靳铁良:简论我国的社会治理问题及其治理方式创新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233 次 更新时间:2015-07-13 01:02

进入专题: 社会治理   社会组织  

靳铁良  

 

摘要:围绕国家治理体系中有关社会治理方式及其创新问题,文章归类了我国社会治理问题近期的一些背景材料,阐述了我国现阶段创新社会治理方式的必要性和历史必然性。通过概述西方国家与我国近代以来有关社会治理的借鉴和传承情况,分析和论述了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的区别、联系及其交互制约性特征。在此基础上,给出了当前我国地方和基层社会治理方式创新的一些思路和途径。

关键词:社会治理 社会组织 治理方式创新

 

一、我国社会治理问题提出的背景材料

1、社会转型时代的需要

经过30年多来改革开放的快速发展,我国在各个领域已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巨大变化。经济体制的持续改革,已经由原来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大范围地转向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社会诸领域,我国的社会体制和社会结构,三十多年来已经由原来农业的、乡村的、熟人之间的、封闭半封闭以单位为主的传统社会,持续向工业的、城镇的、非熟人之间的、开放的现代社会大幅转型。与经济体制转轨相比,社会结构的转型将更加长期、更加深刻也更加艰难。在全面推进改革开放的新阶段,在深化社会体制改革和推进社会结构转型的进程中,党的十八大提出了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新概念。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社会治理问题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必将成为社会转型时代的重要课题。

2、社会治理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家治理体系主要由政治权力系统、社会组织系统、市场经济系统、宪法法律系统、思想文化系统等构成的一个有机整体。这一有机整体由治理理念、治理制度、治理组织和治理方式四个层次构成[1]。国家治理体系的形成和治理能力的提升,是一个历史的和社会的发展过程。我国大致经历了从管制(权力管控全社会一切人和事)、到管理(行政与公共管理)、再到治理(现代化多主体)等三种状态。当今我国的国家治理必须立足于国情、政情、社情,要具有中国特色。即政府在国家治理中主要起主导作用、仲裁作用和保底作用,对于绝大多数经济领域等微观的社会问题和矛盾冲突,除了强化民主与法治精神和依法治国外,要充分发挥各社会团体和各类社会组织的重要作用,充分利用各种行业协会和民间团体,化解各类矛盾和纠纷。在经历了长期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之后的新常态发展阶段,我国的国家治理必然要以创新社会治理体制为重点。

3、社会由“不平衡”到“再平衡”的动态追求

近三十多年来,在经济领域持续快速发展的强劲带动下,我国社会其它各个领域都程度不同的处在转型发展之中,由此产生了巨大的社会分化和社会层级落差,为我国社会秩序的良性建构带来了巨大挑战。改革开放前,全社会都被历次政治运动的高压完全覆盖,社会国家化的管控模式使各种社会组织逐渐消失于无几。改革开放后,国家社会化[2]的最大领域就是经济领域,即政府最先把经济领域推向社会,通过社会的竞争机制打破原有平衡,社会的其它领域都随之开始打破原有平衡。经几十年的发展演变,部分领域在逐渐严重失衡后,社会的再平衡和再组织化发展的要求就势在必然。近几年来,我国执政层面力图建构的理性秩序(如和谐社会建设等)与社会层面自生突发的不可控秩序,已经呈现对立局面。社会再组织化和发挥社会治理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已经上升到了呼之欲出的重要地位。

4、社会单位官场化行为方式导致社会诚信严重,呼唤社会治理方式的创新

教育、司法、社团、公司企业等社会各领域等,近二十年来都不同程度地滑入官场化行为方式。现在我国的各行各业中,官场化行为方式以通吃的力度,已经走向了氛围化的渗透与普及,就像雾霾一样大面积难以阻挡地弥散。官场化已经造成权力体系与社会文化的双重异化。尽管开展群众路线实践教育活动以来,“四风”问题明显收敛,但社会上敢说真话、勇于批判、善于维权的人格担当,事实上已大量被融化消解于权力文化之中。例如,法院审判不是主审法官“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来判案,而是最终都要法院领导说了算,这是司法不独立和难以公正的表现,也是法院官场化行为方式的表现。在教育领域行政权力化日趋严重,尤其在教学评估中大多数学校都程度不同的存在造假行为,年年盛行的数字化考评,让学校各级像疯了一样抓项目、课题、报奖之类,上级考核什么,下边就努力做什么,这实际上是学府的官场化。

