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怡:当代英美语言哲学中的指称问题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237 次 更新时间:2015-07-19 1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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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怡 (进入专栏)  

指称问题是当代英美语言哲学中的一个重要问题,与意义问题密切相连但又有区别。 意义问题谈论的是语词和句子的意义从何而来或它们的意义究竟是什么,涉及到的是语 言哲学的核心问题。而指称问题则与外在世界有关,涉及语言与世界或实在的关系。但 由于要处理意义问题最终就要关系到指称问题,因而,实在论与反实在论在这个问题上 展开了激烈的争论:一方面,实在论认为,指称的可能性在于语言与外在世界或实在之 间有同构关系,因而我们可以用语言去指称外在的对象,这方面的代表人物是罗素、摩 尔、普特南、克里普克、戴维森等人;另一方面,反实在论则认为,“指称”概念本身 就是荒谬的,或者说是多余的,因为我们在实际生活中并不关心语词是否指称对象,而 是关心我们的语言是否完成了我们所希望完成的言语行为等,这方面的代表人物是奥斯 汀、赖尔、蒯因、达米特等人。本文并不想详述当代英美语言哲学中的各种指称理论, 而是关心这样的问题:在实在论与反实在论之间围绕指称如何可能的问题所展开的论战 究竟为我们带来了什么样的启示,或者说,我们从它们关于指称问题的争论中能够得到 些什么。

    一、指称是如何可能的

指称问题来源于密尔(mill)。他在《逻辑体系》中提出,专名并不具有内涵而只有外 延,即它们指称着用它们所指的个体对象。这种观点的核心就在于认为,名称的意义完 全就是它们所指称的对象。后来的罗素、摩尔等人虽然并不完全赞同这个观点,但在基 本精神上却是站在这个立场上的,就是说,他们基本上同意把指称看作是名称意义的来 源。罗素直截了当地认为,名称的意义就是它们所指称的对象。这种简单地等同自然引 起了哲学家们的批评以至于嘲笑,但还是有不少的哲学家坚持认为,名称的指称与意义 密切相关。这就需要说明,为什么名称一定要有指称对象才能有意义。根据密尔的传统 观点,名称之所以有意义,就是因为存在着它们所指称的对象。同样,在罗素看来,一 旦失去了名称所指的对象,名称也就失去了它们的意义。这里的关键就是在名称的意义 与它们所指的对象之间建立了一种等同关系,即指称关系。

从传统逻辑上看,指称是一种外延关系,也是一种对称关系,即把名称与所指的对象 等同起来。但在现代逻辑中,指称则是一种不对称关系,就是说,名称与它们所指的对 象之间并没有必然的对等关系。应当说,这种不对称关系的发现是弗雷格的贡献。他通 过分析意义与意谓的区别,发现了概念与对象的不同,并把名称的意义与名称所指的对 象明确区分开来。但他最后在对意谓的分析中,却又把意谓看作是一切意义的对象,这 就使他又回到了传统的实在论立场。

对这种传统指称关系提出挑战的首先是斯特劳森。他在《论指称》(1950)一文中对罗 素的《论指示》(1905)中的观点提出了批评。关于这场争论,我们已经非常熟悉了。我 认为,争论的关键就在于对指称关系的不同认识。在罗素那里,指称关系就是专名与所 指对象之间的一种意义关系。而通常所谓的“指称词组”却是一些缩小的摹状词,它们 的意义并不是取决于它们所指的对象,而是取决于它们所出现的命题。罗素这样写道: “这就是我想提倡的指称理论的原则:指称词组本身决不具有任何意义,但在语词表达 式中出现指称词组的每个命题都有意义。我认为,有关指称的困难完全是对于其语词表 达式包含着指称词组的命题进行错误分析产生的结果。”[1](P51)但斯特劳森则针锋相 对地指出,指称关系在确定名称的意义中并没有罗素所认为的那样重要,因为指称并不 是语词本身所做的事情,而是人们能够用语词去做的事情。他说:“提到某个东西或指 称某个东西,是语词的使用特征,正如‘论述’某个东西与真假是语言的使用特征一样 。”[2](P93)这样,指称关系就被看作是一种使用关系,是人们对语词的一种用法而已 。

