德礼为本,政教为用”的法制原则,形成了中国古代法文化的最基本的特点。唐代陆贽在《唐陆宣公奏议序》卷四中提到:“官吏多自清谨,制驭王公妃主之家,大姓豪滑之伍,皆畏威屏迹,无敢侵欺细人。”说的是,贞观年间,官吏多数清廉严谨,王族大户都不敢欺压百姓,这充分说明了厉行法治所起到的震慑作用。这正应了北宋王安石的那句名言:“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

其二,法既定之后,择贤吏执法,才能维护法律的权威与治世的功能。法既定之后,如何有效地实施法律,执法之吏就成为关键。诚如荀子所论:“法不能独立,类不能自行。”再好的法律,如果没有良好的执法官员来执行,也很难收到预期的效果。古代盛世的出现,与大批奉公守法的贤吏是分不开的。如汉文帝时有人“犯跸”(侵犯皇帝通行御道),文帝欲处重刑,但司法官廷尉张释之只判罚金四两。文帝不悦,责问张释之,释之对曰:“法者天子所与天下公共也,今法如此而更重之,是法不信于民也。且方其时,上使立诛之则已,今既下廷尉,廷尉,天下之平也,一倾而天下用法皆为轻重,民安所措其手足?”意思是说,国家的大法,并不是天子一人之法,而是与天下共同遵行之法。朝廷司法官如果不依法断罪,所造成的恶劣影响就是全国的司法官都不依法断罪。这对国家是非常危险的。张释之的答对使汉文帝警醒,听从张释之的判决,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再如,贞观年间唐太宗曾发话,对伪造资历的官吏处死刑。不久,温州司户参军柳雄伪造资历案发,朝廷司法官大理寺少卿戴胄“据法断流”。“太宗曰:‘朕初下敕,不首者死,今断从流,是示天下以不信矣。’胄曰:‘陛下当即杀之,非臣所及,既付所司,臣不敢亏法。’太宗曰:‘卿自守法,而令朕失信耶?’胄曰:‘法者,国家所以布大信于天下,言者,当时喜怒之所发耳。陛下发一朝之忿,而许杀之,既知不可,而置之以法,此乃忍小忿而存大信,臣窃为陛下惜之。’”由于戴胄强调“法者,国家所以布大信于天下”,如果违法行事,法律就失去了信任,不能使法取信于天下。这深深打动了唐太宗,表示:“朕法有所失,卿能正之,朕复何忧也。”这些为吏者都是执法如山的典范,而这些为君者同样也是遵法奉法的明君。所以古代盛世的出现,明君贤吏均不可或缺。安史之乱以后,均田制遭到破坏,藩镇拥兵自重,皇帝庸懦无为,官吏枉法行私,大唐由盛转衰。此时,法虽为旧时良法,但执法之吏却难称良吏,所以白居易感概说:“虽有贞观之法,苟无贞观之吏,欲其行善,不亦难乎!”明末清初,王夫之在《读通鉴论》中总结历史的经验,提出选择贤吏,任用他执行“画一之法”,避免单纯任法与任吏的弊病。他的法与吏的统一论很值得研究与借鉴。

其三,要使吏民都知法、习法、守法。管子说:“法者,天下之仪表也”,意思是法是天下人行为的规范。法家主张“法莫如显”,意思是法律要公开,以便天下吏民知法守法。唐朝《永徽律》制定以后,为了使执法之官和百姓都能懂得法意,正确理解律文的规定,特别集国家博学硕儒共同制成了《永徽律疏》,疏解律文,便于吏民知晓。在科举中还特别设明法科,培养执法的官吏。明清时期,朝廷为了弥补士人以制艺(八股文)作为跻身官场的敲门砖,却对法律茫然不知的缺陷,在明清律中特设“讲读律令”条,每年定期考核官吏的律例知识,不合格者,或罚俸或议处。这条法律规定,明清时期曾经认真执行过。明清律学的发展,特别是清朝《大清律例》简易读本的普及,是和官吏准备的法律考试有一定的联系。但在清嘉庆朝以后,国势日非,考核官吏的法律规定也就难以执行了。这种官吏的普法教育,是每年定期举行,是常态化的,不是只搞一次一时,也颇有借鉴意义。除要求官吏习法执法外,也要求百姓知法守法。商鞅曾讲过一段名言:“吏明知民知法令也,故吏不敢以非法遇民。”就是说,当官吏知道百姓懂得法律,所以不敢以非法对待。中国古代还在闹市公布刑象之图,向百姓宣传法律。明太祖朱元璋为了使老百姓懂得法律,还特别制定了《大明律直解》,他说:有了这本书,老百姓可以“寡过矣”。历史的经验证明,老百姓知法是施行法治的广阔的群众基础和保证。

记者:古代的法制虽然与现代的法治并不完全一致,但是对于当下不断奋进的中国而言,盛世中法制要义仍然具有不可忽视的借鉴意义。能否请您谈谈具体有何借鉴意义?

