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日报:我国历史上的特赦制度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452 次 更新时间:2015-08-26 2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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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封建时代,赦免制度是体现皇权“德政”的重要标志。中国2000多年的历史中,皇帝大赦约1200多次,若再加上曲赦、别赦、减等、赎罪、德音等各项,次数可能不下2000次。

赦免制度的发轫期始于远古时代,尧舜时期就已经出现了现代特赦制度的雏形。这是中国古代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的产物,为后世中国赦制进一步发展奠定了基础。赦免制度形成于秦汉时期。汉朝以常赦治国,在其400多年的历史中,单就大赦一项,便颁布了140多次。到了南北朝时期,赦免制度经过不断修正逐渐开始定制化,具体表现在赦书形成一定的格式;赦令的解释权由中央统一行使等。赦免制度的完成时期则在隋唐。隋朝时,赦免制度继承并发展了北朝时期开创的法制化传统,赦免规定臻于完备,如明确限制了赦免的适用范围;详细规定了赦令的具体适用问题;确定了赦免不能免除的法律责任等。到了唐朝,赦制分类更加明晰,赦令格式也更加巩固。隋唐时期发展的赦免制度极大地影响了其后历朝的赦免制度。

清朝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个封建王朝,其统治后期,中国因多种原因被迫开始了近代化进程,中国的赦免制度也就此开始了由传统向近代转化的历程。清朝前期的封建赦免制度呈现出更加系统完备的特征:用赦的时机已成定例;设置严格的制赦程序等。晚清时期,随着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的逐渐形成,统治者也开始了法制变革进程。其中,1908年8月27日颁布的《钦定宪法大纲》中的“君上大权”部分,第9条规定了爵赏及恩赦之权,“恩出自君上,非臣下所得擅专。”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提到赦免权归属问题的宪法性文件,同时也是这一时期唯一一部规定了赦免制度的宪法性文件。尽管晚清时期的赦免制度已初步具备现代赦免制度所要求的宪法形式,但它与传统的封建赦免制度并无本质区别。

1912年中华民国成立时,民主、共和与宪法意识开始逐渐深入人心,使得封建赦免制度退出了历史舞台,取而代之的是近代的资产阶级性质的赦免制度。但是,近代中国虽有法律而无法治,在这样的背景下,赦免制度虽有其类型、程序、法律效果等具体规定,但却不能按照民主、法治的要求行之于实践,也未对社会产生应有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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