然而,这样仍然存在着一种指称关系,尽管不是与意义相关联。就是说,我们在名称 或语词的使用中,至少可以把指称看作一种用法。但这种观点仍然遭到了一些哲学家的 反对。例如,唐奈兰就认为,摹状词并不完全像罗素所认为的那样没有指称的作用,而 一个限定的摹状词在同一个句子中可能具有两种不同的用法,这是斯特劳森所没有考虑 到的。而且,斯特劳森的观点还隐含着这样的前提,就是说,我们可以在没有使用某个 句子的情况下谈论这个句子中的某个限定摹状词的指称性作用。唐奈兰提出,应当区分 限定摹状词的两种用法,即归属性的用法和指称性的用法。所谓归属性的用法是指把如 此这般的性质归属于某个摹状词,而这并不涉及到这个摹状词的指称,甚至不涉及是否 实际使用了这个摹状词。在唐奈兰看来,我们实际上碰到的大多数指称困难都与摹状词 的归属性用法有关,都是把归属性用法当成了指称,因而产生了指称并不存在的对象这 种悖论。由此扩展,唐奈兰把这种区分用到名称,认为名称实际上也存在着这样的归属 性用法。这样,指称问题就完全变成了如何把一些特性归属于某个摹状词或名称的问题 ,因为即使在指称性用法中,我们仍然无法最终确定这些语词所指的对象。

现在我们似乎进入到另一个问题,即如何判定归属性用法对名称或摹状词意义的确定 。用唐奈兰的例子,说“杀害史密斯的凶手有精神病”。这里的“杀害史密斯的凶手” 显然是一个摹状词,而对这个词的归属性特征就是“有精神病”。但说出这句话的人可 能并不知道这个凶手是谁,甚至可能根本没有人杀了史密斯,最后证明他是自杀的。那 么,对这个摹状词的意义确定就是困难的:如果是前面一种情况,就涉及到说话者的信 念,他相信这个凶手有精神病,但对自己所不知道是否存在的东西做出判断,这本身就 超出了指称问题的范围;在后一种情况中,如果真的不存在这样一个凶手,那么,这句 话本身就变成假的,当然也就不存在指称问题了。所以,无论是那一种情况,要根据指 称来确定这个摹状词的意义都是不可能的。但如果把所有类似的问题都归结为归属性用 法,似乎使我们陷入心理主义的怪圈。唐奈兰论辩道,他并没有把信念看作用于判定摹 状词究竟使用哪一种用法的决定性标准。不过,从名称的归属性用法中,我们可以看出 ,正是由于信念而使得我们可以使用这些名称去指称。在“杀害史密斯的凶手有精神病 ”这个例子中,说出这句话的人一定相信,存在这样一个人,他杀害了史密斯并且患有 精神病。同样,在任何一个名称出现的句子中,当我们把这个名称作为主词使用时,我 们实际上就是断定了存在这样一个东西,它使得这个名称可以作为主词出现。这里的“ 断定”就是一种信念。即使我们有非常确凿的证据表明存在名称所指的对象,我们也并 不是通过指称去谈论这个对象,而是把某些我们所相信的属性归属于这个对象。例如, 当我们谈论“克林顿与莱温斯基有染”时,我们并不是在用“克林顿”去指称某个被叫 做“克林顿”的人,也不是在用“莱温斯基”去指称某个被叫做“莱温斯基”的人。我 们实际上是在把这些名称看作具有某些属性的摹状词,如“上一任美国总统”、“曾在 小石城当过市长的那位美国总统”、“妻子叫做希拉里的美国总统”或“曾在白宫做过 实习生的姑娘”等等,而且人们也是由于这样一些属性才对他们之间的关系津津乐道。

然而,一旦我们用信念来确定归属性用法,那么,指称问题自然就消失了。而这正是 牛津日常语言学派以及蒯因哲学所希望达到的结果。在奥斯汀、赖尔等人看来,语词的 指称用法,如果存在的话,只能被看作是所有用法中的一种;而且,指称的目的并不是 表明名称所指对象的存在,而是表明语句所具有的陈述性功能。在牛津哲学中,语句的 所有用法都是为了达到某个目的,只有完成了它们预定的目的,才能说它们具有意义。 这样,指称问题就不会被作为一个专门的问题提到议事日程了。而在蒯因那里,指称问 题却是他竭力克服的一个重要障碍,因为他明确地把意义问题与指称问题区分开来,其 目的就是为了彻底取消指称问题。蒯因指出,从哲学本体论的角度看,混淆意义与指称 是产生传统存在问题的主要根源;从逻辑上看,指称问题实际上被替换成了成真条件, 而通过分析塔斯基的真之定义就可以发现,指称问题在他那里最终陷入了类似古希腊的 埃庇门尼德斯悖论,即自我指称的悖论。[3](PP124-128)由此可见,指称的合理性在蒯 因那里得到了彻底的否定。