张晋藩:中国法制的历史经历了四千多年发展,而且从未中断过,其完整性、系统性是世界其他文明古国少有的。它是一个极其宏大的宝库,其中蕴藏着治国理政、立法建制的丰富经验,值得我们认真研究和总结。

其一,立法要从中国的国情出发。中国古代的国情,有两点值得注意:一是疆域广阔,政治经济文化发展不平衡;二是自秦以来,便形成了统一的多民族国家。针对这样的国情,古代的立法也有相应的规定。(下转4版)

(上接1版)比如,朝廷制定适用于全国的法律,同时也责成地方因地制宜制定法律,发挥朝廷与地方两个立法的积极性。这方面,清朝给我们留下了很多史料,如《大清律例》是适用于全国的统一大法,同时地方也根据具体的事宜制定了省例、成规,互相补充,各有针对性。另外,针对统一多民族的国情,中国古代盛世时期很注意制定适用于少数民族的法律。这一点可以追溯到公元前一千余年的周朝。周公曾经下过这样一道法令,就是周族人如果“群饮(酒)”,处死刑。这是鉴于商族人好酒亡国的教训而定的严法。但对于商族人“群饮(酒)”,则“毋庸杀之”,教育了事。这是最早的因俗制宜的民族立法。汉唐宋元明,都有民族立法,而以清朝最为完备。清朝非常重视少数民族的立法,制定了《理藩院则例》《回疆则例》《番夷成例》《西藏章程》等。清朝民族立法的指导原则是因族制宜、援俗而治,这一原则是非常正确的。

其二,要依法治国,以德化民。早在公元前七世纪左右,管子便提出以法治国的主张,这对后世很有影响。法被后世的统治者奉为“治世之具”。需要指出,古代的以法治国和今天的依法治国是不同的,它是作为皇帝手中治理国家的工具出现的。魏征曾经形象比喻国家好比一匹骏马,皇帝是骑手,他手中的鞭子就是法律。这种法律工具主义影响深远,而且也在不同时期起到过积极的作用。如同韩非所说:“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除以法治国外,对于百姓则重教化,“以德化民”,使他们知廉耻,明是非,内心向善,远离犯罪。“以德化民”和“明刑弼教”在终极目的上是一致的。古人对德法互补互用论证颇多,也很有借鉴意义。

其三,要依法课吏、察吏。所谓“课吏”就是考课官吏的治绩,以定黜陟(升降)。考课之法始自战国,当时叫作上计,就是每年年终考核地方官人口钱粮增减等情况,决定官职的升迁。汉代有“上计法”,到了唐代,考课法相当完备了。考课的标准是“四善二十七最”,如“德义有闻”是四善之一;“处断平允”为法官之最;达到标准的升官,不合标准的要贬官甚至惩罚。有时皇帝亲自给丞相写评语,唐玄宗就曾给一个很有作为的丞相张说写过评语,说他只达到中上的水平,可见考课之严。到了清朝,京官考课叫“京察”,地方官的考课叫“大计”,每三年定期举行。“京察”有六个标准,叫“六法考绩”,那就是不谨、疲软无为、浮躁、才力不及、年老、有疾。由于考课定期举行,制度化了,有明确的标准,并且一定有奖惩,是很严肃的,所以考课对于古代选拔贤吏、罢黜恶吏起到了积极作用。除考课外,还有就是察吏,也就是御史监察制度。这方面论者很多,我觉得值得提出来的有三点:首先,察吏有法。从汉代的“六条问事”到清朝的《钦定台规》,监察法不断完善,成为中国古代行政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次,监察官位卑权重。监察御史不过是七八品官,但他是皇帝的“耳目之司”,巡按地方时“小事立断,大事奏裁”,可以直达“天庭”。巡按御史或定期或奉命专项巡按,成为纠正官邪、弹劾不法、督励地方守吏的一项重要制度。最后,就是监察官的任职条件非常严格,要有文化素养,必须科举出身;要有清廉刚正的品格,敢于不畏权势履行职责;还要有地方行政官的办事经验,如明朝时,监察官要经过两任知县才能担任。中国古代的监察制度,对于维持国家纲纪,弹劾贪官污吏,平衡各机关之间的权力,保持官僚队伍的素质,起过积极作用。无论考课还是监察,都具有极为现实的意义。

当前,我们正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正在进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中国的伟大事业,这是人们多年来所追求的目标。为了实现这一伟大目标,促进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我们需要从悠久而丰富的中国法制史的宝库中寻求可资借鉴的历史经验。“以史为鉴,可知兴替”,既是古人的名言,也是经验的理性总结。让我们珍视中华民族的古圣先贤留下的文化遗产,让它穿越时空持续发挥其所独有的功能。

作者:石伟 李红

来源:学习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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