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龙:全面依法治国的科学内涵

——在“法治社会·长江论坛”上的讲话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934 次 更新时间:2015-06-21 2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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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龙  

【背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作出了一系列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论断、新部署。2015年5月30日-31日,为贯彻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由中国法学会法治研究基地、中国行为法学会、教育部社会治理法治建设创新团队主办,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治发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暨湖北法治发展战略研究院联合承办,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应用理论研究基地、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和城乡社区治理湖北协同创新中心协同举办的“法治社会·长江2015——法治社会的理论与实践” 国际论坛在武汉小南湖畔成功召开,会议旨在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共建法治社会作出积极贡献。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专家、各位老师、各位同学:

大家下午好!

我发言的题目是《依法治国的科学内涵》,说得准确一些,是全面依法治国的科学内涵。大家知道,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把依法治国推进了一个崭新的阶段,开辟了依法治国的新天地。那么我们对全面依法治国怎么理解呢?我认为要从下列五个方面来理解:

第一,全面依法治国的总原则方面。一般来讲,凡是一个国家,不管你是有意也好,无意也好都有一个治国方略,与之相适应都有一个治国的重要原则。比如说儒家,孔夫子的儒家,它的治国方略是“礼治”或者叫“德治”,它的基本原则是什么呢?是“仁爱”。墨家的治国方略是“人治”,它的基本原则是“兼爱”;道家的治国方略是“无为而治”,它的基本原则是“道法自然”。法家的治国方略是“以法治国”,它的基本原则“法、术、势”。通过商鞅变法,到秦始皇的时候就很快运用法家的治国思想和方略统一了中国。

那么既然法家好,为什么后来秦始皇二代而亡呢?这主要是因为它的法律太残酷了,再就是执行法律的人太残暴了。秦朝的速亡不应该归咎于法家。秦朝统治者只注意到秦国实行商鞅的重刑路线,而没有考虑到推行重刑与当时秦国的地理、民风相关,与秦国当时社会生活背景相适应。秦朝统治者没有考虑秦统一中国后在经济、社会和文化等方面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对法家“以法治国”方略生搬硬套,违背法家一贯强调的法律应当在维持相对稳定性的同时“随时而变,因俗而动”,以及“法与时转,治与时宜”的基本精神,因而对法家“以法治国”的治国方略的理解和适用只停留在表面和形式上,而没有真正把握和贯彻法家“以法治国”的基本精神。因而在“法、势、术”方面均出现重大失误。更重要的是当时秦始皇死得太突然了。所以,后来秦朝被陈胜、吴广、项羽、刘邦等人给推翻了。

近代,在资产阶级夺取政权以后,甚至在做出竞选之前也有一个治国方略,就是“法治国”,也可以说是法律的统治。它的基本原则核心是“三权分立”。“三权分立”应该分两个阶段来看,在初期反封建专制上它起过进步作用的,在资产阶级夺取政权以后,它就成为资产阶级政党勾心斗角的一个手段,出现了很多丑事,很多坏事,或像我们台湾那样,或像我们解放以前的选举那样等等,这显然与中国的现状是不相适应的,它违背了中国的国情,中国是不能用的。但是,从三权分立的本质来讲,它对资本主义制度还是适应的,尤其开始是适应的,后来慢慢退化了,变质了,所以不适应了。我们国家治国的总原则就是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统一,我们的治国方略就是依法治国。为什么要坚持这个总原则呢?就是三句话:第一句话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这个不多说大家都知道,这是三个选择的结果,即是历史的选择、人民的选择和现实的选择,这三个选择决定了只有共产党才能领导中国,才能保证人民当家作主,这是第一。第二,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要求,就是我们宪法所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权利属于人民。人民怎么来行使这个权利?实际上是有四种方式,当然最主要的是两种:第一种是选举民主,这个大家都知道的;第二个是协商民主,协商民主不仅仅是政协这个协商民主,还包括其它各个领域的协商民主,甚至包括人大里面选举的时候也有一个协商的问题。最近中央有一个意见,这个意见牵扯到各个方面,将来协商民主将成为我们国家的主要民主形式。第三个自治民主,就是民族区域自治,相当高度的自治。第四,谈判民主,就是包括我们的调解委员会,西方国家到我们国家参观的时候,一个是认为我们的劳改搞得比较好,另外一个是我们的调解搞得比较好,这个调解实际上就是谈判民主。但是现在把谈判民主进一步发展了,如检察院系统搞了一个谈判民主,叫做“辩诉交易”。

第二,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就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就是总目标,总目标包括五个方面: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我认为应该改为公正的)法律实施体系,严密的法律监督体系,有力的法律保障体系,完备的党内法规体系。这是总目标,通过这五个制度安排来实现我们前面所讲的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

第三个是总方针。依法治国的总方针是什么呢?就是依法执政。依法执政的提法,十八届四中全会的文件里面先后多次提到。十八届四中全会的文件这样说,法治是我们国家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又说依法执政是我们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就把依法执政和依法治国基本上等同起来了。因此,讲到依法治国的时候,十八届四中全会的文件里面反复讲到依法治国的关键是依法执政,只有把依法执政搞好了依法治国才能搞好,这是一个关键。依法执政说明三个问题。第一个问题说明中国共产党执政的合法性,就是历史的选择、人民选择、现实的选择,决定了共产党执政的历史合法性。第二个问题说明了中国共产党执政活动本身的合法律性,同时,共产党在执行法律的时候必须依照法律,这又是一个合法律性。一个合法性,两个合法律性就决定了依法执政在依法治国当中的关键地位。这是我们讲的第三个问题。

第四个问题就是依法治国的运行机制,就是总机制。它的总机制是什么呢?就是习主席反复提到的,要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一体建设,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共同推进才行。有一个问题,说到法治社会我非常同意张文显同志的说法,但是有一点我认为,这个法治社会首先要解决什么问题呢?要解决理论基础的问题。在法学界有一些人提到法治社会的理论基础是要公民社会,我们对公民社会这个概念要有正确的认识。公民社会经过了三个历史阶段,古代阶段、中世纪阶段和现代阶段。中世纪以后,马克思曾经说过就是市民社会。其实,现在的公民社会和马克思所说的市民社会是两回事。西方国家有个理论叫做社会中心论,它的要害在哪里呢?主要是讲把执政党踢出去,就是把党从社会管理机构里面踢出去,不要党,显然它不符合中国的实际情况。因此,中国不能采纳公民社会的观点。我们要建立在社会管理的基础理论之上,现在还正在建设当中,究竟怎么样建设我们还需要讨论。我认为必须要解决这个问题,解决这个问题以后还要实行良法善治,多元共治。多元共治,这个行为观念最重要的是多元,关键问题是要党委导治来总揽全局,没有党委导什么也治搞不好,说这是依法治国的运行机制。

最后,第五个问题是四个全面,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这是最近党中央提出来的,这四个全面就概括了我们党和国家在最近一段时期的纲领。第一个全面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这是在目前这个阶段的奋斗目标,是第一个全面实施奋斗目标。第二个全面、第三个全面、第四个全面是第一个全面的基本手段和保障。

我提出一个观点大家可以来讨论,我认为改革有两种,一种叫体制改革,一种叫制度改革。我们依法治国中法治也有两个阶段,一个是依法治国阶段,一个是法治国家阶段。我们讲的法治与改革的关系是专指依法治国与体制改革的关系。所以,我们国家的一切改革活动必须在法律范围的进程内进行,不能越过法律的界限,正是习近平书记讲的“于法有据”,一切要在法治的轨道内进行,这样才搞得好。


【注】李龙,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此文由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中国社会科学网任国凤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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