事实上,我国在各社会领域都程度不同的存在着官本位行为方式和严重的官场化营购权力现象,加之权力产生的无规则和权力运行的不透明对社会的长期浸淫,导致全社会大范围的诚信危机和责任缺失。在全面深化改革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进程中,各行各业都在呼唤国家治理体系中社会治理方式的创新。

5、社会组织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地位提升具有历史必然性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人们有能力在大区域乃至全球范围内便捷的交流交往,和各类信息传媒的及时性传播,人们通过各种信息平台(如各种联谊会、QQ群等),让不同地区乃至不同国度、不同制度和不同文明之间的人群,彼此了解沟通。通过了解、对比、借鉴后眼界已经大开,在视野打开之后人们的思想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最明显的变化特征就是社会大众个人权利意识的普遍觉醒。这个潮流是谁都阻挡不住的。然而,每个人都自知个人的能力和力量是渺小的,只有加入自身有归属感甚至可能有成就感的相关社会组织,才有可能实现自身生存和发展的各种愿望。因此,原来难以想象的各类社会组织必将快速产生。从宏观层面,国家需要大力培养社会自律组织,包括各种行业协会、职业协会、中介机构和交易平台等,大力培养社会基层组织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能力。要把现在作为各级政府附属机构的各种行业组织和协会组织,转变为社会自主组织,由市场竞争产生,具有特定行业和领域管理能力的、真正的社会自律组织。各种社会自律组织将形成各种自律规则,这些自律规则是市场规则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政府要对其加以保护。要把现行在各行业各领域中发挥作用的微观行政规章逐步撤销,让行业自律规则发挥作用、参与社会问题的治理。社会自我管理的核心是契约意识和依法管理。因此,在社会治理中社会组织的影响力必将日渐强大,社会组织在国家治理体系中地位的提升就具有其历史必然性。

二、西方国家与我国近代以来有关社会治理的情况概述

1、西方国家社会治理情况概述

西方现代民主国家的政权产生机制是竞争上位的政党政治模式,其国家治理体系的主要模式,是以社会中各类非政府组织(如非营利组织、经济合作组织、各种行业公会等)的社会治理为主的思路。其中西方的许多社会组织早已形成跨国集团形式,对当今世界格局都产生了深远影响。如较早期的国际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国际红十字会、世界银行、世界粮农组织等。因此,西方国家尽管都是以“小政府”和“大社会”的格局呈现,每隔四、五年政权都能顺利替换,都不致出现社会动荡,更不存在我国过去对诸社会事项的“一收就死、一放就乱、乱了再收”的恶性循环现象。

西方国家的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理念[3],核心是人权至上、宪法法律至上、追求公平正义至上,以及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次区域自治、诸行业自律等原则,价值取向上强调民主、自由、平等、博爱等,这些理念和价值取向在国家治理体系中拥有至高无上的地位。正是这些因素,使西方各国成为近代以来世界现代文明的开拓者和引领者。尽管治理的效果见仁见智,如经济发展缓慢等,但西方在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文化在全球的影响,一直呈主流状态。伴随着交通便利和资讯的快捷传播,世界各主要国家和地区,纷纷效仿他们的治理理念和治理模式。这也对我们加快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2、近代我国社会治理的特点

我国古代的国家治理体系中,国家治理主要是通过委任各级官员实行统治型管理;国家治理的庶务事项(影响国计民生的事项)交由行业内部的行规治理;社会治理主要是各县域内部(一般人主要活动范围在县域内)历史传承的公序良俗、乡规民约和宗族、家族主导的自治模式。而对于经济发展、教育医疗卫生等社会事业,主要采取任其自由发展的态度。

清朝晚期到新中国建国前的近百年间,随着西学东渐的觉醒启蒙和门户开放后西方文化的影响,国人民智渐开。辛亥革命后帝制灭亡民国初立,民主宪政思想的来临使我国在国家治理理念方面有了巨大的改观,受西方先进文化的影响,民众的公民意识、民主追求等行为方式日渐高涨,科学、教育、医疗卫生等各项事业乃至部分生活方式,全面向西方文明转轨。尽管在国家剧变过程中国人对各种政治鼓吹难以适应,派系争斗更导致战事连连,但西方先进的民主政治和国家政权不归一家一姓的意识已经深入人心。民国之后伴随着交通的相对便利和通讯技术的提高,国人的活动空间和接收信息的渠道,比之前大大拓宽。在社会治理领域,乡村传统的由乡规民约和宗族家族主导的治理模式日渐式微,随着工业的兴起和各大中城市市场经济的发展壮大,三教九流等民间行会的行规治理迅速兴起。

