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君如:在推进民主政治发展的大趋势中健全人民协商民主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940 次 更新时间:2015-09-08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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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已经以全面深化改革为标志载入史册。这次全会贯彻十八大提出的“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要求,提出了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的任务。习近平总书记在对《决定》(讨论稿)做说明时,关于民主政治建设的三大议题,重点讲了协商民主,提出这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我们要珍惜当前的机遇,积极推进人民政协的协商民主建设。


一、把推进人民政协的协商民主建设放到全面深化改革的大格局中认识

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充分发挥人民政协在协商民主中的重要渠道作用,不仅是以经济体制改革为重点的全面改革的重要内容,而且是推进市场决定资源配置的经济体制改革以及与此相联系的政府转型、行政体制改革、社会体制改革等各项改革的重要保证。现在中国的改革已经进入到攻坚期和深水区,要面对的是各种复杂矛盾,包括要破除思想观念的障碍、体制机制的痼疾、利益固化的藩篱。这样的改革,没有民主政治的保证是不可能实现的,没有协商民主这样一种既实施民主原则又有利于社会和谐的民主政治的保证是不可能实现的。因为,协商民主对于推进各项改革的相互促进,良性互动,整体推进,重点突破,形成推进改革开放的强大合力,能够发挥独特的作用,产生强大的影响。

因此,在全会确定的全面深化改革的大格局中来认识协商民主包括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的地位和作用,就可以深化对人民政协的协商民主的认识。


二、把推进人民政协的协商民主建设放到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的大趋势中认识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建立健全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包括国家政权机关、政协组织、党派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等广泛范围实行的协商民主;讲的协商民主道理是关于整个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基本道理。这些要求,这些道理,对于我们推进人民政协的协商民主发展具有直接的指导意义,要好好学习、深刻领会。

首先,全会强调我国协商民主是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民主政治形式,对于推进人民政协的协商民主建设有直接的意义。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协商民主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是党的群众路线在政治领域的重要体现。”这是对我国协商民主的地位和作用最科学最权威的认定。

讲协商民主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从根本上说,协商民主是我们党在民主政治的实践和理论中的伟大创造,来源于我们自己的实践。尽管我们研究过西方的协商民主理论,但我国的协商民主不是源于西方的理论。我们党很早就已经在探索用协商民主的方法广泛听取意见,团结大多数。抗日战争胜利前夕,毛泽东在与黄炎培讨论如何破解人亡政息的周期律的对话中,坦然地说:“我们已经找到新路,我们能跳出这周期律。这条新路,就是民主。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毛泽东在这里讲到的“民主新路”,是“人人起来负责”的民主,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最大多数人民的民主,不是一部分人的民主,更不是少数人的民主。新中国成立后,在经过普选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协全国委员会完成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之际,毛泽东注意到参与新中国建国的559名全国政协委员中,只有140人被选为全国人大代表,意识到人大的代表性尽管很大,但不能包括所有的方面,决定在召开全国人大后继续保留和发挥人民政协的作用,以实现“人人起来负责”的民主梦想。改革开放以来,我们认真总结社会主义民主实践的经验教训,逐渐认识到了“人民通过选举、投票行使权利和人民内部各方面在重大决策之前进行充分协商,尽可能就共同问题取得一致意见,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重要形式。”特别是经过十四大、十五大、十六大、十七大以来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挥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作用、加强人民政协工作、建立健全基层民主制度等各个方面民主的实践,在党的十八大,第一次明确指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我国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提出了“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任务。

