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家弘:陪审制度改革之我见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833 次 更新时间:2015-08-19 2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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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家弘 (进入专栏)  

当前,我国可以借鉴法国和日本的陪审制改革思路,采取1+6或2+5的模式组成合议庭,这项陪审制度改革的主要目的是,真正使合议庭成为司法审判的主体,使庭审成为刑事诉讼的中心环节。

日前,笔者应邀参加了第六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获益匪浅。最高人民法院和一些高级人民法院的领导的讲话和发言,展示了刑事司法理念的转变和更新,表达了推进司法制度改革的决心和信心,令人振奋。这次会议很可能成为中国刑事审判制度发展历史上的一座里程碑。

近年来连续披露的冤错案件使我国的司法公信力雪上加霜,却也促人警醒催人奋进。倘若没有这些披露,植根于人本的守成惰性就会让司法者故步自封,让决策者安于现状。这些披露的冤情在猛烈地敲击国人良知的同时,也使人们清晰地领略到现行司法体制机制的漏洞和弊端。于是,学者呼吁改革,民众期盼改革,领导认知改革,社会中便形成了推进司法制度改革的合力。

冤错案件的形成原因是错综复杂的。就审判环节而言,突出的问题之一是庭审虚化。庭审本应是刑事诉讼的中心环节,合议庭本应是司法裁判的真正主体。但是在当下,证人不出庭,笔录大泛滥,裁判看案卷,审者不判,判者不审,未审先判,下审上判,如此这般之情况还是有的,阻挡错案通行的最后关口便悄然失守。只有让庭审真正成为刑事诉讼的中心环节,刑事司法系统预防错案的能力才能得到提升。正如周强院长在“六刑会”上的讲话中所强调的,“要充分发挥庭审功能,突出庭审的中心地位,贯彻直接言词原则,做到事实调查在法庭、证据展示在法庭、控诉辩护在法庭、裁判说理在法庭,真正通过庭审来查明案件事实,确保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如何让刑事庭审由虚转实?笔者以为,陪审制度改革是一条可行之路。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自2005年实施以来,人民陪审制度得到了各级法院的重视,陪审员的数量和质量都有了明显的提升,但是“陪而不审”、“形同虚设”等问题未能从根本上得到解决。例如,我们对中国法院网上“网络直播”栏目下的“现在开庭”子栏目所登载的2010年1至12月审理的共计292起刑事案件进行了实证分析。在有陪审员参与审判的177起案件中,由1名法官和2名陪审员组成合议庭(1+2模式)的案件为130件;由2名法官和1名陪审员组成合议庭(2+1模式)的案件为47件。绝大多数陪审员在法庭审判过程中扮演了消极听审的角色。在上述177起陪审案件中,98.31%的陪审员在法庭上没有提问;69.49%的陪审员在庭审过程中没有与审判长进行过交流。另外据有些陪审员讲述,由于法庭一般不会当庭宣判也很少在庭后进行评议,所以有些陪审员甚至不知道案件的裁判结果。

诚然,我国现行的陪审制度在实践中还是有一定积极作用的。例如,在法官工作负担过重的情况下,人民陪审员可以凑成法律要求的合议庭组成人数,缓解法院人力不足的压力;在庭审过程中,人民陪审员可以帮助法官对当事人进行调解,也可以在当事人或律师与法官发生冲突时居中调和。然而,这些是人民陪审制度的核心价值吗?我相信回答应该是否定的。另外,世界上许多国家陪审制度的发展趋势都是在重大或疑难案件中采用陪审模式,但是在我国恰恰相反,即主要在轻微或简单的案件中使用陪审员。由于这种1+2或2+1的陪审模式难以实现民众参与司法的核心价值,无法满足社会中日益增长的对司法公正的需求,所以一些地方的法院也在探索陪审制度改革的路径。

我们在探索中国陪审制度改革路径时,可以借鉴大陆法系国家陪审制度改革的经验。我国现行的陪审制度与大陆法系国家的传统陪审制度相似。在过去的20多年中,一些大陆法系国家也在进行改革。一方面,一些大陆法系国家采取了移植英美法系国家陪审团制度的做法,譬如西班牙和俄罗斯。另一方面,一些大陆法系国家则在保持陪审员和法官共同审判的参审模式基础上,吸收英美陪审团模式的优点,增加陪审员的人数,并采用随机和当庭挑选陪审员的做法,譬如法国的3+9模式和日本的3+6模式。笔者认为,中国现在很难采用英美那种陪审团审判模式,但是可以借鉴法国和日本的改革思路。具体建议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可以选择一些地方的中级人民法院作为试点,在公众关注的重大刑事案件中试用“七人制合议庭审判”,即由一名审判员和六名人民陪审员或两名审判员和五名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而且要采取当庭随机挑选的方式确定陪审人选,并保证审判程序的公开与合议庭评议的民主。具体规则包括:(1)被告人享有选择权。在法院确定可以采用“7人制”合议庭审判的案件中,法庭在选任陪审员之前要征求被告人的意见。如果被告人同意采用“7人制”合议庭审判,就组成“7人制”合议庭。如果被告人不同意,就依旧采用“3人制”合议庭审判。(2)陪审员要当庭随机挑选。在确定组成“7人制”合议庭审判的案件中,法庭在开庭前从本院的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挑选20人,通知他们在开庭日到庭参加庭选。庭选时,审判长从到庭的候选人中随机宣叫并提问,以便确认其是否能够公正地参与本案的审判,同时允许控辩双方针对被宣叫的候选人提出回避申请。回避申请必须给出理由,然后由审判长作出是否应该回避的裁定。每方申请回避的次数应有限定,如3次。最后确定的6名或5名陪审员经宣誓后作为本案审判的合议庭成员。(3)陪审员参与审判的规则。例如,陪审员参加审判可以向被告人、被害人、证人提问,也可以要求公诉人和辩护人就相关问题进行说明;陪审员可以直接审查各种形式的证据。(4)合议庭评议的规则。例如,陪审员在合议庭评议期间有权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合议庭在充分评议的基础上就裁判意见进行表决;五人以上(含五人)的多数合议庭成员同意才可以判定被告人有罪。合议庭表决的裁判无须报审委会批准。当然,这项改革需要得到立法机关的同意,试点的结果也可以作为修改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的依据。

这项陪审制度改革的主要目的是要使合议庭成为司法裁判的真正主体,使庭审成为了刑事诉讼法的中心环节。此外,这项改革还有利于保障司法公正,特别是程序公正;有利于提升司法裁判的透明度;有利于保障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有利于维护司法廉洁,防范司法腐败;有利于加强司法裁判的终局性,提升司法的权威性;有利于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改良社会的法治环境。


【作者简介】

何家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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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人民法院报》2013年10月21日,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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