    二、有没有外在的标准

从语言与实在的关系看,指称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确定语词的意义是否与所指实在之 间存在对应关系,而不是语词所指的对象是否存在的问题。这表明,这个问题实际上是 个语言表达问题,用蒯因的话说,我们关注指称问题,并不是为了知道什么东西存在, 而是为了知道我们的或别人的某个陈述或学说在说什么东西存在。这完全是与语言有关 的问题,而关于什么东西存在的问题则是另一个问题。有了这个前提,我们再来看实在 论与反实在论在这个问题上的争论,就会发现,其实它们的区别在于讨论问题的不同方 面:用卡尔纳普的话说,实在论使用的是实质性语言,讨论的是外部问题,而反实在论 则用的是形式语言,讨论的是内部问题。但无论是采取什么样的形式,实在论与反实在 论在指称问题上的分歧却是真实存在的,而这种分歧的焦点集中在对于指称关系是否存 在外在的标准问题。

在逻辑实证主义那里,这种外在的标准就是所谓的“证实原则”。根据这个原则,一 切可以得到证实的命题才是有意义的,无论这种证实是经验上的还是逻辑上的。所谓的 证实是通过命题在经验中的验证或通过对命题句法做出逻辑的分析而确定命题的认识意 义,这样的证实就是一种诉诸于外在的要素对命题的意义给以最终的说明。这种实在论 通常被称作“外在论”。另一方面,普特南又提出一种“内在的实在论”,用于反对逻 辑实证主义的证实原则。他认为,成熟的科学理论中的名称都应当有指称存在,不同的 科学理论中相同的名称应指称同一个东西,而像卡尔纳普那样把理论术语的意义最终归 结为经验的观察语言,就会导致新的唯心论。所以,他主张,一个理论术语,无论对它 的解释有多么不同,它最终必定要指称某个东西;正是由于这种指称关系,它才得到了 科学的意义。

当然,普特南对逻辑实证主义的这种批评还属于实在论内部的不同看法。而且,他的 思想也在发生变化。他在后来的《戴着人类面孔的实在论》中从反对传统形而上学实在 论的神目观入手,重新阐发了他对实在论的新看法。其中特别强调指出,对外在标准的 追求实际上就是传统形而上学迷梦在现代科学中的体现。他考察了量子力学的发展史后 指出,当量子力学在20世纪初刚刚建立不久,科学家和哲学家就对如何解释粒子现象展 开了激烈的争论。因为在经典物理学中,关于任何系统的解释和理论都是自足的和完备 的,而在量子力学中,明显存在着并没有被包含在系统内的“仪器”或“观察者”,而 这对量子力学却是根本的和基础的东西。这就意味着,不存在关于整个宇宙的量子力学 理论:“系统的每种特性都被看作只有在与个别实验情形中的个别观测仪器相关联时才 能存在和有意义。而且,观测仪器也只能用经典物理学(包括狭义相对论)的数学公式和 语言才能得到满意的描述(在实验得以发挥作用的范围内)。”[4](P4)他论证道,假定 我们有一个可以得到完全描述的系统,在量子力学中,“描述”被称作“状态”,而所 谓完全的描述被称作“最大状态”。假定这个系统是一个正在发生放射性蜕变的镭原子 ,那么,在将来的某个时间t,这个原子可能依然处于最初状态(称之为A),或者处于蜕 变状态(B)。但这个理论的不确定特征并没有完全反映在数学公式中。数学公式(如著名 的薛定谔等式)只是告诉我们这个原子将会出现从最初状态向新状态的转变,而这个原 子可能发生蜕变(进入状态B)或没有蜕变(仍在状态A)这个事实并没有反映在薛定谔等式 的统计成分中,而是反映了这样一个事实,新的状态在某种意义上正是这两种可能选择 A和B的重合。由此,普特南指出,即使对某个系统而言,我们对它的确定都不是依赖于 它对世界是否做出了完全的描述,而是依赖于我们建立这个系统所采用的观测仪器和“ 观察者”的角度。量子力学与经典物理学的区别并不在于前者蕴涵后者,或者后者为前 者的特例,相反,这种区别的关键在于两者处于完全不同的“状态”之中。在这里,我 们似乎已经很难看到实在论的影子。

