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耀彤:司法权威不能用法官的血肉铸就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746 次 更新时间:2015-09-17 1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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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耀彤  

金华婺城区法院的胡胜克法官的遭遇触动了全国同行尤其是基层同行的心弦,心中倍感压抑。没想到在这压抑乃至哀怨正浓的时刻,我们听到了湖北十堰法院让人震惊的消息:一名民事案件的当事人在法官为其送达判决书并答疑的时候,突然掏出藏匿在身上的刀子捅向法官!四人被刺伤,其中郑飞法官由于伤势严重被送入重症监护。

这惨烈让人愤怒、无奈以及绝望。

然而更让法官们愤怒、无奈和绝望的是网上的诸多评论。

“法官肯定有问题,这是报应!”“干得漂亮!”“捅得好,为人民服务!” “肯定有冤案!” “被逼急了呗!”“保护之前先考虑法官伤人有多深,不是被迫谁会去法院动手?”“没有使用燃爆物品,只是使用冷兵器”

…….

急公好义的网友可以为受伤的小动物哭的泪流满面从而大秀同情心,而当法官的鲜血来到面前时,却不惮于用尖酸刻薄的话语传递压抑不住的喜悦。这喜悦是残忍的,也是邪恶的。是的,残忍而且邪恶。是怎样的扭曲,才能让人面对残暴的歹徒手刃一名手无寸铁的女性(主审法官刘坦是一名女性)时表达出这样的喜悦!难道仅仅因为她是一名法官?!我不知道他们的心是不是肉长的,是不是跟凶手胡庆刚一样阴暗?我相信如果他们也有正常人的理智,那么等到邪念平复、良知复苏的时候,他们就会为自己没有掩饰自己的暴虐念头而后悔。因为这是挑战人类基本善恶观念的暴行,这里的是非根本不需要法学教育甚至义务教育的启迪。对这暴行需要采用什么态度?去问问自己的良心!!

悲愤之余,更有价值的反思是我们为何走到今天这种境地?法院、法官为这个国家、为这个社会提供了基本的、合格的甚至是优秀的司法产品,却为何在自己同志的身体被刺伤的时候还要在心里挨上一刀?笼统的归因于社会的仇官心理是一种解释,但这并不足够。在满腔悲愤的指责外界对法院、法官的工作不理解的同时,我们还需要反思我们自己到底做错了什么。

在外界对法官的人身伤害与言语攻击的时刻提出反思法院自身的问题是一种很受攻击者欢迎的态度,他们会说:“你们不公正,所以才被攻击。”如果我们进一步跟他们讨论,给他们证明:无论是讨论的个案还是法院为社会提供的总体裁判都无愧于公正(合法意义上的公正),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不等于让人民群众中的每个人尤其是当事人对每一个案件都满意,种概念不等于属概念的简单相加。那么他们可能又会换了一套说辞:“那是因为你们说理的功夫不到家,如果你们说理到家了,就不会有人有意见。”然而说理都是有限度的,纵然判决书的逻辑和修辞功夫都用到极致,利益相关方就是坚决不接受你同样也是毫无办法。孟勤国教授对四级法院文书的批评恰为适例,而且,在重量级大腕学者已经站出来指出孟教授论证上的问题之后他依旧坚持自己的看法,由此恰好看到说理的作用是有限的。公正、说理之类的理由用完了,就会拿出还有更常见的理由就是态度问题,缺乏服务意识,而这显然是一个非常主观且无法评价的尺度。

笔者要说的对法院自身的反思不是这样的反思,不是反思我们是不是我们的公正、说理的不足、不够,而是为何外界总是拿这么高的,高到无法实现其实没有站不住脚的标准来要求法院进而用这些标准当成批判甚至伤害法官的理由?

