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石:乔石眼中的民主与法制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087 次 更新时间:2015-06-15 0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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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石  

“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

自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多次就“法治中国”建设作出重要批示和重要讲话。

长期负责政法工作的原党和国家领导人乔石也将把中国建设成一个民主与法治的国家作为梦想,并曾多次提到“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与尊严,保证宪法和法律的实施,依法治国,依法办事,是维护社会稳定,实现国家长治久安不可缺少的条件,是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重要保证” 。

2012年6月,由人民出版社、中国长安出版社出版的《乔石谈民主与法制》发行,该书分上下两册。 特摘录该书部分内容,以飨读者。

新华社北京6月14日消息,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沉痛宣告:中国共产党的优秀党员,久经考验的忠诚的共产主义战士,杰出的无产阶级革命家、政治家,党和国家的卓越领导人,中国共产党第十三届、十四届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原书记,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乔石同志,因病医治无效,于2015年6月14日7时08分在北京逝世,享年91岁。


把公安干警和武警部队建成人民热爱的队伍(1985年9月10日)

阮崇武同志昨天已经到公安部上任,今天开这个会,和大家见见面。我也利用这个机会来看看大家,说几句话。

首先我想讲一讲,刘复之同志这次从公安部部长、党组书记的岗位上退下来,这是中央经过相当一段时间的酝酿以后,才作出决定的。因为公安部在国务院各部委中,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部。对部长的人选,中央是很重视的。曾经考虑过是不是由复之同志继续干一段,过渡一下。后来从调整班子的全局来看,从公安部的长远建设来看,觉得还是让新的同志早一点走上工作岗位,早一点熟悉工作,比较有利。同时考虑到,复之同志从公安部部长、党组书记的岗位上退下来后,他还是中央政法委员会的副书记,仍将在中央政法委副书记的岗位上,并作为一个公安战线的老同志,继续对公安部和整个公安系统的工作发挥应有的作用。

借今天的机会,我对公安部工作提一点希望。新中国成立以来,公安部在党中央、国务院领导下,做了很多工作,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这些经验,我们要认真地总结,很好地继承下来。(选摘自《乔石谈民主与法制(上)》)


乔石答德国《商报》记者问(1996年9月3日)

问:中国人大是怎样通过加强立法来保障公民权利和自由的?

答:在我们国家,人民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按照宪法规定,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我们一贯重视通过立法来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早在1978年,邓小平就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 改变。”这十几年来,我国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一直在努力加强这方面的工作。现在,我们已经初步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的保障公民权利和自由的法律制度。我国的宪法,专门有《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对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宗教信仰等自由作了明确规定。为了保障公民行 使选举的权利,我们曾根据实践经验几次修改选举法,完善选举制度。按照现行的选举法,不但政党、人民团体可以提出代表候选人,选民或代表联名也可以提出候 选人;以前的等额选举已改为差额选举;直接选举人大代表的范围扩大到了县一级。为了保障公民对国家机关侵权行为的诉讼权和依法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我们制 定了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为了保障公民参加基层民主管理,我们制定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和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为了保障公民的其他基本权利,我们还制定了义务教育法、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残疾人保障法等一系列法律。可以说,中国保障公民权利和自由的法律是比较完备的。

问:中国人大通过了许多法律,但有些法律实施并不顺利。你们是怎样保证法律的有效实施的?