3、新中国60多年我国在社会治理领域的特点

新中国前三十年是集权重整的时代,是超强政府挤压社会的时代。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面对国家经过近百年的战乱纷争,积贫积弱的中国百业待兴。国家稳定后,为了各方面的快速恢复和发展,我国采取了高度集权统一的社会问题国家化处理等大包揽的发展思路(社会国家化模式[2])。经济领域通过快速的社会主义改造,在短时间内迅速进入全国一盘棋的按计划发展经济的时代。几乎所有社会领域都废除了以前的各类民商法,全部实现了社会事项的国家化介入。如共和国的第一部法律就是婚姻法,国家权力直接介入到民事领域最小的社会单元——家庭。直到1970年代末,包括经济领域在内的社会各个领域,一切都是由完全责任政府模式的中央直接管理处理。如农业生产领域,所有耕地都归公社所有,所有农村人都归公社的生产队统一组织农业生产,极端时期一个生产队同吃一锅饭。在工业领域,当时仅政府的管理部门就有:煤炭工业部、石油工业部、冶金工业部、机械工业部、机电工业部、电力工业部、化学工业部、纺织工业部、轻工业部等十多个部委。在一切高度计划的年代,有几种产业领域和社会领域,中央政府就有对应的部委,地方各级政府也都有配套齐全的各类局委;同时,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党委口也同样设置相应的部委。国内的一切社会问题全部由国家权力机构介入管理。这正是导致在改革开放后,历次政府机构精简压缩都难以推进、国家法治进程曲折缓慢的历史根源。在这种社会国家化的管控模式下,传统的各类社会组织几乎被挤压殆尽,当时仅剩下的群团组织只有工会、妇联和共青团等。在宏观的国家层面,没有治理的概念、更鲜有社会的意识,只有单向度的权力管理和政府包揽全社会一切人和事的管制思路。历次政治运动都是动态的实施“依靠和团结大部分群众、斗争和专政一小部分敌人”的做法,可以说这就是当时国家治理(管理)的全部内容。

1979年以后,伴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我国逐步进入了全面改革开放和渐进融入全球化的时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使我国进入了市场经济时代。由于市场经济运行模式属于非权力主导的竞争性社会领域,因此,在市场经济的带动下,我国其它社会领域的各类社会群团组织,也逐渐跟进并得以恢复和发展。党的十八大后,针对新世纪以来此起彼伏的社会突出问题,国家提出了完善国家治理体系和创新社会治理方式的课题。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后的今天,完全责任政府模式已经难以为继。从国家层面来讲,伴随着全面改革开放进程的加快和全面融入世界贸易规则体系,政府持续向社会各领域释放权力,并承诺最终要明晰政府的权力清单。按照权力即是责任的原则,无权力后则不再担责,因此,原有的完全责任政府的模式就难以为继,在现代国家治理体系中的政府只能是有限责任的政府。在政府责任有限的时代,全社会必然有一个逐渐适应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暂时的、局部的失序和纷争在所难免。因此,国家必须通过建立和完善各类法律法规、通过法治渠道依法处理各类社会纠纷。随着国家尊重人权和保护私有财产理念的入宪,全社会公民的个人权利意识普遍觉醒。从宪法法律和依法治国层面,我国自1982年新宪法诞生以来,截至到2011年底,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基本建立。宪法法律体系的建立和完备,为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提供了保证。而在国家治理体系中重要的社会治理内容,必然属于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国家治理体系呼唤社会治理方式的创新。

