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中秋:法律文化:中国与世界

——进路与出路:中西法律文化比较论纲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865 次 更新时间:2015-07-01 2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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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中秋 (进入专栏)  

【摘要】中西法律文化比较是为因应西方的挑战和我国法制现代化而展开的,至今已有百年历史,其间众多的仁人志士对这一课题给予了强烈的关注。对这一课题的认识,不同时代的人出于不同的考虑,有着不同的话语。今天,有关这一课题的现状和意义迫使我们有必要重新审视其间的问题和难题,以寻求新的进路和出路。其意味之深长,影响之久远,尚需细加体会。可以预言,中西法律文化比较依然是21世纪中国法律文化研究中的一项重大课题。为此,本期安排了以下文章,旨在引发学术界对这一问题进行深入探讨。

【关键词】法律文化|比较论|中国|西方国家

可以预言,中西法律文化比较依然是21世纪中国法律文化研究中的一项重大课题。这项课题是为因应西方的挑战和我国法制现代化而展开的,至今虽已有百年历史,但它的现状和意义迫使我们有必要重新审视其间的问题和难题,寻求新的进路与出路。以我的浅见,这项课题的现状,概而言之,可以作时间、空间和特点三方面的说明。时间上,其受到关注已有百年,在中国自清末严复、沈家本开始,但真正的研究大致始于20世纪的20~30年代,与比较法学兴起相呼应,80年代以来,该课题愈益成为法学研究的重心之一。空间上,迄今大体由三方组成:一是中国大陆,二是中国台湾地区,三是海外学者。时空结合,反映到特点上,中外学者在这一领域已取得相当成就。国内大陆学者在资料整理和宏观认识上有所建树,突出者如沈家本、陈顾远、杨鸿烈、梁治平等;台湾学者在专题的比较分析上颇具实力,突出的有吴经熊、梅仲协、戴炎辉、林咏荣、王伯琦等;国外学者最初为汉学家,后由比较法学者和中国法专家加入,他们在文化类型和比较法原理方面胜出中国学者。预计中外各方在保持优势的同时将努力克服各自的缺陷,最后呈现出一种互动互补的倾向。作为中国大陆学者,应该有责任、有信心开创本课题研究的新境界。从科学和社会发展的观点看,既有的研究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分散、零碎、单薄、偏向甚至错误的缺失,需要在整合已有成就的基础上,做贯通、深入、综合、提炼的工作,为我国的法制建设和法律科学走向世界提供可能的支持。

这项课题之所以得到重视,是因为它具有极其重大的实际和理论意义。经验和科学告诉我们,法律制度的有效建构和运作依赖于相应的法律文化的存在,法治的成长必须扎根于相应的法律文化土壤。追本溯源,中国法律现代化的建设是在西方法律文化冲击而与自己固有的法律传统人为割裂的情况下展开的,因此,百年来一直存在着中西两种法律文化的冲突。对这种冲突的性质、机理、根源和形式等多方面的认识,直接影响到我们能否成功地立足中国、合壁中西,创造出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型法制。藉此认识和把握,我国的立法、司法和法律教育、法制宣传必将被赋予新的内容。同时,中国大陆、台湾、香港和澳门并存着融合中西文化的不同法律体系,因此,研究亦将有助于中国区际法律的交流和整合,促进新中华法系的形成。还有,在理论上也可担当中国法律科学走向世界的先锋。

依法律文化原理和中西比较的内在要求,我以为这个问题的基本内容可由八个方面组成。首先,应就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的历史和基本材料进行必要的梳理和总结,在洞悉问题“来龙”的基础上,把握“去脉”,使新的研究有所依凭,扎实前进;第二,对中西法律文化的内涵、外延予以界定和说明,清理在这一问题上的混乱,相对科学地确定研究范围;第三,对法律文化的核心——中西法观念进行系统的比较分析,在修正偏颇的同时,拓展、丰富和深化人们对这一问题的认识;第四,比较中西法律文化的价值追求,借以考察各自的理想模型和意义结构;第五,对中西法律文化的理论形态(思想和学术)进行反思,比较其表现形式、哲学基础和历史影响;第六,在制度和机构层面上考察两种法律文化的构成、运作及其实效;第七,考察中西法律文化在长期的实践中形成的法社会现象,即人们的法律心理和行为模式;第八,探讨近代以来中西法律文化的相遇与融合。所有这些方面都要求在综合考察的基础上全面比较其异同,分析其成因,透视其规律和趋势。

鉴于以往中西法律文化的比较研究偏于辨异,今后在注重差异的同时,应着力寻求和探讨两者的联系、相近和相同,揭示人类法律文化在面临相同和不同社会问题时的本质表现,进而为两者的交流和融合提供观照。这大概是中西法律文化比较中最大的难题了。其他的难题依次有:在法观念上,要突出文化意义上法观念的生成、流布、内核及其流变和影响;在法文化的价值上,要凸现两种文化所含理想类型的契合;在法文化的制度和机构设置上,要深化两种制度模式的构成、运作,特别是加大对一般司法制度和审判方式的研究,为当代中国司法改革和区际法律交流提供历史依据;在法文化的心理和行为模式上,要通过对诉讼和法律服务职业(讼师与律师)的分析,揭示不同文化中一般人的法律心理和行为模式,为我们的法律教育和法制宣传提供切入口;最后,在中西法律文化的交流相会上,要关注中国对西方法律文化的引进与改造,特别是在此背景下,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在当代的流变和今日中国法律文化之构成等问题。

综观这项课题的已有研究,方法上隐有两大不足:一是未把握法律文化的整体内涵,二是偏于辨异。因此,我们应依法律文化的内涵所示全面系统地开展研究,同时,在辨异的基础上,努力寻求两者的联系,以整体呈现中西法律文化的客观面貌。在此总体思路下,先逐项比较中西法律文化的异同;随之从静态转入动态,观察两者在长时段的变迁及其趋势,特别是近代以来两大文化在中国相遇的诸多问题;然后多角度多层次地综合探讨两者之间异同与变迁、冲突与融合的成因和历史后果;最后概括出比较法文化的学理认识。同时,具体的研究方法与思路相适应,即在历史与逻辑辩证统一的指引下,遵循比较法律文化的原理,突出类型分析,揉合大传统与小传统,并借助资料证明与法理分析、文化比较与社会经济探讨相结合的综合方法,将研究推向纵深。所有成果在开启、扩充、深化我们的思考、教研和法律实践的同时,还可以推向世界,开展对外学术交流,与21世纪的国际中西法律文化研究相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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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江海学刊》2002年03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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