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君如:以协商民主制度的完善践行群众路线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659 次 更新时间:2015-08-31 2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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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君如 (进入专栏)  

建立健全党员、干部为民务实清廉的长效机制,是这次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要达到的一个目标。党的十八大提出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要求我们更加密切联系群众,确保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可以这样说,从新的实际出发,在坚持群众路线过程中,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化解社会矛盾,凝聚社会合力,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增强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历史性课题。


努力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的群众工作

中国共产党在全国范围执政后,特别是在改革开放的历史条件下,党群关系发生了深刻变化,党的群众工作也面临着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因此,我们在开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时候,既要弘扬光荣传统,又要总结新鲜经验,努力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的群众工作。

提出这个问题,是因为今天我们党所处的历史方位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在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以后,一直到建立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到改革开放,中国共产党已经从一个领导人民为夺取全国政权而奋斗的党,发展成为领导人民掌握着全国政权并长期执政的党;从一个在外部封锁和实行计划经济条件下领导国家建设的党,发展成为在对外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领导国家建设的党。党所处的历史方位发生的这一深刻变化,一方面使党能够运用手中掌握的权力更好地实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为人民执好政、掌好权;另一方面也使党的干部面临着权力和利益的双重诱惑和考验。

提出这个问题,是因为党的内部结构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党在全国范围执政以来,党的队伍不断发展壮大,特别是一大批年轻的有知识的新鲜血液源源不断地充实到党的肌体,使党进一步充满了生机和活力。这是党的生命力和凝聚力不断增强的重要标志。同时,我们也注意到,在和平年代,党的队伍不可能像战争年代一样经受那么多的血和火的考验,党怎样把自己在长期斗争中形成的优良传统和作风一代又一代地传承下去,已经成为党的建设面临的一大课题。事实上,在我们不断壮大党的队伍的过程中,在党员队伍包括干部队伍中出现了一系列令人揪心的情况。有的从“社会公仆”变为“社会主人”(官僚),有的从“社会公仆”成为某些利益集团和家属、亲朋好友或情人的“私仆”,走向党和群众的反面。

提出这个问题,是因为党的干部与群众的关系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在长期的革命斗争中,由于国家权力掌握在剥削阶级手中,党和党的干部的位置在社会之中,在人民群众之中,广大人民群众对党的要求主要是希望党领导他们推翻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买办资本主义的反动统治,打倒欺压和剥削他们的地主资本家。这一特点,是党能够做好群众工作,发动和组织群众的有利条件。在成为执政党后,党掌握着国家权力,扮演的角色是社会管理者,人民群众自然而然地会把党作为利益需求倾诉的主要对象。这些情况是过去革命战争年代基本上没有的,是我们今天开展群众工作必须认真研究和正确对待的新情况。

总之,正如党中央一再告诫我们的,我们党的最大政治优势是密切联系群众,党执政后的最大危险是脱离群众。我们今天说要坚持群众路线,加强群众工作,不是一般地谈论加强或简单地重复过去的做法就能够加强。特别是,近年来,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奢靡之风不断滋生蔓延,严重影响了党与群众、干部与群众的关系。我们要按照习近平同志所要求的那样,从新的实际出发,努力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的群众工作。


在推进协商民主制度建设中紧密联系群众

那么,怎样在今天新的形势下坚持群众路线、创新群众工作呢? 党的十八大提出,在政治体制改革和民主政治发展中,应该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这为我们在党成为执政党后,创新群众工作、形成密切联系群众的长效机制,指出了明确的方向。

坚持群众路线的问题,不仅是一个思想认识、思想方法或工作方法的问题,而且是一个民主决策和民主制度建设的问题。群众路线是作风,是方法,也是制度。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过程中形成的群众路线是党的根本工作路线。实践证明,这一工作路线只有在制度化中才能发挥最大、最持久、最有效的功用。

我国在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完善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过程中,逐渐认识到了“人民通过选举、投票行使权利和人民内部各方面在重大决策之前进行充分协商,尽可能就共同问题取得一致意见,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重要形式”。这两种形式,前一种我们一般称为“选举民主”(或票决民主),后一种我们称为“协商民主”。找到这两种民主的实现形式,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过程中取得的一大进步。改革开放的实践告诉我们,在贯彻党的群众路线过程中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让公民充分享有受到法律保护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并在制度建设中,把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结合起来,大力推进协商民主,可以大大加强和改进党的群众工作。

近年来,我国在推进协商民主的制度建设过程中,取得了两大重要进展:

其一,人民政协已经成为我国实行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协商民主的实质,就是要实现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人民政协作为中国人民在为人民民主而奋斗的过程中创造的民主形式,其优势就在于它能够在很高的层次上实现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并进而实现民主政治的终极目的。这不仅是因为我们的人民政协具有悠久的历史,而且是因为人民政协作为一个由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无党派民主人士、人民团体、少数民族人士和各界爱国人士参加的非国家权力机构,具有民意的广泛代表性和实施协商民主的特殊优越性,具有对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对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进行民主监督的合法权威性,而且还因为人民政协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使得政协在协商民主的实施过程中能够具有公开性和公正性。今天的人民政协,已经把协商、监督、合作、参与融于一体,极大丰富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内涵。