三、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的区别与联系

1、国家治理的宏观主导性

国家治理的宏观指导性主要体现在:通过立足于现在和未来的人类社会发展潮流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价值指向原则,修改和完善宪法及各种法律规定,明确国家的权力和职责,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政府的机构设置和权力职责范围(权力清单),人大制度的完善及其立法和对宪法法律的实施监督措施,法院独立行使司法审判及其责任追究,检察院行使检察权及其责任追究,违宪审查和干预司法的追究机制等,真正实现依法治国。通过制定和明确各级地方政府机构设置及职责权限范围,以及通过支持教育科学、医疗卫生、人口与人力资源战略、文化传媒、环境保护等各项社会事业发展的保障措施等,立足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社会建设、文化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五位一体,给出宏观治理的指导性方案。尽快改变:各级政府在过去30多年过于专注经济领域甚至是微观经济方面的建设,忽视甚至限制其他领域协调发展导致的社会多领域弊端丛生的局面和倾向。

2、社会治理的微观具体性

在国家治理的宏观指导性方案的基础上,或者在国家尚未有相应方案的情况下,不同领域的公民群体,可以依法或按照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价值取向,探索性地按照各种功能组成各类社会组织,通过搭建各类展示平台,为和谐社会建设、社会的良性有序发展乃至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在各自不同的社会领域发挥自身的聪明才智并献计出力。各社会组织可以借鉴古今中外行之有效的社会治理理念,在自律的基础上,对各类社会问题,通过发挥自身的主观能动性及其在各类平台上的互动启发,提出各类见解或给出可行性的治理措施。

3、宪法法律至上的国家与社会的交互制约性

自改革开放到今天,中国事实上已经走上了一条“在经济繁荣和公民私有财产得到保护的基础上,完成公民权利的保护、社会多元的呈现、利益集团的良性与有序博弈、法治规范的架构、理性妥协精神的确立,以及在此新的高度上实现公平正义”[4]的宪法法治之路。符合这些规律的国家治理思路,就必然能把我国带向国家强大、社会和谐、人民富裕安康的光明未来,并逐步有效缓解直至消除各种社会矛盾。反之,固守革命党时代宣传动员的做法,以社会国家化的模式所谓集中力量办大事,也许能在短期内极大振奋人们的精神,缓解暂时的社会阵痛,但却无法解决经济快速发展和公民个人权利意识觉悟后所衍生的各种矛盾。

由此而言,现代化的国家治理体系体现的是交互制约的体系,即政府、社会(公民)与法治等三位一体的交互制约。在十八大后全面深化改革时代我国所做的许多事情,都是在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在重新界定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后,各级政府都相继释放了许多权力。政府释放出的许多权力绝大多数毋庸置疑地都要交给社会。但我们的社会是否有足够的成熟度,来承接政府释放出来的权力?如果没有,届时是否又会面临新的一轮政府重新收回权力的过程?尤其是当政府权力清单明晰化之后,没有权力便不再担责。在政府责任有限的时代,社会大众必然有一个心理适应的过程,各社会团体、各媒体、行业协会和社会精英阶层以及各类社会组织,有责任更有义务对基层群众在公民权利义务以及自我负责的责任知识诸方面进行普及和引导,帮教他们尽快克服完全责任政府时代部分群众的等、靠、要等依赖心理和动辄围堵政府大门等无理取闹的侥幸心理,引导他们走依法维权的正确道路。更重要的是,如果有一天政府完全退出了市场,并把大部分权力交给了社会,那么,独立法治的依法治国就水到渠成了。若没有独立法治,发展再快再好的经济成果也会毁于一旦,国家也就没有了长远发展、社会也就没有了长治久安的前景。

治理国家和社会必须用法治,因为法治体现的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管是个人还是包括政府机构的各类组织,国企还是民企,穷人还是富人,都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和社会成员彼此之间的契约。现代社会的治理精神是,在个人是自治或自律,在社会是法治,在国家是宪治。所有的个人、组织和政党都必须在宪法规定和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活动,并交互制约。在现代社会,没有谁可以高居法律之上。一切由个人自主选择,而选择的后果当然是责任自负。传统的“礼法合治,德主刑辅”是中国历代专制统治者用来统治人民、巩固政权的工具,传递的是治人者以法制人的心态:治人者高高在上,因为“礼、德”的解释权在他们手上,“法、刑”的使用权更不容他人置喙。那种语词结构就透露出至高无上的权力傲慢。对现代法治的民主和平等精神没有任何益处,更没有主权在民、权为民作赋的法治意涵。