残酷的说,这些要求不仅仅是因为不负责任的公共知识分子不考虑法律运行成本用理想状态对普罗大众的忽悠,更是因为这些都是我们法院自己各种明示暗示的承诺。自己说出的话,被人当成了把柄。

我们曾经树立过“辨法析理、胜败皆服”的榜样,我们报道的模范人物是低到尘埃里的服务典型,我们连篇累牍的宣传某地又推出了超越法律规定的服务举措。管理者常常笼统的批判“态度不好”,笼统的承诺要解决“审理难、执行难”,不停的要求法官增加判决文书的说理程度,判后答疑,甚至把当事人不服从法院判决归因于判决书的说理程度不够…….这些措施,都回应了舆论场上对法院的理想标准,它使得管理层面获得口头赞赏,但由于宣传的片面性,也无限抬高了大众对基层司法的期望值,恶化了基层法官的生存环境。

那么管理层何以如此?官僚主义者高高在上不接地气是原因,形式主义者怠于研究现状也是原因,同样,缺乏对司法权威的自信更是最重要的原因。

这里并不是说法院系统不敢提出保障司法权威,而是指我们在争取司法权威的过程中犯了一个多少有些倒果为因的错误。我们总是把对权威的谋求放到群众接受程度的提高上去,它的公式为:法院提高产品公正度,在群众心目中形成公正感,提高公信力,进而提高对法院的尊重程度,形成司法权威。坦率的说,这并不是法院系统的发明,几千年来的道德教化模式就是这样要求人们反求诸己,而这其实只是一种美好的想象。社会心理学上一个冷酷的现实就是人们本能的选择服从权威,人们给予更有权威的人以更“公平”、更“正义”的评价而不是相反。路西法效应揭示了人类心理中的阴暗,人们对权威的服从已经到了触目惊心的程度,并且人们在服从的过程中伴随这对权威以及自己服从行为的高度正确评价。同样,我们很难说,信徒对宗教的忠诚是出于道义的感召还是对权威的恐惧,因为无论哪一种宗教,都在用美好的愿景吸引人们的同时也详细的描绘了各种可怕的情形让信徒畏惧——它们在传播过程中同样发现并利用了服从权威这种心理。

笔者当然不是说我们要服从这种心理事实,那样我们的司法权力乃至国家权力就会演变成赤裸裸的暴力,我们一定要寻求并夯实国家机器的道德基础,这也是人类文明发展的标尺之一。笔者只是想提醒,我们要意识到公正与权威是两回事,两者或许就根本不具备因果关系。获得社会认同,要有自己公正的道义基础,但必须同时坚定自己对权威的追求。要有这种勇气和自信来独立地追求法律赋予我们的权威,而不是羞羞答答地把它藏在提供超出法律界限服务之后外界的反馈甚至赏赐上来。社会是冷酷的,如果我们对它一味抱有小布尔乔亚式的幻想和温情,就会在冷冰冰的现实面前跌的头破血流。

对司法权威要有自信去追求,它不仅是法官个人的职业保障,是法院系统的集体形象,更是国家法治得以实现的保障。我们要有这个担当,不能为了舆论场肤浅的表扬而放弃自己的责任。


十堰法官被刺之后,同行们用不同途径发出了愤怒的声音。心理学实验表明愤怒本身就比不愤怒更容易让人们理解为正义。法官个人的愤怒能够带来初步的权威感,但更系统的权威构建还需要法院系统调整我们的工作目标以及宣传策略。以求降低单个社会主体不切实际、不合法律的妄识,消解掉其心里与恶念伴随的所谓正义感,从而能减少恶念变成暴行的机会和那些舔舐人血馒头的嗡嗡声。

最后我想说的是,包括法官职业保障在内的司法权威构建是法院管理层的责任。十堰法院出现如此重大的安全事故,在追究凶手法律责任的同时,一定不要忘了对该院管理层面的责任追究。司法责任,不能仅仅指法官的办案责任,同时要包括管理层的安全保障责任。司法权威,是法治社会的必要前提,它依赖的应该是法律范围的、系统的、组织化的国家强制力,不可能是温情脉脉的喃喃细语,更不应该是办案法官的血肉之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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