讲协商民主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独特优势”,从根本上说,协商民主不仅能够反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特点,而且具有别的民主形式所没有的优点。首先,协商民主反映了人民当家作主的要求,反映了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的特点;其次,协商民主是实现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重要形式;再次,协商民主不仅是决策民主,而且是从决策到决策实施全过程的民主,它不仅仅关心谁来决策,更关心怎么样决策、决策怎么样实施以及决策的结果。第四,协商民主是通过对话求同存异达到共识的民主,不会因民主而导致社会多数与少数的分裂甚至社会动荡。第五,协商民主在共识形成过程中更关注整个社会的整体利益,反映的是最大多数人民群众的要求,而不迎合某一部分人的利益。把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这两种民主形式相互结合、相互补充、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好,就能够最大程度地实现人民民主,最广泛地凝聚广大人民的智慧和力量,为实现民族复兴的中国梦而奋斗。

讲协商民主是党的群众路线在政治领域的“重要体现”,从根本上说,协商民主是群众路线这一党的根本工作路线在政治制度上的体现。群众路线的实质,就是要在党和政府的工作中坚持和实行人民民主。改革开放的实践告诉我们,在贯彻党的群众路线过程中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让公民充分享有受到法律保护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并在制度建设中把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结合起来,大力推进协商民主,可以大大加强和改进党的群众工作。因此在贯彻落实党的群众路线,加强和改进党的群众工作的过程中,我们必须比以往更加自觉、更加主动地推进协商民主,在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中,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三中全会所指出的:“推进协商民主,有利于完善人民有序政治参与、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促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这一论断,对于我们深化对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的认识有直接的指导意义。

其次,全会论述了协商民主的科学内涵,对于推进人民政协的协商民主建设有直接的意义。

我们所讲的协商民主,就是十八届三中全会所指出的,在党的领导下,以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为内容,在全社会开展广泛协商,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

关于协商民主内涵的这一科学界定,反映了我国在协商民主实践中积累的丰富经验,概括了我国在协商民主理论研究中获得的丰硕成果。这一科学界定,强调了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政治前提是党的领导,基本形式是在全社会开展广泛协商,协商内容是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遵循原则是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这里的关键,是要把党的领导与人民民主、决策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与有效性、民主与民生有机地统一起来,真正造福于广大人民群众。

对于协商民主的原则,我们党的论述有一个发展的过程。周恩来当年曾经说过:到开会的时候才把只有少数人了解的东西或者是临时提出的意见拿出来让大家来讨论决定,这是旧民主主义议会中议事的办法。新民主主义议事的特点之一,就是会前经过多方协商和酝酿,使大家都对要讨论决定的东西事先有个认识和了解,然后再到会议上去讨论决定,达成共同的协议。1991年江泽民在第一次概括“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形式”时,提出的就是“人民内部各方面在选举和投票之前进行充分协商”;2006年党中央在《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中,论述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重要形式时的提法也是“人民内部各方面在重大决策之前进行充分协商”,同时把协商的范围扩大到“重大决策”;与此同时,这个文件在论述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时,明确提出“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就国家和地方的重要问题在决策之前和决策执行过程中进行协商,是政治协商的重要原则”,这个提法的意义在于不仅坚持了协商于决策之前的原则,而且强调要对决策执行状况进行跟踪,提出了“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执行过程中”;党的十八大报告的提法就是“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之中”。这次十八届三中全会则进一步明确了要“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这反映了近几年来我国在协商民主实践中的进展。事实上,许多地方政协在推进协商民主时就已经突破了决策之前的协商,把协商民主贯穿在决策之前、决策之中、决策执行一直到对决策的成效进行评估的全过程。

再次,全会强调要全面推进协商民主的制度化建设,对于推进人民政协的协商民主建设也有直接的意义。

十八届三中全会根据十八大的要求,在部署政治体制改革的任务时,醒目地强调要“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建设”。

协商民主是一种现代民主理论,是一种人民群众可以广泛参与的民主方法,更是一种符合中国国情包括中华文化传统的民主制度。协商民主的制度化建设,是发挥协商民主独特优势的根本保证。