四、当前我国地方和基层的社会治理方式及其创新

1、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国家社会治理体系的能力要求

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社会层面的八个字是“自由、平等、公正、法治”。自由就是指人的意志自由、存在和发展的自由,是人类社会的美好向往,也是马克思主义追求的社会价值目标。平等是指公民在法律面前的一律平等,其价值取向是不断实现实质平等。它要求尊重和保障人权,人人依法享有平等对待、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公正即社会公平和正义,它以人的解放、人的自由平等权利的获得为前提,是国家、社会应然的根本价值理念。法治指的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它通过法制建设来维护和保障公民的根本利益,是实现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的制度保证。

国家社会治理能力不仅是制度的整合和应对社会变动的能力,更主要是整个执政团队的治国理政能力和各类社会组织的责任担当意识及能力。从国家层面,执政者是社会规则的引领者。执政者如何引导民众制定符合社会发展方向、适合国家现实情况的社会规则,并使其上升为国家法律,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执政者还是社会规则的守护者,整个团队自身应首先遵守社会规则,严格依法办事,做遵纪守法和践行社会价值观的表率。从社会层面,各社会团体、媒体、行业协会和社会精英阶层以及各类社会组织,则主要是责任意识、使命意识和自律能力,因为我国核心价值观在社会层面的“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就是现代治理者引领社会价值的标杆理念,也必将是国家治理体系的能力和素质要求。

2、地方和基层社会治理的创新思路

对各级地方政府及其执政团队而言,确保国家法律和政策的实施,促进本区域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正确处理各类突发事件,确保社会稳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是其治理能力的具体表现。近些年来,由于城镇化加速,社会利益分化加剧,社会矛盾多发,如何维护社会稳定,解决各类社会冲突,已成为了地方执政者最重要的工作之一。具体而言,目前,地方和基层社会治理面临的最突出问题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

(1)围绕农村土地利益冲突问题的治理思路

近年来农民围绕土地权益而产生的利益冲突经常发生。农村土地争议具有如下特点:控告方以村民个体或几户联名为主要形式,村级组织、用地公司和开发商成为被告方,县乡政府成为被告方的比例也比较高。在土地纠纷中,男女老少齐上阵的情况经常发生,冲突的方式往往是农民到县市政府门口或被征土地上打横幅聚众抗争。冲突的程度往往激烈到警民直接发生对决。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农村的土地冲突,使一些知识精英如法律人士为了各种目的也介入其中,这是影响农村社会稳定和发展的首要问题。由于土地是农民的生存保障,且往往涉及巨额经济利益,这就决定了土地的争议具有对抗性和持久性。特别是某些基层政府对被征地农民的打压,以及知识精英出于各种目的的勇敢介入,使这一问题具有相当大的复杂性,有可能诱发较大的社会冲突。

针对农村土地权益问题的治理思路应该是:首先,地方政府要尽快落实国家关于农地和宅基地等不动产的确权登记,真正明晰各农地的用益权属户主,没有落实政策使农地用益权属尚未归个体农户的、或用益权属户主不清晰的农地,不得被征用或暂缓征用。其次,基层干部一定要从思想上接纳农业承包责任制是土地承包到农户的意识,彻底改变过去基层政府和乡村组织动辄以“农地是集体所有”为掩盖,行变相剥夺各农户拥有用益物权的土地权属。农地的任何征地开发和依法流转,开发者或新用地者,都必须与各农户直接通过谈判协商、逐户签约解决。其三,坚决杜绝基层政府组织在农地问题上直接与农户发生对抗冲突,违者将依法撤销其公务人员资格,不得参与公共职务行为。

(2)对新一代农民工向城镇市民转化的思路

现在中国的农民工,主体已变成80后和90后新一代农村外出务工者。与其父辈外出打工的最终目的还是返乡定居不同,这一代农民工普遍受教育程度较高,自身权利意识与平等意识都比较高,他们中的大多数在打工择业时已不愿再从事其父辈所从事的“脏、乱、差”等繁重体力劳动。他们进城务工多数是以在城市定居为长远打算。因此,新一代农民工实际上是农民向城镇市民转化的过渡。由于新一代农民工基本上没有从事过完整的农业体力劳动,不具备农业生产技术知识。他们的未来发展方向多数是进城成为产业工人,一旦失去在城市的就业机会,他们便无法像其父辈那样回乡种地以维持基本生活。因此,经济波动导致其生活困顿的可能性明显提高,这也对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提出了新的课题。