答:我们制定法律,就是为了施行。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是我们坚定不移的原则。这些年,法律实施的状况总的说是有较大改进的。我国各级组织对法律的重视程度、依法办事的自觉性和能力在逐步提高;司法部门和行政执法部门总的说是努力严格执法的;法制宣传教育的效果也比较明显,干部和群众的法律 意识有了比较大的增强。当然,由于历史的原因和现实的情况,中国形成完备的法制需要一个相当长的奋斗过程。当前,在法律实施方面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在一些地方和部门,不依法办事,甚至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等现象还是比较严重的,也包括像你所说的,一些法律实施得不够好。对这些问题,我们是非常重视的,正在采取措施着力予以解决。首先是改革、完善司法制度和行政执法机制,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司法和行政执法水平。我们建立的对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违法的追究制 度和赔偿制度,就是比较重要的措施。其次是加强对法律实施的监督。全国人大常委会把这项工作放在与立法同等重要的位置,每年都派出若干个检查组,开展执法检查活动,督促有关部门改进执法工作,尤其是纠正执法违法的现象。这项工作还将继续加大力度,增强实效。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也采取多种形式,监督法律的实施。各级人大常委会还设有专门的信访机关,受理公民的控告、申诉和检举,纠正有关部门执法不当的问题和各种违法的行为。再次是深入、持久地开展法制教育。我们已经完成了两个五年普法规划,今年又开始实施第三个五年普法规划。我们将进一步下大力气提高广大干部和群众,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的能力。今年3月,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着重强调“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我们相信,在这一方 针指引下,经过国家机关和人民群众共同努力,法律实施的情况将会逐步得到更多的改进,法制建设将会取得更大的成绩。

问:在中国有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可否允许政治上的多元化?

答: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和作用是在长期的历史过程中形成的。除共产党外,中国还有八个民主党派。我们实行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共产党是执政党,各民主党派是参政党。这既不同于西方的两党制或多党制,又不同于一党制,是有中国特色的政党制度。这个制度也是在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的。这些民主党派在民主革命中,有过同我们党共同奋斗的历史;新中国成立后,在国民经济恢复、社会主义改造和社会主义建设中,也作出了重要贡献;今天,又同我们党一起致力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中国共产党按照“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同各民主党派协商议事,支持他们参政议政,并进行民主监督,也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在国家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比如在我们全国人大,就有各个民主党派的人士担任领导职务。实践证明,这一制度符合中国国情,有利于国家的稳定和发展。我们将长期坚持这一制度。

早在70年代末,邓小平就指出:“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十几年来,我们在实行经济改革的同时,推进政治体制改革,也取得了明显的进展。今后,我们将继续奋斗下去,努力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从根本上保证国家政治生活的民主化。我们相信,只要坚持不懈地下工夫,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一定可以建设起来。(选摘自《乔石谈民主与法制(下)》)


乔石接受美《世界观点》主编采访

就中国经济发展、民主与法制建设、环境保护、香港回归等答记者问(1997年5月23日)

问:中国到2050年会变成什么样?中国会像日本在二战后的30年间的发展那样快吗?

答:我国早已确定了现代化建设“三步走”的战略,这就是:第一步,从1980年到1990年,国民生产总值翻一番,人民生活实现温饱,这一步在1988年就提前实现了;第二步,从1991年到本世纪末,国民生产总值比1980年翻两番,人民生活达到小康水平,其中翻两番的目标已经在1995年提前实现;第三步,到下个世纪中叶,人均国民生产总值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人民生活比较富裕,基本实现现代化。

在发展速度上,我们是从本国的实际出发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增长。1979年以来,大约年均增长9%多一些;“九五”期间,我们按年均增长8%的速度把握宏观调控的力度;下个世纪头10年准备按年均增长7%左右的速度来掌握。在保持一定经济增长速度的同时,我们十分重视经济增长的质量,强调通过国家宏观调控,避免因发展速度太快而造成有些国家曾经出现过的泡沫经济现象。另一方面,我国经济发展速度虽然较快,但经济总规模还不大,人均水平还很低。预计到本世纪末,按目前的价格和汇率计算,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大约800美元,到2010年人均国民生产总值也才约1500美元,仍属于发展中国家。

问:是盎格鲁—萨克森式的自由资本主义有前途,还是中国和古巴实行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更合适?