尽管普特南宣称自己的思想仍然属于实在论,而且不少哲学家仍然把他的思想划归到 实在论的阵营,但他的这些思想所反映的倾向明显地是反实在论立场。普特南自己就这 样写道:“如同相对主义一样,当然是以不同的方式,实在论试图毫无立场地看待世界 是不可能的。在这种情况中,人们可能会说‘所以我们创造了世界’或‘我们的语言造 就了世界’或‘我们的文化造就了世界’;但这只是相同错误的翻版。假如我们屈服了 ,我们就会再次把世界(我们所知的唯一世界)看作产物。一类哲学家就从纯物质的角度 把它看作产物:尚未概念化的实在。其他哲学家则把它看作来自虚无的创造物。但世界 并不是产物,它只是世界而已。”[4](P28)如果可以把传统的外在论哲学比做追求一种 关于世界摹本的话,那么普特南就是试图告诉我们,我们无法得到这个摹本,我们只能 在我们的文化背景下运用我们已有的手段绘制出用以指导我们行为的地图。[5](PP281- 282)在普特南看来:“我们的世界是人的世界,什么是有意识的以及什么是无意识的, 什么是有感觉的以及什么是无感觉的,什么对于什么在质上是相似的以及不相似的,这 些都最终取决于我们人类关于相同性和不同性的判断。”[6](P102)

当然,反对外在标准的声音更多地出现在库恩、费耶阿本德等人的历史主义科学哲学 观点中。传统的科学哲学家认为,理论的好坏主要根据理论是否能够经受经验的检验和 事实的支持以及理论自身是否内在一致,同样,观察术语的意义也是取决于外在的事实 验证和它们所在的观察陈述的意义。这就是所谓的经验标准和逻辑标准。库恩认为,经 验和逻辑都不足以构成理论选择和确定观察术语意义的标准。因为持有根本不同世界观 的两类科学家参与理论选择,他们不可避免地会以不同的眼光看待对方所提出的观察或 实验证据。同样,对于同一个观察术语的意义,不同的科学家也会给出不同的解释,并 不存在他们共同承认的经验基础即观察证据,因为他们完全可能是在不同的观察条件下 得到这个术语的意义的。库恩提出的解决办法是通过在不同科学家之间的劝说工作而不 是经验证实或逻辑论证,使得这些科学家能够逐渐接受某种理论或对观察术语的解释的 。费耶阿本德则指出,事实不是独立的,观察报告、实验结果、事实陈述等或者是根据 某种理论假说做出的,或者本身就是隐含着某种在背景理论中未经阐明的假说。由于不 存在独立于理论之外的事实核心,因而在观察和理论之间就存在着相互依存关系。他认 为:“对这一切情景、观察术语、感觉核心、辅助科学和背景思辨的考察表明,一个理 论之所以可能同证据不一致,并非因为它不正确,而是因为证据是已经被玷污了的。这 个理论受到威胁,或者是因为证据包含了未加分析的而仅仅部分地与外部过程相对应的 感觉,或者是因为它用果实的观点来表示,或者是因为它用落后的辅助科学来评价。哥 白尼理论由于所有这些原因而发生麻烦。”[7](P43)

应当说,反对存在确定观察术语意义的外在标准,这是整个所谓的后现代科学哲学的 重要特征之一。[8][9]无论是库恩、费耶阿本德还是法埃因、范•弗拉森等人,他们所 反对的共同对象都是以逻辑实证主义为代表的实在论立场。在这场论战中,尽管实在论 者在不断地捍卫自己的立场,但他们也在修正自己理论的同时吸取了反实在论的一些思 想,如波依德等人;甚至在某种程度上表现出倒向反实在论的倾向,如普特南等人。

    三、无所指的谓词

1977年,戴维森发表了著名的论文《无指称的实在》,他通过对塔斯基真之理论的分 析,提出了在意义理论中取消指称概念的观点。有趣的是,从表面上看,这与蒯因区分 意义理论与指称理论的思想很相似,但实际上两者的出发点和基本观点是截然不同的。 蒯因的目的是为了从语言哲学中彻底排除柏拉图主义,认为指称概念导致了塔斯基理论 陷入传统的语义悖论。而戴维森的目的则是为了保持语义学中的真这个概念的纯正性, 认为在根据真之理论建立的意义理论中不需要指称概念。从这两种理论分析中,我们可 以看到一个有趣的现象,这就是,他们都是运用逻辑分析的手段对自己的思想做出了清 晰的阐述,但却得出了截然不同的结论。的确,逻辑分析本身并不具有思想的倾向性, 它可以为所有的人所使用,但只要使用了逻辑的分析,我们就可以令人信服地严密地论 证自己的观点。