对于政府和公共管理者而言,农民工问题的核心是如何创造制度条件保障农民向市民的顺利平稳转化,这是关系中国城镇化能否顺利推进的大课题。目前国家对他们户籍进城的一般政策是:特大城市严格限制,省会等大城市从严,大中城市放宽,中小城市放开。也就是说,在中小城市的外来务工者,他们只要有一定的谋生职业和固定的居所,为了推进城镇化步伐,原则上进城的户籍迁移放开。但现在的问题是,即便他们在城市有固定职业和自己的住房,他们都因不愿放弃在农村的土地和宅基地权益而不愿把户口迁出。本文给出解决这一问题的思路是:首先要明确这是国家过去的“城乡二元结构”政策的遗留问题,政府以前是有历史责任的,现在要理解他们的苦衷和顾虑。其次,要允许他们在保留农地和宅基地权益的情况下先把户籍迁城,但可附带要求他们尽快把原有的农地和宅基地依法流转或转让给别人,要相信他们会自己权衡利弊,政府或基层组织不得强制剥夺他们的农地权属。

(3)面对公众对政府环境治理能力质疑的思考

近年来因为环境问题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开始出现,并呈现不断增长的趋势。近几年我国大面积、持续多天的雾霾,引发了公众对政府环境治理能力的强烈质疑,环境问题成为考验执政者治国能力的又一重大问题。总体来看,当前中国的环境问题有三个特点:一是从中东部向中西部发展,二是工业性污染向资源性污染发展,三是垃圾处理问题。本文认为,未来几年中小城镇的垃圾区问题可能是中国农村污染的大问题。当前中国的环境问题主要是不良的发展方式造成的,由环境问题而引发的各种社会问题,与先发达国家曾经走过的历程十分相似。就目前所发生的环境污染群体性事件来看,冲突的主体主要是地方政府、污染企业和受污染的民众。在这三方主体中,地方政府的态度和作用往往是关键性的。

(4)正确对待网络时代的公众参与问题

网络化时代的到来与我国转型期社会矛盾错综复杂的格局交织在一起,催化出一系列对社会和政治稳定构成重大影响的事件,促使转型期中国的执政者,必须高度重视和审慎处理网络化时代的公众参与问题。因为网络在拓展公众参与渠道的同时,也蕴含着社会部分群氓的集体狂欢和宣泄意识,甚至有民粹情绪的推波助澜。参与互联网公共事件的多是分散的社会个体成员,其价值观存在多重分歧的可能性,一个QQ交流平台,就能产生无穷多个难以想象的互不相识的临时做恶团伙。当代中国互联网公共事件往往是“个案型”事件,尽管每个案件都有各自的社会因素,但他们无法成为推动制度进步和社会良性变迁的力量。反而在民粹主义的影响下,因其无组织性的特点而容易最终演变成为局部的社会骚乱,破坏社会秩序。网络社会中的角色虚拟化,使网民的言论和责任是不对等的,表达和发泄容易走向偏激和非理性的方向。而政府担心其超过一定的“度”而失去控制,往往会从社会管制的角度加强监管。但严格的网络舆论管制会导致:许多社会矛盾无法显性的方式表达出来并被执政者感知。导致问题逐渐累积并由对个别事件的不满,转化为对整个体制和社会的怨愤,成为反体制极端行为产生的温床。

现代国家的基层治理能力是与国家总的规则体制相联系的[5],特别是在社会矛盾纠纷处理问题上,需要国家层面宏观规则的现代化。基层治理能力的提高,需要进行一系列的改革。这不仅需要国家制度建设,如基层人大制度改革,还需要引导和建立各种社会组织。只有社会中各种组织力量成长起来,才能从根本上改变“强国家、弱社会”的局面,社会才能有效地制约政府可能滋生的不良权力,实现国家与社会良性互动发展的格局。

3、创新社会治理方式的根本途径

在基层社会治理中,面对一些上访群众的极端行为,若满足其诉求就会引发示范效应,若置之不理又会积累社会矛盾。这种进退失据的困境,反映了基层社会治理的一个侧面。笔者认为处理的方式必须本着:合理的诉求要解决到位,无理的诉求要教育到位,违法的行为要依法处理。两难困境就可以在法治框架内得到化解。可见,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各级干部要带头遵守法律,带头依法办事的法治途径,为繁难复杂的基层治理提供了一把金钥匙。