答:从近代以来世界历史发展和当前世界经济状况看,不可能有一种经济体制适合所有国家的情况。各国只有从自己的实际出发,探索采取适合自身经济发展的体制,才是最佳选择。

我们共和国自建立以来,始终在探索适合中国情况的发展道路。经过几十年的实践,从本世纪70年代末开始,我国实行改革开放,走出了一条适合自己情况的路子,这就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邓小平同志早在1979年就明确讲到“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在会见美国客人吉布尼和加拿大客人林达光时,他指出,说市场经济只存在于资本主义社会,只有资本主义的市场经济,这肯定是不正确的。市场经济在封建社会时期就有了萌芽,社会主义也可以搞市场经济。以后他还曾多次谈到这个问题。1992年视察南方发表重要谈话时,他进一步强调:“计划多一点还是市场多一点,不是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本质区别。计划经济不等于社会主义,资本主义也有计划;市场经济不等于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也有市场”。同年,我们党的十四次代表大会明确宣布,把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作为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1993年,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我们从本国的实际出发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同时也重视吸收和借鉴人类社会创造的一切文明成果,吸收和借鉴当今世界各国包括资本主义发达国家的一切反映现代社会化生产规律的先进经营方式、管理方法。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繁荣,社会进步,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实践证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适合我国国情的。

问:西方有些人认为,中国政府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后,会过多地干预香港事务;另一些人则认为,这些舆论只是人为地制造出来的。那么,2000年以后的香港究竟会是什么样呢?

答: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用“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办法解决祖国统一问题,是邓小平同志的一个伟大创造。这为香港等问题的解决奠定了基础。1984年中英两国政府就香港问题签署了联合声明,1990年我国七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基本法从起草到通过用了将近五年时间,其间广泛征求了港人的意见。基本法贯彻了“一国两制”的构想,明确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不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不变。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香港回归后,我们将贯彻中英联合声明,严格按基本法办事,中央人民政府决不会干预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内的事务。2000年以后的香港将会继续保持繁荣和稳定,香港的未来会更加美好。

问:中国会出现介于西方式民主和“文革”式民主之间的民主吗?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含义是什么?

答:“文化大革命”不是民主,而是给我们国家和人民带来严重灾难的动乱。“文化大革命”的发生并持续十年,一个十分重要的原因就是过去重视民主法制建设不够。正是基于这一沉痛教训,我们党在70年代末就强调: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要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性。邓小平同志就此作出过系统的论述。他关于民主法制建设的思想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

社会主义民主的核心是人民当家作主。我国宪法规定,我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为了保证人民掌握国家权力,真正成为国家的主人,就一定要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此,必须加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必须充分发挥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作用,必须坚决依法维护人大代表的权利。同时,在基层要加强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建设,让人民群众自己管理自己的事情。改革开放以来,我们改革选举制度,适当扩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实行农村村民和城市居民自治,都是为了扩大人民民主。

为了保障人民民主,保障整个社会有秩序地前进,改革开放以来我们高度重视法制建设,制定了一大批法律,现在我国社会生活的主要方面已基本有法可依。同时,我们还加强了对法律实施情况的监督,督促行政、司法机关严格依法办事,纠正违法行为,改进执法工作。

由于我国封建社会的历史比较长,以及还存在其他一些方面的原因,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我们将坚持从中国的实际情况出发,继续积极推进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进程。

问:中国批评西方只注重中国的人权却不懂中国的现实。您认为西方媒体应当怎样报道中国的现状?

答:我们希望新闻媒体客观公正地报道中国的现状,在人权问题上也是一样。中国十分重视保护公民的权利,除宪法对公民的基本权利作了全面规定外,还制定了一系列有关的法律,如选举法、劳动法、工会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教育法、科技进步法等。为保障特殊群体的权利,我们制定了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残疾人保障法、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为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我们制定了民族区域自治法。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行政、司法机关的违法侵害,我们制定了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即使对于受到司法追究的人和服刑罪犯,我们也注重刑事诉讼和监狱管理中的人权保护,这在刑事诉讼法和监狱法等法律中均有体现。今年3月,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又系统修订了刑法,更好地贯彻了罪刑法定、罪刑相当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也进一步完善了保护人权方面的有关规定。至于国家与国家之间在人权问题上有不同看法,我们主张进行对话,不赞成搞对抗,不能利用人权问题干涉别国内政。(选摘自《乔石谈民主与法制(下)》)


【注】本文标题改编自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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