要全面推进协商民主的制度化建设,就要注意“广泛”和“多层”的要求。我们都知道,我国的协商民主是在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的实践中发展起来的,但现在协商民主应用的范围已经大大超越了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体现在党的领导工作和执政环节的方方面面。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已经明确党的领导不是由党来包揽或包办一切,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通过制定大政方针,提出立法建议,推荐重要干部,进行思想宣传,发挥党组织和党员的作用,坚持依法执政。党在实行这样的领导时,不仅在这些工作的各个环节中,注意什么是可以由自己决策的,什么是应该向人大和政府提出自己建议的,而且在作决策、提建议时始终恪守群众路线的要求,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实行协商民主。实践中,我国人大在立法过程中十分重视民主协商;政府在决策之前也依法举行听证会,进行行政协商;人民政协的民主协商、统一战线中民主党派的参政协商,以及各地创造的各种各样的基层协商民主形式,不胜枚举。因此,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必须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的制度化建设。

这里所讲的“广泛”,指的是协商民主横向的覆盖范围;“多层”指的是协商民主纵向的布局层级。“广泛”与“多层”相结合,就是在国家政权机关、政协组织、党派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都要建立和拓宽协商民主的渠道,深入开展立法协商、行政协商、民主协商、参政协商、社会协商。

要全面推进协商民主的制度化建设,归根结底,是要形成一整套规范化、程序化的协商民主制度。在民主政治建设中,在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我们都要把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作为一项根本性的任务来落实。所谓协商民主的“制度化”,就是十八届三中全会所强调的,要构建程序合理、环节完整的协商民主体系。把这样一个纵向衔接、横向联动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体系,同逐步完善、不断发展的选举民主制度相配套、相促进,更好地把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地统一起来,建设一个能够给人民群众真正带来实惠而不是带来社会动荡的社会主义民主。

全会关于我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特色和优势、内涵和要求的科学论述,对于我们健全人民政协的协商民主制度、开创人民政协工作的新局面、发挥人民政协在协商民主中的重要渠道作用,毫无疑问,具有直接的指导意义。


三、充分发挥人民政协在协商民主中的作用

十八届三中全会在提出要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的同时,特别强调要“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重要渠道作用”。

人民政协是在党领导人民建立新中国的时候诞生的,在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召开人民代表大会后继续承担起了完善社会主义民主的历史使命,体现了中国共产党独创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人民政协作为中国共产党的创造,是党的统一战线理论、马克思主义政党理论、人民民主理论与中国实际相结合的产物,是以民主协商为己任的我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人民政协的协商民主,以宪法、政协章程和相关法规、政策为依据,以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为保障,集协商、监督、参与、合作于一体,实现了人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的有机结合,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要求,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有效实现人民当家作主权利的重要形式,在我国民主政治的发展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人民政协不是国家权力机构,但由于政协工作是党的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延伸,是党联系群众的重要平台,可以以其特有的权威性和超脱性,通过协商民主来协调关系,凝聚人心,汇聚智力,疏解矛盾,帮助党委和政府解决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许多难题。因此,人民政协在我国民主政治结构中,作为主要进行协商民主的政治组织,是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

十八届三中全会为发挥好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重要渠道的作用,提出了五项举措:一是,重点推进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二是,各级党委和政府、政协要制定并组织实施协商年度工作计划,就一些重要决策听取政协意见;三是,完善人民政协制度体系,规范协商内容、协商程序;四是,拓展协商民主形式,更加活跃有序地组织专题协商、对口协商、界别协商、提案办理协商,增加协商密度,提高协商成效;五是,在政协健全委员联络机构,完善委员联络制度。

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科学论述,既是我国协商民主实践经验特别是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实践经验的总结,同时也为我们指明了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理论和实践的发展方向。只要我们坚持不懈地推进人民政协的协商民主发展,并把它同选举民主有机地结合起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一定能够以一种人类历史上崭新的民主制度,傲然屹立于人类文明之巅,创造出辉煌的经济社会历史性进步的奇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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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中国政协理论研究》2013年第4期 ,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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