其二,人民群众在社会治理中创造的各种形式的协商民主,已经成为基层民主自治的重要形式。协商民主并非只有人民政协一条渠道,它在国家政权机关、党派团体、基层社区还有多条渠道,具有多种实现形式。浙江省台州市多年来实行的“民主恳谈会”和成都市双流县实行的“村民议事会”,都是协商民主的好形式。许多地方政府就老百姓关心的民生问题,举行的多种多样的“听证会”,也是协商民主的好形式。社会主义社会的社会管理是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一个重要领域。人民当家作主不仅要体现在人民民主专政等政治领域,而且要体现在社会管理上。如果人民群众在对社会事务的自我管理中,都没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那么只能说明我们的社会主义还不合格。因此,我们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时候,一定要确立一个明确的意识:民主管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管理的本质特征;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是中国特色社会管理的基本要求;协商民主是中国特色社会管理的基本途径。社会管理的主体和客体都是人民群众,社会管理是广大人民群众对社会事务的自我管理,更需要推行协商民主。可以这样说,在今天社会已经明显多元化的情况下,协商民主是加强和改进社会管理最有效的民主管理方式,必将成为公众参与社会管理的基本途径。

我国在推进协商民主过程中取得的这两大重要进展,是我们党在坚持群众路线实践中取得的重要进展。因此,在贯彻落实党的群众路线,加强和改进党的群众工作的过程中,我们必须比以往更加自觉、更加主动地推进协商民主,在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中,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在政协工作中践行党的群众路线

人民政协不是一个政权机关,但又有其他组织所没有的联系群众的广泛性和中国政治生活中的权威性,已经以其独特的魅力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因此,今天要学习、贯彻和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必须深入研究怎样进一步发挥人民政协在协商民主中的重要渠道作用,深入研究怎样在政协工作中践行党的群众路线。

第一,在思想认识上,要认识到政协工作对于党来说就是群众工作,认识到政协委员有做群众工作的义务和责任。

我们都知道,人民政协是统一战线的组织化、制度化形式。而统一战线工作就是党的群众工作。人民政协作为一个统一战线组织,作为一个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机构,作为一个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对于中国共产党来讲就是一个党联系群众的重要渠道和重要平台。在毛泽东同志和党中央关于人民政协的五项工作任务中,除了第五项任务“学习马列主义”外,其他四项任务“协调国际问题”,“商量候选人名单”,“提意见”,“协调各民族、各党派、各人民团体和社会民主人士领导人员的关系”,从党的角度来说就是党联系党外人士的四个方面工作。因此,在思想认识上要明确政协工作对于中国共产党来说就是群众工作。

与此同时,要认识到政协委员在群众工作上可以大有作为。政协委员有自己的职能,就是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这些职能都是对上的,都属于民主的职能,但是政协委员为了履行好这些职能,必须脚步向下、眼睛向下,深入实践、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了解社情民意。政协委员作为党和政府同各个界别群众联系的桥梁,不仅要积极反映各个界别群众的利益诉求,还要努力把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包括对这些诉求的回应反馈给群众。

第二,在工作中,要推进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之中的协商民主,推进政协委员深入实践、深入基层、深入群众的制度建设。

党的十八大第一次把“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和“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重要渠道作用”写进了党代会文件,重申要“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之中”,要求各级党委在决策之前和决策之中要走群众路线,在党委决策之前和决策之中要先进行民主协商。党中央强调,这次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最后要形成长效机制,协商民主就是最好的长效机制,要保证其制度化,而不是想协商就协商、不想协商就不协商。政协委员更有责任积极推进这项工作,把十八大这些重要精神落到实处。

与此同时,要探索和研究政协委员怎样深入实践、深入基层、深入群众的制度建设。现在各地政协在这方面有许多创新,对此我们要在实践取得成效的基础上加以总结。比如遵义市红花岗区政协在老城街道建立了政协联络委员会工作机制,他们充分发挥基层委员联系群众的优势,在街道建立了基层委员工作室、委员信箱、委员联络点、委员约见群众等制度,并对基层委员提出了知民意、化热点、当智囊、善监督、推民主、促民生等六项要求,其效果不仅使得政协委员进一步了解了社情民意,而且在政协委员与群众的直接对话交流中形成了有效的社会协商机制。人民政协的协商民主实现形式不仅包括委员之间的议事协商、委员与党政部门之间的咨政协商,还应该包括委员与群众之间的社会协商这类协商民主形式。尤其是在今天互联网影响越来越大的情况下,网络协商即政协委员通过网络与群众对话沟通、群众通过网络向政协反映社情民意也应该成为社会协商的重要形式。

要做到这“两个推进”,关键在于我们要有改革创新的思想认识、精神风貌和勇气魄力,在政协工作中践行马克思主义的群众观点和党的群众路线。

最后,还需要强调的是,除了人民政协,其他形式的协商民主也要自觉地践行马克思主义的群众观点和党的群众路线,也要像人民政协那样把协商民主实施过程中所坚持的群众路线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以形成坚持群众路线的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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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协商论坛》2014年第8期 ,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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