在这里,我们将通过分析谓词在主谓结构中的作用,论证谓词并不具有通常认为的指 称的功能,由此说明指称问题通过分析是可以得到消除的:在认识论中,指称问题可以 化解为对具体名称和语句的使用问题,而在逻辑中,指称问题实际上与存在谓词有关, 但现代逻辑已经证明,存在并不是一个谓词,所以,指称问题也就没有地位了。

在传统逻辑的主谓结构中,谓词的作用是用来表明主词具有的属性。我们来看下面这 些句子:

(1)“玫瑰是红的”;

(2)“北京是中国的首都”;

(3)“金山是不存在的”。

通过直觉我们就可以清楚地看出,这些句子中的谓词作用是不同的,但用传统逻辑的 方法却无法准确地判定它们之间的差别,因为它们都是把某种属性归属于某个对象。如 果用现代逻辑方法,我们就可以清楚地显示出:(1)中的谓词表明的是对象的属性;(2) 中的谓词则表达同一关系;(3)中的谓词是一种存在关系。用传统逻辑,我们可以简单 地分析(1)中的谓词,认为这是把“红色”这种特性归属于“玫瑰”。这是可以接受的 看法,虽然关于主词“玫瑰”的作用还尚有疑问。然而,当我们这样来分析(2)和(3)中 的谓词时,我们就会遇到很大的麻烦。“中国的首都”并不是“北京”的特性,而是它 的同位语,换言之,我们是用这个句子表达这两个名词之间的等同关系,更准确地说, 是这两个名称所指的对象之间的等同关系,尽管这里的“对象”概念还需要进一步说明 。同样,在(3)中,“是不存在的”并不是“金山”的特性,也不是它的否定性特征, 即对“金山是存在的”的否定句。它表明的是一种存在关系,即肯定或否定某个对象的 存在,或更准确地说,是肯定或否定某个名称所指的对象的存在。

指称问题的提出是为了回答(2)和(3)中的谓词作用问题。根据实在论的解释,(2)和(3 )中的谓词就是指明了某种等同关系或存在关系,因而(2)中的“北京”和“中国的首都 ”是指称相同的对象,(3)中的“金山”更是指称某个存在着的东西,否则就无法在句 子中用作主词。但如果我们把“金山”替换为“存在的东西”,那么我们就会得到一个 明显矛盾的句子“存在的东西是不存在的”。这种矛盾早已被罗素发现,并用摹状词理 论加以解决了。但罗素的理论只是把问题改变了一种形式,即把通常认为是专名的名称 或短语还原为摹状词,因而根据摹状词的用法和意义去解释不存在的东西的意义。然而 ,名称的指称问题在这里并没有得到真正的解决。罗素试图用熟知理论解决专名的意义 和指称问题,把它们的意义和指称完全等同起来,这已经被证明是引起意义问题混乱的 重要根源。

这里问题的关键是(2)和(3)中的谓词究竟是否表明了某种等同关系和存在关系。通过 弗雷格的工作,我们早已熟知同一关系实际上并不意味着意义的等同,而只是表明了指 称对象的等同,而且这种等同的作用在于揭示意义上的差别。如果只是从指称关系上看 ,(2)中的谓词所起的等同作用,其实就是一个同义反复:把“北京是中国的首都”中 的“中国的首都”替换为“北京”,我们就得到了“北京是北京”这个重言式。换言之 ,(2)中的谓词所起的作用并不是由于指称关系,而是由于意义上的差别。由此证明,( 2)中的谓词可以无所指,即(2)的真值与指称对象的存在无关。

让我们用一个更为极端的例子来表明这一点。例如这样一个句子“孙悟空是齐天大圣 ”。我们知道,“孙悟空”和“齐天大圣”这两个名称所指的对象都不存在,但这并不 影响我们使用这个句子,就是说,这个句子并不会因为这两个名称所指对象不存在而失 去意义。因为我们用这个句子是表明这两个名称意义上的等同关系。等同并不是一样, 而是以不同为前提的,就是说,等同总是两个事物之间的等同;即使自我等同,也是从 两个不同方面或特性上对自我的不同认识。在这种意义上,等同关系最终表达的就是意 义上的等同,而与指称无关。