然而,现实中的一些领导干部并不乐于法治方式。当地遭遇负面新闻,不问是非曲直就火速撤换干部,以此平息舆论漩涡,但是时隔不久免职干部又因非直接责任而官复原级,问责又如何能取信于民?处理突发事件,只希望快速息事宁人,不顾合法与否,短期内好似能平息民愤,长远看却无法树立法治权威。违背法律的权宜之计看似高效,却将政府与民众的信任基础严重破坏。面对社会治理中人情与法理的冲突、利益与观念的博弈、怀疑与信任的较量,如果法治既作为公民的行为标杆,又成为政府的行政方式,那么政府公信就能在法治土壤上开枝散叶,治理成本就大大降低。尽管如此,一些领导干部仍痴迷于人治,他们觉得法律程序限制太多,不如人治那样灵活应变、及时有效。殊不知,法治所体现的程序正义,对于各级领导干部和决策者而言,是约束更是保护,是限制更是捍卫。中国的历史发展到今天,只要真正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依法治国的决定,人治的办法就会走到尽头。这里仅从社会基层的两个典型方面,给出创新基层社会治理的两大途径。

(1)创新社会治理方式,必须弄清当今底层社会的权力逻辑

近年来,笔者一直关注各种维权事件中的底层人物。只有通过对小人物的冲突性事件及底层人物意愿和行为的关注,才可能清晰地看到隐藏在社会转型时期的种种微妙心理。当代工人的“以理维权”和农民的“以法抗争”[6],是中国社会底层群体维权抗争的主要形式,其目标不仅表现为对具体利益的抗争,而且已开始从资源性权益抗争向部分政治性权利抗争的方向发展。也就是说,无论是工人维权还是农民抗争,他们所面对的问题都具有公共性,都与公共权力机关的施政行为相关。

如果说有组织力量的国家政治经常表现为制度或秩序,表现为强制性的手段,那么底层政治更多的则是底层民众的自发、自助行为,其行为方式是隐性、自发而零散的。最直接的起因是他们认为自己的权益遭到损害:用意识形态和其它社群相比而产生的相对剥夺感,以法律规定和中央政策为依据而产生的利益受损感。前者如工人对企业改制的不满据理力争,后者如农民因土地被非法征用时的依法抗暴。底层政治的直接目标既不是为了夺取国家政权,也不是各类精英群体的参政干政奢求,社会底层群体的政治抗争表现为:在国家政权主导下,利用部分群众的力量试图谋求某些具体的利益,这才是底层社会的权力逻辑。

(2)创新社会治理方式,公平正义是社会的核心追求

公平正义现在已经是中国社会最核心的问题,也是全社会各阶层都有怨言的症结性难题。现在中国社会当中的很多问题,归根到底往往都和公平正义有直接关系。经济上近年我国的经济活力在不断下降,结症是公平竞争环境的不断恶化。解决公平竞争问题,本质上是公平正义的问题。各级政府现在在经济问题上最需要做的,不是今天扶持这类企业,明天拟制那个行业,而只需要“一视同仁”即可。营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提供一个公平竞争的平台,比出台什么救急措施都更为稳妥。企业在这样的平台上进行公平竞争,它的活力自然就能激发出来!所以要重新造就中国的经济活力,最关键的是要解决公平正义的问题。

现在的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主要是由社会不公造成的,社会不公的背后也是公平正义问题。我国社会发展到今天,公平正义的最低标准都没达到,如老百姓遇到点事情要有个说理的地方,可以说这是个低得不能再低的标准。但是眼下在中国能做到吗?不用说普通百姓,就是官场上的人员,自己遇到一点事情,能否找到说理的地方都是个问题,遇事基本上都是托人找关系。如王立军已经是位高权重的部级干部,遇到事也只能往美国领事馆跑。如果他觉得到北京一定能找到说理的地方,那就不可能向美国使馆跑。由此可见,要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最主要就是要有一个保证每个公民基本权利的宪法法律机制。

总之,创新社会治理方式,必须要高举公平正义的旗帜,坚定地走民主法治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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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靳芳菲(1962——),男,汉族,硕士,平顶山学院教育科学研究所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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