再让我们看一看(3)的情况。从表面上看,“金山是不存在的”这个句子表达的是存在 问题,是一个指称关系。但当我们使用这个句子时,首先,我们并没有把“金山”这个 名称所指对象的存在问题作为前提条件,否则,我们就是自相矛盾了。相反,我们是把 “金山”作为断定的对象,我们心中想到的是用这个句子否定这个词所指对象的存在。 因而,这个名称的指称与我们使用这个句子无关,准确地说,并不是我们使用这个句子 的前提。其次,如果我们把“金山”看作某个存在着的对象的名称,我们就不会去这样 使用这个句子;而且,我们的目的正是要断定由这个名称所指称的对象是不存在的。因 而,我们使用“金山”这个名称也与指称无关。由此可见,(3)中的谓词也不是用于表 达指称关系。

应当说,(3)是比较例外的情况,因为它断定的是不存在的事物。让我们用另外一个例 子对指称谓词加以说明,例如“太阳系行星的数量是九”。这里的“九”与“太阳系行 星的数量”之间显然不具有等同关系,因为从句法上看,“九”是个数词,而“太阳系 行星的数量”则是名词短语,我们无法把一个数词与一个名称等同起来,就像我们不能 说“某某人是三或几”一样。尽管我们在日常生活中也常常这样来说,但那里的数词显 然是被理解为某个名词短语的缩写,如“第三名选手”或“第三名获胜者”等。而在我 们的例子中,“九”这个数词显然无法被看作是某个名词短语的缩写。同样,在“九” 与“太阳系行星的数量”之间也不是指称关系,因为“九”不是名词,它无法用于指某 个具体的对象。因此,我们可以说,通常被看作表达了指称关系的谓词,经过分析就表 明,它们并没有表达指称关系,换言之,它们并没有指称的作用。而通常的看法,是由 于罗素所谓的“实在感”对我们作用的结果,就是说,我们总是愿意接受一种朴素实在 论的前提,总是希望看到,有意义的东西就应当是真实存在的。用蒯因的话说,这是一 种柏拉图主义式的幻想。

在认识论上,指称问题最终可以化解为对具体名称和句子的使用,就是说,我们在使 用名词和句子时,除非有特定的要求,大多数情况下都不是出于对指称问题的考虑,而 考虑如何正确得体地使用它们表达自己的思想。确定它们的意义,也不是根据它们的指 称对象或事实的存在,而是根据是否完成或达到了表达、交流的目的。当然,在不同的 文化背景和不同的语境中,对这种表达交流成功的标准是不同的。如果说有一个一致的 标准的话,那么,就只是实现表达交流的目的。

而在逻辑上,指称问题与存在谓词有着密切的关系。由于蒯因已经有力地论证了存在 不是一个谓词,因而,人们不会再把谓词与存在问题联系起来考虑。但在指称问题上, 仍然有哲学家坚持,指称涉及到了存在问题,如果我们用谓词表达了指称关系,也就隐 含着表达了一种存在关系。例如戴维森就明确地坚持这个立场。但蒯因正确地指出,指 称问题之所以在逻辑中还没有完全被消除,这与模态逻辑有关。因为模态逻辑中的模态 词组即模态量词就为指称问题的模糊性(referentially opaque)提供了根据,但同时, 蒯因还指出,指称问题的模糊性也部分地依赖于所接受的本体论,即依赖于什么对象被 承认作为可能的指称对象。而一旦我们放弃了这些对象,我们就可以清除一切显示模态 词组模糊性的例子。[3](PP129-148)蒯因的方式就是用量化的方法显示这些词组的无意 义,因而指称对象的存在问题也就变得无意义了。



【参考文献】

[1]罗素.逻辑与知识[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6.

[2]斯特劳森.论指称[A].涂纪亮.语言哲学名著选辑[C].北京:三联书店,1988.

[3]蒯因.从逻辑的观点看[M].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87.

[4]Putnam,H.Realism with A Human Face.Cambridge,Mass.: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90.

[5]陈亚军.实用主义:从皮尔士到普特南[M].长沙:湖南教育出版社,1999.

[6]Putnam,H.Reason,Truth and History.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 981.

[7]费耶阿本德.反对方法[M].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92.

[8]郭贵春.后现代科学实在论[M].北京:知识出版社,1996.

[9]郑祥福.范•弗拉森与后现代科学哲学[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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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责编:陈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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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江苏行政学院学报》(南京)2005年04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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